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典型企业涉税数据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典型企业涉税数据采集表
及的则不填。
7.“污染治理设施原值”指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建造成本,按照污染治理设施投入使用时的固定资产原值填写。
8.“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指统计期间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所耗费的物料、电力、人员、设备折旧等各类费用。
9.“自动监测设施原值”指企业购置、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成本,按照该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时的固定资产原值填写。
10.“污染物监测成本”指统计期间企业为监测污染物排放所支付的相关成本,包括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人员、物资、电力、折旧等成本,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所支付的费用等。
11.“主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量”指企业排放大气、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中排放量最大的明细污染物的排放量,如“二氧化硫”。
12.本表中“资产总额”、“污染治理设施原值”、“自动监测设施原值”按所属季度末的时点值填写,其他指标填报所属季度的发生额。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样例)

14.“所在区划”: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15.“所在街乡”: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16.“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17.“经度”、“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例如:120度34分28秒。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位置
排放口地理坐标
排放
方式
排放
去向
许可证管控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经度
纬度
XX
XX市XX区(县、镇)XX路XX号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XX
XX
XX
XX
XX市XX区
XX
XX
XX
XX
XX
环保税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等表

单位: 地方税务局 采集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请核实)
是否是城乡 是否取得排 是否采用抽 污水集中处 纳税人环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 污许可证 纳税人环保 主要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副 样测算法计 理场所或生 联系人联系 别码) (请核实准确) (填“是” 联系人 类别 本编号 算 活垃圾集中 电话 或“否”) 处理场所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生产经营 场所地址
有效期起止排放口大类Fra bibliotek税源编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或 所在区划 噪声源名称
所在街乡
排放口(噪声 排放方式 源)位置
排放去向
许可证管 控要求
大气污染物 主管环保机关 环境保护主 排放口类别 代码 管部门名称
按系统登记的主管地税机 登记主体类 纳税人状态 关 型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附件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新增□变更□*纳税人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是□否□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否从事海洋工程是□否□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污染物类别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排污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有效期起止*排放口大类*税源编号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所在区划*所在街乡*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许可证管控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度纬度1授权声明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采集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申报人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经办人:填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填表说明: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至附表,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
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
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
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表

24.“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填写“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25.“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排放口信息确定。
15.“排放口税源编号”:纳税首次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包含各附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及噪声源税源编号。
16.“排放口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有《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的,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报。
颗粒物
30mg/m3
30mg/m3
标准值计算
2
——
氧化硫
100mg/m3
100mg/m3
标准值计算
3
——
氮氧化物
400mg/m3
400mg/m3
标准值计算
4
——
颗粒物
10mg/m3
10mg/m3
标准值计算
5
——
原料堆场
颗粒物
0.5mg/m3
0.5mg/m3
标准值计算
6
——
7
——
8
——
填表说明:
2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主管该纳税人的环保部门名称。
附表2-1
大气、水污染物涉税信息采集表
序号
*排放口大类
税源
编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名称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新增□变更□经办人:填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3.1至附表3.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
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
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
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
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详解及案例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详解及案例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信息采集。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写。
3.“应税污染物类别”:填写“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固体废物”。
4.“应税污染物名称”: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
5.“计税基数(产品产量或原料耗用量)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
6.“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7.“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
8.“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
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末端治理技术名称”填写。
9.“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
当“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为空时,排污系数等于产污系数。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附件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新增□变更□经办人:填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3.1至附表3.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
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
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
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
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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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经办人:填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
发生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时填报本表,列入本表填报范围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下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其变更信息。
本表包括四个附表,附表一为《大气、水污染物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二为《固体废物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三为《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附表四为《排污系数基础信息表》。
根据主要污染物类别填写附表一至附表三,采用排污系数法需填报附表四。
纳税人有多个排污许可证信息的,需要完整填报其所有的排污许可信息,排放口及排污许可证无法在单张纸质表填报的,可以按本表格式增加行数填报。
按次申报企业无需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2.表内打*的为必填项,其余全部为非必填项。
其中,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排放口信息栏次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报。
3.“纳税人名称”:按税务登记证件所记载纳税人的全称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5.“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单项选择项,分为是或否。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属于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四及所在省级环保部门制定的抽样测算法确定的,纳税人填报“是”。
6.“是否是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单项选择项,分为是或否。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纳税人填报“是”。
7.“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单项选择,勾选是或者否。
8.“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该纳税人的环保业务主要管理人员。
9.“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该纳税人的环保业务主要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10.“主要污染物类别”: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单选或多选。
11.“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
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的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
12.“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
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13.“有效期起止”: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时间;无《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
14.“排放口大类”:分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噪声三类。
15.“税源编号”:纳税首次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或噪声源信息赋予编号,包含各附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及噪声源税源编号。
16.“排放口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
有《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的,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报。
17.“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填入纳税人的废气、废水排放口或噪声源名称。
18.“所在区划”:填写废气、废水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划,应具体到县(旗、区)。
19.“所在街乡”:填写废气、废水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20.“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描述废气、废水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21.“经度”、“纬度”: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
有《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无《排污许可证的》的,可按排放口具体位置填写经度、纬度。
经度及维度填写格式为“度分秒”,例如:120度34分28秒。
22.“排放方式”: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
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不外排”、“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有《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方式填写;无《排污许可证》的,按照实际排放情况填写。
23.“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根据《污水排放去向代码表》填写: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地渗或蒸发地、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24.“许可证管控要求”: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
按照《排污许可证》填写“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设施和车间排放口”。
25.“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填写“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2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该纳税人的环保部门名称。
附件1-2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择了大气、水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
2.“排放口大类”:分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水污染物排放口两类。
3.“排放口税源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排放口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
有《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的,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报。
5.“排放口名称”:填入纳税人的排放口名称。
6.“污染物名称”:按《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7.“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有《排污许可证》的必填。
填写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水污染物按照日均排放浓度限值填写,大气污染物按照小时均值浓度限值填写。
8. “执行标准”:无《排污许可证》的,按照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标准名称和等级。
9.“标准浓度值”: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时,纳税人依据适用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填写,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
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在下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0.“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单项选择项,根据纳税人每一征收品目(污染物名称)填写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方法,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附件1-3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应税污染物类别为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采集。
2.“所在行政区划”:填写固体废物产生场所所在的行政区划,应具体到县(旗、区)。
3. “所在街道乡镇”:填写固体废物产生场所所在街道乡镇。
4.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固体废物产生场所的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名称。
5.“固体废物类别”:不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中的固体废物税目填写;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目的,该项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6.“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废物代码”: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
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
7.“固体废物描述”:描述固体废物的类型、来源、危害特性和主要化学成分,例如“工具生产中脱脂工艺产生的易燃废弃有机溶剂;含工业酒精和柴油”。
8.“设施编码”:可参考《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的编码要求填写;一个综合利用设施处理多种固体废物的,应逐行填写。
9.“设施名称”: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具体名称。
10.“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名称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代码”: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税目为“煤矸石”和“尾矿”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填写“煤矸石”和“尾矿”;税目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税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
11.“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来源”:根据来源分别填写内部产生、外部委托。
12.“综合利用产物”:填写综合利用实际产生的最终产物。
13.“综合利用方式”:可填写“金属材料回收”、“非金属材料回收”、“能量回收”和“其他方式”。
14.“综合利用能力”: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利用能力。
15.“设施编码”:可参考《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的编码要求填写;一个处置设施处置多种固体废物的,应逐行填写。
16.“设施名称”:填写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具体名称。
17.“处置固体废物名称或处置危险废物代码”:处置固体废物税目为“煤矸石”和“尾矿”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填写“煤矸石”和“尾矿”;税目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税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
18.“处置固体废物来源”:根据来源分别填写内部产生、外部委托。
19.“处置方式”:可填写“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
20.“处置能力”: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处置能力,焚烧应填写设计年焚烧量,填埋应填写设计总填埋量。
21.“设施编码”:可参考《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的编码要求填写;一处(个)场所(设施)贮存多种固体废物的,应逐行填写。
22.“场所(设施)名称”:贮存或堆存的场所(设施)的名称。
23.“场所(设施)基本情况”:描述场所(设施)的具体位置、类型、贮存方式等。
24.“贮存固体废物名称或贮存危险废物代码”:贮存固体废物税目为“煤矸石”和“尾矿”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填写“煤矸石”和“尾矿”;税目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税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
25.“贮存容量”:贮存或堆存的场所(设施)设计的最大贮存容量。
26.“类型”:填写“接受”或“委托”。
27.“拟接受或委托单位名称”:填写拟接受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服务的单位名称,或委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