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法保护)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合作与法律框架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合作与法律框架1.引言海底矿产资源是地球上宝贵的非可再生资源之一,具有巨大的经济和战略价值。
随着陆地矿产资源逐渐枯竭,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底。
然而,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面临着众多挑战,包括技术难题、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合作难题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合作模式以及相应的法律框架。
2.国际合作模式2.1 联合国国际海底权威联合国国际海底权威(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简称ISA)是负责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国际组织。
ISA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牙买加。
其成员包括几乎所有联合国会员国。
ISA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确保资源的公平和可持续利用,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2 国际合作机制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全球各国可以通过多边机制和双边协议进行合作。
多边机制可以通过在ISA的指导下签署国际公约或协议,确立资源开发和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双边协议是两个国家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用于共同开发和管理特定海区的矿产资源。
3.法律框架3.1 国际法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的资源和领土归属问题应通过合理和平和的方式进行解决。
各国应遵守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如自由航行、合理和平稳利用、保护海洋环境等。
国际法对开发原则、开发程序和开发结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3.2 国家法律各国都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资源开发的权限、程序、条件和限制。
例如,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资源开发,制定开发许可证制度,并设定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4.国际合作与法律框架的挑战与应对4.1 资源争端海底矿产资源的分布不均,一些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导致资源争端的产生。
各国之间的资源争端可能会引发领土争议和主权争议,并可能造成地缘政治紧张局势。
这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和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解决。
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海洋环境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12部分中对海洋上各种污染的防止作了详细的规定,国际社会还制定了许多有关防止海洋污染的条约或公约。
如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
1、防止陆源污染:(1)经由入海河流排污管道;(2)经沿海工矿企业;(3)经沿海农田、生活设施和海港;(4)陆上排放的有害废气经大气层降水进入海洋;由于陆源污染是属于有关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事情,《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多边公约很难作出具体规定。
《海洋法公约》只是要求各国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地来源的污染,并防止、减少和控制通过大气层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207、213条)。
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部关于防止陆源海洋污染的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义务、各缔约国应共同或单独实施各种方案和措施,以及设立一个由缔约国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监督公约的实施。
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生效后,将取代1974年的《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
该公约对陆源污染的控制更为严格。
要求缔约国控制陆源污染的计划和措施要对点源要求应用最佳可得技术,对点源和散源要求应用最佳环境惯例。
所有的污染物质的排放必须事先得到许可。
2、防止船舶污染:在海上航行和进行运输的船舶故意或疏忽而直接向海洋排放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船舶在操作过程中因排油或排放而造成的污染;二是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污染。
1967.3在美国附近公海的“托雷.卡尼翁号”油轮触礁造成11.7万吨原油泄漏、使英、法等国蒙受巨大损失。
后经调查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船主、租赁人赔偿英、法两国各150万英磅。
1967.5.4英把沿海国干预海洋污染事故和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两个问题向国际海洋咨询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特别会议上提出,该组织就此通过二公约,即1969.11.29《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一、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根据国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许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包括纵向的层级以及横向的分类,从纵向上来看,我们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包括5个部分:第一,宪法。
《宪法》第9条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6条则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作出了规定。
这些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管理提供了立法依据,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指导原则。
第二,法律。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并专设海洋生态保护一章。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同国际法协调与接轨,促进了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健全,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渔业法》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其中,《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为加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第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程序》、《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第五,我国参加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条约。
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
渔业发展考研试题及答案

渔业发展考研试题及答案模拟试题:渔业发展考研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世界上最大的渔场是:A. 黑海渔场B. 北海渔场C. 纽芬兰渔场D. 秘鲁渔场2. 以下哪个不是渔业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A. 可持续性A. 多样性C. 公平性D. 盈利性3. 根据国际法,关于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以下哪项是错误的?A. 各国应保护海洋生物资源B. 各国应遵守国际公约C. 各国可以无限制开发本国海域内的资源D. 各国应采取措施防止过度捕捞4. 以下哪个因素不是影响渔业资源的主要因素?A. 水温B. 盐度C. 海流D. 地形5. 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会导致以下哪种后果?A. 渔业资源的增加B. 渔业资源的枯竭C. 渔业经济的增长D. 海洋生态平衡的改善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A. 减少海洋污染B. 建立海洋保护区C. 增加捕捞量D. 实施渔业配额制度7. 影响渔业资源开发的因素包括:A. 气候条件B. 市场需求C. 渔业技术D. 政府政策8. 以下哪些是现代渔业发展的趋势?A. 渔业资源的深度开发B. 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C. 渔业与旅游业的结合D. 渔业资源的无限制捕捞9.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家对以下哪些海域拥有主权?A. 内海B. 领海C. 专属经济区D. 公海10. 以下哪些是渔业资源管理中常用的方法?A. 捕捞配额制B. 季节性禁渔C.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D. 渔业资源的无限制开发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危害。
12. 阐述实施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3. 论述海洋污染对渔业资源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
14. 论述现代渔业技术在渔业发展中的作用。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C2. D3. C4. D5. B二、多项选择题6. A, B, D7. A, B, C, D8. A, B, C9. A, B, C10. A, B, C三、简答题11. 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危害包括:导致某些鱼类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甚至灭绝;破坏海洋生态平衡;影响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生物多样性。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南海争端作为当前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涉及国际法的多个方面,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南海争端进行分析。
二、南海争端背景南海位于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六个国家之间,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
近年来,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各方围绕岛礁主权、海洋权益等问题展开激烈角逐。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
在南海争端中,国际法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强制性: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国家必须遵守。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3. 约束性:国际法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
四、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案例分析1. 岛礁主权问题(1)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具有继承性,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具有历史和法理依据。
(2)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先占”原则与我国领土主权存在冲突。
国际法规定,先占原则是指无主土地的发现者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然而,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已被我国发现、命名、开发、管辖,不符合“无主”条件。
2. 海洋权益问题(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法在海洋权益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公约》,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享有相应的权益。
(2)我国主张的“九段线”符合《公约》规定。
我国政府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划定了“九段线”,该线符合《公约》关于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等规定。
(3)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海洋法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等国家通过单方面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气候变化视角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保护研究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415-442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628气候变化视角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保护研究彭 锰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7月14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9日摘要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环境下,海洋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如何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任务。
在国际保护现状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尽管国际国内都有采取行动应对挑战,但当前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相应的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国家之间缺乏合作,国际组织没有发挥真正作用,保护实践难以真正落实等。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保护是一个艰难且长期的过程,既需要强制性国际法的支撑,也需要各国之间的协商合作与加强落实保护实践。
关键词气候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保护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of Marine Biodivers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limate ChangeMeng Peng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Received: Jul. 14th , 2023; accepted: Jul. 26th , 2023; published: Sep. 19th, 2023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marine biodiversity is seriously threatened, and how to carry out targeted protec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for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on the status quo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it is found that although彭锰there are actions taken at home and abroad to deal with challenges,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imperfect legal systems, lack of cooperation between countries, no real role played b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it is difficult to truly implement conservation practices.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marine biodiversity is a diffi-cult and long-term process that requires not only the support of mandatory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 among countries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ervation practices.KeywordsClimate Change, Marine Biodiversity,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针对气候变化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在国际社会中目前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很多法律规定以及实践都是基于过度捕捞、工业废水等对海洋造成的破坏。
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法保护)[整理版]
![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法保护)[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32e4d271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2.png)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导读此书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刘丹博士的作品。
主要是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为主题,这是个前沿的课题。
本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是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
而是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
三是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鱼类资源和哺乳动物的国际保护。
四是涉海生物资源国际争端和区域争端。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化过程。
集中剖析海洋捕鱼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不限于现行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框架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实然法”体制,结合近四十年来兴起的国际环境法作为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从物种角度对鱼类资源和哺乳动物的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中,除了从环境法和海洋法对海洋生物资源所涉术语进行考察外,还侧重论述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法的国际渊源。
选取不同时间对涉及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有重要意义的国际争端解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对中日韩区域性渔业争端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海洋生物资是指生命的、能自行增值和不断更新的海洋资源,是一类生活在海洋中可更新和再生的特殊资源,其自身具有特有的属性和变化规律。
海洋生物资源的主要特点是通过生物个体和种下群的繁殖、发育、生长和新老替代,使资源不断更新,种群不断获得补充,并通过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达到数量上的相对稳定。
一、本书的重点是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机制完善。
(一)国际法律的缺陷。
1、国际法律规范缺乏协调。
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律文件中,既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鱼类种群协定》《国际管理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约协定不仅众多分散,而且难免在职能和作用上存在重叠,由此带来的进一步问题就是由于这些公约或者协定所涉的区域性管理和安排同样也存在机构复杂、缺乏协调的问题。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全球的海洋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海洋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并确保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协议。
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文将重点探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国际海洋事务的宪法,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船舶自由通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其背后有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随着世界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围绕着海域划界和资源争夺问题出现了严重的争端。
海洋法公约通过确立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概念,为各国提供了划界和资源管理的依据,有助于在区域和全球层面上维护海洋秩序。
其次,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在保护和保持海洋环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为解决海洋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公约倡导各国之间通过合作解决海洋争端,并鼓励对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海洋事务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依照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多边机制,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了众多复杂的海洋问题。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应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保护与管理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公约在一些重要领域的具体应用。
1.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最大范围为200海里。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通过划界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确保自身的主权权益,并维护海洋秩序。
2. 资源管理和保护公约明确了每个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海洋资源的主权,同时鼓励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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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导读
此书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刘丹博士的作品。
主要是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为主题,这是个前沿的课题。
本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是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
而是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
三是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鱼类资源和哺乳动物的国际保护。
四是涉海生物资源国际争端和区域争端。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化过程。
集中剖析海洋捕鱼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不限于现行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框架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实然法”体制,结合近四十年来兴起的国际环境法作为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从物种角度对鱼类资源和哺乳动物的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中,除了从环境法和海洋法对海洋生物资源所涉术语进行考察外,还侧重论述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法的国际渊源。
选取不同时间对涉及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有重要意义的国际争端解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对中日韩区域性渔业争端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海洋生物资是指生命的、能自行增值和不断更新的海洋资源,是
一类生活在海洋中可更新和再生的特殊资源,其自身具有特有的属性和变化规律。
海洋生物资源的主要特点是通过生物个体和种下群的繁殖、发育、生长和新老替代,使资源不断更新,种群不断获得补充,并通过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达到数量上的相对稳定。
一、本书的重点是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机制完善。
(一)国际法律的缺陷。
1、国际法律规范缺乏协调。
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律文件中,既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鱼类种群协定》《国际管理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约协定不仅众多分散,而且难免在职能和作用上存在重叠,由此带来的进一步问题就是由于这些公约或者协定所涉的区域性管理和安排同样也存在机构复杂、缺乏协调的问题。
2、遵守和执行存在障碍。
一是《国际海洋法公约》对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框架性的规定给予各国以及各国以自主决定如何制定养护个管理的措施。
而是实践中如何确定哪个国家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样的受害国有权提起关于对方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责任。
这些都是很具体的和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在这点上,国家责任理论和实践将对渔业养护和国际的国家责任有所启发。
三是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管理和安排的缺陷。
1、区域组织和安排重叠并缺乏协调。
许多区域性组织和安排各自为战,多头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组织成员国不同,加上渔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对非法、不报告和不管理渔业的泛滥难
以形成合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不均衡。
2、退出机制或反对程序存在消极影响。
(三)涉海洋生物资源争解决的局限和特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中把渔业争端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外的规定一直被认为是公约的大缺陷。
二、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机制完善
(一)法律规范
着眼于已有公约的修改和改进或如《负责任渔业守则》等无法律效力的“软法”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硬法”。
该需要落实如预警原则等海洋生物资源法律体系中核心作用的执行。
在体系外,也不忽视其他“渔业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通过吸收具有法律效力的渔业法律文件或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再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的现有条款将继续的得到发展,其次,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条约冲入背后的国际法不成体系的问题也决定了解决方法不可能单一化。
这种“不沉体系”的解决方法应是建立尽可能广泛的合作机制,而且还应从事先预防和实收补救两个方面入手,应适当运用国际谈判等政治手段,最终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条约冲突妥善解决。
(二)区域组织和安排
形成拥有普遍低于过的全球性条约,条约本身建立世界范围的海洋区域组织网络。
每个区域组织可以按联邦功能建立,地区性行为由地方管理,跨界行为集中由区域组织管理,但这并不等于各国放弃主
权给“吵过架”机构。
相反,每个国家可以利用主权实现,共同利益。
该建议虽具有理想色彩,但对组织系统构造、明确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明确组织的最终为全人类利益的目标等。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
在完善海洋生物资源有关实体法和组织机构的同时,如何让使各成员国对其养护管理措施承担责任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争端解决机构。
一方面,可以通过成员国放弃或重新考虑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中“专属经济区争议例外”的问题而实现。
另一方面,鼓励成员国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反过来也可以对推进渔业条款的完善和渔业组织的工作发挥作用。
三、海洋生物渔业资源国际保护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渔业及与国际渔业法接轨。
1、对传统渔业的影响。
我国黄、渤海区包括辽宁、山东、河北及天津三省一市。
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大量渔民需要重新安排工作,据有关部门调查,间接和直接损失高达147亿元。
中日、中韩渔业协议生效后,辽宁省市区在黄海外侧和东海外海的一部分渔场,枝江、江苏江也因此受损。
我国已就北部湾化解问题和越南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但是,据有关部门统计,仍有一万多艘船不得不退出原有的作业渔场,约10万渔民事业。
60万渔业人口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对于远洋渔业的影响,为了拓宽海洋资源的捕捞生产,从1985年起么我国开始发展远洋渔业,签署了《国际海洋法公约》后,我国
的远洋渔业生产获得快速发展。
3、我国参与国际渔业合作的状况。
我国远洋渔业虽然起步晚,但是截至2009年拥有近1500艘远洋渔船,作业遍及三大海洋公约和32个国家的管辖水域,在境外建立了约130个基地和合资企业,成为世界主要的远洋国际之一。
中国较早签署《中国海洋法公约》,先后与有关国家签署13个双边政府间国际渔业和合作协定、6个部门间渔业合作协议,加入8个政府间渔业组织,参与13个多边国际组织有关的渔业的活动,在国际渔业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显著增加,我国还先后与美国、俄罗斯、韩国、越南的等国开展渔业联合执法,树立渔业大国的形象。
(二)中国远洋渔业与渔业法律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1、海洋基本法
由于我国沿海和近海渔业资源的国度开发,以及同海洋邻国签订的双边渔业协定等多方面因素,我国近海渔业的资源持续衰退。
我国远洋渔业的鼓励和发展尤为重要。
主要的渔业法律有:《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申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其中《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对相关海域的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国内配套法律指导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2、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
我国调整渔业资源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改后《渔业法》第23条规定全面实现实现捕捞许可制度,并严格许可的发放,到公海从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新《渔业法》第22条规定将实行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3、我国渔业法律政策的完善
(1)以生态管理引导渔业立法。
(2)改变“重污染防治,轻污染源保护现象”、完善海洋生物资源立法。
(3)加强渔业资源管理执法。
本书尝试从“实然法”至“应然法”的宏观角度分析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相关的国际规范和组织机构,找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依据,整理涉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合作这一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