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 绩效分级实施办法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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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对标A级、B级和引领性企水平,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申报绩效评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按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核定程序。
1.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0807王成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王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020年8月7日修订背景技术指南主要内容绩效分级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模板3214目录应急减排清单填报规范5编制目的⚫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依法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近年工作开展情况时间出台文件2017年《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办大气函〔2017〕86号)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2019年《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工作思路⚫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继续以问题为导向,总结去年的工作经验,继续开展今年绩效分级工作⚫定位为鼓励性政策,树立行业标杆,对A、B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免减排措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落实检查,保证不同级别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坚持“可落地、可监测、可核查”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建材:不低于2000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等;有色金属: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等医药: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等石油化工: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经甲醇制对二甲苯等钢铁:炼焦项目、18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等独立铝用炭素: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建材:2000吨/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有色类:铜冶炼、电解铝、铅锌冶炼等人造板:刨花板、纤维板等煤制氮肥:新建项目等钢铁:土法炼焦、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等石灰窑:石灰土立窑电解铝: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 以下预焙槽水泥:落后设备、落后产品有色金属:落后焙烧、简易收尘炼锌项目、炼铜等医药类:落后工艺等油墨:300吨/年以下、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包装印刷:全部铅排、铅印工艺等石油化工:低年产能生产线人造板:湿法纤维煤制氮肥:间歇转化工艺等编制依据-产业指导目录搜集了39行业的国标(已发,即将发布)、地标、实施意见、治理方案、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等。
长流程钢铁——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
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
源机械
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
机械
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运输监管 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未达到 A、B 级要求
注 1:a 是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中规定的主要排放口
6
(五)减排措施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6 炉, 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 10%(含) 以上,石灰窑限产 30%(含)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 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 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 输。 红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2 炉, 带动铁前工序、高炉和轧钢工序减产,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 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 20%(含)以上,石灰窑限产 30%(含) 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 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 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B-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 80%以内,以 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0 炉, 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
1、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 焦运输满足:(1)在封闭车间内装卸物料,并设
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开展无 置集尘罩等集尘装置,(2)运输车辆封闭;各料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细则PPT7.6日定稿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主讲人:王彦超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所2020年7月6日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总则制定目的及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分级指标、制定原则。
(共5条内容)职责与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职责与职能。
(共5条内容)申报与核定 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申报核定程序。
(共3条内容)监管与管理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团队的监督管理。
(共5条内容)问责与处罚 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团队问责与处罚。
(共3条内容)附则解释权、实施日期。
(共2条内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总则1责任与职能2申报与核定3问责与处罚5附则6监督与管理4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目的:p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p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
依据:p《大气法》;2018年印发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的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地方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支撑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
(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刘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大家居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我厅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20年,我省PM2.5、PM10年均浓度同比下降均超过10%,全年优良天数同比增加52天,增幅全国第一。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重点行业企业绩效标准。
我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印发了《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部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文件,扩大了我省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健全完善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增加了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等要求,为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改造升级明确了改造方面、提供了技术标准。
二是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针对我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的特点,建立完善了研判、预警、监控、督查、问责等有效管控机制。
完善了我省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功能,实现了72小时省级区域空气质量预报。
指导各地科学、精准管控,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预警期间每日加密预报和提醒重污染区域,通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突出问题;预警结束后开展总结评估,修订措施,完善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减少重污染天数和控制污染峰值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水泥熟料企业绩效分级指标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200、
10mg/m3
150mg/m3;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 300mg/m3;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1源自mg/m3高于20mg/m3
未达到C级要求
排放口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浓度,一年内稳定运行达标占比在95%以上;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
性非催化还原(SNCR)/窑尾配备选择 (SNCR:窑磨同步运转率大于80%)/窑 管控技术等)+窑尾配备选择性催化还
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技术;每吨 尾配备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技 原(SNCR)等脱硝技术
熟料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b;窑磨同 术(每吨熟料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b)
步运转率大于80%
排放限值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100、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100mg/m3 ,氨逃逸≤8mg/m³(窑尾基 260mg/m3 ,氨逃逸≤8mg/m³(窑尾基
、50mg/m3 ,氨逃逸≤5mg/m³(窑尾 准氧含量10%);独立热源烘干机、烘 准氧含量10%);独立热源烘干机、烘
基准氧含量10%);烘干系统利用余 干磨、煤磨及冷却机:PM、SO2、NOx、 干磨、煤磨及冷却机:PM、SO2、NOx、
热;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
污染治理技术
技术(包括低氮燃烧器,分风、分料 、分煤燃烧,以及其他分解炉氧含量
术(包括低氮燃烧器,分风、分料、分 煤燃烧,以及其他分解炉氧含量精细化
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正式稿

附件二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豫政〔2018〕30号),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技术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及保障类企业进行分级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保障类企业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条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能源类型、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也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第五条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目标导向。
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精准科学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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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0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豫政〔2018〕30 号),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3 月1 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技术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及保障类企业进行分级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保障类企业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条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能源类型、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也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第五条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目标导向。
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精准科学管控。
评为A 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
(3)从严评级。
企业绩效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核定结果实施动态更新。
(4)依法依规。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绩效水平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参与绩效评级企业应为合法合规企业。
(5)鼓励先进。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的帮扶指导,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被评为A 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纳入河南省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
第二章职能与责任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能:(1)组织编制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建立“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督促指导各地按照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及管理要求完成绩效分级评审工作。
(2)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分批对各地申报的A 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3)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工业源保障类企业进行审核把关,汇总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4)督促指导各地按照绩效分级评定结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范信息填报内容,落实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第七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能:(1)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等对行政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
(2)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行政区内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初审工作;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分批对A级企业、B (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进行评审,对C级企业进行评级。
(3)视情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内的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涉外贸订单以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源保障类企业进行审核评定。
(4)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采取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并指导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见附件1)。
第八条行业协会和专家工作责任:(1)参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培训,研究学习国家、省及各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标准规定及管理要求,熟练运用“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
(2)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中的资料评审、现场核查、绩效评估、审核评定等工作。
(3)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中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客观认真、公正廉洁。
第三章申报与核定第九条行业范围(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 个行业。
(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 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机械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煤炭开采和洗选、矿石采选与石材加工、珍珠岩加工、磨料磨具、活性炭制造、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塑料制品、发制品、饲料加工、食品制造、造纸和纸制品等13 个行业。
(3)保障类企业具体包括: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涉外贸订单以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保障类企业。
第十条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1)2020 年7月30 日前,各地完成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并将A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绩效分级清单(见附件2)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2)2020 年8月15 日前,各地完成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等行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并将A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绩效分级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3)2020 年8月30 日前,各地完成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等行业A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的绩效分级评审工作,并将企业绩效分级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4)2020 年9月15 日前,各地完成河南省13 个行业的绩效分级及保障类企业评定审核工作,并将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和保障类企业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5)2020 年9月30 日前,各地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细化夯实减排措施,并上报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
(6)2020 年12 月10 日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绩效分级申报材料要求企业应及时在“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账号,提交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及相应证明。
(详见附件3)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科学合理的进行等级自评,在绩效评级过程中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及专家开展现场核查。
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备。
企业未主动参与绩效评级的,按最低等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保障类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国家及省技术指南中相应行业绩效等级有关规定采取管控措施。
重点行业范围内的保障类企业,须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河南省13 个行业范围内的保障类企业,须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
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第十四条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结论真实性负责。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发现评级结果与实际不符的,进行降级处理,并向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同一行业绩效分级达标率低于60%的,对该行业企业绩效评定等级全部进行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环保督查、专项核查、日常执法等,对已评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水平等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及时组织专家团队进行二次审核,对未达到绩效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问题突出的,按最低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名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服务指导,引导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对绩效分级A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纳入河南省监管执法正面清单,优先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给予有关激励政策,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