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 产 资 源 保 护 法 案 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法律煤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煤矿位于我国北方一个省份,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是一家国有大型煤矿。
近年来,由于资源枯竭,煤矿经营困难,部分矿井已经关闭。
然而,该煤矿仍有一处矿井在继续生产。
在2019年5月,该矿井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1. 管理不善(1)安全投入不足。
该煤矿在事故发生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安全设施老化、破损,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煤矿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不明确,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
(3)安全监管不到位。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井的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违章行为查处不力。
2. 职工违规操作(1)部分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部分职工操作技能不足,不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
(3)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在事故发生前,该矿井存在多项违章作业行为,如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
3. 设备故障(1)设备老化、磨损严重,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2)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法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煤矿企业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煤矿企业负责人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安全监管部门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矿山开采法律法规与政策

《安全生产法》
涉及矿山开采安全的标准 和操作规程,保障了矿山 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
《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 环境保护要求,保护了生 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02 矿山开采许可制 度
采矿权许可
采矿权申请
企业或个人需向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提出采矿权申请 ,并提交相关资料。
采矿权审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 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授 予采矿权。
规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包括事故现场保护、人员救治、事故调查和 责任追究等。
04 矿山开采环境保 护规定
矿山开采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
对矿山开采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 包括空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评价程序
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数据、建立数学模型、预测影响程度和范围 、提出减缓措施等。
监管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整治 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开采监管的处罚与奖励
处罚
对于违反矿山开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企业,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 告、罚款、吊销证照等措施。
奖励
对于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企业,监管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如颁 发荣誉证书、减免税收等措施,以激励企业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采矿权登记
获得采矿权的企业或个人 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采矿 权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矿山企业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确
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方可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 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
矿产资源承诺书(模板)

矿产资源承诺书矿产资源承诺书篇一:矿产资源勘查承诺书矿产资源勘查承诺书xx县国土资源局:我单位已于201X年1月27日依法取得了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为了保证依法合规勘查矿产资源,现我单位郑重(转载于:.Sm HaI DA.cM海达范文网:矿产资源承诺书)承诺:一、严格遵守矿产资源勘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严格遵守《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的约定,若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接受处罚;三、如果出现违法勘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将积极配合有关国家机关查处,并承担法律责任;四、如果因我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勘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知道本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承诺人:(探矿权人签章)年月日篇二:花垣县矿山企业规范开采承诺书花垣县矿山企业规范开采承诺书为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企业慎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矿区范围和开发利用方案守界规范开采,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确保“三率”达到核定的指标。
二、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对矿山开发利用现状和超深越界情况进行检测,一经发现有超深越界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密闭。
如每年存在二次超深越界行为,我企业愿接受主管部门的查处,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事实和受让人
第三部分 第八条 矿业 权转让合同 依 法第成九立条后, 矿转 业 让权人转无让正 合当 同理约 由定拒受不 让履 人行支报付 批全义 人转部请让务 或求款,者解后受部除办让分合理 同报、批返手还续,已付转 转让让人款在及办利理报息, 并批由手转续让前人请承求 担受违让约人责先任履行的, 人付民款法义院务应的予, 支人民持法。院应予 支持,但受让 人有确切证据 证明存在转让 人将同一矿业 权转让给第三 人、矿业权人 将被兼并重组 等符合合同法
【问题解答】
【法规链接】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签订的合 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中有关矿业权转让的条款适用本解释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规 定。 【条文主旨】
【问题解答】
【法规链接】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 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 案为【由条文请主求旨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闻发布稿
适应矿业权 市场发展需求, 保障矿产资 源合理开发利 用——最高人 民法院环境资 源审判庭负责 人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发布稿
一、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 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 三、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强制履行、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
保护。
第二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作为出让 人与受让人签订的 矿业权出让合同, 除法律、行政法规
证、采矿许 可 人证未载按明照的出 有让 效 合期同起的始约
第三部分 交其日勘 探定 确查矿移认作权业、区采 或 矿者 权矿的区,、人颁民 发 法矿 院产应资予源支勘持
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162022年5月上 第09期 总第381期油气、地矿、电力设备管理与技术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0. 引言我国物产丰富,占地面积在全世界居于第三位,而我国的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且品种众多,这些丰富的矿产资源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还保障了发展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
但是因为我国当前还在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基础设施等建设过程中对金属矿的需求和消耗非常大,但是金属矿是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使用了就没了,因为它们的形成过程是非常漫长,且对环境的要求也是非常严苛的,所以金属矿只会越用越少。
因此在进行金属矿开采时要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些,才能保障国家的稳步发展。
还有就是跟国外金属矿开采时使用的一些先进技术相比较,我国的开采技术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金属矿产业的一些管理制度及设施仍有可进步空间。
因此,中国的金属矿采矿行业在进行开采时经常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及状况,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找出问题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让我国的金属矿开采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1.金属矿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国内消耗量大,对外依存度高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对金属矿的需求量非常大。
有研究表明,2016年我国铜、铝、铅、锌金属产量分别占全球产量的35.9%、56.0%、41.6%、45.6%,消费量分别占全球消费量的49.9%、54.5%、41.3%、48.1%。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对金属矿的需求量非常大,我国对铜、铅、铝等金属的消耗量也是巨大的,虽然我国对金属矿的开采技术在不断改进,金属矿的提取也得到增加,但我国对金属矿的需求仍然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对国外金属资源的依赖度高[1]。
我国前期因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技术不是特别成熟,技术不够完善,专业技术人才比较稀少,开采技术力量比较匮乏,并且在技术培养和研究方面的经费不足,难以满足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发展。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
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
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并对矿长负责。
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中。
第七条:全矿力图做到生产建设、生活办法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以求到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矿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
1负有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对造成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管理”的准绳,承担管理和补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矿区勉励和支持统统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
员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对矿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有明显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占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矿树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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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院班级姓名学号矿产资源保护法案例徐州锦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The case of mineral resources protection lawWANG Yong-wen(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 & Chemistry Engineering 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Xuzhou Jinlong food Co., LTD & Xuzhou Mining BusinessGroup Co Ltd. Threecoal mine property damages pointed dispute1 案情原告:徐州锦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
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以下简称三河尖煤矿)。
锦龙公司于2000年8月经招商引资在沛县龙固镇工业园投资建厂,2001年2月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2月19日三河尖煤矿书面通知锦龙公司,要求停止在井田范围内的抢建行为,否则一切损失煤矿不予补偿。
2001年5月,锦龙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
后锦龙公司发现其房屋墙体开裂,地基下沉,于2006年6月向三河尖煤矿邮寄了《三河尖煤矿采煤塌陷给锦龙公司造成危害的告知函》。
2006年7月锦龙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6年12月,锦龙公司停产并对厂内设备进行了搬迁。
2007年4月锦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河尖煤矿赔偿设备、房产等损失180余万元。
另查,三河尖煤矿于1993年取得了采矿许可证,1995年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其井田面积为50平方公里。
双方当事人对锦龙公司的厂区大部位于三河尖煤矿的井田范围内不持异议。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三河尖煤矿答辩称:早在原告建设前,我矿即已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原告在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亦未经我矿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即在已经合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煤炭法》的规定,因此,原告在被告批准在先的井田范围内建设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而被告的开采行为是合法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国务院国发(1983)10号《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的井田范围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意,不得兴建居民点、工厂、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
否则,煤矿有权进行正常开采,由于采煤引起的建筑物的破坏,煤矿概不负责。
”1.1要点提示在国家依法批准的井田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履行报批等法律手续,不得兴建居民点、工厂、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
否则,采矿企业有权进行正常开采,由于采煤引起的建筑物的破坏等损失,采矿企业依法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1.2 案例索引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徐民一初字第95号(2007年9月19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终字第0265号(2007年12月12日)。
1.3 审判过程及结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被告三河尖煤矿经批准开采的矿床应属于重要矿床。
三河尖煤矿的井田范围批准在先,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锦龙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其应当知道建房之处位于被告的井田上方的事实。
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建设是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亦未根据《煤炭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厂房建设属于压覆重要矿床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而被告三河尖煤矿作为煤炭生产企业,其本身并不负有对井田范围进行公告或告知的义务,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三河尖煤矿开采行为存在过错或违法。
因此,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原告在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井田范围内兴建工厂,即使由于采煤引起建筑物的破坏,煤矿亦不承担责任。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赔偿所依据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煤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适用的前提应是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违法压覆重要矿床的事实,且被告三河尖煤矿的开采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故不适用于本案;其认为国务院国发(1983)10号通知已为1996年颁布的《煤炭法》所取代的诉讼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其建房已经过行政审批,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其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其建房已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证明责任,当然,如其认为相关过错与行政审批行为存在关联,可以另行主张。
徐州市中级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国发(1983)10号《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锦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兴建厂房,依法履行了审批手续,三河尖煤矿对锦龙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2、国务院国发(1983)10号文件已经被1996年《煤炭法》取代,虽然《煤炭法》规定有关单位在矿区内建设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但未对协商不成做出规定。
因此,依据国务院国发(1983)10号文件免除被上诉人的责任,显然错误。
被上诉人三河尖煤矿认为应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因此,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以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要件。
双方当事人均认为锦龙公司提出的财产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三河尖煤矿的采矿行为表面上具有关联性,但是否真正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损失数额等均需专业鉴定方可确定。
故本院同意双方的意见,即首先确定三河尖煤矿是否具有过错,以减少诉讼成本。
关于三河尖煤矿是否有过错,第一、对法律的理解应系统。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煤炭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厂、建筑物等之前应向有关部门了解工程所在地矿产开采情况、项目报请审批时须附地质矿产部门主管部门的证明、在矿区内建设须与煤矿企业达成协议方可施工。
法律的规定意在减少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由于法律赋予了在后建设的项目这些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二条对煤炭企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在矿区范围内对已有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
否则,仅以损害的发生与采矿行为有关而不区分采矿行为与建设行为的先后一律要求煤矿承担责任,对煤炭企业不公,也不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故国务院、江苏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禁止在矿区范围内的抢建行为,正是为了贯彻法律的精神。
本案中,由于三河尖煤矿合法采矿行为在先,而锦龙公司建设的行为在后且未与矿区进行协商或征求意见,三河尖煤矿对锦龙公司的损失并无主观上的过错。
第二、锦龙公司虽经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而设立,工厂建设有合法的报批手续,但报批手续不能成为要求三河尖煤矿承担责任的充分事由,而是可以作为锦龙公司追究有关责任部门责任的有效依据。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登记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内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通知后应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因此,三河尖煤矿并无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的义务。
本案中,三河尖煤矿发现矿区范围内擅自建筑的行为,已进行了书面通知,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综上,三河尖煤矿对锦龙公司财产损失的造成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至于因果关系和具体损失,不做评析,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分析2.1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是一起因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以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要件。
锦龙公司的损害与三河尖煤矿的采矿行为表面上具有关联性,但要确定锦龙公司的具体损失数额和与三河尖煤矿的因果关系,必须要进行专业鉴定,这不仅延长了审理期限,而且需要鉴定费用,况且要鉴定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本案首先抓住三河尖煤矿有无过错这个焦点可谓是牵到了案件的“牛鼻子”。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二条对煤炭企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在矿区范围内对已有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或履行了报批等法定手续后建设单位建设的合法项目造成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工厂……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本案中,锦龙公司虽系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而设厂,但锦龙公司并未履行了解当地矿产分布和开采情况的义务,也未在建设前履行审批手续及与煤矿企业达成协议。
且在锦龙公司的厂房未投入使用前三河尖煤矿即告知该厂位于井田上方,可以说锦龙公司对其厂房位于矿区、压覆矿床、建设未经审批手续等是明知的,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是有预见的,锦龙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三河尖煤矿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 有关思考从判决的导向作用看,由于矿区是国家依法划定的采矿区域,而且范围一般较大,一些在矿区范围内违法抢建的现象时有发生,采矿企业发现和制止抢建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既要保护矿区范围内原有的居民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居民或其他建设单位履行了报批等义务的合法建筑等合法权益因采矿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赔偿,同时也要保护采矿企业的合法权益。
否则,如果放任在矿区非法建设,不仅压覆了重要矿床,采矿企业难以正常开采,更可怕的后果是可能造成建筑物发生倒塌等危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客观上说,由采矿企业对矿区范围内这些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建筑发生的损失都赔偿,采矿企业也未必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