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_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古代中国监察制度起初源于周朝的监察制度,当时称之为“监”,主要是负责监察国家的军队和犯罪分子。
到了秦朝,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监察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实行郡县制和官僚机构,设置了长史、尉、令等官职来进行监察。
这些监察官员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官吏的工作和行为。
但是由于秦朝短暂的统治,监察制度很快就被推翻。
随着历朝历代的更迭,监察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在汉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成为专门负责监察各级官员的机构。
御史台的职责包括监察朝廷和地方官员的言行举止,举发贪污腐败行为,并负责办理民告官、告官状等事宜。
御史台的御史大夫负责统领御史台的工作,具有很大的权力。
到了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隋朝设立了检察院,负责监察官员和刑罚的执行。
唐朝则设置了御史台和司寇府,御史台继承了汉朝的监察职能,负责监督朝廷和地方官吏的工作和行为;司寇府则负责刑罚的执行和司法审判。
宋朝进一步推行以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设置了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来进行监察。
宋代的监察机构有御史台、法司、户部和监察御史院等,监察员的职责是监察官员的品行、政绩和政策执行情况。
宋代的监察制度将监察权与考试选拔制度相结合,通过考试选拔合适的官员,并进行监察,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政府的执行效能。
明清两代继承了宋代的监察制度,并进一步完善。
明代规定了监察官的考试选拔和任期制度,并规定了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
清朝继承了明代的监察制度,设立了纪律、监察、处分等官职,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始终强调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
通过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对官员的工作、行为和贪污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官员的腐败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监察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书省
右补阙 右拾遗
特色
1、御史 权力扩大, 并享有部 分司法权;
2、形成 台谏并立 的局面。
唐:台谏相辅
❖ 唐代设御史台,所谓三省六部
❖ 一台,御史台成为一独立机构,
❖ 不属于三省。换言之,监察权是
❖ 脱离相权而独立了。此即是唐代
❖ 监察制度与汉代相异之处。
❖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 御史台:御史大夫
❖ 御史大夫 大司空
❖
(专管土木工程)
❖ 御史台(宪台) 御史中丞
❖
御史
❖ 东汉时,御史台从少府独立出来,变成朝廷最 高监察机关。从此以后,御史就成了监察官的专称。
❖ 《六条问事》
❖
给事中(加官)
❖ 汉朝的谏官
❖
谏议大夫(专门谏诤皇帝的官员,
属于官禄勋)
❖ 在汉朝台官和言官都是丞相的副手或耳目
魏晋——发展阶段
监察的主要方法 (五)牵制监督法
有意设置牵制监督机制,是中国古代官 制的重要特点。如清代有些省既设总督,又设 巡抚,有意让他们之间职权交叉重复,使他们 彼此牵制,相互监督。
唐代,尚书左右丞“掌辨六官之仪,纠正省
内,劾御史举不当者”。(《新唐书·百官志一》)
宋代,给事中之下有谏官案,主关报文书;中 书舍人下有谏官案,掌受诸司关报文书;尚书 省有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尚书都 省弹奏六察御史,纠不当者。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 山东济南人。元代著名文 学家、政治家。少年知名,19 岁被荐为东平学正,历官堂邑 县尹、监察御史、翰林学士、 礼部尚书、参议中书省事。居 官清正,敢于犯颜直谏。拜监 察御史之后,他绳纠贪邪,荐 举廉正,弹劾不避权贵,举荐 不疏仇怨,“入焉与天子争是 非,出焉与大臣辨可否”。著 有《为政忠告》,该书记载了 他深远的廉政思想。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商代时期。
监察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职责。
在春秋战国时期,监察制度逐渐完善,成为较为成熟的制度。
当时,各国都设立了监察机构,例如魏国的“大行台”、晋国的“宗正台”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官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政治稳定。
随着秦朝的统一,监察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秦始皇设立了御史台,负责监督官员的政治行为,对不遵守法律的官员进行严厉的处罚。
御史台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秦朝政治的稳定和发展。
在汉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更加深入的发展。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左、右丞相府和御史台,这些机构负责监督皇帝和官员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惩处。
这些机构的设立,为汉朝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唐朝时期,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太宗设立了审官院,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并对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这些机构的设立,有效地防止了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发生,为唐朝政治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不断完善和发展。
这些制度的设立,为我国政治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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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监察制度如下:
1.秦朝: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朝: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有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3.魏晋隋唐时期:魏晋时期,中央三大法司基本形成,其中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
唐代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此外,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
4.宋朝:监察机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首先弹劾的范围扩大了,其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而不一定要有实据。
5.元朝: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地位明显提高,监察机构进一步充实。
6.明朝: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增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掌京师和地方监察工作。
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7.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各朝代都有所发展与变化,但总的来说,都以监督官员行为、维护法律实施为主要职责。
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其目的是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如下: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
2.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3.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4.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5.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商代和西周时期的封建制度。
封建社会中,君主或王室成员担任督抚的职务,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和政绩。
他们负责审查官员的工作和政绩,如果发现有官员贪污、腐败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就会采取相应的惩罚。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察和制约官员的作用,但因为监察人员与被监察人员存在亲缘关系,导致监察制度容易受到滥用和腐败。
随着秦朝的统一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秦始皇统一了全国各地的监察制度,设立了尚书、大行台等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行为和政绩。
秦朝的监察制度主要以官员之间相互监察为主,通过监察官员的上报和互相监督来实现对官员的监察和制约。
此外,秦朝还设立了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和检举官员的不法行为,对外提起控诉。
这使得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随着秦朝的灭亡和汉朝的建立,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壮大。
汉朝的监察制度主要由各级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组成。
各级监察机构设立了吏部、司隶、廷尉等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和中央的官员。
吏部负责举荐官员、监察政绩和管理官职,司隶负责审判和调查官员的犯罪行为,廷尉则负责审理和判决官员的案件。
监察人员则由御史和举荐官员组成,御史被视为皇帝的眼睛和耳朵,负责监察地方和中央的官员,检举他们的不法行为。
除了正式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汉朝还通过设立监察官、巡察官、僚佐等机构和职位,扩大了监察人员的范围和数量。
汉朝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治管理和制约官员的作用,但由于监察人员与被监察人员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导致监察制度易受到滥用和腐败的影响。
此外,由于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数量庞大,导致监察制度运行效率低下,很难对所有官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随着汉朝的灭亡和三国时期的混乱局势,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逐渐瓦解。
三国时期的各个政权往往由军阀或地方势力掌控,监察制度失去了集中和规范的管理机构。
虽然一些地方政权设立了官员监察机构和职位,但监察范围和效果都受到很大的限制,无法对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官员进行有效的监察和制约。
第七讲_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共74页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晋改侍中寺为门下省,将散骑省归属其下。 增加通直散骑常侍和侍郎、奉朝清等,谏诤为主 要职责。自此以后,谏诤机构主要设在门下省。
南朝刘宋把原属于门下省的散骑省分出来, 设集书省,掌讽议左右,从容献纳,侍从顾问。 集书省的主要官员有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 员外散骑常侍、给事中、散骑侍郎、通直散骑侍 郎、员外散骑侍郎、奉车都尉、驸马都尉、骑都 尉、奉朝请。北魏增设谏议大夫。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以御史职司监察的制度 是在战国时期才出现的。
齐威王时,淳于髡说: “赐酒于大王前,执法在傍, 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 饮。”(《史记·滑稽列传》) 说明御史已经有监督殿堂威 仪的职权。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谏院是相对独立的部门,除1129——1132年 曾以独立设局之外,一直隶属于门下中书后省。 谏院设左右散骑常侍、谏议大夫、司谏(补阙)、 正言(拾遗)等官,由于宋代实行差遣制,其官 例以他官知判。谏院职掌规谏讽喻。“凡朝政阙 失,大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 皆得谏正。”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取消了谏 官对上的谏诤职责,变成了只单纯对下的监察职 能。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专职从事拾遗补阙的谏诤官员出现在春秋时 期。管仲对齐桓公说:“犯君颜色,进谏必忠, 不避死亡,不重富贵,臣不若东郭牙,请置为大 谏臣。”(《吕氏春秋·勿躬》)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过程。
这种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周朝,由官员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称为“防”。
汉代时期,设立了“御史台”,成为皇帝的监察机构。
随着时间的推移,监察制度逐渐完善。
唐代开始设立了尚书省、大理寺等机构,宋代设立了监察御史,明清时期则逐渐形成了以官员为核心的监察机构体系。
这种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使政府更加公正透明。
同时,监察制度也成为权力制衡的重要保障。
监察机构能够对官员进行调查、惩罚和监督,从而防止官员的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行为。
同时,监察机构还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的错误和缺陷,保障人民的利益。
虽然监察制度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但其基本原则和职责一直保持着连续性和稳定性。
今天,中国的监察制度已经进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阶段,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强化惩治,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
- 1 -。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代表着当时中国社会制度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
监察制度旨在监督官吏的廉洁行为,维护政权的稳定和治理的公正。
它起源于古代中国的早期朝代,发展至后期更趋系统和完善。
本文将逐步探讨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特点。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起源于商代。
商代的监察制度主要由君主个人进行,他们负责监督大臣和各级官员的行为,并处罚腐败行为。
尽管在商代监察制度还不够完善,但它为未来的制度奠定了基础。
监察制度在随后的周、秦、汉朝得到了发展。
在周朝,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成为官吏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手段。
秦朝的统一中国更进一步推动了监察制度的发展,秦始皇下令建立御史台,监督官吏、听取百姓控告,实现了中央集权下的监察与反腐败。
在汉朝,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汉朝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其中三公包括太尉、御史大夫和丞相,他们对高级官员进行监察。
御史台成为实施监察的主要机构,御史是天子下达政令和监督的代表,可以对朝廷官员进行立案调查。
此外,汉朝还建立了边检、都尉和地方官员的监察制度,以确保他们忠实尽责。
总的来说,汉朝的监察制度为后来的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随着时间的推移,监察制度在隋唐和宋朝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在隋唐时期,监察制度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唐朝建立了刑部、弘文院和御史台等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
监察制度在宋朝进一步完善,宋朝实行了文人官僚制度,将管理和监察权力交给了文人,使得监察制度更加专业和科学。
此外,宋朝还建立了金榜题名的科举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和防止腐败。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监察制度凸显了廉洁行政和政府服务的重要性。
它强调了官员廉洁自律的理念,重视政府为百姓服务的意识。
其次,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它通过建立多级机构和监察部门,实现了对官员行为的全面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再次,监察制度重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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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隋代在御史台内增加监察御史的员额,使之 主管地方监察事务,逐渐导致御史台内部结构的 变化。唐代时,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 正副长官。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台院设侍御史若干员,官位虽然只是从六品, 但是权力显赫,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 参与审判,弹劾官员也不必经御史台长官同意, 有权直接向皇帝参奏。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西汉末年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东汉因之,监 察之责也就落在御史中丞的身上。御史中丞虽然 还隶属于少府,但已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监察机 构,称为御史台,号曰宪台。 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原来的地位,成为完全 独立的部门,设在宫中,直接由皇帝控制。南北 朝基本上因循。北魏时,御史台迁出宫中,号为 外台;宫中有殿中待御史,号为内台。
一、监察行政体制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
3.两宋时期 在路设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 职在监察所属州县而又互相监督。州设通判,号监州,通 判既非地方长官的属员,又非地主的副长官,实际上是专 门监察地主长官的监察官,试图恢复秦汉同级相互监督的 制度。中央或皇帝直接委派的“走马承受”,监察地方行 政。形成以监司为主,通判、走马承受为辅的地方监察体 系。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监察官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都察院负责纠劾百官,整肃纲纪。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 史、佥都御史等主要长官,下辖经历、照磨、司狱三司, 并按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若干人,分管 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战国策 · 韩策三》载:“安邑之御史死,其次 恐不得也。输人为之谓安令曰:‘公孙綦为人请御史 于王,王曰:彼固有次乎?吾难败其法。’因遽置 之”。说明御史已经被派到地方进行监察。 《韩非子 · 内储说上》,记魏国“卜皮为县令。 其御史污秽,而有爱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爱之,以 知御史阴情。”知县卜皮为摆脱御史的监视,使用美 人计来刺探御史的隐私。可知,御史监察地方官已成 为制度。秦代因袭了这样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御史监 察制度。
一、监察行政体制
பைடு நூலகம்(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秦汉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 与丞相分别开府施政。 御史大夫主要职责包括掌管法令规章、保管诏敕 图籍秘书,又包括对官吏的功绩考课。其属官分两大 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30人及一些掾、 史、属等,在御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二是 以御史中丞为首,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 史,内领侍御史15人,分管皇帝直接交办的监察工作。 因办公地点设在宫中,故称为中丞。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隋唐时,中书和门下都有谏诤职责,但主要 承担谏诤之责的是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 拾遗等,这些人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号为 谏官。 宋初以中书、门下两名官员判谏院事,以两 省中的谏议大夫、补阙、拾遗中检选供职。天禧 元年(1017年),谏院在门下省内设立官署,直 到1032年才有了独立的官署。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明代承宋代御史分察六案制度,设六科给事 中,正六品官,但可奉敕审理或兼理一定事务、 充任使臣、参加重大刑狱案件的审问,也可单独 上奏言事,监督和弹劾百官。 明代的六科是独立的机构,称风宪之司,给 事中身兼言官和谏官之职,可以风闻奏事,而不 一定负核实的责任。 清将六科并入都察院。都察院均以左职为任, 其右职为地方督抚藩臬兼任。不现设司狱司。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从七品,主要职责 为纠察朝会时百官的仪态行止、言行队列,以维 护朝仪的秩序和尊严,并且负责推按狱讼、监察 和巡视京城仓库及驻屯京师的诸卫和禁军。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正八品,主官巡按州 县、监察百官及在京的中央机关的工作和簿案。 唐代的监察制度基本上为宋所承袭,并在很 大程度上影响着辽、金之制。
一、监察行政体制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
4.元明清时期 中央直控的监察体系与地方各级政府逐层控制的监察体 系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元世祖言:“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 两手的。”(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 明太祖言:“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 御史掌监察,朝廷纪纲心系于此。”(《明史》卷七二《职 官志二》)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辽代的南面官系统中有中书、门下省, 939 年始置左右谏院,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设 谏议大夫、补阙、拾遣等官。因南面官在辽政治 体系中作用不大,谏官形同虚设。 金代设有审官院,掌奏驳除授失当事。有谏 院,设左右谏议大夫、司谏、补阙、拾遗等官。 还设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益政院等。 元代设奎章阁学士院,其学士承担一定的谏 诤责任。不再另设谏官。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秦置谏大夫,属郎中令,无常员,多至数十人, 掌议论。另有大夫、郎、谒者等。“大夫掌论议。 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常员,多至 数十人。汉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 石。太初元年更名为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 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东汉时,改谏 大夫为谏议大夫,掌顾问应对,随诏任使,无常 员。两汉时,侍中、给事中、左右曹、诸吏、散 骑、中常侍、议郎等都有论议之责。
一、监察行政体制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
1.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秦在郡一级分设守、尉、监三名主官,三者之间既有 分工,又相互监督。西汉初年,基本因循此制,后改为长 官负责制,层层监督下属,是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但长 官却不受下属的监督。
一、监察行政体制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
1.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元代,提高了御史台的地位,使之与中书省、 枢密院处于平行的地位。其长官御史大夫升为一 品,例由皇太子或贵戚兼任,不轻易授人。 元代的御史台共三个,一内两外。内台为中 央所设有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 等员。内台下辖殿中司(主管纠举弹劾)、察院 (主管监察)。还附设监狱,可以羁押被弹劾的 人犯。在外省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设 官及品秩一同内台。
一、监察行政体制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
4.元明清时期 清代,布政使、按察使、分守道、分巡道,监督府县各 官,通称“监司”,并总成于督抚。总督和巡抚主持本省各 官的“大计”考课。府、县的长官也有责任督察所属,同时 直接对督抚负责。总督和巡抚之间也有责任互相监察。道光 皇帝在在接见山西朔平知府张集馨时言:“州县流品甚杂, 当当明察暗访,告之督抚,若督抚欺饰,咎不在汝矣。”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以御史职司监察的制度 是在战国时期才出现的。 齐威王时,淳于髡说: “赐酒于大王前,执法在傍, 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 饮。”(《史记 · 滑稽列传》) 说明御史已经有监督殿堂威 仪的职权。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一、监察行政体制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察行政体制
2.隋唐时期 收地方权力归中央,以监察御史巡察地方,在地方负 监察的官吏(州县的上佐,即主要的辅助官员)则经常巡 察辖区,每年上计簿于上级;州县设置的录事,掌正违失; 功曹掌考课。设道以后,以观察处置使主管辖区的善恶纲 纪。把中央直控的监察与地方逐层监察相结合。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谏院是相对独立的部门,除 1129 ——1132 年 曾以独立设局之外,一直隶属于门下中书后省。 谏院设左右散骑常侍、谏议大夫、司谏(补阙)、 正言(拾遗)等官,由于宋代实行差遣制,其官 例以他官知判。谏院职掌规谏讽喻。“凡朝政阙 失,大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 皆得谏正。”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取消了谏 官对上的谏诤职责,变成了只单纯对下的监察职 能。
东汉至南北朝时期。州、郡、县均设有功曹 从事或者掾史等官,主管选署功劳、考课属吏; 州设都官或者治中从事,郡设五官掾,县设五官 史,主管察举所辖地区内官吏违法乱纪之事,监 督所属诸曹的工作; 州设部郡国从事,郡设督邮,县设监乡,主管督 促文书,察举属下非法; 这样,州、郡、县分别在本级长官的领导下,形 成相对独立而只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专职从事拾遗补阙的谏诤官员出现在春秋时 期。管仲对齐桓公说:“犯君颜色,进谏必忠, 不避死亡,不重富贵,臣不若东郭牙,请置为大 谏臣。”(《吕氏春秋· 勿躬》) 战国时,赵国“武灵王少,未能听政,立博
闻师三人,左右 司过 三人。”(《史记 · 赵世 家》)
一、监察行政体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1.拾遗补阙的谏诤行政体制 最早的专门谏诤机构为东汉献帝时设立的侍 中寺。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各6人。 曹魏改名为侍中省,设侍中4人,掌侍从及谏 诤谋议。给事黄门侍郎 4 人,掌侍从左右,规谏 政治得失。另设散骑省,散骑常侍 4 人,掌骑从 乘舆及规谏;员外散骑常侍无定员;给事中无定 员,或加官,或正员,掌顾问应对;谏议大夫为 加官,无定员,掌论议。
一、监察行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