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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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科研管理工作,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结合医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预算管理(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省级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预算的编制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三)获批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经费预算的,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变更手续。

二、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一)省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二)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等费用。

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对外合作交流费。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建立有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应多种渠道争取,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医院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与开支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一)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1、国家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卫生部等渠道的专项经费。

2、卫生厅、科学技术厅专项基金拨款。

3、市科技局、卫生局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合作与协作项目专项经费。

(三)国际、国内协作科研项目经费。

(四)申请我院批准的科研专项经费。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第五条所到经费由科教科、财务科分别建立台账,课题负责人建立经费本,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厅局级及以上纵向计划项目经费经费到院后,由计财科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医院相关财务制度负责签字报销。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可提取剩余经费10%的现金作为科研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由财务科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其余经费项目组可用于相关科研工作,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七条院基金项目经费(一)院基金项目经费从医院划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院基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计划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医务处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按医院财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

第八条横向项目经费(一)项目经费到院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按医院财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

(二)医院根据横向项目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资助项目鉴定和报奖,资助额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己承担。

四、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第九条为鼓励医院职工积极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对获准立项的各类科研基金项目实行项目配套经费支持;特殊情况需要配套经费的须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长批准。

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用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测试和出版资助,由医务处审定、院领导签字后报销。

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科学研究

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科学研究

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医学部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和北京大学的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医学部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即通过承担以上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医学部各单位凡以北京大学为法人单位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医学部收入,须纳入医学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根据管理需求,凡下拨至附属医院的项目经费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医学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第五条医学部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

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医学部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室、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分管科研、财务的医学部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合同(任务书)审核和科研经费核拨,会同计财处实施科研经费预算的管理和服务。

负责审核科研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外协、外包合同;依据科研合同和任务书核拨科研经费;会同计财处指导,协助项目(或课题,下同)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审核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配合计财处对科研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医院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加速医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医院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第四条科研经费的来源:1、贵州省财政厅对重大科技专项的专项拨款;2、由医院自筹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医院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

5、用于科技研发绩效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与科技研发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医院科研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三方协作编制,务必保证预算合理性。

科研经费收支施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涉及项目预算资金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医院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医院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医院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条科研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要按授权审批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报销。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提高医院科技创新能力,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1.科研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2.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3.科研成果获奖所得经费。

(二)科研经费使用原则1.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3.在充分利用本院现有仪器设备情况下,其经费可少量用于添置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但应严格按申请书所填内容购置。

(三)科研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业务费。

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试验测试和分析费用。

(2)业务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

(3)学术交流费。

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

(4)鉴定费用。

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交通费。

用于科研业务的交通费。

2.实验材料费。

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和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仪器设备费。

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4.科研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5.科研劳务费。

科研工作加班、误餐补贴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科研管理费。

用于科研活动中联系工作、专家评审、项目评议及寄送资料等。

(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1.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财务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报销时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医院财务科、医教科公章的《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照医院规定负责经费使用。

3.《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由医教科保管使用,结算本采用一式二联的订本式。

第一联留在医教科,以便内部转账,第二联留在财务科核账。

科教科和财务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查工作。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院”和“人才强院”战略,加快我院核心竞争力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内涵建设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教育、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技教育基金(以下简称科教基金),由院外科教基金和院内科教基金两部分组成。

院外科教基金来源:1. 上级财政年度科研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2.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国家卫计委科教司、省卫计委科教处等)下达的科技及学科建设专项研究经费;3. 上级财政年度医学教育培训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人才培养专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职工培训等);4. 上级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医学教育培训专项经费;5. 各大、中专院校拨付的临床实习经费;6. 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含科研课题、药物临床研究试验、医疗器械研究试验、药物及器械疗效再评价研究等);7. 外单位委托的医学教育培项目经费;8. 其他科教项目经费。

院内科教基金(试行期间)暂按不超过上年度医院业务收入5%据实配套。

第三条院外科教基金主要用于各专项建设项目的支出。

院内科教基金主要用于上级科教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及医院科教项目的支助。

第四条科教基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并制定各类科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对上级资助的项目,各项目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详见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

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编制的计划,需经医院科教部、财务部、审计部审核,作为对资助项目经费补助和使用的依据。

在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内,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经费使用自主权;各级各类优秀中青年人才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原则上由医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综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撰写论文,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及诊疗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的来源:上级垂直拨入的科研专项经费和医院切块拨付的科研事业费。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为科研活动而发生的立项评审费、鉴定评审费、奖励评审费、检索(查新)费•、差旅费、资料费、材料制作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及审稿费等。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
1.对于列入上级计划的有资课题,医院将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经费匹配,具体匹配比例为:国家级课题1:2,省部级课题1:1.5,厅局级课题1:1。

2.对于列入上级计划的无资课题,医院将按照5000元/项的比例给予资助。

对于不足于2500元的有资课题,按无资课题的标准,以资助到5000元/项为限。

3.对于未列入上级计划的自选课题,其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但对于研究水平较高、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课题,医院将按照3000元/项的比例给予资助,但成果的单位归属权应为医院。

4.在中华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医院将给予全额报销论文版面费,其他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自理。

医院科室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科室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科研经费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避免浪费。

(三)公开透明原则: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科研经费来源包括:(一)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经费。

(二)医院自筹科研经费。

(三)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科研经费。

(四)其他合法来源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科研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试剂等消耗性费用。

(二)科研项目人员的劳务费。

(三)科研项目相关的差旅费。

(四)科研项目相关的测试、分析、鉴定等费用。

(五)科研项目相关的会议、培训等费用。

(六)科研项目相关的资料、印刷等费用。

(七)科研项目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科研项目预算执行。

(二)合理控制科研项目人员的劳务费、差旅费等支出。

(三)严格控制科研项目相关费用,避免浪费。

(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经费审批第七条科研经费使用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科室主任审核。

(二)科室主任审核后,报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三)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医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经费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经费专用于学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学科建设效益为目标,合理分配和使用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预算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一)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二)医院自筹资金;(三)社会捐赠;(四)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编制:(一)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建议;(二)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合理、合规;(三)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预算;(四)党委会审定预算。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一)学科带头人培养;(二)学术交流与合作;(三)科研项目立项与实施;(四)新技术、新项目研发与推广;(五)学科建设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六)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七)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一)学科负责人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二)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支付和监督;(三)设立经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四)定期向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以下监督与检查:(一)医院审计部门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在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中使用效益显著的学科,给予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浪费学科建设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经费来源类型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获得非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3.医院配套经费是指按照我院规定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六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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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发布时间:2017-02-24 08:14:17字号:+-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科研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与院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详见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须按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支付受试者的费用作材料费列支,但必须附上详细说明及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的名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需签订有效委托合同。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注册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出差开会,需附上会议通知。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出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出国、出境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国批件,且使用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除外),特殊情况者需要出具详细说明。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费需要附上出版方要求支付版面费的通知。

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电话、邮寄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在该预算科目列支。

(九)劳务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不能在纵向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根据项目预算或者项目的实际工作情况发放。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根据项目预算或者项目的实际工作情况发放。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纵向项目管理费按照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收取。

横向经费管理费原则上按到账金额扣除税金后的10%收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间接经费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关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北大六院【2017】科字第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费用: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科研经费调整流程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程序办理,如主管部门无相关规定,按照我院经费调整流程办理。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北大六院课题预算调整申请审批单》,经科研处、计财处审批后,由院长签字确认生效;(二)纵向经费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使用;(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

纵向经费支出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四)间接费用和管理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七章科研经费入账流程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获知项目经费获得批准后,主动到科研处填写经费登记,注明预期到账经费的时间、来源及金额等,并到计财处备案。

第十九条经费到达医院账户后,由计财处填写“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根据项目负责人事先的登记记录通知相关人员领取“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

如项目负责人未事先进行预期到账经费登记,则由计财处在我院周会公布经费认领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获知后,到计财处领取“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

第二十条项目组成员持计财处填写的“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以及项目的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到科研处登记详细信息,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名称、负责人、院外合作单位、研究起止年限、资助金额、已到位金额、项目组主要成员、本次到位金额以及经费支出预算等。

如项目进行期间,上述内容发生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和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核对“科研项目信息表”,确认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管理费的提留比例,填写“科研经费入账单”,并存留项目相关的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一式两份至科研处和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成员持科研处填写的“科研经费入账单”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持项目经费本到计财处办理。

第八章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转第二十四条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报表,并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决算报表须经财务处、科研处、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科研处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通知后,确认结题。

第二十六条结题后,无结余经费的项目,由计财处进行经费本销户处理。

有结余经费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若无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我院经科研处确认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结余经费可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经费结转申请单”,科研处审批确认后交计财处执行;(二)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必须用于科研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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