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改革了庭审方式,完善了证据制度,且从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措施,以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
但作为诉讼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规范制度和程序保障上仍然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相对欠缺的。
如证据制度中有关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的规定。
笔者就此问题作一浅述,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弊端建国以来,我国刑事鉴定中的法医学鉴定制度开展得最早,至文化大革命前,已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鉴定人员,在公安机关逐级设立了鉴定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法医鉴定体系,掌握了进行痕迹、文检、化验、尸检等鉴定的技术手段和技能。
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进步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原单一的法医学鉴定发展为司法技术鉴定,法医学已被确立为司法鉴定学体系中的一门专门。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着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一是公、检、法、司系统根据诉讼、执行的需要,依照和司法解释设置为服务的至上而下四级以法医鉴定为主的司法技术鉴定结构;二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土管、城建、物价、审计、计量等部门根据部门规章设立为社会服务至上而下的鉴定机构;三是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所设立的为社会服务的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四是公安部、卫生部、部等部属院校以及各省、市所属大、中专院校建立的鉴定机构,也对外接受各种案件的鉴定工作;五是科学机构、国家文物等鉴定部门。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保证解决各种司法活动的制度,由于不同的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各国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体制以及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司法鉴定制度。
毋庸讳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鉴定制度。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班级10级司法行政班姓名孔奇涛学号119031015520022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国家法制的健全、法治的实现。
不仅刑事诉讼需要司法鉴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涉及专门知识需要司法鉴定也与日俱增。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现阶段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对司法鉴定增长的需求。
司法实践中,围绕司法鉴定所形成的社会热点问题一次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热议。
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直接影响、推动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展,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以司法鉴定管理为突破口,有重点地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司法鉴定管理的混乱局面。
《决定》实施六年来,在司法鉴定管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认定等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社会反映强烈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依然存在,司法鉴定的组织管理制度、程序性制度及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等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完善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杂乱,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
当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目前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入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
而这些机构之间缺乏统一领导,缺乏有效监督,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各自为政,在管理上没有级别之分,只服从各自的管理部门,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难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认证、认可、准入、争议解决等制度,鉴定程序规则、执业纪律、道德规范、操作规范也难统一(二)在众多鉴定机构中,由于人员素质的参差,对司法鉴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不一致,在鉴定技术上又存在水平、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重新鉴定案件时有发生,而各个鉴定机构地位平等,不存在等级差别,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往往一个案件经过多次鉴定后结论不一致,结论的证明力又同等,给主审法官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
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
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
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
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
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一、完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问题在当今社会,法医司法鉴定在维护法治、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和健全。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和分布不均。
在一些大城市,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较多,服务范围广泛;而在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相对匮乏,导致群众在遇到法医学问题时难以得到及时、专业的帮助。
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法医专业培训课程,但仍有部分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也不尽如人意,这可能导致一些优秀人才不愿投身这一行业。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亟待改进。
当前,部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较为混乱,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过于依赖传统的技术手段,缺乏创新和突破,使得法医司法鉴定工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1. 加大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财政投入,合理规划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
2. 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强法医专业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这一行业。
3. 创新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模式。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推动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医专家,提高法医司法鉴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4. 加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费用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两个方面入手,综合减少司法鉴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1、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鉴定的遴选、审批、评估、监管以及管辖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空泛,法律界面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审判的衔接和协调等。
2、管理规范不明确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设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标准化操作流程、内审制度等,导致行为标准无法统一或管理缺乏教育、规范不到位等,这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度。
对策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建立好司法鉴定的标准规定,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1、司法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常规司法鉴定中,由于高端人才的欠缺,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这样,一些司法鉴定人员力不从心,难以完成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差别很大,社会责任心、职业态度等等也会呈现出很大不同,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甚至有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不当,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使得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争议。
2、缺乏科学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学技术的提高、普及和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一、中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梳理(一)概念厘定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但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为何尚存着不同观点。
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1)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1] (2)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2];(3)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3];(4)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4];(5)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5](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且相互重叠,常常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重复鉴定、多部门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效力不明,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的无所适从。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

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环节,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而市场分析是对司法鉴定市场进行评估与研究的过程,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对当前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述。
司法鉴定市场现状分析1. 市场规模司法鉴定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从而导致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量逐年增长。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市场在过去几年中保持着一个稳定的增长态势。
2. 市场竞争随着司法鉴定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众多,一些大型综合性司法鉴定中心和私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逐渐崛起,形成了竞争格局。
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参与不正规竞争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3. 专业化水平司法鉴定市场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庞大,但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机构缺乏科学的鉴定标准和技术手段,影响了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成为当前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
4. 司法鉴定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相对较高,对当事人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亟需进一步完善。
高昂的费用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无法承担,进而影响司法鉴定市场的公正和效率。
5. 司法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由于司法鉴定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鉴定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总结当前司法鉴定市场面临着规模增长、竞争激烈、专业化水平不一、费用高昂和标准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推动司法鉴定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发展。
同时,适当调整司法鉴定费用标准,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而提高司法鉴定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对策廖习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00031)内容摘要:司法鉴定的良性发展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
本文通过对我国各个地区司法鉴定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切实把握我国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司法鉴定实际,分析司法鉴定各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发掘占有的优势,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规范化2014年全国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167万件,比2013年增长11.3%,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刚实施时的5倍多。
司法鉴定案件的井喷式增长是我国法制健全和公民法制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在当今的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发现事实、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有机环节,直接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司法鉴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
一、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
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但从法制和规范化建设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就显得滞后,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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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摘要: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透视中国司法鉴定之现状,可发现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司法鉴定机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的大量存在、司法鉴定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制度支撑等等问题。
为此,改革司法鉴定可采取理顺鉴定管理体制、统一鉴定机构、建立司法鉴定听证制度、司法鉴定人员专业化、行业化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条例、统一鉴定标准措施等。
关键词:司法鉴定;存在问题;构建建议中图分类号:df7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189-03一、中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梳理(一)概念厘定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但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为何尚存着不同观点。
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1)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1] (2)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2];(3)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3];(4)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4];(5)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5](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且相互重叠,常常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重复鉴定、多部门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效力不明,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的无所适从。
更有甚者,一个案件作了多达十次的鉴定,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有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使案件不能及时准确地审结。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在公、检、法内部,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的大量存在[6],使案件鉴定的独立性大大下降,易受行政因素的干预,从而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效果。
公、检、法三机关上下级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办案人员则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难题:到底谁的鉴定结论更有权威?鉴定结论的权威认定,是遵循审查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程序,还是仅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判别?在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往往采用后者。
笔者认为,过于迷信行政级别,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区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3.由于缺乏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目前司法鉴定操作程序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如没有相关的回避制度,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鉴定问题;没有引入合议制,在对同一问题的断定上存在个人主观臆断的问题;没有统一的从业人员出入标准,存在各机构自行订立准入条件无法统一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存在任意收费、乱收费的问题,甚至为了创收而开展鉴定工作;在个案侦查、审理阶段,没有做到司法鉴定的有序化、规范化管理,存在侦查人员、法官随意指定鉴定人。
二、原因探析(一)司法鉴定机制不独立目前中国具有司法鉴定权的机构有四类,其中,第二类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专职鉴定机构,如从事医疗技术责任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三类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的面向社会的专职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第四类是面向社会的兼职鉴定机构,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最重要的莫过于公、检、法机关各自内部设立、自成体系的专门鉴定机构,为诉讼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类主要鉴定提供服务。
由司法鉴定的通说理论可知,司法鉴定实质是服务于诉讼活动的一种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帮助司法裁判机关确认证据。
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姿态。
但是在中国,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内部都设立有各自的司法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原本是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方,对其控诉主张承担着举证责任。
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作为定案的证据,无异于基于己方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显然与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责是不相符合的,难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尽管刑事诉讼设立了回避制度,检察、侦查人员不能充当鉴定人员,但是这并不能从制度上防止检察、侦查人员以及部门利益对同属本机关的鉴定人员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妨碍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缺乏有效监督司法鉴定同其他任何诉讼活动一样,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
因此,司法鉴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司法鉴定权又完全控制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对什么进行鉴定,由谁鉴定,如何鉴定等等,都是司法机关与鉴定人之间的事,当事人无权介入和了解,其他机关和公民也无权干涉。
虽然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仍然改变不了鉴定活动在司法机关与鉴定人之间进行这一事实。
这种缺乏监督的暗箱操作,正是造成当事人与有关人员故意串通作假,鉴定人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司法人员滥用鉴定权等违法鉴定活动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由于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核、批准和授予机构,无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鉴定人资格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司法鉴定人员具备该专业领域内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以有效避免因鉴定人员资质而产生司法鉴定的疏漏,进而使案件审理产生错误;同时也没有建立统一的鉴定人执业许可制度和注册机制形成健全的鉴定人培训、考核、晋升和淘汰制度,从而难以确保鉴定人的良好资质,鉴定人队伍的良莠不齐的现象并不鲜见。
(四)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不规范不同的鉴定,由于所面对的对象不同,使用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也应各异。
即使是对同一鉴定对象,也常常会因为占有的检材、鉴定的时间、鉴定的方法等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不同的鉴定对象本应规定不同的鉴定标准和程序,目前中国虽有一些这方面的规定,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但涉及范围还太小,许多鉴定仍是无规无矩,导致办案单位自办自鉴,鉴定人自己说了算,结果经常造成放纵罪犯或冤枉好人。
三、司法鉴定改革的几点构想(一)理顺鉴定管理体制,统一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机构的等级由于鉴定活动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一种科学活动,不涉及法律问题,司法人员对待鉴定结论,应同其他证据一样,无论是自己收集的,还是由别人提供的,都须经综合分析判断后才能使用。
因此,没有必要将鉴定机构设置在各级司法机关内部。
否则,不仅会使司法机关主观臆断、按需鉴定,或避重就轻,或避轻就重,造成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的不信任,而且也会使司法机关之间因各持己见而难下定论,以至案件久拖不决。
同时,各级公、检、法机关内部都设鉴定机构,也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
至于一些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部门等,因种类繁多,层次不齐,无法对其鉴定资格进行统一评估,也不宜随意自设司法鉴定机构。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合法、严肃及便利原则。
从中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及司法鉴定实践看,建立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领导的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司法鉴定委员会比较适宜。
对此,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 5 号)实际上已经予以肯定。
在每个司法鉴定委员会内部,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司法鉴定所(如刑事技术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所等);鉴定委员会既受理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也受理当事人及律师等委托鉴定的事项;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级各类鉴定所的设立、鉴定人的考评、培训等管理工作;上级鉴定委员会领导下级鉴定委员会;在下级鉴定所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时,可报上一级鉴定所进行鉴定,并以上级的名义作出鉴定结论;委托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为了防止缠讼,并保证鉴定结论的使用率,应当明确规定,每一个鉴定事项经两级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即告终结。
(二)建立司法鉴定听证制度,以期对司法鉴定活动形成有效监督鉴定结论经过司法人员综合其他证据分析判断后,很可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而且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都有权了解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权了解鉴定结论是由谁作出的,如何得出的,依据是什么;有权对鉴定结论发表不同意见等。
然而,中国的司法鉴定权控制在司法机关手中,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结果。
即使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律师也只能在审判阶段对其进行质证。
一旦当鉴定人不出庭(事实上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大多不出庭),那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实际上就变成了纸上的程序,如果审判机关去使用这种未经当庭质证的鉴定结论,最后的裁判对当事人来说又岂能公正?法庭审判的公开原则岂不付诸东流?审判阶段尚且如此,侦查、起诉阶段的当事人又如何对待鉴定结论呢?《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其实对当事人毫无意义,因为司法机关“告知”,只是让当事人“知道”内容。
就是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最后的结果仍然是“知道”内容。
更何况“可以”二字是由司法机关自己做主的。
因此,在侦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始终无法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说“不”,当然就更谈不上了解鉴定结论的制作过程及依据。
事实上,就是司法人员自己,在许多时候也解释不清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