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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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本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和裁判质量,保障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定纲、以案明理的原则,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尊重法律,既要尊重司法解释,又要尊重裁判规则,既要注重个案特殊情况,又要注重案例适用范围,既要注重司法效果,又要注重司法公正。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指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例选取、案例解释、案例适用、案例评议等。
案例指导工作形式主要包括,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辅导、案例宣讲等。
三、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程序。
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包括,案例甄别、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发布等。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评估,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五、案例指导工作的保密和公开。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严格保守案例信息,确保案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对于已经公开的案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规范,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以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 定》为视 角
杨 婧
一
、
案例 指导制度发展 、价值 与面 临的困境
( )案 例指 导 制度 的发展 背 景 一 我 国开展 案例研 究 和探索 构建 案例 指导 制度 可 以追 溯 到建 国之 初 , 时并无成 文法典 , 是法官 当 于 判 案最 大 的依据 便是 政策 和案例 。随着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法学理 论 界和司 法实务 界都 很重视 案例
第 三 , 育和 警示作 用 。该制度 的预 防和教 育功 能是极 其显 著的 , 教 最高 人 民法 院副 院长苏 泽林 曾 经指 出 ,“ 案例就 是活 生生地 将事 实和法 律摆 出来 , 老百 姓看得 懂 、听得 懂 ,知 道什 么是 可 以做 的 , 让
什么 是不可 以做 的 ;什 么是 违法 的 ,什 么是合法 的 ,一 目了然 ,这种教 育 功能可 能 比法 律判 决 的事后 警 示功 能还 更好 。 ”在 构建 和谐 社 会 ,和 谐 司法 的 当今 该作 用尤 为重 要 。 第 四 ,提 高司法 效率 ,提 升法官 素质 。近 年来法 院案件 激增 , 是司法 资源有 限与案件 需求之 间 但 的矛盾 越 加明 显 ,甚 至有 的法 院 加班成 为 工作 的常态 。如果 我们 实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 类似 的 案件就 不 用花 太多 的时 间和精力 去审 理 ,可 以大大提 高 司法效率 。① 如郑 州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从 2 0 年实 行 02 的 “ 先例 判决制度 ”后 , 之后的相 同相似 案件 用 2 分钟就 可 以结案 。实行案例指 导制度对于我们 有效地 0
建立 案例 指导 制度 的价值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可以追溯到2005年。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是选编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这些案例必须是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能够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案例指导工作,定期选编典型案例,并发布指导性案例。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裁判水平,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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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
[2014]33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编纂。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案例38—44号),作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总页数】14页(P14-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J], 张志弘;宁晟;贾亚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33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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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篇一: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内容提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通过权威、规范的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抓实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
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重在规则指引,兼顾规范引领,入库标准严格。
入库案例具有权威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
首批入库案例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入库流程效力定位体例格式文章目录引言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历程四、入库案例的筛选流程和效力定位(一)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二)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三)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四)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五、入库案例的体例格式(一)关于编号(二)关于标题(三)关于副标题(四)关于关键词(五)关于基本案情(六)关于裁判理由(七)关于裁判要旨(八)关于关联索引(九)关于姓名等信息的处理六、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一)精准服务大局,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注重案件“新鲜度”,确保案例时效性(三)直面法律争议问题,保证案例品质(四)注重规范引领,助推社会治理结语引言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指导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指导案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选定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就指导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指导案例的发布主体和范围1. 发布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若干规定》,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发布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发布在本辖区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性案例。
2. 发布范围指导案例的发布范围主要包括:(1)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涉及司法解释适用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涉及法律解释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涉及司法改革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涉及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方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指导案例的选编和发布程序1. 选编程序(1)案件来源:指导案例的选编可以从各级人民法院上报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自行选定。
(2)审查标准:选编指导案例应当遵循以下标准:①案件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大意义;③案件裁判结果公正、合理;④案件裁判过程严谨、规范。
(3)选编程序:选编指导案例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提出选编意见;②召开选编会议;③审查选编意见;④确定选编名单。
2. 发布程序(1)确定发布名单:选编完成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案例发布名单。
(2)发布形式:指导案例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①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发布;②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③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上发布;④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出版物上发布。
四、指导案例的适用和效力1. 适用范围指导案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指导案例进行裁判;(2)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可以参照指导案例进行解释;(3)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律适用培训时,可以将指导案例作为案例教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这是一份有关法律权威方面的重要文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该规定法进行整理,为大家提供一份清晰、易懂的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概述。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和范围为了推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规范、提高司法质量,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案例指导工作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
该规定法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审判实践的引领、推进和规范,促进公正、合理、规范的司法判决和裁定,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引导社会行为规范等。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方式1.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
2.案例指导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表指导案例、组织研究论证等形式。
其中,发表指导案例是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发表,同时不断更新优化,强化法律教育的功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指导案例的选择、审定和发布1.指导案例的选择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突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2.指导案例的审定应综合考虑审判实践、法学理论、社会舆情等因素,加强论证和审查、提高精准度和权威性。
3.指导案例的发布应当注意法律法规、行业特点、社会效果等。
对于判决、裁定等文书,应当予以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指导意见。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推进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各级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提高案例质量和指导效果。
同时,建立和健全案例指导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提高。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范围、主体、方式、选择、审定、发布、推进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对加强司法规范、提高司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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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云腾解读《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1-11 19:49:38作者:安杰来源:东方法眼大中小红绿蓝黑胡云腾,1955年出生,籍贯安徽省六安市,1971年9月参加工作。
法学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2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对克服现存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判例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胡云腾: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今后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它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
所以,指导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
这与我们通常对国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与我们以前想象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差别。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
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最后,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
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过程记者: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缘起于何时?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是什么?胡云腾: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历程相当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视案例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
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加以应用。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当时还要求,公报刊登的案例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25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例的做法后来没有坚持下去,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视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参照或研究。
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当把1985年视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之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要任务是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供全国法院裁判案件时参考。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后来的国家法官学院开始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这是当时两种影响最大的案例著作。
进入新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很重视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与此同时,专家学者编写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读物也日渐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齐放、成果丰硕的局面。
这一阶段的案例研究,发挥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作用,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规定的主要内容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胡云腾:《规定》只有短短的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
开宗明义规定,对于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二是列举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
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组织、审查、编纂工作。
四是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
包括推荐程序、审查程序、报审程序、讨论程序和发布程序等。
五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明确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六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问题。
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符合《规定》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布,没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视为指导性案例。
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比如,两个受贿案件受贿的数额虽然都是10万元,但是,如果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并不相同,就不能算是类似案件。
东方法眼收胡云腾解读《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1-11 19:49:38作者:安杰来源:东方法眼大中小红绿蓝黑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对此需要具体研究,征求意见。
我个人的看法是,考虑到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
因此,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
五是指导性案例的形式。
《规定》对此没有规定,我们在比较研究国内国外、境内境外的相关案例、判例以后,初步设想,采取四个部分的形式,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名称、类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