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普通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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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个初步的分析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个初步的分析

四、英国普通法的未来展望
1、适应社会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法需要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 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为此,法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普通法以适应 时代的变化。
2、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融合: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英国普通法需要与世界各 地的法律体系进行融合。这不仅可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还可以为普通法的发展 提供新的机遇。
在适应社会发展、与其他法律体系融合以及推进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普通法 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期望通过不断努力和实践,英国普通法能够为世界各国提 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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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在18世纪,普通法开始与衡平法(Chancery Law)逐渐融合。衡 平法是一种通过大法官法院实施的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并行的法律体系。两者的 融合最终形成了现代英国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部分。
三、英国普通法现存的问题
1、法律空白:尽管普通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但在某些领域仍 存在法律空白。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一些新型案件可能涉及到 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普通法可能无法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个初步的分 析
目录
01 一、英国普通法的基 本概念和历史背景
02
二、英国普通法的发 展历程
03
三、英国普通法现存 的问题
04
四、英国普通法的未 来展望
05 五、总结
英国普通法,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核心的角 色。本次演示将简要介绍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历史背景、发展历程、现存问题以 及未来展望,以期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进行初步分析。
2、适用性挑战:普通法依赖于先前的案例和传统习俗,但在某些情况下, 这些先例和习俗可能不再适用于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因此,如何在保持传 统的同时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是普通法面临的重要挑战。

普通法简史

普通法简史

普通法简史普通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世界许多国家法律的基础。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演变,至今仍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普通法的起源、发展、特点和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普通法的起源和发展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格兰是由各个领主统治的分散政治体系。

各个领主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建立,国王开始发挥统一法律的作用。

国王派遣法官巡回各地审判案件,这些法官以自己的判决为依据,建立了普通法的基础。

这些法官的判决被认为是权威的,成为了普通法的权威依据。

在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英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有了很多的变化。

例如,威廉一世在1066年征服英格兰后,他引入了诺曼法系,这种法律体系对普通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13世纪,成文法开始在英国出现,这些法律条文成为了普通法的一部分。

到了17世纪,普通法被认为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成为了英国的宪法之一。

二、普通法的特点普通法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基于前例的法律体系。

前例是指先前法院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权威的,可以作为后来案件的判决依据。

普通法的法律规则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法院根据前例和常识推导出来的。

这种基于前例的法律体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普通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

由于普通法的法律规则是由法院根据前例和常识推导出来的,所以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这种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得普通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三、普通法的应用普通法被广泛应用于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在英国,普通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涵盖了很多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和宪法等。

在其他国家,普通法也被广泛应用,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普通法的影响。

普通法的应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它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一、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

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浅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浅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9年3月20日Mar.20 2019第39卷第3期Vo1.39 No.3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3.003浅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赵宇凤1,2(1.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0;2.天津师范大学 欧洲文明研究院,天津 300380)摘 要:英国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逐渐领先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成为实现现代化的第一个国家。

在成功实现现代化的诸多要素中,英国独特的普通法功不可没。

“普通法”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是随着诺曼征服后不断发展的王权而逐渐形成的。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完善对司法现代化的成功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整个英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英国;普通法;历史条件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3-0008-02罗马征服不列颠之前的铁器时代末期,不列颠的社会组织形式已经形成,但是当时的不列颠还谈不上有实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人曾统治不列颠400年之久,在此期间,罗马人依据罗马法和当地的土著习惯进行统治,罗马法一度对不列颠产生了直接影响。

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格兰时期,统治社会的法律形式与内容通常是习惯法以及发展的成文法[1](P2)。

现在保留下来的早期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碎片本质上是习俗,尤其是百户法庭和郡法庭,都宣称习惯法的裁决是从习俗中产生的,这种习俗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所具有的弹性和可接受 性[2](P307)。

12-13世纪,英格兰的法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在此期间,先后统治英格兰的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王权,建立封建集权君主制,于是,政治的集中与法律的分散性形成尖锐的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国王进行司法改革,逐步加强国王司法权力。

普通法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诺曼民族和盎格鲁-撒克逊两个民族本身的融合以及两个民族在经济、政治生活及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相互融合的结果。

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论普通法的最初形成[摘要]:普通法是英美法中一个独特的概念,也是各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基础,因此对于其最初形成的探讨是十分有意义的。

普通法的形成是一种自生自发在各种习惯上,在中央王室集权过程中形成的。

在其形成过程中,既有人为的因素,但同时,很多制度的发展又看似自然而然形成的,而多元力量的制衡使得王权始终难以完全压制其他力量,这也是一重要原因。

如此,便形成了令人瞩目的普通法制度,并随着产生了不同于大陆法系立法理性的独特的“司法理性”。

[关键词]:普通法;形成;诺曼征服;亨利二世改革;程序优先;司法理性在中国,一谈普通法,我们往往会想到“程序优先”、“先例约束的判例制度”等诸如此类的概括描述,但对于普通法的历史则恐怕是了解不多了。

只停留在这一层面上的认识自然是不够的。

而通常,我们要描绘某个法律体系,往往需要沿着历史的足迹,通过对那些可能对于历史发展方向足以产生影响的事件的透视,以及对由此产生的制度的缓慢变化与演进的把握,方可真正地去理解此法律体系的特征与理论意涵。

而对于普通法的了解与把握,自然也应该如此。

而事实上,我们也很难从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角度去理解英国普通法,离开具体的历史背景,普通法的发展更像是一团乱麻,无从下手。

故,本文便尝试着通过对普通法的最初形成的一段历史时期的考察,来解读普通法的特点与所蕴涵的独特价值理念。

一、普通法的概念辨析普通法的概念并非英国法所独有,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惯。

而在法国和德国,普通法也曾用来泛指那些区别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适用的整个国家的法律,当然它的出现比英国普通法晚了了好几个世纪。

普通法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词汇,即使对英国法而言,它也有多重涵义。

就法律体系而言,一般称作的“普通法体系”是区别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如德国法律体系的一种法律体系,在此,显然普通法一词是代表或涵盖了构成英国法律体系的其他各要素或各有机组成部分。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
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对普通法的看法

对普通法的看法

对普通法的看法普通法是一种以判例为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

普通法的特点是强调先例,即先前的判例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也注重以案代法,即依据具体的案例来解决法律问题。

对于普通法,我的看法如下:首先,普通法体系的发展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文化传承和制度积淀。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普通法被广泛应用于英语国家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在某些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其判例法的先例性能够为法律实施带来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使得司法部门更加客观、公正地行使职责,这是普通法体系的一个优点。

其次,普通法的灵活性和可塑性也是其优点之一。

普通法源于司法实践,注重以案释法,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同时也能够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殊环境和文化背景。

这使得普通法在经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后,能够更好地反映公正、合理和务实的司法和法律理念。

然而,普通法体系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挑战。

普通法的先例性和实践性给司法判决开辟了广阔空间,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判决的不一致和偏差,尤其是在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性较大的案件中。

此外,普通法的法律语言和定义较为复杂,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不易理解和应用,这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和公正失衡。

综上所述,普通法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体系,具有先例性和案例性的特点,能够为司法实践带来某些优点和灵活性。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不断演变。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重普通法的精神内涵和指导思想,发扬普通法的优点,同时能够化解其挑战和局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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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英 S. C. 普通法的历史基础.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F. 密尔松. 1999 年版. [2]哈德森.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 商务印 书馆.
中图分类号: D920.4
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密尔松所说, 普通法是在英格兰被诺曼人征 服后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政府逐步走向中央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 中, 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副产品。 法律与惯例一样, 在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大陆以前, 整个英格兰的 结构特别的分散, 其生活方式的不同导致各个地区的文化与习惯有很 多差别,而构成普通法的内容的基本上是那些分散的社区具体的习 惯, 正是这些惯例的集中化随着司法审判的中央集权化而逐步形成普 通法。 在诺曼人征服以后, 带来了欧洲大陆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集权 的进程逐步加快, 全国上下分为郡法院, 百户邑法院和领主法庭。但 农业生产的状况加上政府管理的因素, 造就了领主的司法管辖权范围 越来越小, 这种国王, 领土, 农民的结构只是经济范畴内的结构, 而非 政府机构的金字塔。 对于整个制度来说, 关键的问题是封建的力量在 相当大的程度上被限制在了经济领域之中。假如领主的权力有规律 的具有了大部分政府职能的话, 司法管辖权即会被用来作为对付中央 集权的手段, 习惯法也就不会发生向专业性转化的趋势, 而在今天的 西方世界里或许罗马法也就没有对手了! 出于对国王财产和利益的保障, 巡回法院产生了, 即国王派专员 到各郡审查一系列与国王利益有关的问题并处理民事诉讼, 这是国王 权力集中的结果, 这种制度必然导致一种趋势, 即将各种问题从旧体 制的底层转移到上层来, 以便让国王直接统治臣民, 而使臣民直接到 国王那里寻求公平和正义, 而这种不停移动的法院不可能成为人们寻 求王室司法裁判的正常渠道, 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随着越来 越多的争端被送到了王室法官面前, 旧的巡回稽核制度愈来愈不适用 了, 于是诉讼当事人就到他们所能找到的任何皇家权力机构去寻求司 法救助, 于是中央法院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 中央集权化与司法的 专业化是齐头并进的, 通过这样一个专业化过程, 两个正规法院发展 起来, 一是财税法院, 而是高等法院民事审判庭, 随着案件的增多与普 及,虽然王室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在实施这些习惯中体现的规 则, 但是它实际上结束了适用这些习惯的封建司法体系, 并且不得不 由自己来使用它们。不过适用这些习惯的法院的变化改变了习惯的 性质, 广而泛之, 普通法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可见, 普通法的形成很大 程度上是一个司法管辖权向新的中央机构转移的过程, 即司法审判的 中央集权化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看到, 首先, 诺曼征服后, 国王派出王室巡回法 庭处理纠纷, 这时在不列颠没有一般规则可言。 但不等于英国老百姓 当中没有 “法律” 。普通法道路是一个从各地大量的习惯法中 “发现”
法律的道路, 也就是一个根植于地方及其经验的道路。 “地方” 是理解 普通法 “法官造法” 特征的不被重视的一点。 法律不从中央来, 不从上 面来, 而是从地方来, 从下面来。 这就是普通法的精神, 巡回法官们通 过审判了解、 整理和尊奉地方的习惯法, 并在中央王室法庭那里逐步 形成全国统一适用的判例。这些法律根植在地方、 经验和历史当中, 而并非出于某个激情蓬勃的立法者之手。 其次, 普通法的产生是由于 各种地理、 历史、 政治的偶然原因建立起来的, 总起来说带有非常明显 的功利主义色彩, 普通法形成的各种制度大都是用来解决现实的棘手 问题的应急措施, 成立之初并没有任何人刻意去设计什么样的制度, 更没有考虑这种制度的将来发展与影响, 宗旨就是一个: 采用普遍的 一致接受的正义的办法或者说良好的制度解决现实问题。所有的这 些并非是有意识的设计好的, 各种机构的建立, 最初都是为了应急之 用, 这些变革都几乎仅仅是一种应急措施的不断积累。 当时越来越多 的案件涌入司法管辖区的中心 (国王权力集中的结果) 自然也就需要 , 赋予控制司法管辖权的制度以重要的地位。 第三, 普通法形成过程中 的令状增强了对职业法律家的需要, 而反过来讲, 职业法律家的发展 实际上也强化了普通法的程序中心主义特点。 我们必须注意到, 当时 并不存在在王室法院适用的法律, 古老的习惯只是在地方法院才得到 真正严格的适用, 而在王室法院, 在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之前, 没有人知 道法律是什么。对当事人而言, 首要的问题是使王室法院同意受理, 并在同意受理之后, 把充满形式主义的程序进行到底 , 换言之, 早期 普通法只是在令状程序下法官造法的结果, 久而久之, 那种认为程序 先于权利的观念也就开始形成。 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梅因曾经说道: “在王室法院产生初期, 程序法异常强大, 以至实体法的成长仿佛悄然 渐长于诉讼程序的缝隙之中” 即使在 19 世纪司法改革, . 令状制度被 废以后, 梅特兰依旧感叹到:我们虽然埋葬了诉讼形式, “ 但是它们依 然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 普通法就是如此悄无声息的发展而来, 没有人刻意设计, 没有人 察觉, 但是非常的自然而然, 非常的深入人心。让笔者匪夷所思的是 不知道是英国古代社会的各种偶然因素加上功利的传统酝酿了今天 的普通法, 还是正是普通法与生俱来的精神不断为英国的法治发展注 入新的活力才造就了今天英国发达的法治!但是有一点始终是正确 的, 普通法的诞生过程中带来的法治精神对今天法治的影响是不可估 量的。
2007.11
பைடு நூலகம்学术前沿
浅论普通法的形成

摘 要
朱天慧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重庆 400031)
作为两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有着独特的魅力, 他与英国现代的发达的法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文的目的正是 在于考察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简要过程及原因和规律。考虑到英国法历史性强的特点, 本文将更多的采取一种宏观视角, 以求理解普通法制度变革的丰富内涵, 以期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尽些绵薄之力。 关键词 普通法 王室法院 大法官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7)-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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