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07.16•【文号】办水保[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4]9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的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总体结构及管理制度

目标 、 监测 对 象与 内容 、 土保 持监 测 的 特性 等进 行设 计 。 水
1 1 监测 网络 建设 的 总体 目标 . 水 土保 持监 测 网 络 要 能 及 时 监 测 和 掌 握 水 土 流 失 及 其 防 治动 态 , 水 土保 持 预防监 督 、 为 综合 治 理 和 生 态重 建 提 供信 息 , 为 国家 宏观 决 策提 供科 学依 据 , 为实 现 人 口 、 资源 、 环境 的协 调
务 运行 机 制 。
[ 中图分 类号 ]S 5 ; P 9 17 T 33
[ 献标 识 码 ]B 文
[ 文章 编 号 ]10 0 0—0 4 (0 2 0 9 1 2 0 }9—0 2 —0 02 3
水 土保 持 监 测 的任 务 是 通 过 建 立 全 国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网 络, 对全 国水土 流失 动 态 变 化 和 水 土 保 持 状 况 实施 监 测 , 国 为 家制 定水 土 保持 生态 建 设 的政 策提 供科 学 依 据 , 为实 现 国 民 经 济和 社会 的可 持续 发 展 服 务 。本 文将 在 分 析水 土保 持监 测 特
络 机构 和监 测 站点 的管理 制 度进 行探 讨 。 1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网 络 结 构 设 计 依 据
1 3 1 监 测对 象 的 多尺度 特 性 .. () 1 土壤 侵 蚀的 区域 差异 。水土 流 失 过程 及 其影 响 因子均
具 有 地 域 上 的 差 异 。 土 壤 侵 蚀 区 划 研 究 表 明 , 以 对 区 域 水 土 可
模包 括小 流 域 、 发 建设项 目区 、 界银 行 贷 款项 目区 、 土保 开 世 水
持示 范 县和 重点 防 护 区 、 重点 监督 区与 重 点治 理 区 等 。不 同治 理规 模反 应 了水 土 流失 治理 的多尺 度 特性 , 种 特性 可 以 用水 这 土保 持 规划 或方 案 图件 的 比例 尺反 映 。在 一 般情 况下 , 些 图 这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有效的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总则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水土流失防治活动,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土保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三、预防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四、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正文:---------------------------------------------------------------------------------------------------------------------------------------------------- 水利部令(第12号)现发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0年元月三十一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经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3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治理与修复相结合,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加强信息公开,促进各方参与,形成全民共治的局面。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四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及时预警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扩散。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工业企业锅炉脱硫、脱硝和烟尘治理,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大气质量。
第六条强化水污染防治,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农村水污染治理,推广节水技术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安全处置。
第八条增强生态系统保护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强化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打击和追责,推进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章水土保持第九条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和管理,制定并落实区域、流域和县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土壤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
第十条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山区水土保持管理,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工作,加强山洪灾害防治,保护山地水源和土壤资源。
第十二条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组织和保障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完善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环境生态监测管理制度

环境生态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生态监测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测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测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环境生态监测工作,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源监测等各类监测活动。
第三条监测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环境生态监测活动,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具体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生态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环境生态监测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环境生态监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及时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原则。
第七条环境生态监测活动应当实行专业负责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
第八条环境生态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九条环境生态监测活动应当对监测设备、人员、数据等进行全面管理,保障监测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环境生态监测活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私自篡改监测数据,不得故意隐瞒监测结果。
第三章环境生态监测的任务和内容第十一条环境生态监测的任务是全面了解本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发现和监测环境污染源,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环境生态监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大气环境监测:监测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浓度等参数;(二)水环境监测:监测地表水、地下水、海洋水质、水污染物浓度等参数;(三)土壤环境监测:监测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质等污染物含量;(四)生物监测:监测植物、动物物种数量和分布情况,生态系统稳定性等。
第十三条环境生态监测应当根据不同的监测对象和监测要求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和技术,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环境生态监测的组织和实施第十四条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生态监测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明确监测工作责任和任务。
水土保持监测方法

水土保持监测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12号令关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体保持条例》的要求对建设和管理范围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
一、监测点布设1、监测点布测原则(1)典型性原则,结合新增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以表土临时堆场为重点,选择典型场所进行监测。
(2)可操作性原则,结合项目既影响特点,力求经济、适用、可操作性。
水土保持监测点主要布设在设施安装对原地貌及植被破坏较严重,容易产生弃土、弃渣而且可能造成较大水土流失的地区。
(3)设施施工期间,在设施安装区及直接影响区建立适当的监测点,建立原则主要以能有效、完整的监测两个区的水土流失状况、危害及防治措施的效果为主。
2、监测点布设根据项目特点、施工布置,共设1个水土保持监测区:共设置7个监测点,分别为场地4个角各设一个,场地中部设两个。
二、监测时段及频率1、安装期:从设施安装准备期开始监测,对水土保持监测区进行监测每季1次,雨季根据降雨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2、自然恢复期:项目竣工后,只对绿化区进行监测,每年1次,共监测1年。
当暴雨或大暴雨后,需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监测内容根据项目区具体情况,拟对一下各项水土流失因子进行监测:1、对地貌、植被的扰动强度;2、复核各施工段产生的弃土、弃渣量;3、监测弃土、弃渣流失量;4、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效益监测:对实施的各类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效果,如控制水土流失量,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等。
5、水土保持设施完好率监测;6、施工过程中对周边沟渠影响情况的监测;7、对于与侵蚀相关的气象因子,如降雨量、降雨强度、风向、风速、大风日天气等单独监测,可参照当地气象监测资料。
四、监测方法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监测采用定位观测和实地调查相结合,水土保持监测计划表详见下表。
水土保持监测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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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0.01.31
实施日期:2000.01.31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
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
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
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整编监测数据,编报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
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
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
省级监测公告发布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
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
国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发布一次,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成果根据实际需要发布。
第二十条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