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建筑面积法和层高系数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差异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两种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两种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下面分别称为甲计算法和乙计算法。
这两种方法纳税人不能任意选用,但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给纳税人带来的税负却不同。
甲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先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单独采用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持甲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乙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为单位,先统一核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然后再按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和车库等其他房开产品中分配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持乙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现笔者就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对比甲、乙两种计算法带来的不同税负结果。
湖北省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124326.5平方米,不可售面积6078.34平方米,可售面积118248.16平方米,已销售面积99670.04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已售31363.73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已售27432.49平方米,其他开发产品(包括门面房、车库等)已售40873.82平方米,未出售面积18578.12平方米。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整理及差异对比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门厅、大厅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不足2.20m者不计算面积。
管井、烟道、风井、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设备层、屋顶楼梯间、电梯机房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设备层、屋顶楼梯间、电梯机房
房屋顶面上,有永久性顶盖、永久性围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雨蓬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不计算面积;
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雨蓬
1.雨篷仅有一边与墙相连,由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不计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成本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成本分摊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算与核算。
(1)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即通常所说的专属成本;(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具有十分重要影响,不同的选择,可能导致的土地增值税税负不一样。
共同成本分摊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预算造价法: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是占地面积法:占地面积法是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四是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算与核算。
五是层高系数法:层高系数法,就是利用层高系数来均衡分摊由于层高不一样而影响的建筑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分摊方法不可以简单地复制,每个企业开发项目不同具体的规划差异,不能套用一样的模式。
共同成本分摊要结合成本的内容分别确定成本分摊方法:1.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原则:用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且应注意以下细节:一是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土地增值税中面积确认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中面积确认的影响土地增值税中面积确认的影响由于目前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只是对可售面积做了方向性的指导,并未具体给出如何认定可售建筑面积。
所以,实务中房地产公司可售建筑面积的确认,存在两种主要的方式:一,按照实测报告确认可售建筑面积;二、按照建筑规划证上面注明面积确认可售建筑。
首先,我们先谈谈两种不同面积确认对土增税的影响。
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中,不同的确认方法,对土地增值税计算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例如:按照规划证申报的可售建筑面积,地下部分申报面积一般情况下会比实测报告地下部分面积大,造成非住宅房产的扣除成本加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会提高。
一般情况下,公司会采取这种处理方法,保证普通住宅类增值率在20%以下时,尽可能的把成本多分摊到非住宅中,降低非住宅的增值率。
讲到这里,熟悉房地产业务的朋友,马上就会想到接下来的问题:地下车位、储藏室和人防车位出售对土增税的影响。
目前可以查到的资料中,关于地下面积的确认和人防车位成本扣除,广州有相关的规定:穂地税函〔2016〕188号人防地下车库、机械车位的建筑面积按《房地产产权证》或《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另共有面积”确定。
“另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注明的人防地下车库或机械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占该层所有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因每个车位套内面积一般为10-15平方;如加上“另共有面积”则建筑面积可能增加到35-40平方,如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地下车位需分摊土地成本,“另共有面积”的增加,会造成地下车位多分摊2到3倍的土地成本。
相对地,也会减少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方面的土地成本,提高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
根据穂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人防车库可确权的,计入可售面积,作为开发产品处理;未确权的,无偿移交给业主、政府部门,需提供相关证明,成本可扣除;不确权不移交的,则成本费用不可扣除。
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层高系数法的应用

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层高系数法的应用一、层高系数法的计算步骤1、计算项目的层高系数在纳税人的同一项目(包括不同类型房地产)中,选取住宅的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层高低于住宅的,则以1为系数;其他类别的用房层高高于住宅层高的,就需要按其他类别用房层高和住宅层高的比例,然后计算出其层高系数。
公式如下: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的层高数÷住宅层高。
2、计算项目的总层高系数面积(1)某类型用房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2)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3、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二、层高系数法的使用效果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建造一栋建筑,总建筑安装费用为6500万元。
1—3层为商铺,每层高5.6米,总可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销售单价3万/平方米;4—13层为普通住宅,每层高2.8米,总可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销售单价1万/平方米。
住宅和商铺都已销售完毕,进行清算。
1、建筑面积法(1)总建筑安装费6500(万元)(2)总可售建筑面积=3000+10000=13000(平方米)(3)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安装费=6500÷1.3=5000元/米(4)普通住宅的建筑安装成本=0.5×10000=5000(万元)(5)商铺的建筑安装成本=0.5×3000=1500(万元)2、层高系数法(1)总建筑安装费6500(万元)(2)总层高系数可售建筑面积=3000×2+10000=16000(平方米)(3)单位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建筑安装费=6500÷1.6=4062.5元/米(4)普通住宅的建筑安装成本=0.40625×10000=4062.5(万元)(5)商铺的建筑安装成本=0.40625×6000=2437.5(万元)比较1、2的计算结果可见,层高系数法计算的商铺建筑安装成本大于建筑面积法计算的商铺建筑安装成本,由此层高系数法下商铺的土地增值税比建筑面积法下商铺的土地增值税少。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最新版】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五)层高系数法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前面,关于成本分摊的基础方法(建筑面积法、预算造价法、占地面积法、直接成本法),我们就与大家分享完了。
那么,下来我们再聊聊“其他合理的方法”,首先来了解层高系数法。
什么是层高系数法?我翻阅了相关资料,暂时没有找到层高系数法的定义,只好自己来做蹩脚的阐述。
层高系数法,就是利用层高系数来均衡分摊由于层高不一样而影响的建筑成本。
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解读:案例:老王计划在老家的宅基地修建一座两层的门房,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其中第一层层高4.5米(假设为商业),第二层层高3米(假设为普通住宅),各层建筑面积均为100㎡,共花了75000元。
请计算商业的工程造价?(小学三年级的应用题)第一步:计算层高系数将普通住宅的层高设为单位“1”,则商业的层高系数为:商业的层高/住宅的层高=4.5米÷3米=1.5第二步:计算层高系数下的“层高系数面积”第一层层高4.5米,可以虚拟认为商业建造了1.5层,于是商业建筑面积就不是真实的100㎡了,而是虚拟的150㎡。
数据来源:(1)商业建筑面积*层高细数=100平方米×1.5=150㎡(2)住宅的层高系数面积=真实的建筑面积*层高系数=100㎡×1=100㎡于是,整座楼的建筑面积就不是200平方米了,而是考虑层高因素下的250平方米了。
数据来源:商业层高细数面积+住宅层高系数面积=150㎡+100㎡=250㎡第三步:计算层高系数法下的单位成本单位成本=总成本/层高系数面积=7.5万元÷250㎡=300元/㎡第四步:计算商业的总成本=商业的层高系数面积×单位成本=150㎡×300元/㎡=4.5万元好了,答案出炉了。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问题处理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问题对策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房地产行业发展一直是国家密切关注的行业。
对房地产企业加收土地增值税是出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财政税收以及保障房地产行业规范化、持续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但需要在此过程中做好清算与税务筹划等相关工作。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对成本进行合理的分摊,以保证清算工作的稳步进行,但很多房地产企业在此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这不仅会降低工作质量,还会影响整体布局、市场竞争等,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要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关成本分摊的相关问题,需要及时制定出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一、有关成本分摊方法研究(一)现行成本分摊方式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占地面积法、售价比率法、建筑面积法。
占地面积法是按照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进行成本分摊计算,售价比率法是以房地产项目单位售价为基础来进行成本分摊计算,建筑面积法是房地产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进行成本分摊计算。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计算时,具体还要看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来选择合适的成本分摊计算方式。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举例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分期开发的房产项目,或多个同时开发的项目他们之间的土地成本分摊方式是不同的。
房地产企业因项目差异等不仅导致分摊方式不同,而如果房地产项目存在商业、住宅及地下车库的时候时,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成本分摊方式也会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且房地产项目在不同分摊方式中,各种类型的土地成本也存差异性。
本文将对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方式选择中以销售收入和建筑面积两种不同的分摊方式进行对比。
如:甲房地产企业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不可售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面积约为3万平方米,住宅面积约8万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约为2万平方米。
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
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在选择成本分摊方法中,我们计算成本分摊比例的重要依据是项目的面积数据指标,面积数据指标的变动导致分摊比例的变动,最终会导致整体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有所差异。
所以,正确选择面积数据来源对于我们的土地增值税预清算和清算工作也是极为重要的,是成本分摊不可忽视的条件。
针对这个主题,我们梳理了7大类成本分摊方法、10个实战案例分享给大家,由于篇幅有限,本文重点介绍成本分摊方法、成本分配及分摊步骤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实战案例将放在下期分享内容中,关注我们,第一时间获取最新内容。
一、面积数据来源01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是整体项目规划最完整最直观的数据来源,是整体项目的平面规划图,有整体项目各方面的面积数据,是未取得最终房产测绘报告前重要的预清算工作计算依据。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修详规”中注意观察一些重要信息,例如是否存在红线外成本支出、红线内是否存在多个项目或多个分期项目,是否存在应分配的跨项目或跨期公共配套成本支出等等。
0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系由当地房管所出具的测绘报告,也是税局认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面积数据来源,包含了清算单位内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面积数据,主要关注的是其中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地下车库及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数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包含了清算单位内各类型房产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数据,系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数据来源;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则是针对整体项目从总体到局部各方面规划面积数据的直观数据来源,对于整体项目的开发情况了解和掌握十分重要,为土地增值税预清算面积数据来源。
在确定面积数据的同时,为保证最终使用的分摊方法对企业最合理、最有利,这些方法,在具体运用的时候不可偏颇,要综合使用,并采取全排列(有可能的话)的方式逐一排查,选择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分摊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分摊方法,不可以简单地复制,每个企业开发项目不同,具体的规划差异,不能套用一样的模式。
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
先进、合理的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221号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清算项目成本分摊计算问题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第五点规定,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划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在计算上述混合核算的项目时,对其成本费用,应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比例分摊。
经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既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用房的,增加“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作为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纳税人采用以上何种分摊方法,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一)计算层高系数在纳税人同一项目(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中,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层高低于住宅的,以1为系数;其他类别用房层高高于住宅层高的,按其他类别用房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其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住宅层高(二)计算层高系数面积1.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2.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三)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总成本÷ 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二、关于杂物房、车库、车位的类别确定问题经研究决定:杂物房、车库、车位一律作为非普通住宅类计税。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2、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8〕108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第二条第(二)点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及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及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为了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算方法,并在实务中加以应用和分析。
1. 直线法:土地增值税清算直线法是最简单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按照土地原值与转让价差的比例,将增值金额分别按照一定时间段线性地计算,以确定每一年的应税增值额。
2. 比例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比例法根据地区、用途、位置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增值率,再根据土地原值和转让价差的比例,计算出应纳税额。
4. 阶梯法: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梯法是根据土地增值率的不同,将增值金额按照不同的税率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到最终应纳税额。
1. 直线法的优点是计算方法简单明了,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理解和应用。
但是这种方法忽视了土地增值的速度变化和市场情况的影响,不够准确和灵活。
2. 比例法的优点是能够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增值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计算结果较为准确。
但这种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增值率,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
4. 阶梯法的优点是能够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的速度变化和市场情况对税收的影响,计算结果较为准确。
但这种方法的计算较为繁琐,需要根据增值率确定相应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在具体实践中灵活运用。
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能够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健康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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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07-15 作者简介:张毓麟(1972- ),男,贵州务川人,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孙传银(1983- ),男,贵州遵义人,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一分局分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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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20南18税年务第高4等期专 科 学 校 学 报 税收实践
(一)层高系数法 1.层高系数简介 在纳税 人 同 一 项 目 (包 含 不 同 类 型 房 地 产)中,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 1;层高低 于住宅的,以 1为系数;其他类别用房层高高于 住宅层高的,按其他类别用房层高与住宅层高 之比,计算出其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 =该类型用房层高 ÷住宅层高 2.计算层高系数面积 (1)总层高系数面积 = ∑(某类型用房层 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 (2)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已售建 筑面积 3.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 地产开发成本 某类型 用 房 已 售 部 分 应 分 摊 的 房 地 产 开 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总成本 ÷总层高系数面 积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二)建 筑 面 积 法 与 层 高 系 数 法 分 摊 计 算 成本的优缺点比较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商铺自营自用逃 避土地增值税
商铺自营自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缴 纳土地 增 值 税 的 常 用 方 法 之 一。 现 在 的 房 地 产项目多数都是商住混合一体,商业楼因为层 高等原因,同面积商业楼的建筑成本要远高于 普通住宅;同时,商业楼的附加值也远远高于普
通住宅。由于建筑面积法没有涉及到层高和功 效等因素,导致商业楼和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 均摊了开发成本,虽然商业楼附加值很高但成本 反倒变低了,开发成本没有得到合理的分摊,企 业就用这种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了商业楼上。
如在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中 成 本 分 摊 方 法 上 仍按照“建 筑 面 积 分 摊 法 ”对 收 入 和 成 本 进 行 匹配,在 对 清 算 项 目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清 算 时,实际上只是对项目中不增值或增值少的普 通住宅进行清算,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清算 项目中高附加值的商铺自营自用,利润基本上 都在商 铺 上。这 样 清 算 的 结 果 就 是 清 算 项 目 盈利很少甚至亏损,从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 达到在现行法律下堂而皇之地少缴甚至不缴 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例如商住一体楼一层二层为商铺其他几层是住宅从功效上讲商铺给业主带来的利益大所以售价就高商铺的层高比住宅要高很多所以建安成本耗费也大但由于其总体面积较小只有两层所以按照建筑面积法计算所分得的成本就很小增值额很大不同的销售模式导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分歧颇大所以需要修正
第201381年卷(8总月第第1462期期 ) J湖ou南rna税lo务fH高un等an专Ta科xat学ion校Co学lle报ge VoAl.u3g1.N20o.148
表 1
建筑面积法与层高系数法比较
方法
优 点
缺 点
1.有法可依,统一执行,便于比较和征管; 没有考虑层高和功效。例如商住一体楼,一层、二层为
2.相对公平,在账务处理不详细不具体时, 商铺,其他几层是住宅,从功效上讲,商铺给业主带来
建 筑
按照可售 面积 这 一 唯一标 准进行 分 配,面 的利益大,所以售价就高,商铺的层高比住宅要高很
二、常用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介绍
目前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中 成 本 分 摊 的 论述,最多的就是建筑面积法、收入系数法、层 高系数法,而不同的地区又有不同的地方法规 对上述 三 种 方 法 做 出 不 同 规 定。 建 筑 面 积 法 重点在可售面积的确认,它实际上是按照面积 标准去分 配 成 本,有 一 定 的 公 平 性,但 是 没 有 考虑到开发产品的层高和功效对价值和成本 的影响。而 层 高 系 数 法 和 收 入 系 数 法 则 是 对 建筑面积法分别在层高和功效上做出的一种修 正,属于“合理”类方法,因为收入系数法不具有 代表性,故本文仅对层高系数法进行阐述。
面 积大则成本高,同时销售价格也高,收入成 多,所以建安成本耗费也大,但由于其总体面积较小
积 法
本可以很好地配பைடு நூலகம்。
(只有两层),所以按照建筑面积法计算所分得的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利用这一点,将开发 的高附加值部分的房产(如商铺等),转为企业 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 生转移,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在 税 款 清 算 时 不 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标志着 长期持 有 型 物 业 开 发 商 可 免 交 土 地 增 值 税。 而这一因素或可导致未来大量开发商将物业 变出售 为 自 持。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自 己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避税 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或延迟土地增值 税的纳税时间。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层高系数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14-(2018)04-0056-03
近 年 来,房 地 产 企 业 发 展 迅 猛,为 地 方 税 收带来了丰厚的税源,但房地产企业偷、漏、避 税现象 比 较 普 遍。 特 别 是 (国 税 发 〔2006〕187 号)明确从 2007年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 的缴纳由“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后,许多房地 产开发企业更是挖空心思,想尽办法躲避缴纳 土地增值税,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开 发企业税后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
析建筑面积法和层高系数法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差异
张毓麟1,孙传银2
(1.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贵州 遵义 563000; 2.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一分局,贵州 遵义 563000)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是利用现行成本分摊方法(如:建筑面积法)的不足,达到企业 缓缴或者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为防止纳税人通过上述方式筹划避税,税务机关就必须得选择更合理 的成本分摊方法。结合税收业务的实际,分析成本分摊法和层高系数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