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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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于捐赠人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的相关条款中。

(1)企业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该法第10 条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对此进行了重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第80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增大了企业公益性捐赠享所得税优惠的力度。

(2)个人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一、概念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

二、扣除额(一)限额扣除(一般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内扣除。

注意,有结转部分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全额扣除(特殊规定)全额扣除一般存在时间限制,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事项: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2、对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税[2017]60号3、对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三)不得扣除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三、捐赠额(一)货币性资产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非货币性资产1、视同销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自产的按照企业同类商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税总公告2016年第80号)。

2、股权捐赠: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想捐、易捐、乐捐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

想捐、易捐、乐捐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

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2021.11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到第三次分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环球慈善》2021年8/9月刊“观益江湖”专栏中提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共中央在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专栏对此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对“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意义,以及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剖析。

当前,在发展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杠杆。

税收政策的保障在捐赠方、社会组织、受益人间搭建起良性互动的桥梁,营造出想捐、易捐、乐捐的慈善氛围,也为捐赠方提供持续捐赠的动力,将有效推动第三次分配的落实。

善用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是各大财务公司业务中“合法节税”的重要“卖点”。

想捐、易捐、乐捐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环球慈善记者 马瑞聪 李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均有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自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

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关于“依法”。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

《慈善法》对此只作原则性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当依据税收专门法律加以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作了宽泛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慈善组织享有所得税优惠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规定及以此为依据制定的法规等。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2020年27号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2020年27号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2020年27号写一个解读,结果有人先写了《政策速递……》微信竟然说我的文章与它相似度高,不能是原创。

比字数就行了?真是机械害人啊。

我把文件原文删了,另行一个附在后面。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解读:“群众团体”是指有正式编制的团体,像红会、工会等,是体制内的。

其税前扣除资格规则没有变化。

“慈善组织、其它社会组织”可以是体制外的。

老规定只有“基金会”,现在多了个其他社会组织,什么意思,查了一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里面表述为“社会服务机构”。

同时,本文件后面条款对“慈善组织、其它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了修改和规定。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捐赠支出、管理费用的比例水平。

其规定的比例来源于《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法》第60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按三部门的民发〔2016〕189号,对非公募的基金会慈善支出、管理支出限额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那是维持慈善组织的标准,违反将而本文件规定的上述比例是税前扣除资格的标准,比189号文更严格,即:社会组织要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其慈善支出与管理费支出要求更高。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解读: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财政、税务三部门确认和公布名单,其依据是“本公告”。

疫情防控下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疫情防控下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税政解析41一场突如其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态势严峻,牵动着14亿国人的心。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红十字会、基金会、医院、患者等履行社会责任以予实物和现金捐赠。

国家对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则是指境外、境内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捐赠,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

疫情防控下企业的各项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怎样实际操作呢?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申报事项,尽享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尽量降低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笔者现将企业捐赠支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政策归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企业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 、 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取得 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 从
规定的企 业根 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 或其 直 接 转包的企 业为境 外提供 本 通知附件规 定的信息技术 外包服 务
( ) I 、技术 性业 务流 程外包 服务 (P )或技 术性 知识 流程外 TO BO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 步规范公益性 捐赠 税前扣除政 策, 加强税收征管 , 根 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 据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 益性 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 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 不得税 前扣除。
( 税 [OO4 财 2 L]S号 ;00年 7月 2 E) 21 11
二、在财税 【0810号 文件下 发之前已经获得 公益性 捐赠 2 01 6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 定的条 件和程 序重新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商 务部
关 于示 范城 市 离岸服 务外 包 业务 免征 营业税 的
列市财政 、税务和 民政部 门每 年分别联 合公布 名单。名单应当包 括当年继续获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 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 进 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 进行税前扣除。 四、 08 1 日 20 年 月1 以后成立的基金A' 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捐赠 I 生 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I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琮。 五、对于通过 公益性 社会团体发 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企 业 或个 人应提 供省级 以上 ( 含省级 )财政 部门印制并加盖接 受捐赠 单位印章的公益性 捐赠 票据,或加盖 接受捐赠单 位印章的 ( 税 ( 非 收入 一般缴款书 收据 联, 可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方 对于通过公益 陛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 陛捐赠支出 主管税务机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1.去年我们企业给一个公益社会组织捐了一笔现金,现在2022年结算。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如果你企业的捐赠支出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计算扣除。

2.我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同时有两笔公益捐赠支出,一笔是2021年结转的,一笔是2022年的。

在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如何扣除?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额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我们企业打算向本市的一个公益组织进行公益捐赠。

如何确认该组织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本市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企业所得税栏目。

4.我是本市的一个公益性群众组织,打算接受一批企业捐赠的教学设备。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政策法规2021年第2期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O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确认2020年度一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

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1年2月4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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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

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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