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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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

ICS 91.020P 50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3103—2018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Evaluation code of land conserv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文稿版次选择2018-04-16发布2018-05-16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3103—2018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合肥润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瑞、王秉义、刘王兵、张福明、石金权、陈巧银、李艳、蔡华杨、刘海林。

IDB34/T 3103—2018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工作准备、项目调查、节地分析与评价、用地规模测算、成果编制、成果论证与存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18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T 19231、GB/T 21010 和 TD/T 1018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Evaluation of land conserv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通过调查、分析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状况,评价项目预期节地效果,测算项目优化用地规模的过程。

4 总则4.1 评价对象因国家和安徽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依据本规程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技术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技术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二〇二〇年十月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一、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3、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4、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

二、提供资料清单1、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及省重点项目列表;2、项目四至红线图(cad版);3、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图(电子版—);4、需要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文本、图册);5、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6、项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项目选址意见、水务局项目选址意见、交通局项目选址意见、规划局项目选址意见、文物局项目选址意见等;7、工程项目初可研成果资料及附件;8、平面布置图。

三、项目选址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合理性原则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条件及同类项目的建设情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综合论证,做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

3、安全性原则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选址要求,综合考量其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确保不超出当地环境的容量,不存在安全隐患,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

四、报告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关于切实做好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9]339号);3、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建规〔2012〕12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6、《城市总体规划》;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沿线地市、县有关单位的协议;8、国家、省、市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导则

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导则

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导则
导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内容
1.项目优势分析:主要包括经济优势、社会优势、生态优势等分析。

2.区域影响分析:主要包括静态影响(划定影响区域)、动态影响(环境效益分析)分析。

3.项目选址策略分析:主要包括选址的策略思路、可行性分析、选址要求分析和选址方案的设计等内容。

4.综合评价与实施意见:主要包括综合评价(定量评价)和实施意见(可行性)。

三、编制步骤
1.收集建设项目背景信息,包括项目的类型、性质、周边环境、所需地点的功能要求等。

2.对影响项目选址的因素和限制条件进行评价,确定筛选方案,获取最佳的项目选址方案。

3.对获取到的项目选址方案进行详细检查,并与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检查结果合理时,即可确定适宜的选址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皖环函〔2023〕99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

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应按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附件1);未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2)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行业范围分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的适用范围执行。

四、对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皖自然资公告〔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0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邮编23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关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20年11月2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皖自然资耕〔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各市及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我厅研究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不断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及考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全面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管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选,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选址与城乡规划协调

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选址与城乡规划协调摘要: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职责。

本文结合省道S307涡阳至蒙城段改建工程选址项目,浅析区域交通基础设施选址与城乡规划的关系,论证其符合沿线城市的长远利益,并留足城市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交通;选址;城乡规划1、建设项目选址概述建设项目选址是执行城乡规划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建设项目实施顺利与否,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国家、省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做出过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同时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指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或者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建规〔2012〕125号)》为本省的选址报告编制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导,增强了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有效保障了城乡规划的实施。

2、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相结合,保证其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同时,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相结合,保证城市的合理布局和规划的实施。

因此,与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立项、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各项要求。

作为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相互协调需要注意以下方面: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布局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与周边用地进行相容性分析;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交通、电力、通讯、市政、防灾的协调性分析;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的协调性分析。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第一篇: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

2.项目选址原则 2.1合法性原则。

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2合理性原则。

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条件及同类项目的建设情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综合论证,做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

2.3安全性原则。

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选址要求,综合考量其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确保不超出当地环境的容量,不存在安全隐患,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

规划项目选址报告

目录一、选址的目的 (3)1.1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证工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3)1.2 为土地的行政管理服务,建立科学快捷的用地审批体系 (3)1.3 为土地的高效持续利用服务,获取土地利用的最大综合效益 (3)二、怀远经济开发区的区位情况 (3)2.1. 安徽省在长三角的区位 (3)2.2 蚌埠在安徽省的区位 (4)2.3 怀远在蚌埠的区位 (4)三、县域基本概况 (5)3.1 自然地理位置 (5)3.2 资源特色 (5)3.3 自然环境 (5)3.4 2009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5)3.5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6)四、怀远经济开发区发展概况 (6)4.1. 自然地理位置 (6)4.2 用地范围 (6)4.3 规划结构 (7)4.3.1 "三区" (7)4.3.2 "两带" (7)4.4 怀远经济开发区性质 (7)4.5 发展情况概况 (7)4.5.1 经济运行情况 (7)4.5.2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8)4.5.3 企业发展情况 (8)4.5.4 重点产业培育情况 (8)4.5.5 土地利用情况 (9)五、怀远经济开发区扩区的必要性 (9)5.1 扩区是响应政府相关精神和落实相关规划的的重要措施 (9)5.1.1东向发展,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 (9)5.1.2 安徽省自主创新政策 (10)5.1.3 安徽的“开发沿淮、促进全省”的战略目标 (10)5.1.4 安徽省对皖北的扶持政策扩容升级 (11)5.1.5 怀远县坚持工业强县战略 (11)5.2 加快两地的共同发展 (11)5. 3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应 (12)5. 4 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综合事业的发展 (12)5.5 怀远经济开发区一期不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怀远经济开发区现状不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12)5.6 小结 (12)六、址评估框架 (13)6.1论证依据 (13)6.1.1 法律、法规及政策 (13)6.1.2 相关规划、研究报告 (13)6.2 论证框架 (13)6.3 论证评估的技术路线 (13)6.3.1 评估原则 (14)6.3.2 评估技术框架 (14)七、研究的步骤和内容 (15)7.1选址原则 (15)7.1.1 所选地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15)7.1.2 充分考虑现有设施的建设状态及拆迁难度,满足环保要求 (15)7.1.3 要提高产业配套以及配套设施 (15)7.2 确定可建设用地的范围 (15)7.2.1 自然因素 (16)7.2.2 市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因素 (17)7.3 初选方案 (18)7.4 选址方法的确定 (18)7.4.1 定量分析 (18)7.4.2 定性分析 (28)7.5 结果分析 (30)八、选定方案协调分析 (30)8.1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 (30)8.2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怀远县总体规划的协调 (32)8.2.1 与怀远县结构规划的协调 (32)8.2.2 与怀远县布局规划的协调 (32)8.2.3 与怀远县综合交通规划的协调 (33)8.2.4 与怀远县绿地系统规划的协调 (34)8.2.5 与怀远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规划的协调 (35)8.2.6 与怀远县防灾系统工程规划的协调 (35)8.2.7 与怀远县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 (37)8.2.8 与怀远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协调 (37)8.2.9 与怀远县配套生活设施规划的协调 (38)8.3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原经济开发区一期工业区总体规划的协调 (39)九、评估结论与主要建议 (40)9.1 评估结论 (40)9.2 主要建议 (40)9.2.1 根据怀远经济开发区一期协调扩区的管理体制机制 (40)9.2.2 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经济开发区水平 (41)9.2.3 完善经济开发区配套功能 (42)9.2.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开发效益 (42)9.2.5 开展考核评价,引导经济开发区扩区又好又快发展 (43)9.2.6 在建设施工中因地制宜,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43)一、选址的目的1.1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证工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用地选址是工业建设的第一步,直接影响到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投资、经济效益的发挥乃至影响到其城市、区域的发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和省水利基建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分为中央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市县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水利工程等别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法组织编制。

第六条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家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或市县审批。

国家或省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一)新建水库、引调水项目:纳入国家规划的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和大型引调水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审批;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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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
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

2.项目选址原则
2.1合法性原则。

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2合理性原则。

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条件及同类项目的建设情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综合论证,做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

2.3安全性原则。

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选址要求,综合考量其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确保不超出当地环境的容量,不存在安全隐患,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

3.选址论证的主要内容
3.1选址论证的缘由
提出建设项目进行选址论证的缘由。

需要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独立选址的原因,提出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独立选址范畴的意见。

3.2方案比选
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条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情况下选择两个以上的拟选位置,进行多方案综合比选,择优选出项目选址的推荐方案。

方案比选应从工程建设适宜性、交通市政设施配套、环境影响、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应进行社会影响、景观影响、历史文化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论证。

3.3建设用地需求分析
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定额指标,合理论证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规模,分析拟选地块面积是否满足建设用地需求。

3.4相关规划要求及建议
通过研究分析,明确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说明项目建设、运行必须满足的前置条件,提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建议。

4.成果要求
4.1成果形式
选址论证报告成果分为报告文本、图纸及附件。

选址论证报告必须加盖编制单位资质专用章或技术专用章。

报告编制单位对成果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选址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就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专家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纳入报告附件中。

4.2成果内容
报告文本是选址论证报告成果的核心内容,表述上应前后逻辑一致,分析论证客观真实。

论证报告文本应具备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建设项目条件分析,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立项依据、选址研究原则、区域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选址要求等内容。

(2)分析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划对项目选址的要求。

(3)建设项目开展选址论证的缘由分析。

(4)项目自身建设要求和外部条件分析,明确比选方案,并在多方案综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

(5)建设用地需求分析,必要时应提出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的优化意见。

(6)明确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及相关建议。

图纸是选址论证报告成果的必要内容。

论证报告应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相应图纸,主要包括:(1)城市、镇总体规划上标注的选址位置图。

(2)现状地形图。

图纸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用地范围、地形条件及与周边建设用地相互关系等内容。

(3)相关的交通、市政、环保等专项规划分析图,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分析意图。

必要时还应附具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图。

选址论证报告的附件包括相关部门意见、支撑性文件和基础资料和专家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等内容。

5.附则
本导则经批准后生效。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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