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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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最新)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最新)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医疗机构实施消毒处理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和处置行为。

城管、交通、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质监、税务、发改、食药监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和X高新区未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前,由X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对全市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后,自行集中处置。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或收运单位应与X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并委托X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其他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第八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废弃医疗物质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的规范。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与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医疗废物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四类:(一)一类医疗废物,指直接或间接接触病原体的医疗废物;(二)二类医疗废物,指医疗实验室、病理解剖室等生物医学领域内的废弃物品;(三)三类医疗废物,指未直接接触病原体等医疗废物;(四)四类医疗废物,指总量较大而且危害程度低的其他医疗废物。

第六条医疗废物按其处理方法分为四类:(一)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类:包括蒸煮消毒、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方法。

一类、二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无公害化处理;(二)医疗废物处置类:包括填埋、焚烧等方法。

三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处置类处理;(三)医疗废物回收利用类:包括有价值的废品回收、有害物质回收等方法;(四)医疗废物贮存类:包括暂时存放、转运等方法。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管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其设区的市或县环保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全程管理应包括收集、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处置、监控等环节。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制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在机构的各个环节执行该制度。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采用无公害化、封闭型的车辆及容器包装,并在车辆及容器上贴有明显的医疗废物标志。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置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业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监控,并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将医疗废物运至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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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或包装袋,并在容器或包装袋上标明废物类别。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包装袋中,确保不泄露、不散落。

第三章医疗废物运输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密封、防漏、防遗撒。

第八条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确保医疗废物不污染环境、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第九条医疗废物应当定期从贮存设施中运出,运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第十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处置后的残留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制度,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泄露、散落或者非法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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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境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疾病防治、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以下几类:(一)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污染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二)感染性医疗废物;(三)药剂废物和药品包装废物。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危害程度分类,分为一般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两类。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环保第一,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可持续性;(三)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责任和义务。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不足和不合格现象。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废物的事故、泄漏和其他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收集和贮存。

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6个危险废物类别的有毒、有害、有感染性的废物。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者和管理单位。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医疗废物按照危险程度和性质分为6个类别:常规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特殊标识进行标识,明确废物的类型、处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包装必须完整、牢固,并具备防渗漏的要求。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室,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贮存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培训和知识,掌握正确的废物贮存和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分类贮存,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应当密封、不漏气、不渗漏,容器表面应当清洁,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积存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废物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委托专业的运输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碰撞、振动和其他损伤。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运输方法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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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加强医疗废物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全程监控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合规的处理和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的源头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与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联动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收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可能引起感染性疾病的废物。

(二)损伤性废物:含有尖锐物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废物。

(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特性的废物。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五)其他废物:除上述四类废物外的其他废物。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收集措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和包装物配备明显标识,便于识别和分类。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分类收集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储存场所,确保医疗废物储存安全、合规。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储存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定期称重、登记和记录,确保医疗废物的去向可追溯。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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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诊所等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丢弃物,包括感染性医疗废物、一般医疗废物、药品废物等。

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健康安全原则: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过程对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安全没有危害。

2. 减量化原则:通过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和再利用等措施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量。

3. 妥善处理原则: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和处置。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处理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分别标识。

第六条医疗废物的分类应包括以下几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指具有病原性、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如注射器、输液瓶、输液管等。

2. 一般医疗废物:指除感染性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医疗废物,如废旧纱布、废药包装物等。

3. 药品废物:指过期药品、未使用完的药品等废弃的药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在医疗废物容器上进行明显标识,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机构名称;2. 医疗废物分类标识;3. 医疗废物的性质;4. 出生日期。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贮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收集点,保证医疗废物的分别存放。

第九条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以下要求:1. 材质应为耐腐蚀、密闭性好的塑料容器;2. 容器应有足够的强度,以防止泄漏和破坏;3. 容器内应配备防撞、防滑等措施,确保容器的稳定性;4. 容器内部应有可撤除、可清洁的容器。

第十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具备以下要求:1. 贮存室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2. 贮存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其他非医疗废物;3. 贮存室应配备密闭、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置与处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选择适当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法,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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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望各科认真组织学习,遵守执行。

一、各科室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①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③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④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由专门机构处置。

⑤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训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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