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文标准版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3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一、合同背景与目的鉴于投保人(甲方)与保险公司(乙方)双方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关系,达成以下保险条款,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灭失;2.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责任;3. 船舶所运载的货物损失;4. 船舶因机器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污染赔偿责任;5.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保险事项。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人民币XXXX元整。
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 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保险费用为人民币XXXX元整。
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给乙方。
五、赔偿处理与除外责任1. 赔偿处理:(1)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事故证明文件;(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定;(3)经乙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2. 除外责任:(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骚乱或暴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3)船舶航行在禁航区域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冒险性行为导致的损失;(4)其他经双方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船舶资料及证书,如资料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建议;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采取防灾防损措施;4.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6篇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人:承保人名称: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三、被保险船舶基本情况:船舶名称:___________船舶类型: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船舶建造年份:___________船龄:___________船舶型号:___________船舶总吨位:___________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1.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
2. 本合同为沿海内河船舶综合险,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条款、碰损、火险、爆炸、自然灾害等各项风险。
3.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开始,至保险期满之日24时止。
五、免赔条款:1. 免赔额为___________元整,保险人就同一险种的赔偿累计不超过免赔额部分。
2. 本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不适用于第三者索赔。
六、责任免除:1. 本合同中保险人免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事故、违章操作、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航线或船舶用途等情况。
2. 本合同中保险人免责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免除第三者的索赔责任。
七、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___________元整,由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
2. 被保险人逾期未支付保险费用的,视为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八、索赔及理赔:1.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保险人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处理,届时应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4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公司编号)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甲、保险合同的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甲方向乙方投保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赔期等各项内容均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三条乙方对甲方所投保的船舶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1、船舶本体;2、船上设备、设施、物资等;3、船舶在航行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4、船舶发生碰撞、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船舶信息,包括船舶的型号、制造年份、吨位等相关信息,以便乙方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
第五条甲方应按期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六条甲方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前提出保险合同的修改、终止要求,但须得到乙方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如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提出书面通知,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船舶发生意外事件需要申请理赔,甲方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前,甲方应当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安全保障情况,确保船舶符合乙方的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解除或保险失效。
第十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产生争议,应提交至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还要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特此三份,签订本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供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参考。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的约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船舶和船舶财产的安全。
祝合作愉快!篇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基本情况: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险种及保险期限: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险种的保险服务:- 船舶综合险- 船舶责任险- 船舶人身意外伤害险- 船舶货物运输保险2. 保险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5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5篇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一、被保险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被保险人系指投保人为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可为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船舶权益人。
二、被保险船舶:船名:IMO 号码:船舶种类:建造年份:净吨位:船旗国:航行区域:被保险船舶系指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船舶。
三、保险险别及保额:1. 船舶损坏:保额:人民币(大写)免赔额:人民币(大写)承保范围:包括船舶本体、设备、船用燃料、物料等的一切直接物质损失。
2. 第三者责任:保额:人民币(大写)免赔额:人民币(大写)承保范围:保险期间内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3. 港口设施:保额:人民币(大写)免赔额:人民币(大写)承保范围:保险期间内因港口设施使用不当或损坏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费及缴费方式:保险费总金额:人民币(大写)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五、保险期限及起止时间:保险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六、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承保范围的赔偿请求,本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理赔。
2. 被保险人应在遭受损失或者发生第三者索赔事件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和证明。
3. 保险公司有权对船舶进行核保,对于属于免赔范围之外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不负担赔偿责任。
4.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前一日交清,逾期未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七、合同解除:1. 本合同自保险费交付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届满或者合同另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 合同解除前,若被保险人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双方协商的解约手续执行。
以上为本次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的样本,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
希望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能够遵循合同规定,维护双方的权益,保证船舶安全顺利航行。
祝合作愉快!篇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一、保险人及被保险人1. 保险人: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 被保险人:乙方:(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地址:(被保险人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二、船舶基本信息1. 船舶名称:(填写船舶名称)2. 船舶型号:(填写船舶型号)3. 船舶邮编:(填写船舶邮编)4. 船舶总吨位:(填写船舶总吨位)5. 船舶载重吨位:(填写船舶载重吨位)6. 船舶建造年份:(填写船舶建造年份)7. 船舶航行区域范围:(填写船舶航行区域范围)8. 船舶用途:(填写船舶用途)三、保险内容及保险金额1. 险种类型:(填写险种类型,如货物运输保险、船舶碰撞保险等)2. 保险期限:自(填写保险起期)起至(填写保险止期)止3. 保险费用:(填写保险费用)4. 保险金额:(填写保险金额)5. 特别约定:(双方协商确定的特别约定)四、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被保险船舶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6篇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1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具体船名、船号、船舶类型、船舶吨位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本体损失、船舶货物损失、船舶责任事故赔偿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3.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根据船舶价值及风险因素约定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3.2 保费:甲方应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4.1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或数)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5.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使用状况、改造情况等。
5.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如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护。
六、赔偿处理6.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2 乙方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款。
6.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7.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7.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需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免责条款8.1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一)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二)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质量问题。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申请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保险责任,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 保险船舶详细信息:船名[船名],船舶种类[种类],型号[型号],总吨位/功率[具体数值],船舶识别号[识别号],船籍港[船籍港],船舶状况良好与否[描述船舶状况]等。
2. 保险标的价值及估价方式:[具体价值及估价方法]。
保险金额以双方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雨、风暴等。
2. 意外事故:如碰撞、触礁、搁浅等海上事故。
3. 运输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参照本合同附件《保险责任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满前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本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存在欺诈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按约定支付全部赔偿金额、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申请保险,乙方同意承保。
为明确双方权益,基于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及其附属设备、船上人员及其货物等,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本体、船体附件、机器设备、导航仪器等。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以乙方确认的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责任1. 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乙方对保险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第三者责任:乙方对保险船舶因操作失误或碰撞等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3. 船舶航行事故人身伤害:乙方对保险船舶上的船员因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在承保前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
4.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并应扣除免赔额。
3. 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应书面通知对方。
2.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3.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5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承保。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工具等附属物品。
保险船舶的具体信息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船舶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4.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失踪。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
3.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船舶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损失通知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并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
3. 乙方在赔偿后,取得向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六、免责条款1. 因甲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对于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七、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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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文标准版Standard version of model text of marine inland ship insurancecontrac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文标准版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
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制造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途总吨位/马力/客位: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结构:(型宽)(型深)船籍港:--------------------------------------保险价值:人民币(¥)保险金额:人民币(¥)--------------------------------------航行区域: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免赔额:费率:%总保险费:人民币(¥)--------------------------------------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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