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再认识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3篇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2)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一)在学习《行政许可法》这门课程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也对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明白了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某些活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估的授权管理方式。
通过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学习,我了解到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行政许可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也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学习《行政许可法》增强了我的法治意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行政许可制度是法治的重要体现。
行政许可的核发、变更、撤销等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力。
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了解到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程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我明白了行政许可需要依法操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程序,才能够合法有效。
再次,学习《行政许可法》培养了我的法治素养。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行政许可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权力滥用、不规范操作等。
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认识到了加强行政许可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并使我养成了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习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践行法治精神,遵循法律的规范,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学习《行政许可法》培养了我的综合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仅要掌握案例分析和理论知识,还要了解行政许可制度的实践应用和改革研究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培养我综合素质、提高我综合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综上所述,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对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提高了我的法治意识,培养了我的法治素养,同时也增强了我的综合素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郭林涛一、概念与性质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
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施舍。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二、价值取向许可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产品经济必然与行政命令相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和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价值的现实化,具体表现为:(一)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事务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的宏观调控经济模式正在完善之中,兼俱计划、金融、财政三种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模式,都必须将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与微观管理结合起来,如何在二者之间形成结点至关重要。
(二)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统一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特定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加限制势必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故而出现了行政许可,保证了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保证了依法享有特定行为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社会个体可以合法地追求个体利益而不受非法侵犯和干涉。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加以严格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2)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许可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以下是我对行政许可法学习的一些体会心得:1. 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们了解到,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作出的正式决定,它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和专属性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管理行为的一种,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2. 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要求: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特定的程序。
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们了解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的权力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形式审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行政许可的责任与权利: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们了解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既有责任也有权利。
行政机关要履行其公共利益保护的责任,同时也要尊重被许可方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滥用权力或违法操作,也可能带来不正当的限制和损害。
4. 行政许可的监督与制约: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们了解到,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但它并非无限制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也设立了一系列监督与制约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行政许可的概念、程序和特点,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责任和权利。
同时,行政许可法也提醒我行政许可权力的滥用和违法操作可能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监督与制约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使,以确保公正、合法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产生。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引言行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特定主体或个人依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取得某种特定权益的一种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对于保障我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进行探讨。
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合法性行政许可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拒绝申请。
限制性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控制特定事项,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行政许可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它对特定活动和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取得行政许可才可以从事相应的活动或享受相应的权益。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几点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是依法进行的,我们应该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律根据和授权范围,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依法办事。
了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们应该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避免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被拒绝。
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滥用行政许可权力行政许可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我们应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行政许可权力滥用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和特征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提出的
申请,经过审查决定后,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手段,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 权力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一项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强制执行
的特征。
行政机关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和审批,并依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2. 有限性:行政许可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将依法进行事实核实、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倒置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事先对行为进行规制的方式,即在市场主体实
施特定行为前,需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并取得许可。
与行政许可相对应的是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事后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4. 监督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
政许可过程中,会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许可的义务,并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而言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权力对特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手段,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秩序,是公共行政领域中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3篇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2)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2)精选3篇(一)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近年来,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在我国日益凸显。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我受益匪浅,收获颇多。
首先,学习行政许可法使我对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研究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行政许可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政府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它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学习行政许可法不仅让我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存在和运行有了深入的了解,还让我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其次,学习行政许可法增强了我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认同。
行政许可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法规,强调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和正当性。
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我深刻领悟到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以法律作为约束和指导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学习行政许可法也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法治精神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同时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积极参与和贡献自己的力量的决心。
最后,学习行政许可法还使我对行政法律事务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
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法律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不仅对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制度有了深入了解,还对行政许可程序、审查标准、申请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这不仅对我今后作为法律人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还使我在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得到了提升。
综上所述,学习行政许可法使我对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增强了我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和理解,同时也为我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行政法律事务知识。
这对于我今后的学业发展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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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再认识
2011-12-5 10:41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理论界一直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
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内容来看,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过滤监督机制,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获得许可的条件及能力的审查,及其在获得许可后对其行为的监督。
基于这一认识,文章认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审查监督活动,并论证了其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审查;监督
一理论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不同认识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是对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也是防止侵犯相对人权利、合法合理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基础。
然而,在国内目前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一直是众说纷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赋权说
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本没有某种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相对人才获得了这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
这种观点反映了行政许可制度早期的一些特征,但其忽略了行政主体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它突出了重公民义务轻公民权利的特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日益不能为民主社会所接受。
(二)解禁说
解禁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恢复相对人自由的行为。
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这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的行为或享有的资格,因为法律、法规、法令规定的结果使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自由的恢复,而非权利的赋予。
这一理论与民主社会权利观念相契合,有利于打破行政许可是政府“施恩”的观念,有利于增强行代写论文政机关的责任意识。
但是,对于解禁说,我们还可以这样认识:接触禁止的后果就是赋予相对人一种权利——不必遵守禁止性义务的权利。
所以说,我们可以认为解禁说是赋权说的另一种解说。
(三)形成说
它认为许可是使权利的行使成为可能的一种形成行为。
(四)证权说
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表现为审查、核准、发给许可证、执照等等)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权利的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核,合格者给予行使权利的合法证明。
它不是赋权行为,只是验证其资格与条件,只能称为“证权”行为。
(五)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赋权说与解禁说两种观点并非截然对立,它们的差异只是认识角度不同造成的。
从表面上看,许可的确表现为政府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称之为赋权行为未尝不可;
但从根本上说,许可不仅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形式,而且是对原属于公民某种权利自由的恢复,是对特定人解除普遍禁止的行为。
它试图弥补赋权说和解禁说的不足,但其并没给行政许可下一个清楚的定义。
(六)多重性质说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的,他具有多重性。
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意性行政行为。
等等。
以上各种观点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到底哪一种观点更能描述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性呢?本文认为为更好把握行政许可特性,必须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一些问题进行说明。
二对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再认识
(一)权利来源问题
权利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权利是国家对于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由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获得一定的利益。
权利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赋予或设定权利是表明原来本不存在,而予以创设、给予权利的法定性,它要求权利赋予的单一性,即只能由一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或法律来确定和规定。
可见,法律权利的来源是法律,而不是来自某一特定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是被排除在权利赋予体系之外的。
(二)建立行政许可的目的
20世纪30年代,大规模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带来巨大冲击,面对经济衰退市场机制无能为力,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放弃自由放任的传统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大力干预,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政府开始对企业实行规制。
政府通过许可证的规制手段预防市场主体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侵害或者影响的活动,它在很大程度上起了积极作用。
在我国,资源上很有限,不可能人人都普遍享有的情况下,国家从平衡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个别利益和全局利益以及公平性因素考虑,更应审查并选择具有最有利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条件的对象来享有或运用某中权利和资格。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规制社会经济活动的事前调控机制,是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危险性的发生。
因此,它可以称为是一种重要的事前审查手段,但我国行政许可不应只看作事前,它还应贯穿于整个许可事项的始终。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的作用
在前面已经阐释了行政机关并不能赋予公民某种权利以后,我们应该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定位。
行政许可制度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表现为审查、核准、发给许可证,执照等等)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经过审查,合格者就予于形式权利的合法证明。
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在于证明或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三对行政许可的重新定位——审查监督学说
我国刚颁布不久的《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概念的界定是建立在这种依法审查的基础之上的。
但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不仅包括许可、不许可,还包括对被许可事项中可能出现的依法需要中止、变更或者撤消等事项的处理以及对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是一种审查监督活动。
这种定性有以下几点益处:
(一)有着较强的实践理论上的合理性。
如果将行政许可定义为相对人权利的赋予或相对人禁止的解除,则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是一种给予与接受的关系,亦即一种施舍与被施舍的关系,就难免会使行政机关认为:既然我给予了相对人某种权利,那么相对人就应付出相应代价。
目前,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出现态度生硬、表情冷漠等情况就与行政许可这种定性不无关系。
而且,既然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赋予,那么如果申请人不予被许可,相对人也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质疑,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只有把其定义为一种监督审查活动,它才能使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从而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在既往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经常忽略颁发许可证后对申请人行为的监督,造成了长期以来行政实务中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
实际上,行政许可不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行政机关在依法需要实施控制,管理的许可事项上的义务和责任贯穿于被许可事项的始终,即不仅包括准予或者不准予颁发许可证,而且还包括对被许可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依法需要中止、变更或者撤消等事项的处理,以及对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这意味着实施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与现代民主社会相适应
以往的学说如“赋权说”,“解禁说”等等,它们往往把行政许可视为是行政机关恩赐的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先在的权利,这与现代社会自由、民主的宪政理念相冲突,而审查监督学说确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利的所有者,人民的权利来自法律的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只是执行法律而已。
公民、法人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是平等的。
把许可视为一项特权,等于区分了获得许可的公民和法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许可的获得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行使权利的条件、方式、手段等。
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确认具有获得法律上条件的资格。
因此,即使法律对取得权利设定了种种限制,但无论是限制还是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是平等的,都有可能获得许可。
参考文献:
[1]张树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杨解君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性质略说 [ J ] .南京大学学报,2000( 3)。
[3] 李路 .刍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机制创新与立法完善[ J].理论导刊,2010( 9)。
[4] 李娟娟 .浅论行政许可中的公开原则 [ J ] .山西师大学报,20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