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4•【字号】鄂府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目标第三章建设运营管理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五章价格管理第六章保障机制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试行)》(鄂府发〔2020〕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二)专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9号),进一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指中山市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布局以及现实输配电负载能力、国家和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设计规范等,不得影响消防、人员疏散逃生。
充电设备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企业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基础设施输出计量点。
第三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七条除个人自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外,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湖政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政策保障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六章附则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设施。
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公共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三类。
(一)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公交、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或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设施。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三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依据“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智能高效、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长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并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长春市(含榆树、德惠市、农安县)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管理办法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
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
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
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以及住宅小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的,专门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场(站)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
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分布式充电桩以及可移动的小型充换电设备。
第四条充电基础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环卫、物流停车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公共停车位、加油(气)站、城市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专业从事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企业。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或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快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四川省发布了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大家喜欢!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
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审批、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州)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XX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按照全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