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716

(协议范本系列)

船舶保险合同详细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保险合同详细版

提示语:本协议文件适合使用于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关键词】

1.船舶险保险单

2.船舶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

船舶名称: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

制造厂家:_____

船舶种类_____

船舶用途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

载重吨: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

船质结构:_____

(型宽)_____

(型深)_____

船籍港: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

航行区域: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

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

免赔额: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6、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

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

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

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

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

(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Personal / Brand Name / Location Can Be Entered Here

船舶保险合同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716 (协议范本系列) 船舶保险合同详细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保险合同详细版 提示语:本协议文件适合使用于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关键词】 1.船舶险保险单 2.船舶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 船舶名称: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 制造厂家:_____ 船舶种类_____ 船舶用途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 载重吨: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 船质结构:_____ (型宽)_____ (型深)_____ 船籍港: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 航行区域: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

船舶保险条款 - 新修改 - 09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

船舶转让合同正式模版

船舶转让合同正式模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3341

船舶转让合同正式模版 舶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号双体钢质客轮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物名称 停泊在黄埔港的“”号双体钢质客轮,该船现有设施有: a.动力系统; b.通讯系统; c.中央空调主机; d.救生设备; e.所有随船原图纸。 第二条转让价格

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第三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余款万元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前期准备 4.1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甲方将“”号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电费、码头费、人工费等。乙方管理“”号轮期间,“”号轮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 第五条:移交 5.1 乙方应自管理“”号轮后日内向甲方提交无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确保甲方收齐余款,以示乙方已付清余款; 5.2 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与乙方办理“”号轮的过户移交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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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 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 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 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 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 保险人(Insurer) 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 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大多数为法人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权利股份公司&合作社 2. 投保人(Applicant)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的时候回核定避免赌博 (二)关系人 l. 被保险人(Insured)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2.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三)中介人不算合同主体但对合同订立履行起到推进作用 l.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外贸公司,航空公司,外汇银行都可) 业务代理(多为兼业代理完成)&理赔代理&检验代理(事故现场的查勘)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Surveyor or Adjuster)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 货物 2. 船舶 3. 预期利益 4. 责任、利益 (四)保险责任 l. 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上固有的风险。A: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包括: A.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很大的风浪,如飓风雨,极端气候条件下带来的损失 雷电(Lightning):带来船舶或者货物的直接毁损,直接击倒桅杆等或者一起火灾 地震(Earthquake):陆地地震,船停在港口,受损;海啸地震 海啸(Tsunami):风暴海啸;地震海啸 浮冰(Floating Ice):小的是浮冰大的是冰山冰山碎了成浮冰船撞上会破裂 洪水(Flood):在港口岸边停靠 等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B. 搁浅(Grounding):突然静止不能动了船底底部损坏不能继续航行持续停航时间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保险金额:人民币()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率:% 总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因为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 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 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 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理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 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 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 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或规定理应由保险船舶摊负的 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 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 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赔偿额以不超过保 险金额为限。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书(合同示范文本)

YOUR LOGO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书(合同示 范文本) The purpose of signing a contract refers to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obtain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书(合同示范 文本) 备注: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指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正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 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 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保险单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三)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三)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 从法律上说,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当然,这些权利义务是通过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表现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7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条款: 1.保险人名称条款 应在此条款中写明保险人名称的全称,作为确定保险人身份、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海上保险实践中,由于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人名称一般是事先印制的。 2.被保险人名称条款 该条款是由当事人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时进行填写的。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注意填写被保险人的法定名称的全称。如果被保险人为多数时,需要一一写明。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法可以采用指示式或无记名式,以便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随货物的转移而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在适用指示式保险单时,除要写明被保险人名称,还要有“或其指定人”的字样。我国《海商法》第229条允许被保险人以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以,在签

约时应注意上述问题。 3.保险标的条款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对象,它是海上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的载体。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决定于法律和具体海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一般包括有形财产(船舶、货物等)、法律责任和经济权益三大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具体种类: (1)船舶。这里所说的船舶,按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除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就我国海上保险实践而言,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还包括建造中的船舶(用于船舶保险合同)。而且,受保权益的范围不限于船体,船舶属具(船上设备及用具等)亦在此列。 (2)货物。包括各种进行海上运输的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其中,运费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比较复杂的。由于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费的收取方式分为到付和预付两种,则承受运费风险的当事人不同(承运人或货主),从而,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该运费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船东的贸易运费,即船东用自己的船运自己的货,将其运费计算在货物成本内,

船舶保险合同转让中存在法律问题的探讨

保险合同转让一般是指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变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权、债权流转加快,保险标的的流转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利益的来源也越来越广。但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是风险的聚集与分散,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性与射幸性的特点,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相关保险条款也做了具体的规范。但是,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忽略这些规定或约定,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另外,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案中不同的判决理念、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类似案件完全不同的判决效果。本文拟结合案例试作探讨。 2000年9月8日,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油0008号油船一艘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险,险种为一切险和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8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8日24时止。2001年5月24日,被保险人某实业有限公司将保险标的油0008号油船转卖给个人李某,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李某当日先付33万元接管该船,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齐欠款3万元,船舶产权自办完过户手续日起归属李某。2001年5月24日,保险标的实际交付李某,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通知保险公司。2001年5月30日,油0008号油船在某港码头启动时起火,发生保险事故。李某和某实业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某实业有限公司已将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其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时已失效,李某未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拒赔。李某不服,以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船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具有保险利益,在船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未事先通知保险人并不违反《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如何界定?被保险人是否属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违约?保险人能否依据《保险法》第34条及保险条款规定而免责?二是被保险人是否丧失保险利益?本案保险合同是否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失效? 一、船舶类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界定。 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从该法条看好像只规定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转让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后半句“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很明显推断出,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应是标的转让前,转让后再通知保险人已实际没有了“同意”的意义。并且作为船舶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在保险期限内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第20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第16条至第19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条款对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在《保险法》第34条的基础上作了更具体的规范:时间为事先;方式为书面;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免责。 那么,在船舶保险标的转让中,《保险法》第34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事实,是指船舶转让签订协议?还是转让协议生效?是船舶实际交付?还是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是一般的动产转让,没有特别的约定,“转让协议生效、实际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是一致的。但是,对船舶、机动车类特殊动产,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公示权属状况制度,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往往迟于转让协议生效、标的物实际交付的时间,因此此类保险合同中,“转让”法律事实的认定是界定“事先”时间概念的关键,决定着保险人能否免责。 《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

1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篇一: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 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 第二百一十八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

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 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第二百二十条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 内容。 第二百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 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船舶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 船舶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3 页

船舶保险合同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第2 页共3 页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3 页共3 页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 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 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 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 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 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 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险。 除外责任

船舶转让合同通用版

船舶转让合同通用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1509

船舶转让合同通用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号双体钢质客轮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物名称 停泊在黄埔港的“”号双体钢质客轮,该船现有设施有: a.动力系统; b.通讯系统; c.中央空调主机; d.救生设备; e.所有随船原图纸。 第二条转让价格 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第三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余款万元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前期准备 4.1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甲方将“”号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电费、码头费、人工费等。乙方管理“”号轮期间,“”号轮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 第五条:移交 5.1 乙方应自管理“”号轮后日内向甲方提交无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确保甲方收齐余款,以示乙方已付清余款; 5.2 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与乙方办理“”号轮的过户移交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责任

(金融保险)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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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 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体; 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 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介绍 船舶保险是为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提供保险保障,分为船舶全部损失保险和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在内的一切险。 船舶保险条款 ??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

船舶保险合同范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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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范本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关键词】 1.船舶险保险单 2.船舶险保险合同条款2.船舶险保险条款 (一)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

我国内船舶保险条款规划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 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能够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体; 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 三、特不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二、不具备适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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