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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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北京: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文国家税务总局件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 1 —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2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财税〔2018〕1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2月11日。

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

进 行公 益 性 捐 赠 的税 收 政 策 . 纳税 人 在 进 行 捐 赠 的 同时 , 允许 按 捐 赠 额 的 一定 比例 进 行税 前 扣 除 。 这 样 既 有 利 于 促进 全 社 会 形 成公 益 性 捐 赠 的 氛 围 .又 能 适 当降低 纳税
人 的 所 得 税 负担 。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 于 通 过 公 益 国 关
4 5 %> 0 0 , > O 6 . %x 0 100 0 X I 19 07 9元 。 即 该 企 业 设 备 转 让 价 超 过 1 19 07 0 6 .9元 时 , 后 收 益 才 会 超 过 1 00 0元 。 税 0 0 固 定 资 产 销 售 价 格 筹 划 的 一 般 规 律 : 以 计 算 一 个 净 可
性 群众 团体 的公 益 性 捐 赠税 前扣 除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财 ( 税 10 9 第 l 4号 ) 一 步规 范 了纳 税 人 的捐 赠 行 为 , 20 1 2 进 以
及 公 益 性 群 众 团 体 接 受 捐 赠 的 行 为 . 加 强 了公 益 性 捐 赠
税前 扣 除。即个 人将 其所 得通 过 中国境 内的社 会 团体 、 国家
机 关 向 教 育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以 及 遭 受 严 重 自然 灾 害 地
区 、 困 地 区 的 捐 赠 。 赠 额 未 超 过 纳 税 义 务 人 申报 的 应 纳 贫 捐
所得 税税 前 扣 除 管理 。 本 文就 相 关 内容 进 行 解析 公 益 性 捐赠 所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相 关 规定


税 所 得 额 3 %的 部 分 , 以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扣 除 。 0 可 但 是 , 人 通 过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向 红 个 十字 事业 、 利性 、 营利 性 的 老年 服 务机 构 、 益 性 青少 福 非 公 年 活动 场 所 ( 中包 括 新 建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等 捐 赠 . 计 其 、 在

财税〔2006〕73号,国税发〔2006〕108号

财税〔2006〕73号,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7-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会计经验: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会计经验: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年度利润总额12%是税前扣除红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一些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因此,若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特别列举公益性捐赠不受限制地全额扣除的话,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延期扣除,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来进行公益性捐赠。

 若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按照当年利润水平的一定比例,实行限制性扣除,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出现亏损,则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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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 ) 办理税务登记 , 按期进行纳税申
报 。取 得 免 税 资 格 的 非营 利 组 织 应 按 照 规 定 向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 税 条 件发 生 变 化 的 。 当 自 发 生 变 化之 日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主 免 应
财政 部 、 家税务 总局 国 关 于通 过公益 性群众 团体的公 益性 捐赠 税前 扣除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O 9年 1 20 2月 8日 财 税 [ 0 9 l 4号 ) 2 0]2
的明细情况 :
(i具 有 资质 的 中 介 机构 鉴 证 的 申 请 前 会 计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7) 审 计报 告 :
管税务机关报告 ; 不再符合免税条件 的 ,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未
依 法 纳 税 的 管 税务 机 关 应 当 予 以追 缴 。取得 免 税 资 格 的非 营 利 组 主
的活动 : ( ) 二 教育、 科学 、 文化、 卫生 、 体育事业 ;
( ) 境 保 护 、 会 公 共设 施 建 设 : 三 环 社 ( ) 进 社 会 发 展 和进 步 的 其 他 社 会 公共 和 福 利 事业 。 四 促 四 、 通 知 第 一 条 和 第 二 条所 称 的 公 益性 群 众 团 体 。 指 同 时符 本 是
为贯彻 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 法》现 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 , 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 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 院批准免予登记
的社会团体 ( 以下统称群众团体 ) 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问 题 明确 如 下 :
或宗 教 活动 场 所 的 管理 制 度 ; ( ) 务 登 记证 复 印 件 ; 三税
政、 税务 部门在五年内不 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 、 通知 从 2 0 本 0 8年 1 1日 起执 行 。 月
(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 四)
( 申 请 前年 度 的 资 金 来 源 及 使 用情 况 、 益 活 动 和 非 营 利 活动 五) 公
算 .且申请前连续 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
例 不低 于 7 % O。
五、 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 可按程序 申请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扣 除 资 格 。
的。 应取消其资格 :
f 事 业 单 位 、 会 团 体 、 金会 及 民办 非企 业 单 位逾 期 未 参 加 一) 社 基 年 检 或 年 度检 查 结论 为 合 格 : 不 的 ( ) 申 请认 定过 程 中 提供 虚 锻 信 息 的 : 二在 ( ) 逃 避缴 纳 税 款 或 帮助 他 人 逃 避缴 纳 税 款 行为 的 ; 三有
额。
五、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以 (
下 简称 《 收征 管法 》及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税 收征 收 管 理 法 实施 细 则 》 税 ) 中
二、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 向公 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按照现行
税 收 法 律 、 政法 规 及 相 关 政策 规 定 准 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 扣 除。 行 三 、 通知 第 一 条 和 第 二 条 所称 的 公 益 事 业 , 指 《 华 人 民 共 本 是 中 和 国 公 益 事业 捐 赠 法 》 定 的下 列 事 项 : 规 ( ) 助 灾害 、 济 贫 困 、 一 救 救 扶助 残 疾 人 等 困 难 的 社会 群 体 和 个 人
合 以下 条 件 的群 众 团 体 :
织注销 时 . 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 。 主管税务
机 关应 追 缴 其 应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应 根 据 非 营利 组 织 报 送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有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年 符 合 《 业 所 得 税 法 》 其 《 施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免 当 企 及 实 和 税 条件 的收 入 , 予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年 不 符 合 免 税 条件 的 收 入 。 免 当
照章征收企业所得 税。主 管税务 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 程中 ,
发 现 非 营 利 组 织 不 再 具备 本 通知 规 定 的 免 税 条 件 的 。 及 时报 告 核 应
( ) 合 《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企业 所 得税 法 实施 条 例 》 五 十二 条 一 符 中 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 ) 一 项至第 ( ) 八 项规定的条件 : (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 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二)
( ) 接 受捐 赠 的 收 入 以 及用 捐 赠 收 入 进 行 的支 出单 独 进 行核 三 对
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 、 税务部门 , 由其进 行复核 。
核 准非 营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的财 政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本 通 知规 定 的 管理权限 ,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 , 核不合格的 , 对 复 取 消其 享 受 免 税 优 惠的 资 格 。 六 、已 认 定 的 享 受 免税 优 惠政 策 的 非 营 利组 织 有下 述 情 况 之 一

享受免税优 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 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按照初次 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
办理。

企 业通 过 公 益 性 群 众 团 体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的捐 赠 支 出 , 年 度 在
利 润总 额 1 % 2 以内 的 部 分 , 予 在 计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时 扣 除 。年 度 利 准 润总 额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规 定 计 算 的 大 于零 的数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 、 七) 社会团体、 基金会 、 民办 非企 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 ( 财政 、 八) 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提 出复 审 申 请 . 提 出 复 审 申请 或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 不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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