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吉财会函〔2022〕1249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公开选聘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吉财会函〔2022〕1249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会计人才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预算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吉林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吉财会〔2022〕628号)有效落实,省财政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会计咨询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动我省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贡献力量;2.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承担相关会计咨询工作;3.在职并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和研究团队的支持,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1.在高校任职的,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会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或丰富研究成果。
2.在企业任职的,应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具备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具有会计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
3.在行政事业单位任职的,应长期从事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法规制度有深入研究,具有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原则上应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取得会计、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任职的,应长期从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研究、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具有注册会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企业或政府会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三)优先条件在基本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咨询专家拟从以下领域或人选中优先选聘:1.曾担任我省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并能较好履职者或者近年来积极参与省财政厅相关会计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者(如参与公益讲堂、职称评审等工作);2.全国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3.在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领域研究成果显著或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财办会[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财办会[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我部拟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由我部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国资委、证监会领导同志担任。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志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控制体系建设贡献力量的咨询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2.按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3.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4.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发布时间:2011-07-081949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立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设为会计制度司,由该机构承担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的任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图1)公布《中央金库条例》,其后财政部制订《施行细则》。
金库会计制度是新中国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颁行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1950年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会议讨论并于会后试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首次为国家财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确立了体系完整的统一规范。
1951年6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
经两年工作,查清固定资产原值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
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内容。
1978年9月,国务院修改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及其具体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197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并开始办公。
1979年,我国恢复招收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0年1月8日,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会长王丙乾,秘书长杨纪琬。
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此系新中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81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厦门大学和上海财经学院设立首批会计学专业的博士点,批准葛家澍、娄尔行教授为博士生导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23•【文号】财会[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2]3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部分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和试点。
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有关上市公司、咨询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
经会签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现予印发。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9家公司实施。
同时,财政部、证监会又选择了200多家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
实施一年总体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为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顺利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解释如下:1.如何把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性与指导性的关系?答:在实施试点中,一些企业反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是否需要逐条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具有强制性,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财政部内部控制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0)控制环境类指引 (1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11)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1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2 号——发展战略 (14)第一章总则 (14)第二章发展战略的制定 (14)第三章发展战略的实施 (1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3 号——人力资源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18)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1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二章安全生产 (22)第三章产品质量 (23)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23)第五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2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5 号——企业文化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建设 (26)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27)控制活动类指引 (2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 (29)第一章总则 (29)第二章筹资 (30)第三章投资 (32)第四章营运 (3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 (36)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购买 (37)第三章付款 (3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存货 (42)第三章固定资产 (44)第四章无形资产 (4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 (47)第一章总则 (47)第三章收款 (4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0 号——研究与开发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立项与研究 (50)第三章开发与保护 (5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1 号——工程项目 (53)第一章总则 (53)第二章工程立项 (54)第三章工程招标 (55)第四章工程造价 (57)第五章工程建设 (58)第六章工程验收 (5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 (61)第一章总则 (61)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62)第三章执行与监控 (6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3 号——业务外包 (66)第一章总则 (66)第二章承包方选择 (67)第三章业务外包实施 (6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 (70)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71)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73)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73)控制手段类指引 (7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5 号——全面预算 (75)第一章总则 (75)第二章预算编制 (76)第三章预算执行 (77)第四章预算考核 (7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 (80)第一章总则 (80)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81)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8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7 号——内部信息传递 (85)第一章总则 (85)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 (86)第三章内部报告的使用 (8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信息系统 (88)第一章总则 (88)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开发 (89)第三章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90)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92)第一章总则 (92)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93)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94)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95)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7)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99)第一章总则 (99)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100)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 (101)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 (103)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104)第六章出具审计报告 (105)第七章记录审计工作 (109)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109)1.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09)2.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1)3. 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2)4. 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4)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文件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财会〔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企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充分发挥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在我市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行业管理水平,更好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公开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一、会计咨询专家类别会计咨询专家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类、管理会计类、会计信息化类等5个类别。
二、聘任条件会计咨询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会计事业,愿意为推进会计制度体系建设贡献力量;2、身体健康,熟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3、得到所在单位支持,能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1、会计理论界专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向的教学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影响;2、政府及监管部门专家,长期在政府及监管部门从事财务会计、预算、绩效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化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位;3、企事业单位专家,长期从事单位的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会计相关工作,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历和会计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在本单位担任分管财务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4、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具有注册会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等类似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长期从事会计咨询、内部控制咨询、管理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且在本单位担任相关项目主要负责人。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财会[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审计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控制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控制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ba39d85022aaea998f0f0b.png)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22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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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
通知
【标 签】咨询专家,公开选聘,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办会﹝2006﹞6号
【发文日期】2006-06-20
【实施时间】2006-06-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内审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我部拟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由我部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国资委、证监会领导同志担任。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志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控制体系建设贡献力量的咨询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
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4.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二、聘任条件
1.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负责人,主持设计、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从事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业务5年以上的经验。
3.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财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不能申请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
三、选聘程序
(一)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申请者,请按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于7月25日前将材料报我部会计司。
原则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数不超过4人(中央管理企业申请者除外),且要充分考虑不同性质单位人员的构成比例。
(三)财政部审定。
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
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财政部会计司)颁发聘书。
聘期初定为两年,可续聘。
联系人:王宏 王晶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010—68552552 010—6855255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