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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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石家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歌颂改革开放40周年文章原创精选12篇改革开放40年,一路走来,我们经历了大风大雨,但是依然勇往直前。

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歌颂改革开放40周年文章原创精选12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篇一我从远方而来,走过了山山水水,阅遍了人世繁华,却有那么一处村庄,抵在了灵魂的深处,是心灵得以栖息的地方。

在我的印象中,家乡一直是热闹的,是人来人往的,也是鸟语花香、姹紫嫣红的。

我喜欢家乡的春天,早晨醒来时,母亲早已将卧室的窗户打开,一缕阳光便调皮的闯了进来。

当睁开惺忪的眼眸时,感受到的是几许温暖的气息,它不冷冽,也不炎热。

徜身于其中,耳旁是鸟儿的叽叽喳喳声。

那一刻,仿佛自己已然拥有了全世界,握住了所有的美好。

生于这个安乐的年代,是我的幸运,更是一种幸福。

倘若早出生几十年,我想,纵然春天的阳光依旧和煦,纵然鸟儿也还在悠闲的飞翔,恐怕也没有时间和心情去享受这些自然的给予了吧。

而今,我却能够如此惬意地沐浴阳光,经历着家乡温暖的人情世故,这与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是紧密相连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的家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听叔叔伯伯们讲过:以前我们的村子里,大多都是些泥瓦砌成的房屋,屋子的周围种满了庄稼,一到下雨天,那泥泞的小路是他们最不想走的地方,可他们却又盼望着下雨,因为这样可以浇灌幼苗,来年获得大丰收。

如今,他们担忧的问题在时间和改革的长流中已不复存在。

放眼望去,入目的全是错落有致的小洋房,周围也不再是堆杂的庄稼,而是娇艳欲滴的小花圃,那些曾经的农田也都租给了大包户,耕犁的也不再是水牛而是一辆又一辆的先进收割机、耕种机。

老人们享受着新时代给予他们的惬意,不再劳碌担忧,如今他们物质丰富,儿孙满堂。

也许,改革开放带来的是科技的强盛发展,是资金的不断增加,是地位的节节攀升。

但是,这一切的一切的最终受益者还是广大的老百姓,他们的满足感才是对改革开放最大的褒奖和肯定。

改革开放给人们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还有精神上的富足,教育给时代创造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人才与精英,使人们的业余生活也变得丰富多彩,读书看报已成了平常之事,学术研究的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泛。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第一条为严把能源消费源头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冀发改投资[2016]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05【实施日期】2016.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判断、识别、防范方面的主体作用,我委对《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河北,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四)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过集访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五)在项目规划、环评阶段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且尚未化解的;(六)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的;(七)涉及重大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八)国家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九)经项目单位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冀发改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7日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制式的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

河北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河北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1、审批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2、审批类型:备案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4、申请条件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2)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3)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4)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3)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4)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5、审批程序(1)接件;(2)材料审查;(3)正式受理;(4)送有关处室备案审查;(5)招投标核准;(6)发备案证。

6、审批需提供的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1)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5)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7、审批时限:8、收费及依据:9、审批方式:10、相关部门: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冀政字[2018]4号2018年2月2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总页数】10页(P25-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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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

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其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的范围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建设规划,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2.项目建议书,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申请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上报国家核准(国家发文明确要求省级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6.PPP项目咨询;7.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行政许可类)承办单位:投资科一、受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决定》、《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1、项目单位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受理。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现场查看。

4、符合条件,批准备案、核准。

三、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2、项目申请报告、合理用能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基础信息表》。

4、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核准类)、节能评估部门评估意见及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招投标方案核准审批(核准类)、行业部门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核准类、房地产类项目)四、办理时限备案1个工作日,核准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全程监督电话发改局:3897100 纪委纠风办:3892917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审核申报办事指南(行政许可类)承办单位:投资科一、受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现场查看。

4、符合条件,向市发改呈报。

三、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核准申请2、项目申请报告、合理用能分析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省级或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评估审核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四、办理时限核准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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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年审
事项名称: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年审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2、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办法》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登记表
3、《核准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办理的土地、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项目建设手续
5、其他相关材料
需缴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费用
不收费
审批标准: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审批程序:
1、市发改委窗口受理项目单位咨询、负责材料初审2、委内相关业务科室现场踏勘核实,合格后移交窗口,在原证副本加盖项目年审章
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年审的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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