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怎么进行

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怎么进行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对公益性捐赠未必都免税,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1)公益性捐赠的条件限制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要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公益性捐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可能得到全额免税,否则便应全额或部分缴纳税款。
首先,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
其次,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
再次,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可据实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向特定文化艺术等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
最后,捐赠所免的是所得税,对于这些物资应该缴纳的,税法并没有规定予以免征。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扣除的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其中,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是指依法登记并主要从事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其全年收入的30%。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申报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列入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并在申报表中予以填报。
四、注意事项。
在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捐赠对象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2.保留捐赠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3.严格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不得超过30%的全年收入。
五、结语。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设立,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扣除标准和申报程序,合理合法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强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为我国的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要有什么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要有什么条件【问题】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解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此,民政部⽇前专门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民发[2009]100号),明确相关认定规定。
《指引》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项到第(⼋)项规定的条件;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数额;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政处罚;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于公益活动的⽀出,不低于上年总收⼊的70%和当年总⽀出的50%.此外,《指引》要求,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先对照申请条件进⾏⾃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并随表提交相关规定⽂件。
《指引》规定,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出明细表》,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出明细表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审计,应当遵循《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民政部明确,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
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
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审核确认。
县级慈善组织税前抵扣资格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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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例题

例题: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了一笔款项,假设该款项为100万元。
该企业202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万元。
1. 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但是,该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将该笔捐赠确认为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该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为80万元(假设该款项为货物,成本为80万元)。
同时,该企业会计核算的捐赠支出为100万元。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整项目=200+100-80+(100-100)=220万元。
2. 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20×25%=55万元。
3. 已缴纳税款及余额:
该企业在2020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万元,因此还需要缴纳的税款为55-20=35万元。
4. 会计处理:
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将捐赠款项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通过以上例题可以看出,企业在向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同时,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捐赠款项确认为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除了特殊的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利润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个年度税前扣除。
扣除的顺序是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到当年的部分,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
通过几个例子来理解例一: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5+3=8万元(上年结转本年的加上本年实际发生的)。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8=4万元,扣除标准大于实际可扣除的。
本年发生的5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并且上年结转的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
纳税调减3万元(3万元结转的部分在上一年实际发生时不允许扣除,做过纳税调增形成暂时性差异,本年可扣除时相应做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消除)。
例二: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1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
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15+3=18万元。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18=-6万元。
由于扣除标准小于实际可扣除的,只能按照扣除标准12万元扣除。
第四步用限额12万元,先扣除上年结转的3万元,同时做纳税调减3万元,可扣除限额剩余12-3=9万元。
本年发生的15万元可以扣除9万元,有6万元结转下期扣除。
纳税调增6万元,调增的6万元-调减的3万元=本期调增3万元。
PS:上面是教材的思路,我觉得有点复杂,可以直接用扣除标准与当年发生额比较,12-15=-3万元。
差额3万元是扣除标准小于当年发生额,当年的发生额中有3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万元。
结转下年扣除的余额=3(上年结转的)+3(本年不能扣除的)=6万元(由于先扣除结转上年再扣除本年,所以这6万元应该全部是本年结转下年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慈善救助基金会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发生
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政府给予了公益慈善机构和慈善个人税前扣除的
政策支持。
以下是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个人慈善捐赠
1、税前扣除限额
(1)实际捐赠额不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50%;
(2)实际捐赠额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收入的20%加上实
际捐赠超出20%的部分的50% 。
2、税前扣除对象
指对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位、医疗救助组织公益性奖学金及其他批准存续,并从事慈善救助和公益
事业的国内组织,向经批准的慈善等公益事业捐赠的捐款才可税前扣除。
二、企业慈善捐赠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税前
扣除50%的标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捐赠的对象也是指上述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
位等,还包括经国家认可的社会团体、民间社会组织等非营利组织等。
以上是有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一些情况,它们对慈善机构和慈
善个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也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
贡献。
希望大家都能多多投身公益事业,在行动中体恤弱势群体,实
践着慈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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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 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例3:[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39万元。
例4:[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还。
(三) 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允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做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此外,还有两个特别规定:1、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明确,个人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国麻风防治基金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此处,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
但个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扣除仅限于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一是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是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是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是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的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具体有以下十项:一是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是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是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四是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是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六是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七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是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是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2)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①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理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②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