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事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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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豫保监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保监发〔2014〕15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修改的文件(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3〕28号)第一部分“同时,根据保监会相关精神和《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73号)的要求,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转换政策将另行通知。

”修改为“我省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且可在有效期内换领新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第二部分第(三)条“确保业务人员全部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或保险经纪资格证”修改为“确保业务人员全部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的事项报告要求。

对于《保险法》、三个“监管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股东变更、机构撤销、地址搬迁等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及时地向我局报告。

如发生客户或营销员群访群诉、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等重大突发事件时,中介机构应及时向河南保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生重大事项中介机构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程度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潜在损失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内容。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规范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提高分支机构的综合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1.3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日常运营管理活动。

二、分支机构设置2.1分支机构的设置原则是以市场需求和服务覆盖能力为基础,根据业务规模、市场潜力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2.2分公司总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分支机构设立、合并、调整和撤销的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调整和撤销原则上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分支机构管理机构3.1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和分支机构经理办公会。

3.2董事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分支机构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监督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

3.3总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总经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日常管理和重要事项。

3.4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管理团队的决策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执行。

3.5分支机构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经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

四、分支机构经营管理4.1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战略和业务要求,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并提交总部审核和批准。

4.2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4.3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确保业务运营合规。

4.4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开展精准营销活动,提高市场竞争力。

4.5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机制。

4.6分支机构应当健全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管理规范。

五、分支机构业绩考核5.1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应当以公司总部制定的绩效目标为基础,综合考核分支机构的业务规模、业绩质量和市场份额等指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2001年3月13日)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系列,统一规范为分公司、中国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城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的机构称为“分公司”;在地、市、州、盟所在城市设立的机构称为“中心支公司”;在区、县及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称为“支公司”;在支公司以下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称为“营业部”。

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省、地(市)及区、县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分公司的名称不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后设立的营业管理部,属省分公司的内设机构。

四、保险公司在地、市、州、盟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中心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及地、市、州、盟所辖区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市城东支公司”。

市区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街道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保监发[2000]213号2000年11月6日)
各保险公司:
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内扩大到所在城市所辖区、县。

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经营区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向保监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支持。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结束——。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第一篇: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收购合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涉及行业准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合并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保险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保险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保险公司收购合并中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收购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收购人包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收购应由被收购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收购申请书;(二)收购整体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交易结构、实施步骤、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后续安排;(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说明,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主管机构同意其转让或投资的证明材料、公开挂牌转让的证明材料;(四)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收购的情况;(五)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六)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七)采取受让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八)采取认购增发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九)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
17家公司合并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中介[2010]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合并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27号)
深圳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区域及合并重组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深圳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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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办理表单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办理表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政治 面貌
身份证号
是否 资产 评估 师
是否其 他专业 领域的 评估师
是否评 估师以 外的专 业人员
其他专业领域 的评估师资格 名称
资产评估和职业资格 证书登记编号(或其他 专业领域的评估师 资格证书编号)
执业 时间 (年)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分支机构:(盖章) 年月日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是合伙人(股东)的,“出资(持股)比例”栏可不填。
实际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纸填写。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资产评估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变更时间
名称
分支机构 负责人姓名
姓名
在资产评估 机构出资 (持股)比 例(%)
姓名
在资产评估 机构出资 (持股)比 例(%)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出资额 (万元) 或者股权 比例(%)
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分 及行业自律 惩戒情况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L不担任合伙人(股东)的评估师不需要填写“出资额”和“出资或者股权比例”栏:
2.执业时间栏目请填累计执业时长:
3.本表所称评怙师以外的专业人处是指评估酊以外的,根据《方法》的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讨价认定的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设方案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设方案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设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6•【文号】保监复[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设方案的批复(2002年5月16日保监复[2002]69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分业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分设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61号)和《关于解决我公司机构遗留问题的请示》(平保发[2002]6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分支机构的产、寿险分设方案(见附件)。

二、同意你公司太原、郑州和兰州三个分公司分设产险分公司和桂林、柳州、曲靖、玉溪、楚雄、红河、九江、景德镇、新余、鹰潭、上饶、萍乡、赣州、抚州、宜春、吉安、遵义、六盘水、六安和池州20个地市机构分设产、寿险中心支公司。

三、经总公司授权,分设后的产险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企业财产损失保险;(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三)建筑工程保险;(四)安装工程保险;(五)货物运输保险;(六)机动车辆保险;(七)船舶保险;(八)能源保险;(九)一般责任保险;(十)保证保险;(十一)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十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四、经总公司授权,分设后的寿险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二)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三)个人两全寿险;(四)个人终身寿险;(五)个人年金保险;(六)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七)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九)团体定期寿险;(十)团体终身保险;(十一)团体年金保险;(十二)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十三)团体长期健康保险;(十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五、分设后产、寿险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业地址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到当地保监办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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