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疫苗的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疫苗的采购管理1. 疫苗的采购需经过严格的招标程序,采购程序的具体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2. 在疫苗的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的疫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采购的疫苗应具备完整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以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疫苗的采购应满足实际需求,不得囤积和浪费疫苗资源。
5. 采购的疫苗应储存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冷链设备中,确保疫苗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章疫苗的储存管理1. 疫苗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疫苗在整个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疫苗的储存环境应满足温度、湿度、光线等方面的要求,防止疫苗的变质和失效。
3. 疫苗的储存期限和使用期限应做到科学合理,确保疫苗在使用前仍然具备有效性。
4. 疫苗的储存区域应做好标识和分区,确保不同类别的疫苗储存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5. 所有储存疫苗的冰箱和冰柜等设备应设立温度记录,定期检查和校准设备,确保温度的准确性。
第四章疫苗的运输管理1. 疫苗的运输应由专业的物流公司负责,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疫苗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疫苗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湿度的要求。
3. 疫苗的运输过程中应做好疫苗的标识和记录,确保疫苗的来源和去向可追踪。
4. 疫苗的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卫生和温度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疫苗的接种管理1. 疫苗的接种应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负责,确保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接种疫苗前,应对接种对象进行全面的体检,确保接种对象的身体状况符合接种要求。
3. 接种疫苗时,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疫苗接种的真实性和可追踪性。
4. 接种疫苗后,应对接种对象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和评估,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对于接种疫苗后出现的异常反应和不良事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安全。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制度一、疫苗的领取1.1 疫苗的领取原则(1)根据疫苗的种类、批号、计划接种人群以及存货情况等因素,逐级派发疫苗;(2)疫苗需经过经办单位、接收单位双方确认并签字接收方可领用;(3)各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接种计划进行领用,如有特殊情况需领取超过计划数量,必须注明原因,并报疾控中心核查。
1.2 疫苗的领取流程(1)疫苗领用申请:各接种单位按疫苗接种计划和实际情况申请领用疫苗;(2)疫苗审核签字:经办单位按照疫苗的种类、批号、接种人群等情况进行疫苗的审核,并签字确认;(3)领用确认签字:接收单位在实际领取疫苗时,确认领用数量及疫苗的规格等,签字确认并领用。
二、疫苗的登记2.1 疫苗的登记原则(1)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的档案,对疫苗进行详细登记,并做好相关记录;(2)疫苗的登记应记录疫苗的种类、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接种人员等相关信息。
2.2 疫苗的登记内容(1)基本信息:疫苗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2)接种记录:接种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接种地点、接种日期等相关信息;(3)剂次信息:各接种单位应对接种人员的接种剂次进行登记,记录每个接种人员接种的剂次信息。
三、疫苗的验收3.1 疫苗的验收原则(1)对疫苗进行质量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才能验收;(2)在疫苗接收时,应当对其批号、种类等信息进行确认、验收,并记录在疫苗接收报告中。
3.2 疫苗的验收流程(1)检查疫苗的包装:对疫苗的实物包装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才能继续验收;(2)检查疫苗质量:采用专业设备对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才能继续验收;(3)疫苗批号验收:对疫苗的批号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4)疫苗种类确认:确认疫苗标识符合种类要求,方可验收。
四、疫苗的存储4.1 疫苗的存储原则(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疫苗进行存储,并确保疫苗的安全、稳定及有效性,防止疫苗质量下降;(2)疫苗应存放在专用冰箱中,根据不同疫苗种类对温度和湿度进行监测和调整,严格遵守疫苗的有效期要求。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疫苗的使用管理,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提高疫苗接种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疫苗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
疫苗接种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等。
第三条疫苗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优先安全、科学评估、信息公开、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疫苗接种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疫苗使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疫苗储存管理第六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疫苗储存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疫苗储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保证疫苗的质量和稳定性。
疫苗储存设施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人,负责疫苗的储存、调配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疫苗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疫苗说明书中的要求,保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疫苗的储存温度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确保温度的稳定性和合格性。
第十条疫苗的储存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与其他物品污染接触。
第十一条疫苗的储存过程中应当进行相应的台账记录,包括疫苗的进货、调拨、退货和报废等情况。
第十二条疫苗的储存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储存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疫苗接种管理第十三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种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疫苗接种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保证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疫苗接种设施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人,负责接种工作的安排、组织和监督。
第十五条疫苗接种前,接种单位应当向接种对象提供相关的知情告知,包括疫苗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六条疫苗接种前,接种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确保接种对象的适应症和接种条件。
第十七条疫苗接种过程中,接种单位应当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保留相关的接种证明和疫苗批号等信息。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院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我院目前尚未使用二类疫苗。
第二条各岗位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第三条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
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
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
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
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
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
药剂科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为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的及时接种,产房接种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乙肝疫苗,药剂科应依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
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药房在接收一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本院不得直接从疾控中心以外的单位或厂家直接购入或接收疫苗。
第九条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领取下发数。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院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我院目前尚未使用二类疫苗。
第二条各岗位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第三条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
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
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
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
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药剂科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为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的及时接种,产房接种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乙肝疫苗,药剂科应依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
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药房在接收一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第八条本院不得直接从疾控中心以外的单位或厂家直接购入或接收疫苗。
第九条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领取下发数.第十条疫苗的贮存、运输要严格按温度要求进行,防止疫苗的温度暴露。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每年应根据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辖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二、专人负责疫苗储存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
四、领发登记要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及消耗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五、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六、疫苗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使用,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七、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八、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九、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十、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疫苗的生产、运输、储存、分发和接种等环节所建立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疫苗的正常供应和合理使用,并保护接种人的健康和安全。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生产管理: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包括对生产设施、设备、人员和工艺的审查和认证,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疫苗生产符合标准和规范。
2. 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疫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防止疫苗的变质和失效。
3. 分发管理:建立完善的疫苗分发流程,确保疫苗正确分发给各个接种单位或医疗机构,防止疫苗流失和滞留。
4. 接种管理:建立疫苗接种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接种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及时追踪接种效果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疫苗管理工作,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供应和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疫苗管理工作人员,包括领导、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
二、疫苗领取1. 疫苗领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疫苗的来源合法、可靠。
2. 疫苗领取应由专人负责,领取人员必须核实疫苗的品名、规格、数量和有效期,并在领取时填写领取登记表。
3. 疫苗领取后应立即进行检查,确认疫苗的完整性和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 领取的疫苗应及时送至指定的存储地点,并由保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存储。
三、疫苗登记1. 疫苗登记应包括疫苗的基本信息、领取信息、存储信息等内容。
2. 登记信息应详细准确,包括疫苗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有效期、批号等信息。
3. 疫苗登记表应由专人负责填写,填写人员必须核实疫苗的相关信息。
四、疫苗验收1. 疫苗验收应由专人负责,验收人员必须核实疫苗的品名、规格、数量和有效期,并在验收时填写验收登记表。
2. 疫苗验收后应立即进行检查,确认疫苗的完整性和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 如发现疫苗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五、疫苗存储1. 疫苗存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温度、湿度和光照等要求。
2. 存储地点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日晒、雨淋和腐蚀性物质等。
3. 存储设备和器具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 存储区域应划定并标识清楚,不同种类的疫苗应分开存储,防止混用和交叉污染。
六、疫苗使用管理1. 疫苗使用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人员必须核实疫苗的品名、规格、有效期和批号,并在使用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2. 疫苗使用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接种方法、接种部位、接种时间等。
3. 疫苗使用后应立即进行记录,包括接种人员的基本信息、接种疫苗的情况等。
4. 如发现疫苗使用存在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疫苗管理制度(最新5篇)

疫苗管理制度(最新5篇)疫苗管理制度篇一一、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
二、每月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量计划,并上报。
三、免疫规划用疫苗进货渠道正常,符合规定。
四、疫苗领发账目正规齐全,账、苗相符。
五、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要求。
六、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七、原则上接种门诊可供一定时间内使用的疫苗贮存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八、疫苗报废需经报告批准。
九、接种实施时严格核对接种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疫苗管理制度篇二第一总章则第一条目的确动明疫苗冷库物各岗位职,高责效、率标准高完成库各冷工作项使,冷库管理做到有章可依。
第二适用条围范物疫苗动库冷区域内所有的动物苗、冰箱、冰疫柜、物疫动苗进出清、洁,以本及部工作门所有干部职工。
的第二章岗位、责及流程职第三接收员岗条职位责1、负责库冷域区的内所有、事人物、财产、统一的工分和理,并管此承对主担责要;任2、负对进责出冷库、动物的苗数疫字行进审核并对,字数准的性负确;责3、负所有责、出冷进的动库疫苗物数的据汇总作,工对并据数真实的和性准确负责;性4、对下级门反馈的异常问部题及时做,出理;处5、负责接收需入要的库动疫物,苗对并物疫动苗品、数量、种格规行验进;证6、负填写责物动苗入库台帐疫。
第四发货员岗条职位责1、负合理组织责发次货,序依次开《动具疫物出苗单库》2、负责工区域内的财产管作理对所有,从库进冷出、流动的资性产进统行管一理;3、发放对动物苗疫字数准确的和性真性负责实,承担因工作失误造并的成切损失一;4、负责做好存库日报,数表字确准误。
无第五库管员岗条职位责1、责保持负库整貌、动物洁苗疫放存规、范物疫苗动标识更新确保动,疫物先苗先出进;2、负进、出责动物库苗疫“的品种、规格生产、期日动物、疫质苗”量的关验把,证对物动苗的疫数承字担主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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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使用管理制度1 疫苗分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1.1 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 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疫苗使用规定2.1 第一类疫苗2.1.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儿童常规接种疫苗和重点人群接种疫苗。
2.1.1.1 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IPV)、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OPV)、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乙脑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C)。
2.1.1.2 重点人群接种疫苗包括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EHF);发生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应急接种的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炭疽疫苗,Anth)和钩端螺旋体疫苗(钩体疫苗,Lep)。
2.1.2 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辖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疫苗的使用原则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2.1.3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在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疫苗的使用原则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
2.1.4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对象、接种剂次及间隔、起始月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和剂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免疫程序执行。
2.1.5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同时接种原则2.1.5.1 不同疫苗同时接种: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
除非特别说明,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2.1.5.2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进行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脊灰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减毒和灭活)未同时接种,对接种时间间隔不做限制。
2.1.5.3 如果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
2.1.6 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建议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2.1.7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2.1.7.1 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1.7.2 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2.1.7.3 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
疫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2.2 第二类疫苗2.2.1根据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或国家、省级发布的接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或疫苗使用说明书接种第二类疫苗。
2.2.2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愿自费选择第二类疫苗。
2.2.3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在接种时间上有冲突的,原则上应优先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于预防紧急疾病风险的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如狂犬病疫苗、黄热病疫苗或其他需应急接种的疫苗,可优先接种。
3 疫苗的计划和供应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计划、分发和管理工作。
3.1 第一类疫苗计划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本地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计划。
3.1.1 制定计划的依据3.1.1.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3.1.1.2 本地区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数,以及人口流动情况。
3.1.1.3 本地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水平及疫情预测、人群免疫状况以及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安排。
3.1.1.4 结合上年度疫苗库存量和本年度疫苗使用情况,预计本年底疫苗库存量。
3.1.1.5 疫苗损耗系数:根据接种服务形式、接种周期、疫苗规格大小等确定。
疫苗损耗系数=疫苗使用剂次数÷疫苗实际接种剂次数疫苗损耗系数参考标准:单人份疫苗1.05,2人份疫苗1.2,3人份疫苗1.5,4人份疫苗2.0,≥5人份疫苗2.5。
3.1.2 制定儿童常规接种疫苗计划的参考计算方法3.1.2.1 某种疫苗计划量(剂)=某种疫苗目标人口数×出生率×流动人口调整系数×接种剂数×损耗系数-本年底预计库存量(剂)。
①计算某种疫苗目标人口数时,县级及以上机构采用最新统计局人口资料,并考虑人口流动因素;县级以下机构采用辖区各年度儿童出生资料,并考虑人口流动因素。
②流动人口调整系数以户籍目标儿童为基数1,根据实有服务目标儿童情况进行估算。
估算方法:流动人口调整系数=实有服务目标儿童数÷户籍目标儿童数。
3.1.2.2 制定计划时需考虑本级和下一级本年底预计库存量。
3.1.2.3 制定本级疫苗计划时,需要参考/审核下级上报的疫苗计划。
3.1.2.4 省级疾控机构在制定疫苗计划时需考虑一定数量的疫苗储备,以满足可能发生的疫苗短缺和突发疫情应急接种需要。
3.1.3 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疫苗计划,由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部门根据疫苗预防接种的对象和范围制定。
3.1.4 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的程序和报告3.1.4.1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每年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报表”(附件三,表2-1),报告县级疾控机构。
3.1.4.2 县、市级疾控机构对下级上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报表”(附件三,表2-1)汇总、审核、调剂后,制定本级下年度疫苗使用计划,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报告上一级疾控机构。
3.1.4.3 省级疾控机构对下级上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报表”(附件三,表2-1)汇总、审核、调剂后,制定本级下年度疫苗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4.4 省级制定的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3.1.5 疫苗计划的调整省、市、县级疾控机构根据疫苗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调整疫苗计划。
3.2 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的制订与报告3.2.1 接种单位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附表三,表2-2:第二类疫苗计划报表),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3.2.2 第二类疫苗计划报表由县级疾控机构汇总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控机构。
3.3 疫苗的采购疫苗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3.4 疫苗的供应3.4.1 第一类疫苗的供应3.4.1.1 疫苗分发计划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疾控机构逐级下达疫苗年度分发计划。
3.4.1.2 疫苗领取计划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每月(或双月)上报下一次疫苗领取计划;县、市级疾控机构根据预计疫苗使用情况和疫苗储存能力,每2个月或每季度向上一级单位上报下一次疫苗领取计划。
3.4.1.3 第一类疫苗的分发①疾控机构根据下一级单位上报的疫苗领取计划,经审核后,及时下发疫苗。
②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③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市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3.4.2 第二类疫苗的供应县级疾控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3.4.3 疫苗的接收3.4.3.1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定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4.3.2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3.4.3.3 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销售方或配送方本次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采用冷藏箱或冷藏包运送到接种单位的,要查看冰排状况或冷藏箱、冷藏包内的温度表,并做好记录。
3.4.3.4 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进行核对,做好记录。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4.4 疫苗出入库登记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记录“疫苗出入库登记表”(附件三,表2-3)或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表电子档案信息。
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数量、(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