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管理,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药饮片产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等加工制成的用于中药调剂、制剂的药物。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药饮片生产依法实行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初审。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审批。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生产。

第六条申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中医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厂房、储存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中药饮片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仪器及设备;

(四)具有保证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

(二)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三)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

(四)拟建规模、生产品种和加工方法;

(五)工艺流程及技术来源;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目录;

(七)企业占地面积、总平面布置图和生产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的影印件及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计划;

(九)建设地址的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在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

第九条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专用设备和生产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生产范围中单独标明。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生产。

第十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达到国家或者省级中药饮片标准的质量要求。

没有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企业质量标准须报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通过GMP认证,到期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中药饮片。

第十一条委托生产有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的,委托方必须持有生产中药饮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持有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者是医疗机构,受托方必须持有生产中药饮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都应当在中药饮片包装上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中没有中药饮片的药品生产企业,只能从事国家或者省级中药饮片标准所规定的不需炮灸品种的净制和切制加工,所需炮灸中药饮片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成品必须定量分装,直接进入销售、使用的,分装规格不得超过每袋3公斤;但销售给生产企业的除外。

中药饮片包装标签应当注明:品名、产地、规格、数量、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质量合格标

志、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除外)。

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药包装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中药饮片包装规定。

中药饮片包装规定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其炮制方法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者省级中药饮片标准。

未经检验和无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使用。

第十五条中药饮片将逐步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经营范围未包含中药饮片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中药饮片。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中药饮片,必须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者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不得采购散装饮片,不得擅自加工。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中药饮片,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其仓库设施、设备以及进货、验收、出库、运输等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饮片抽样检验件数应达到总进货件数的规定比例。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不得采购散装饮片,不得擅自加工。

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其仓库设施以及进货、验收、储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其仓库设施以及进货、验收、陈列、储存,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印制用于分装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不得擅自分装中药饮片。

第十九条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按照《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百度文库)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目录 (一)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 (二)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三)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四)中药质量的控制与监测措施 (五)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 (六)中药饮片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七)中药饮片保管储存管理制度 (八)中药饮片调剂管理制度 (九)中药饮片调剂标准操作规程 (十)煎药室管理规范 (十一)煎药室操作规范 (十二)煎药室工作制度 (十三)煎药室设备标准化操作程序 (十四)中药急煎制度 (十五)煎药室质量控制监测制度 (十六)煎药质量控制措施 (十七)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一)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 一、为科学、规范地管理本院的中药饮片,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全院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监督体系,各临床相关科室有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质量。 四、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医院职工及患者,如果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权直接向医院领导或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和打击报复。 五、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对领取和存放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以防发生变质失效。 六、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供应工作。药剂科应严格遵守与中药饮片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七、做好饮片购销的资质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中药饮片。 八、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中药饮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九、中药饮片库房应具备与中药饮片性质相适应的存储设备、设施,如冷藏、防冻、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等。 十、中药饮片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近期先用、远期后用的原则,严格按效期管理中药饮片,防止过期失效。 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煎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中药饮片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工作。 (二)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云南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建议-云南科协学术年会

云南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建议 云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赵世坤 一、云南气候区划与药用植物资源分布 云南药用植物资源丰富,据全省中药资源普查,药用植物有315科1841属6157种,药用植物种类居全国第一。按云南地形气候环境,其主要药用植物分布情况如下。 (一)滇西北和滇东北为主的寒温带和中温带 野生药材资源主要有冬虫夏草、川贝母、云黄连、胡黄连、大黄、天麻、黄精、珠子参、玉竹、猪苓、重楼、山珠、半夏、天南星、羌活、茯苓、天冬、三分三等〔5〕;家种药材主要有云木香、秦艽、桔梗、当归、附子、人参、西洋参等品种。是云木香、云黄连、秦艽、当归、人参属植物最适宜种植区。是我省地道中药材云木香、云黄连、当归等的主产区,如云木香以色黄白,质坚实、味香浓,油气足、不空心而颇负盛誉,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到现在每年都有上千吨优质云木香调往全国。1979年和1983年丽江拉美容高山药材试验场在国家有关单位的帮助下曾引种人参和西洋参成功,西洋参质量与进口药材一致,1990年卫生部批准可与进口西洋参同等供药用〔6〕。形成规模种植的药材有云木香、秦艽、当归、桔梗、附子、茯苓、天麻、人参、大黄等品种。草乌、附子由于种植技术基本成熟,商品质量和市场价格较好,近年来种植面积及产量在逐年增加,秦艽、云木香、当归、桔梗等品种种植面积则随着市场价格的起伏而波动。

(二)滇西北和滇东北高原为主的南温带 主要野生药材资源有天麻、雪上一支蒿、半夏、鱼腥草、茯苓、龙胆草、淫羊藿、重楼、玉竹、何首乌、川楝子、金荞麦、杜仲、黄柏、厚朴等。区内天麻和茯苓种植具有较长的历史。彝良、镇雄等地天麻种植已是当地的主要特色产业,每年都有大量优质天麻销往全国各地。区域内还种植半夏、雪上一支蒿、黄柏、厚朴、杜仲等药材品种。 (三)滇西中山、滇中高原盆地、滇东北为主的北亚热带 野生药材主要有贝母、珠子参、雪茶、雪莲花、天麻、山药、红花、川芎、猪苓、重楼、茯苓、大理藜芦、金荞麦、续断、木瓜、乌梅、天南星、防风、龙胆草、黄芩、滇丹参、草乌、半夏等。但存在开发利用较早,资源下降严重等问题。在中药材种植方面,巍山的红花、弥渡的山药,楚雄的薄荷,姚安的茯苓,曲靖、昭通的半夏,鹤庆的当归都曾是云南的优质地道药材;华坪的附片也曾经非常有名。但红花、山药、乌梅、木瓜、薄荷受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姚安茯苓种植受国家林业政策限制,附片受采收炮制技术影响,生产几经反复,种植生产未能持续;除红花、木瓜、乌梅等品种还有一定的规模化种植发展外,其余品种已退出市场。 (四)滇东南岩溶山原为主的中亚热带 主要野生中草药资源有黄草、金银花、灯盏花、龙胆草、滇丹参、仙茅、吴芋、马钱子、青叶胆、大黄藤、通关藤、马钱子、马槟榔、何首乌、半夏等。区域内的文山、砚山、邱北、广南等县适宜种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依法经营,做好处方药的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和销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2、依据:引用标准及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范围:适用于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的全过程。 4、职责:处方调剂员、药师、执业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处方审核: 5.1.1人员要求:处方审核人员要由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担任,西药师不得审核中药处方。 5.1.2审核内容:处方审核人员接到处方后对处方进行审核,首先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其次要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以及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5.1.3处方拒收:处方审核人员对项目不齐或字迹辨认不清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对用量、用法不准确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对处方所列药品本店没有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换其他药品。 5.2处方调配: 5.2.1处方审核合格的,处方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并将处方交调配人员进行调配;调配人员依照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配过程中如有疑问,调配人员立即向处方审核人员咨询。 5.2.2调配处方时应认真、细致、准确,同时要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诊断证明。 5.3处方复核: 5.3.1调配人员调配完成后,在处方上签全名,将处方与药品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品逐一进行复核。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处方审核人员立即告知调配人员予以更正。复核无误的,在处方上签字并交还调配人员发药。 5.3.2调配人员发药的同时,向顾客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并将留存处方,按月进行装订。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是发挥中医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树立饮片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保管、调剂等各环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凡从事医疗机构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采购、质检、验收、炮制、保管、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医药院校毕业或受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由本机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实行药剂科主任、饮片质量监督员、饮片质量验收员、调剂室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三级医院必须有1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医院必须有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中药士或相当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饮片质量监

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和管理规范

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和管理规范 一、处方书写 1、中草药处方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2、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3、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5、对饮片的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7、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8、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9、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慢服、顿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0、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中药饮片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贵重药品管理办法》对毒性药品和贵重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饮片使用的合理性。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中药饮片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最新整理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制度.docx

最新整理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中药材经炮制成一定规格供中医临床配方使用的制成品。 生产中药制剂用中药饮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中药饮片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申请注册的中药饮片,应当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目录品种的质量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订并发布。

第六条中药饮片的注册申请,包括生产注册申请和补充申请。 第二章生产注册申请 第七条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范围必须具有中药饮片。 第八条生产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饮片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相关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后,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及行政审批工作。行政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中药饮片注册批件》的形式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中药饮片生产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 Y+8位数字。 行政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时限延长超过10个工作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补充申请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本院的中药饮片,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全院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监督体系,各临床相关科室有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质量。 三、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医院职工及患者,如果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权直接向医院领导或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和打击报复。 四、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对领取和存放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以防发生变质失效。 五、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供应工作。药剂科应严格遵守《中药饮片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六、制定和规范中药饮片购进工作程序,好饮片购销的资质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中药饮片。 七、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中药饮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八、中药饮片库房应具备与中药饮片性质相适应的存储设备、设

施,如冷藏、防冻、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等。 九、中药饮片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近期先用、远期后用的原则,严格按效期管理中药饮片,防止过期失效。 十、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煎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中药饮片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工作。

云南省主产中药材分析

一、“云药之乡” 一样打造云药产业”的加快发展规划,有关专家花了近两年多的时间进行艰苦调查,现已查明,云南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完全可以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药材之乡”。云南所拥有的中草药资源已经达到了6559种,居全国首位,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云南野生植物药材蕴藏量为9亿多公斤,其中达到100万公斤以上的有96种,10万至100万公斤的有191种,家种植物药材达145种,年产量达2200多万公斤,动物药材(藏)量达44万公斤。如此丰富和宝贵的药物资源,已为云南开发创新药物,形成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品种,增强云南中草药现代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走向世界奠定了极为有利的基础。 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特别是在东南亚10国,每年药品市场的需求量价值总额已达80亿美元。仅新加坡每年从中国进口的中药材就达2万吨,价值6000万美元;印尼每年来自中国的中草药销售额高达1100万美元。与云南毗邻的东盟国家,已成为世界中草药潜力巨大的市场。为此,商务部已把推动中医药出口工作列为全国出口的重点,将从政策扶持和措施促进上给予大力支持。 3政策扶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云药产业的发展,目前,正在全面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云南组织实施的总投资为31.4亿元人民币、经科技部批准的国家云南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即“56541”工程)已全面启动。在2005年底结束时,云南省将建设起5个GAP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创建出6个中药研发中心;开发出5个中成药系列产品;建成昆明、文山、楚雄和大理4个医药工业园。建立起一个覆盖国内外的中药营销网络。 二、《药材资源》 资源概述 云南素有“动植物王国”之称。据调查统计,全省有药用植物4,758种,药用动物260种,矿物药32种,共计5,050种。云南省自然条件具有明显的立体型特征,动、植物垂直差异十分明显。因此,全省药材资源分为高寒层、中暖层、低热层三个层次。由于东西热量条件和寒潮入侵强度不同,各层东西海拔指针有一定差异。以北部南华的大百草岭~中部景东~南部金平以东的哀牢山脉为界。分为东西两部分。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管理,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药饮片产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等加工制成的用于中药调剂、制剂的药物。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药饮片生产依法实行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初审。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审批。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生产。 第六条申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中医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厂房、储存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中药饮片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仪器及设备; (四)具有保证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 (二)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规定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 核对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 (1)逐项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接到处方和调配药品后,认真执行“四查十对”,确认无误后,向取药人详细交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对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等情况,要向顾客说明情况,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2、中药饮片调配 (1)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2)中药调剂员根据处方内容逐项调配,对配方中需炮制的饮片,按照处方给付,不得随意改变; (2)称量时使用减重法分药,不得手抓估药; (3)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 (4)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冲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放入群药包内,并向顾客交代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复核员复核。 3、中药饮片核对 (1)中药处方调配好以后,应有专人复核校对。一校有无药味遗漏或取错;二校药物分量是否正确;三校依方炮制是否符合;四校有无相反、相畏

药品;五校剧毒药量是否超剂量;六校先煎、包煎、后下、另服、冲服、烊化等是否另包和注明。 (2)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填好药品销售记录,留存处方或其复印件,至少保留5年。 4、发药 (1)发药时认真校对患者姓名、取药凭证和汤剂贴数,向患者讲清用法、用量、用药或饮食禁忌,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2)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为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体现中药治病特色,发扬祖国传统医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医疗机构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中药饮片。 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检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中药报告书》复印件。 4、购进蒙药、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批准文号。 6、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以及数量的核对,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现象或票货不符的,有权拒收,不得入库。 7、中药饮片出库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饮片一律不得出库。 8、在库中药饮片应定期进行养护,根据药品特性及季节变化特点,采取干燥、降氧、熏蒸、除湿等方法进行养护。 9、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10、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中药饮片采购制度及流程

1、采购中药饮片必须严格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2、药房人员根据库存与临床用药情况提出采购计划,采购员根据药房人员提出计划拟定采购计划,报药剂科负责人审核后交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员从已备案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3、购进中药饮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合格的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降低中药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4、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供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首营企业还必须与原件对照,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以及产品所属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SP证书》、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原印章,审查合格后归档保存以备查。 5、每年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药品采购合同”和“廉政协议”,供应单位保证所供药品是合法,质量合格的药品。 6、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中药饮片包装上应有生产企业、品名、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每批中药饮片还需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7、中药饮片的购进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择、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药品购进时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做到供应及时,合理使用。 8、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9、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10、每年应当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11、采购流程: 药房人员提出计划采购员拟定采购计划科主任审查院长审批采购员按批准采购。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医院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是确保医院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是发挥中医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 三、对中药材和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保管、调剂等各环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四、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采购、质检、验收、炮制、保管、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医药院校毕业或受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五、中药饮片质量由院长全面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医院中药药事管理与中药药物治疗委员会实施,药械科具体落实。 六、应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饮片质量监督员,对医院使用的饮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检查记录,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的饮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七、对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验收,应选派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对中

药材、饮片质量具备鉴别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验收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药炮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二章采购 一、采购中药饮片,必须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由中药房提出购药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采购人员方能采购。 二、采购中药饮片,必须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从持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购进。 三、采购中药材和饮片,应以保证药品质量为购进原则,不得以经营单位让利为购进原则,严禁采购人员拿回扣和擅自提高中药材和饮片收购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 四、对中药饮片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发货票及印章”、“法人证明”要留有复印件,并对购进的中药饮片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价格、数量和采购、验收人员以及采购、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备查。 五、采购中药材和饮片时应认真检查和核对药品供货单位、药品名称、产地、等级、规格、数量、价格,注意品种的真伪、优劣、炮制是否规范,不合格的不得购入。

云南省中药材收购合同

云南省中药材收购合同 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交货时间及数量 价格/保护价: 第二条质量要求: 第三条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种苗价格为元/株,合计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收购保证金:乙方(□是/□)否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种植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六条交货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交货或乙方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日内书面 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 第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条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全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

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及细则

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 及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中药饮片处方管理,规范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院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中药饮片处方的专项点评工作,每月开展一次中药饮片处方点评。中药饮片处方应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二、处方的点评及实施细则: ﹙一﹚处方点评数量 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的抽查率应不少于中药饮片总处方量的0.5﹪,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不足100张的全部点评;病房﹙区﹚中药饮片处方抽查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5﹪,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应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全部点评。 (二)处方书写 1、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应以中医理论为指导,遵循辨证论治和方剂配伍原则。中药饮片处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各地区有关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进行开具和书写。 2、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药饮片。

3、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应书写完整,处方书写应规范、字迹清晰,医师签名、签章应与留样一致。 3、中药饮片处方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4、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5、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6、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7、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8、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9、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10、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11、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2、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

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存、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第十条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

云南省中药材收购合同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云南省中药材收购合同 种养方(甲方):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

中药饮片管理守则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本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3.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要求 1.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领导主管,中药房组长具体负责。 2.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三章采购 1.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采购中药饮片,由中药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药库采购人员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医院指定的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2.医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 3.医院选择采购中药饮片单位,必须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4.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四章验收 1.中药库保管人员对所购的中药饮片,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药房。 2.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章保管和贮存 1.根据医院的使用量的需求,中药饮片在中药房存放,药房必须具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2.中药饮片出入药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售出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4.湿温度登记专人负责,每日纪录。温湿度超出正常范围,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根据饮片的特性进行管理和保养。含挥发油类的药品要做到通风,并在干燥处储存。含鞣质类.糖类药品,应定期检查,以防糖化、霉变。含淀粉类药品,应定期晾晒,防止虫蛀。全草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试题及答案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试题 部门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5分,共60分) 1、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加工制成的用于中药________、________的药物。 2、中药饮片生产依法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 3、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应当符合国家________规定,并有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在____________中单独 标明。未经批准的,不得________生产。 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通过________认证,到期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 得继续生产_____________。 5、中药饮片成品必须________分装,直接进入________、________的,分装规格不得超过每 袋______公斤;但销售给________企业的除外。 6、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___________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 7、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中药饮片,应划分________称取专库(区),其仓库________、________以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其仓库设施以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其仓库设施以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0、本办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2分,共10分) 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达到国家或者省 级中药饮片标准的质量要求。() 2、未经检验和无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可酌情销售、使用。() 3、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印制用于分装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 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中药饮片,可自行加工中药饮片。() 5、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其炮制方法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者省级中药饮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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