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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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浅谈我国当前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问题

浅谈我国当前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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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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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东北师范大学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即: 东北师范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东北师范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可以采用影印、 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 汇编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建立 “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 标 的确立, 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亦即解决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 题早已提上日 程。 在当 代中国, 建设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 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还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 诚然, 其中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相容的因素, 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几千年的优 秀文化积淀。对于自己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善于利学总结、继承和创新,把那 一 些积极向 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 换, 才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新构,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 的应用价值。 论文分三个部分展开阐述。 第一部分, 本论文从法律文化的内涵入手, 尽可能全面、 深入、系统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程、内容和本质特征加以梳理。第二部分,从社 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目 标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的冲突, 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持一分为二的观点,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 , ,既 剖析了它的消极影响, 又肯定了 它的历史价值, 从而论证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 的必然性和解决依据。 第三部分,以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 标提出了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取向,并在此基础上, 对以 仁 研究做出理性思考,为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随着中国不断崛起为世界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法治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无法忽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融合。

本文将从法治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传统文化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法治与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法治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辅相成的。

传统文化以其深厚的基础和丰富的内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其中,儒家思想以其“仁爱”、“尊儒重道”的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精神指引。

儒家所强调的“仁者爱人,爱人者敬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尊重,为法治社会中的人际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

而儒家的“仁”也意味着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这与法治中的公民责任、公共秩序等价值观相契合。

此外,儒家强调的“尊儒重道”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准则,儒家经典中众多的文明规范和行为准则成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传统文化是一种载体,可以将法治理念传播给广大民众。

中华传统文化对于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行为规范的强调,可以培养人们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自觉性。

传统文化中的诗词歌赋、史书典籍等也可以被用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此外,传统文化中的节日、礼仪等习俗可以成为法治社会中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规范。

例如,传统文化中的清明节、中秋节等节日都承载着人们对家庭和社会的敬意和尊重,在法治社会中有助于倡导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共处,增强法治秩序的自我调节。

然而,尽管法治与传统文化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融合,但其融合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有切实的举措来促使其深入融合。

首先,学习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应该与法律教育紧密结合,使传统文化成为法治意识的内化和行动的指引。

其次,应通过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创新性的传统文化创作,提升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进一步促进社会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同与尊重。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引言:我国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以人为本、以德治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我国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的启示在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塑造和谐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尊严和权益。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倡导依法保护人权,坚持司法公正,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我们也要重视优化人文法治环境,不仅要推动法律体系的建设,还要在法治文化教育上下功夫,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二、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观念,即德治是法治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让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使法律成为社会的共同信仰和道德准则。

要运用法治手段来规范道德行为,使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传统,即政府行为要依法办事。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法治建设,推动政府权力合法、公正、规范行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宽严相济的法律适用原则:宽严相济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发扬宽严相济的传统,注重在法律适用中坚持公正与温情相结合,既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体现对个人的关爱和保护,使法律更加人性化、公正合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达到公平正义的最佳平衡点。

五、纠纷调解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法治理念: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纠纷调解与司法审判相结合,提倡和谐解决纠纷。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坚持促进和谐社会的理念,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展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提倡和谐劳动关系和企业管理方式,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正与公平,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正被看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法官、法律从业人员都要“光明正
大行事,复得天人之信”,即要求其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坚守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受外界的
干扰和利益的左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平,即要求法律适用在具体案件中要公平,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十分重要,要坚持依法治国,确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要以道德为指导。

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重要,要加强法律伦理建设,推动法
律价值与社会信仰的一体化,提升法律的道德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过程中,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调解和和谐,强化道德与法律
的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要结合国情国力,积极借鉴和运用传统
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和智慧,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
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一进程中,我们不能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和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漫长历史的结晶,它以其独特的理念和观念,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探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并结合具体案例加以阐述。

一、尊重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在现代社会,要加强法治精神的培养和弘扬,强调法治意识的树立,树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观念,坚守法律底线,增强法律权威。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树立法治权威,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要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二、坚持公平公正,确保司法公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重公平公正、确保司法公正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价值理念之一。

在古代中国,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政治和民生的基石。

中国历史上,司法公正是中国当时社会基本的司法理念,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做到司法偏向。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重公平公正和确保司法公正的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杜绝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弘扬和传承尊儒重法的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儒重法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

儒家文化在中国千百年的历史过程中,对于国家的治理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应该充分发挥尊儒重法的传统文化优势,继承和发扬儒家文化中的依法治国、理法尊儒、以法治国、重温德法之教育理念,培育法治文化习惯,传统的崇尚儒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上不应被淡化。

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姬晓红前言、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

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

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

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以防止我们以浪漫主义情怀人为地割断历史,造成传统的断裂。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

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

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

“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形成的一套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实践。

它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道德价值,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治”,即将道德建设放在法律建设的前面,强调道德标准对于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影响。

这一思想影响了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提出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公序良俗”等条款。

它们既是一种法律规范,同时也承载着传统道德文化的精髓,成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

其次,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平正义”,强调法律制度要以公正、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这一观念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刑法中规定的“罪刑相当”原则等。

同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待和承受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法律权威,这也是传统法律文化所强调的法律正义的具体体现之一。

再次,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德为先”,注重“教化作用”,主张法律规范是一个社会的风向标,是道德的表达与引导。

这一思想对于我国现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是,要坚持以法律为基础,以德育人,推进德法合一,进而建设法治社会。

最后,传统法律文化中还有强调“以和为贵”的思想。

这一思想强调人的平等关系、和谐相处、和而不同。

在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我们也应该重视法律调解和和解机制,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减轻司法机构的负担,让法律更加贴近人民。

总之,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文化信仰、道德伦理、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价值,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扬,加强对现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对接,我们能够更好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独特的文化遗产,它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刻的启示。

一、强调法律权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权威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在明清两代的法律体系中,司法实践强调“法无量、刑不轻、伸冤必先使法”。

这种法律权威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只有通过一套严格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才能够建立起公正、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注重法律的适度性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法律的适度性和灵活性。

在古代的法律实践中,法律是适应当时社会需求和人民意愿而不断修订完善的。

如“惟贤惟德,能服于人”的选官标准,便是对法律适度性和灵活性的最好体现。

这种注重法律的适度性和灵活性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的意愿,以此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重视法律的公正性与平等性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体现了“各得其所”的思想。

在古代的法律实践中,权贵和平民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司法审判的程序和结果都需要在透明公正的基础上作出。

这种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法律是应该服务于人民和社会的公正利益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守护这种公正性和平等性,保证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和温情,体现了中国人在法律实践中注重人文精神的一面。

在明清时期的吏治实践中,衙门的建设、科场的排场、司法审判的程序和结果都应体现人性关怀,如在每年的“科举考试”中,评出考生中的“文明人”、“才子佳人”、“少年英俊”以及“龙门状元”等荣耀称号,以表彰优秀人才,激励人民文明进步。

这种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和温情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需要注重人性化和温情,让法律充满人文情怀,照顾到人民和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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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姬晓红前言: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

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

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

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以防止我们以浪漫主义情怀人为地割断历史,造成传统的断裂。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

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

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

“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

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

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

否则,当今的老百姓就不会称秉公执法的公职人员为“青天大老爷”,也不会不自觉的将整个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英雄人物的身上了。

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

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

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

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

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

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

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从本质上讲,法治也是一种文化。

起源在西方。

古希腊社会是一个处于半岛上,从事海事运输的社会,整个社会并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庭,而是打破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

其后的罗马时代,更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社会。

商品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

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至高无上的王权,公民拥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对城邦的管理权。

古代中国的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个人权力的阴影下荡然无存。

因此中国没有长出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生长出法治的机会。

现在我们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时,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

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

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

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

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

如果教育只是矫揉造作的形式,倘若虚假与规矩充斥并束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家还有什么巨大的作用!人类思想的精神还有什么崇高的作用!当人们考察中国历史的前进历程,研究它的活动的时候,谁不为他们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感到惊诧!这是一个为避免错误而仅有一个人干活的群体。

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们你来我去,你推我拖,只是为了不对该国那孩童般尊严的礼俗破坏。

无论是战斗精神还是思维精神都与这个终日守着火炉睡觉从早到晚喝着热茶的民族无缘。

”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

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

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

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

凡事的立场都是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

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

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西合璧,取长补短。

中国要奋起,历史不能退回,我们实在没有耐心去慢慢的培育法治生成的历史土壤,因此人为的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是必要的。

(一)理智地看待道德。

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的看待人性。

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为普通人是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一个制度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那只是一种理想,这个制度就会失去它所存在的最初价值。

如果强迫人们去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要么使人变得虚伪要么使人变得盲目。

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二)认真的对待私权利。

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

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而中国的法学长期以来在工具主义的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的“法治”长期以来让人感到毛骨悚然,难以成为国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就在于过去中国的法治对人的终极关怀关注不够,不能成为人们追求幸福、身心愉快的一种生存方式。

现在我国在法治建设这一大好环境下,在有制度支持的同时,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

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要教育掌权者尊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维护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的各种制度有的放矢。

(三)充分地培养民主平等。

民主简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西方使用的"Democracy"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涵义:其一,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其二,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其三,在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为目的的宪法约束范围内,行使多数人权利的政府形式,称为自由民主或立宪民主;其四,任何一种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差别(特别是由于私人财产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差别)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此外还包括公职竞选、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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