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完善党内法规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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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现状、梗阻及进路

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现状、梗阻及进路

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现状、梗阻及进路作者:宋超来源:《理论导刊》2022年第04期摘要: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关键少数”,也是推动党内法规执行落地的主体力量。

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这一概念理应涵盖“思想维度牢固树立规法意识”和“实践维度自觉遵循依规导向”两个层面目标指向。

当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存在的问题大体上可以归纳为“理论基础薄弱”“实用主义执规”“执规责任推诿”“层层加码执行”等类型。

为此,新时代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可以通过做好党内法规宣传公开工作、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机制、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要求、发挥高级领导干部执规表率作用等加以实现。

关键词: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图分类号:D26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2)04-0018-0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治自信视阈下党内政治生态优化研究”(16XDJ0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实践及基本经验研究”(21BDJ047)。

作者简介:宋超(1994-),男,山西左权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党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内法规、国企党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

这一彪炳史册制度硕果的取得,既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总体目标的有力践行,同时也为新时代接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实践奠定了基础性制度支撑。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第22条指出“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2]。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不仅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实际成效,更直接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存问题及优化路径

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存问题及优化路径

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存问题及优化路径摘要: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深入分析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对推动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新时代;廉政建设;优化路径引言党风廉政建设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必须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一、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存问题(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是对主体责任认识不足,部分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对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真正把落实主体责任摆在重要位置来抓;二是履行监督责任意识不强,对上级纪委的监督工作认识不够,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工作责任感;三是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弱化,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监督弱化、虚化问题;四是考核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党委对履行主体责任考核评价不够科学、客观,缺乏有效手段和考核标准。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党委和纪委落实主体责任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因此,必须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通过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切实增强压力传导实效。

(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不健全,会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也不利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顺利开展。

当前,一些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

一方面,一些制度规定执行力度不够,缺乏刚性约束;另一方面,一些制度规定相互冲突矛盾,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路径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路径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路径作者:来源:《人民周刊》2017年第18期着力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决不让党内法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

现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认清党内法规执行的重大意义,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路径。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取得成绩,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了制度基础。

立规的进步、修改与完善,只是构建出了一个科学、良善、符合实际和法治精神的制度体系,仅仅解决了党内有法可依的问题。

要真正展示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就不能只做到“有法可依”。

比之党内立法的进步,目前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方面的问题显得比较突出,这也是民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应强烈的问题。

如一些党员党内法规意识淡漠,甚至无视法规尊严,庸政懒政不作为;有的拥有实权的党政官员,成为党内法规的主要破坏者,在面对政治规矩时缺乏必要的谦卑,随意挑战制度权威,致使党内法规的执行遭遇挫折,带出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弹性追究等情形的存在,大大损伤了党内法规的权威。

一个社会,如果党内没有清明的法治,就不会有良好的政治生态,就不会有社会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回顾过往,党内法规执行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使我们更加认识到从以下路径强化党内法规的实施,直接关乎未来党的建设的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党内法规的执行。

1921年党的一大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名称就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地方党代会选举出的委员会名称是“地方执行委员会”,以强调党代会之后的贯彻执行。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

”意思是法规制订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

党内法规如果得不到执行,如同废纸。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黄力丹a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b 段磊.论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J].法学评论,2019(05).c 王勇.正确把握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J].理论视野,2017(04).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完善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内法规得以高效实施的有效路径。

中共中央印发的自2013年至2022年间关于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两个五年规划,均体现了对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持续推进的决心。

加大党内法规解释力度迫在眉睫。

其中,党内法规解释方法是制度建设中不可回避的方法论问题。

解释方法的确立与优化,对于明晰文本含义、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大党内法规解释力度的意义(一)有利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a 因此,属于广义“法范畴”的党内法规,亦强调执行与实施,以充分释放党内法规的活力。

高效的实施以正确的理解为基础。

然而,党内法规具有显著的政治属性,所述概为高屋建瓴指导思想之阐微,决定其语言具有相对模糊的特点b ,无形中增加了理解的难度。

通过解释有利于提升党规文本的明确性,有效防范因理解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位,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指导依规治党的实践。

同时,党内法规主要约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其行为和思想产生直接指引作用。

加大党内法规的解释力度,有利于全党上下正确理解规范文本和规范要求,降低因个体理解差异引发的文本异化风险,从而达到思想的高度统一,指引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减少和杜绝选择执行、随机执行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

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大党内法规的解释力度是提高其执行力的需要,是促进依规治党落地见效的动力源泉。

(二)有助于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

优化党内法规实施方案

优化党内法规实施方案

优化党内法规实施方案党内法规是党内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规范。

为了更好地推进党内法规的实施,我们需要不断优化实施方案,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和监督效果,确保党内法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首先,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普及党内法规的内容和要求,增强党员对党内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党内法规的知晓率和遵守率。

同时,要加强对党内法规的解读和解释,使党内法规的内容更加通俗易懂,便于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理解和遵守。

其次,要加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督促,确保党内法规得到切实执行。

同时,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

此外,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随着党的事业发展和形势变化,党内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和修订党内法规,确保党内法规与时俱进,适应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

最后,要加强党内法规的督促和激励。

对于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

同时,对于遵守党内法规、做出突出贡献的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模范遵守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优化党内法规的实施方案,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执行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优化党内法规实施方案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党内法规的宣传、执行、监督、完善和激励工作,推动党内法规的落实和执行,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
党内规章制度是党内管理和运行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完善党内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有利于加强党的自律和规范。

党内规章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法规,意在规范党员的行为,维护党内的政治纪律,维护党内的政治生态。

通过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约束党员,规范党内生活,增强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其次,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党的执政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完善党内规章制度可以提高党内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为党的执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水平。

最后,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有利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内规章制度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也是党员的宝贵财富。

通过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可以增强党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党员的纪律性和执行力,为党的事业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从细化党内管理的规定,严明党内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
推动党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思考

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思考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四中全会决定》站在“管党治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同时,突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即“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四中全会决定》将“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并举,使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

这一新的提法引发了人们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关系的持续争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时代背景下,探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更加协调有效路径尤为必要。

一、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应坚持的原则1.党内法规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党对此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坚持遵循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保证党内法规必须体现党章和宪法的精神要求。

国家立法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一般地讲,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各项法规。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制定、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领导地位已被宪法确定和认可,是法定的。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则和工作规则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要保持连续性。

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二者的制定和实施都不能随意中断,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制定前,原有制度不应随便中止失效;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也应保持与原有制度的承继关系。

为了高效地解决我国经济、政治和各项社会问题,强化党和政府的责任,在某些衔接或者重合的领域,适度的党政联合立法的方式应该受到高度重视,以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连续性。

地方党委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路径

CBMAG 中国商人 | 29地方党委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路径文/孙明媚 中共石狮市委党校2021年初,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要从党的组织、领导、自身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规划”高度重视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其中确立了执规责任制,要求“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

2012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发布,2019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情况开展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的活动。

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的设置有助于提升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党内法规的执行困境及原因党内法规执行遭遇党内法规公开力度不足、党内法规执行难等困境,严重影响党内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部分党内法规立规质量需要提高1、重复立规。

部分地方党委在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配套法规时有重复立规的现象。

重复立规属于低效立规,不仅脱离地情,背离配套立规初衷,还违背“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原则。

重复立规势必造成立规资源浪费,进而损害上位党内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比如,《河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与《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七条一模一样。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论法治规范视角下的党内法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1,2021 General No.112,Vol.202021年第1期第20卷(总第112期)论法治规范视角下的党内法规马康(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京100142)【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是包括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内的法治规范。

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不可能纯粹地建构于国家法律之上。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法的定义和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应成为判断的绝对依据和标准,而应当结合法作为一种调整和指引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本质特征进行理解。

党内法规具有明显的政党属性,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具有程序性,党内法规在外在形式上具有特定性。

广义的法治是规则之治,服从规则并非意味着只服从国家法律,还要遵循各种符合宪法规范与法治精神的其他法治规范。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有赖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优势互补,形成法治合力。

【关键词】法治规范;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图分类号J DF01【文献标识码】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是包括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内的法治规范。

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党内法规的理解,过分侧重于静态视角和微观意义,忽视了从整体角度对法治体系的解读。

与域外治理理模式不同的是,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不可能纯粹地建构于国家法律之上。

因此,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一种由传统的单一规范体系走向规范化的法治体系的过程,这就迫切需要党内法规的正名和塑形,以充分发挥对于国家治理中的法律空白的填充作用。

一、党内法规的理论争鸣概念是一切问题研究的起点,党内法规研究中最基本甚至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党内法规的概念问题。

而党内法规的概念在已有的学术研究中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

从党内法规这一词语的历史渊源来看,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报告中最先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原始文献当中使用的是党规和党纪的说法。

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路径探析


尚存 不足 之 处 .其 主要 原 因在 于 党 内 法规 转化 能 力 不 足 、运 行 机 制 不健 全 、执 行 系统 环 境 缺 漏 等 。 对 此 ,
应 注 重 对执 行环 境 的建 构 .完 善 党 内法规 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系 .加 强 党 内法规 与 国 家 法律 的衔 接 ,健 全 党 内法 规 运 行 机 制 ,
执行力包括转化能力 、动态过程 、有机 系统 三个层面 的内涵 。…由此 ,党 内法规执行 力也包含 三 层 含 义 :一 是 党 内 法 规 转 化 的能 力 ,内含 了 党 内法 规 自身 的体 系 性 、科 学 性 要 求 ,具 有 实 际 可 操 作 性 。二是 动 态 过 程 ,党 内法规 执 行 力 的 动态 过 程 包 括 党 内法 规 从制 定 、监 督 到 实施 中的 每一 个 环 节 。 三 是 党 内法规 执 行 力 是 一个 有 机 系 统 ,即 包 括 党 内法 规 在 内 的执 行 主 体 、执 行 文 化 、执 行 环 境 、执 行
行 豉 5注
资源等的综合有机系统 。
一 、 党 内法 规 执 行 力 的 理 论 关 注 与 实践 探 索
(一 )党 内法 规 执 行 力 的 理 论 关注 笔 者以“党 内法规 ”为关键 词在 中国知 网进行检 索 ,获得5140条检索结果 。其 中,十八届 四中全 会之 后发表 的研究成果约 占总数的78.42%。而 与党 内法规执行力直接相关的研 究成果比较缺乏 .在 中 国 知 网搜 索共 获 得 98条 检 索 结 果 ,仅 占党 内法 规 研 究 总 数 的 1.91%。关 于 党 内法 规 执 行 力 的 研 究 主 要 集 中于 以下 两 个 方 面 : 1.党 内法 规 执 行 力 不 足 的 具体 表 现 。党 内 法 规 执 行 力 不 足 主 要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一 是 党 内法 规 转 化 功 能 不 足 ,即 党 内 法 规 因 自身 缺 陷 而 导 致 其 可 操 作 性 差 。操 申斌 认 为 ,党 内法 规 建 设 缺 乏 总 体 规划 、部分党 内法规质量不高 、程序性法规 偏少 、党 内立法协调 性不强 ; 沈孝鹏认为 ,部分 党 内法 规 缺失或缺乏程序性规定 、党 内法规之 间衔接和协调 不足 等 自身问题 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 力 ;『3_ 廖怀 高则以潜规 则为视角 ,论证 了党 内法规虚置化 的问题 ;[4]邵从清认为 ,党 内法规制度虚置 ,部分 党 内法规处于 “休眠”状态 。ts 3--是执行过程 中具体环节 存在问题 。操 申斌认 为 ,在执行过程 中存在 的党 内监督机制弱化 、党 内权力结构倒置 、党 员主体地位虚置等 问题是党 内法规执行力不足 的重要 原 因 ;[ ]龚 晨 认 为 ,执 行 过 程 中 刚度 不 强 、力 度 不 大 、标 准 不 一 、手 段 不 活 等 问题 影 响 了党 内 法 规 执 行 力 :[ ]唐 踔 认 为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的 缺 位 、对 违 反 制 度 的 行 为 查 处 不 够 也 是 党 内法 规 执 行 不 力 的原 因所 在 ;E8]褚 尔 康 认 为 ,党 内监 督 制 度 对 于 党 内 法 规 的 执 行 力 具 有 积 极 的 影 响 ,监 督 不 足 就 会 导 致 党 内法规执行 力不 足 。E91Z是 其他 因素如文化制 度 、环境 、观念等对 于党 内法规执行力 的影 响。颜纪 雄 认为 ,传统文化 及 “官本位 ”观念 损害了党 内法规 的权威性 和严肃性 ,进 而影响 到党 内法 规执行 力 ;_l0]刘 先 春 、叶 茂 泉 认 为 ,执 行 文 化 短缺 容 易 弱化 党 内法 规 制 度 的统 一性 和 权 威 性 。|1l 2.增 强 党 内法 规 执 行 力 的 路径 探 索 。梁 瑞 英 认 为 ,增 强 党 内法 规 的科 学 性 、系统 性 、可 行 性 是 提 高执 行力的重要基础 ,增强党纪党规意识 、树立权威 、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执行力的基本前提 ,党员 领导 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提 高执行 力的关键 因素 ,健全监督 审查机 制 、惩处追责机制 、审查修正机制 是提 高执行力的重要保 障 ;_l2 胡 国喜认 为 ,应 当构 建党 的制度 的科学 体系 ,形成制度运行 的合理机 制 ,优 化 执 行 的 资 源 环 境 ; 邵 从 清 认 为 ,增 强 党 内法 规 执 行 力 ,应 当 通 过 提 高 单 项 法 规 质 量 、法 规 体 系 整合 、党 内外 法 规互 动 构 建 科 学 的 党 内 法 规 制 度体 系 ,完善 党 内法 规 传 播 机 制 、健 全 执 行 机 制 、 强化 执行 资源 的有效供给 。ll4 笔 者认 为 ,目前 学 界对 于 党 内法 规执 行 力 的 研 究 大 多 属 于 间 接研 究 ,而 党 内法 规 执 行 力 涵盖 范 围极为宽泛 ,几乎 涉及党 内法规 的各个 层面 ,对 于党 内法规 的类 别化 、个 别问题 的研 究 因与党 内法 规执 行力间接相关 ,应当给 予适 当的学术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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㊀㊀第40卷㊀第6期㊀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40㊀N o .6㊀㊀㊀㊀㊀2019年11月J o u r n a l o f J i s h o u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N o v .2019㊀㊀㊀长江学者 论坛D O I :10.13438/j .c n k i .jd x b .2019.06.002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完善党内法规的路径分析∗秦前红,周㊀航(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摘㊀要:随着党内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今后一段时期内,党内法规的建设应当更加注重立规的科学性,着力提升立规质量,以确保党内法规体系的协调性㊁系统性㊂囿于经验不足㊁党内法规建设的时间较短等因素,党内法规立规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升㊂提升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应当注重党内法规制定技术的作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同时在制定技术规范出台后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来保障制定技术规范的有效实施,并且应当在观念上重视立规技术规范的作用,努力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者的水平,构建符合党内法规实践的立规助理制度,以确保党内法规立得住㊁行得通㊁管得了㊂关键词:党内法规;技术规范;立法规范;立法技术中图分类号:D 262.6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74074(2019)06001508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 Z D 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8C F X 016)作者简介:秦前红,男,博士,教育部 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法学评论“主编㊂㊀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各项制度不断完善㊂党中央以制定出台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为牵引,加紧推进 立柱架梁 工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 2022年)“强调 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㊁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㊂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明显提高,执行力明显提升,系统性㊁整体性㊁协同性明显增强㊂ [1]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内法规建设除了要形成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外,还需要在制定技术上有所突破,提升立规质量,以确保 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㊁行得通㊁管得了㊂ [2]当下党内法规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依靠制度管党治党已经成为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性工程㊂但是,党内法规中依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之处,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国家法的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曾指出: 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㊁可操作性不强㊂ [3]上述问题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同样存在,这就要求今后在党内法规的制定㊁修改㊁废止中要补足短板,提升党内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党内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制定并遵循党内法∗收稿日期:20190617规制定技术规范即是可循的路径之一㊂一㊁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何以必要所谓党内法规制定技术是指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在制定党内法规时所使用的,用以提升党内法规科学性㊁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操作方法和技能的总称㊂党内法规制定技术直接影响党内法规的质量,进而影响其实施,就国家法而言没有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就没有立法的现代化㊂ [4]这对于提升党内法规质量而言同样适用,制定技术规范对于党内法规完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㊂(一)是提升党内法规质量的必然选择从革命战争时期党的领导人提出: 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是指个人服从组织㊁少数服从多数㊁下级服从上级㊁全党服从中央),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㊂ [5]到今天强调要依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更将 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 ,要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㊂这就要求党内法规在建设中要注重质量,确保党内法规成为管用并且好用的规则㊂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均要依靠良善的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㊁管用不管用㊁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㊂ 在党内法规中,立规是先导,相关领域缺乏规则将会导致无规可依,但如果党内法规制定的质量不好,无法准确的提供指引同样也会让人无所适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的 抓制度,要把握共性要求,研究个性特点,注重体现作风建设要求,体现机关管理和干部管理规律,体现广大群众意愿,确保形成的制度行得通㊁指导力强㊁能长期管用㊂ 只有把握住党内法规的共性和个性,在此基础上依靠制定技术规范推进党内法规质量建设才能确保所立之规能成为行得通㊁指导力强㊁能长期管用的规则㊂如果在制定党内法规之时想要清楚的表达规则制定者的意图㊁对情势发展有科学地预测㊁能够用准确的语言表述规范,那么,制定技术就不可或缺㊂只有制定得良好的党内法规才能提供科学的指引,发挥党内法规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指引㊁评价㊁预测㊁教育以及强制的规范功能[6]㊂(二)确保党内法规体系的和谐统一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之规定,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㊁中央各部门和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党委㊂2017年5月,党中央决定在武汉㊁福州㊁青岛等7个城市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要求重点围绕基层党建㊁作风建设方面探索制定党内法规㊂这就使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进一步扩展,将来出台的党内法规势必会越来越多㊂不同制定主体由于所要规范的事项㊁工作内容㊁工作人员素质㊁实践经验以及观念等方面的差异,难免会出现制定的党内法规良莠不齐的状况,通过统一的制定技术规范,规定不同层级的党内法规遵循统一的制定要求,确定其语言表述方式㊁文本结构㊁专业术语定义和专业术语使用等方面的技术,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保持协调一致,形成和谐统一的规则体系㊂(三)有助于保障党内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党内法规的制定只是起点,最终能实施才能实现立规目的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落实的重要性,正所谓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㊂ 党内法规的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党内政治生态㊁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对党内法规作用的认知等㊂而作为基础的规则若制定得不好,过于抽象㊁规则不健全㊁体系不完整㊁规则间相互 打架 ,势必会影响党内法规的实施和适用㊂如果能够应用立规技术科学合理的设定权利义务,表达立规意图,保证党内法规体系内部融洽,将有助于党内法规的实施和适用㊂此外,运用制定技术规范也有助于限制党内法规适用者的滥用,确保立规意图能够真正得到贯彻㊂有学者认为: 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 , 抽象的条文并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㊂ [7]这一观点虽有过于绝对之嫌,但也阐明了解释在规则适用中的作用㊂中央党内法规多数都规定了具体的解释机关,但在其实施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具61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0卷体的条文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不可能做到随时都去请求有权机关予以解释,绝大多数时候都依赖于实施或适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理解,这就有可能产生 理解者的偏差 ,如果党内法规制定得科学合理,歧义较少,语言准确㊁规范㊁通俗,将减少理解者偏差存在的空间,保证党内法规的实施不变形㊁不走样㊂(四)通过立规技术准确判断党内法规的质量过去人们对立法技术功能的认识主要集中在提升法的质量和法的实施方面[8]㊂在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不断扩大,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越来越广的情况下,确保党内法规的质量也需要关注对党内法规制定者的制约㊂德国公法学上即有对立法不作为的救济问题,对立法不作为的救济方式包括宪法诉愿㊁法规审查㊁联邦总统制衡以及直接适用宪法[9]㊂虽然主要是针对国家立法不作为的问题,但其核心意旨关注的是如何约束立法者,这对于我们规范党内法规制定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㊂有了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就 可以为立法工作人员或者一些学者所说的 立法官僚 是否履职尽责,找到客观明确的衡量标准㊂ [10]通过客观的标准,一方面能够为党内法规的起草提供较为清晰的指引,提升规则的质量;另一方面能够为人们判断某一部党内法规的质量提供客观的标准,特定的党内法规是否符合明确性㊁规范性要求,对是否与上位规范相协调能够比较直观地判定,从而促使党内法规制定者主动提升立规质量㊂二㊁当前党内法规在制定技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中央党内法规来看,党内法规在制定技术方面有待完善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㊂(一)党内法规形式结构方面的问题1.党内法规名称使用不规范依‘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名称包括党章㊁准则㊁条例㊁规则㊁规定㊁办法㊁细则㊂但有相当一部分规范并未严格依照‘制定条例“的规定命名㊂有的党内法规是对某一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的,使用的是条例,而有的使用的是细则,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其制定目的是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㊁制度化㊁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㊂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其立规目的是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㊂从上述两部法规的立规目的来看,均是为了规范某一方面的事项,如果依照‘制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使用细则可能更适当㊂此外,就法律而言其名称应当由适用领域㊁法律调整内容以及法律位阶三部分组成[11]㊂党内法规也应当能通过其名称判断上述三个事项,如‘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表明其实施领域是湖北省,调整内容是党的巡视工作,其由地方党委制定,位阶低于党章及中央党内法规㊂现实中部分党内法规并未按照这一模式命名,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未明确其适用范围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对于立规和法规的适用均有重要的价值,可以使制定者在制定时较好地把握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㊁性质和内容,增强法律适用时的自觉性[12]㊂因此,有必要在制定党内法规之时依据相关规范的内容科学的确定其名称,将党内法规的名称规范化㊂2.绝大多数党内法规未设置目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规定,法律设有章㊁节的,在正文前须列 目录 将各章㊁节的名称按序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附则单列一章㊂法律设有编㊁章㊁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㊂当然,目录并非法律的必备要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法律条文较多的设有目录,较短的多数未设㊂从中央党内法规来看,除‘纪律处分条例“外,绝大多数法规均设有章而无节的设定,法规无论篇幅长短均无目录㊂考虑到党内法规的现状,无需完全套用国家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在法规篇幅较长之时设定目录㊂中央党内法规多数章都有自己的标题,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㊁代表的选举㊁委员会的选举㊁选举的实施㊁监督和处分㊁附则㊂因此,在篇幅较大,设有编㊁章的情况下,应当设定目录,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目录为:第一编总则第1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第2章违纪与纪律处分71第6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秦前红,周㊀航: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完善党内法规的路径分析第3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4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5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6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7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8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9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10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11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则如此就显得简单明了,实践中需要适用具体的条文,需要查阅哪些条文,就能有针对性的查找㊂否则有的法规篇幅较长,如果只是要查阅对特定的违纪行为的处分,逐字逐句阅读并不合理㊂(二)党内法规内容表述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而言,党内法规都会在其第一条表明立规目的,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的制定目的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㊁民主化㊁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㊂ 从中央党内法规的用语来看,其表述存在些许差异,有的使用的是 为了 而有的使用的是 为 ㊂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是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㊂ 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是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㊂ ‘立法技术规范“规定对立法目的表述应当用 为了 ,而不用 为 ,但是,在实践中,中央层面的党内法规的立规目的的表述较为多样,二者均有使用,但是使用 为 远远多于使用 为了 ㊂虽然二者所要表达的意思无差别,但上述差异不利于保证党内法规的统一和严肃性,对二者的表述应当统一㊂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行动指南,这在部分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体现㊂不同的党内法规对指导思想的编排位置和表述方式存在差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㊁‘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㊁‘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均是用整段表述的方法来确定指导思想,而‘党组工作条例“(试行)㊁‘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以条㊁项的形式来规定指导思想,二者目的一致,在相关条文中所表达的内涵相同㊂严格来说二者并无优劣之分,但是作为党内法规应具有规范的一般特征,用条㊁款㊁项的形式表述更为清晰明了㊂此外,党内法规解释条款表述也存在相当多的不一致之处㊂有的使用的是机构的全称,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有的是简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还有的党内法规有使用的是 中共中央纪委 ,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㊂虽然有的部门简称是约定俗成的,人们一看便知,但是也不排除日后出现新机构,一般人难以确定是由哪个机关解释㊂现代成文法一般都包括总则㊁分则和附则三部分㊂从中央党内法规来看,绝大多数法规都包括总则㊁分则和附则,只有极少数的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㊁‘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无上述三部分㊂总则一般规定的是该规范的立规目的㊁立规依据㊁基本原则㊁相关术语的定义㊁实施部门等㊂总则一般在第一条规定立规目的,但也有部分党内法规未写明制定目的,如‘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㊂任何规则都有其意欲实现的目的,而这种目的对于法的适用和解释均有重要意义,法学中的目的解释即是 借助于对立法目的的探究,来阐述法律的含义㊂ 而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某个制度㊁规范㊁概念时所持有的目的㊂ [13]这一目的往往就规定在相关规则的第一条,如果未规定制定目的,将会使我们在探求其立规意旨之时存在一定的困难㊂其次是立规根据的规定㊂绝大多数法规均会明示自己立规的根据为何,如‘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制定根据为党章,还有的是笼统地写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㊂立规都应表明自己制定的根据,这对于保证自身的合法性以及备案审查具有重要意义㊂‘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第81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0卷十一条规定,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㊂如果能够明确立规的根据,直接查明所依据的上位规范,将极大的节省备案审查的成本㊂倘若只是笼统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央规定制定本法规,就不具有实际意义㊂科学的方法是直接表明依据何种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制定本规定,当然,若能像‘国务院组织法“一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将会更加明确㊂所以,应该在总则中明确立规根据,是根据党章还是根据具体的上位党内法规或者中央文件的规定㊂可行的表述方法是: 根据ˑˑˑ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规定㊁办法㊁细则) ,或 根据ˑˑˑ和ˑˑˑ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规定㊁办法㊁细则)㊂党内法规原则的表示方法在不同的法规中存在一定差异㊂有的法规中明确规定其应当遵循的原则,如‘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㊂坚持立党为公㊁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㊂ 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㊂ 这些规定均说明了相关工作应坚持的旗帜和方向,工作方针和目的,可归入原则之中㊂并且作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有的在原则之下规定,有的单列一条,显得繁复和不甚严谨㊂因此,可以采取以条文的形式来规定具体法规的原则,使之清晰明了㊂恩格斯曾指出: 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㊂ [14]可见语言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立法的质量㊂1954年制定宪法之时为保证宪法的质量,就聘请了语言学家叶圣陶和吕叔湘担任语言顾问[15]㊂因此,如要使党内法规 内容协调㊁程序严密㊁配套完备㊁有效管用 就应当使党内法规的语言明确㊁严谨㊁规范具有可执行性㊂在此需区分党内法规的用语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用语,虽然二者在制定主体㊁立规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合之处,但二者毕竟是不同形式的规范㊂相对而言,党内法规有较为严格的体例要求,而党内规范性文件用语更具政策性色彩,包括了较多的政策㊁对相关事项意义及功能的说明㊁对将来事项的规划等㊂所以,在确定党内法规的用语之时应明确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一定差异㊂孟德斯鸠曾言: 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用语,对每个人要能唤起同样的观念㊂ [16]如果法律用语不准确,极容易产生歧义将影响规则的实施㊂过多的政策性话语㊁语言过于含混,容易产生歧义,难以对每个人唤起同样的观念㊂党内法规用语应当严谨,部分用语应当前后一以贯之㊂如‘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中规定, 和 连接的是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义变化; 以及 连接的也是并列句子成分,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前后位置不宜互换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㊁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㊂ 而‘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㊁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㊂ 主要职责中所要执行的决议一致,但所用的连接词不同㊂在党内法规术语使用方面,党内法规有部分用语与日常生活用语相同,也与国家法的用语存在重合之处,如 选举 权利 等㊂但有的术语则是党内法规专有的,如 党员 党支部 从严治党 等,在国家法中一般不使用这些术语㊂党内法规作为特殊形式的规范,兼具规范属性㊁政治属性和思想属性[17],因此,党内法规的用语必然存在与国家法律不同的特色,其政治话语和政策性话语更多,这一方面体现了其话语特点,另一方面也是由党内法规自身的使命所决定的㊂当然,部分党内法规的用语也体现了语言的流变,原来的政治用语逐步发展成为部分法规中经常性和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如‘巡视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 巡视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㊁大局意识㊁核心意91第6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秦前红,周㊀航: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完善党内法规的路径分析识㊁看齐意识㊂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㊁约谈函询,让 红红脸㊁出出汗 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㊂ 本条规定的内容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出现的提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成为人们耳熟能详并有特定含义的话语㊂因此,这类看似较为 口语化 的词汇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就有可能演变为有特定内涵的话语,能够满足党内法规规范化㊁明确性的要求㊂上述广泛存在的具有特色的用语需要兼顾党内法规用语的规范性和政治性,可以解决的方法包括在相关用语成为约定俗成并且有确定含义之时再进入有关法规中㊂但这种方式远水解不了近渴,将这些原则性㊁政治性较强的用语置于党内法规总则之中或是较为稳妥的选择㊂还可以将这部分置于相关党内规范性文件之中,党内规范性文件并无严格的形式要求,用语更为灵活多样,同样需要严格遵守实施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就规定该‘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㊁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制定的,因此,难以以规范形式制定的或在用语上难以转化为规范条文的,可以考虑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㊂三㊁基于制定技术规范优化党内法规的方法基于党内法规制定技术在保持党内法规的一致性㊁可操作性中的作用,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并通过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来确保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最终能得到实施㊂(一)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ʌ2009ɔ62号)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法工委发ʌ2011ɔ5号)是我国目前较为权威的规范立法的技术规范,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但对于规范立法活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如‘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说明中指出的: 准确地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对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㊁规范性㊁统一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为法律的起草㊁审议和修改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撑,以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草案,提高立法质量,也可以为下位法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导㊂ 当下党内法规领域尚无专门的规范制定技术的规则,只是在‘制定条例“第十五条较为笼统地规定: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㊁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㊁程序严密㊁配套完备㊁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㊂ 另外,在‘备案规定“中规定了备案审查所要审查的事项,也间接涉及了党内法规制定技术问题㊂这些规定较为分散㊁笼统,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在时机成熟之时制定专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将党内法规制定中能够普遍适用的技术上升为专门的党内法规㊂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层级应当确定为中央党内法规,如此才能对各个层级的党内法规的制定均具有约束力㊂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应当包括标题规范,在‘制定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党内法规应该如何规范地命名,包括党内法规的名称包含哪些要素,如适用的范围㊁适用的事项等;党内法规内容要素规范,包括一部法规应当包括哪些必备要素,如制定目的㊁依据的上位规范㊁指导思想㊁原则如何表述㊁特定术语的定义㊁解释或监督机关的名称如何表述等;党内法规的结构要素,包括目录规范,编章节如何使用和附则的使用等;常用语使用规范,包括常用的术语如何规范的使用,类似的常用语之间的区别及如何正确使用等㊂同时,为了使制定技术规范具有更强的合理性与针对性,可以考虑在地方先行试验,毕竟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是前所未有的新事物,通过试点可以积累有益经验,避免党内法规立规的盲目性,减少缺憾㊂(二)增设对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适用情况的审查程序根据新修订的‘备案规定“的规定,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性审查㊁合法合规性审查㊁合理性审查㊁规范性审查㊂较之于之前的规定,更加注重审查技术性要素㊂如果将来出台02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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