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渝人社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工程技术材料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工程技术机械电气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30日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技术员申报条件第五章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六章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七章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八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技术员申报条件第五章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六章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七章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八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技术员申报条件第五章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六章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七章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八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化工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化工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标准化工程师任职要求

标准化工程师任职要求标准化工程师:负责各类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设计资料的标准化审查,制定产品开发标准。
任职要求:1、熟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很好地完成设计资料的标准化审查工作;3、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胜任企业标准化宣贯工作;4、具备制定产品开发标准的能力;工作职责:1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行业标准;2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技术标准;3 编制企业内部的技术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4提出并组织企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a) 向任务承担单位下达计划任务书;b) 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制(修)订的技术标准进行讨论审查;c) 企业新的技术标准的审批、颁布、贯彻和实施;5 负责对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涉及技术标准化事项的审查;6 负责透平公司产品开发、产出全过程的标准化审查7 负责公司新产品图样、工艺图样、各类技术文件和标准的标准化审查;8 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技术标准;9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实施标准的情况;10 进行标准化效果的评价,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11 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标准化信息;12 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培训。
13 相关的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收集、整理、宣传与贯彻;14公司内部标准化服务;15 企业基础技术标准的起草。
标准化工程师考试信息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组织领导和分工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专家制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教材征订等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进行题库管理,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2024年重庆职业资格考试计划

2024年重庆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一、考试目的重庆职业资格考试计划旨在提升重庆市各类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通过考试,检验职业人员的知识储备、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选拔出具备专业素养、实操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
二、考试科目与时间安排1.考试科目(1)公共科目: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2)专业科目:根据各行业特点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实操技能等。
2.时间安排(1)公共科目:2024年6月10日,上午9:00-11:30(2)专业科目:2024年6月10日,下午14:00-17:00三、考试对象与报名条件1.考试对象:重庆市各类职业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等。
2.报名条件:具备基本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符合各行业对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具体报名条件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四、考试形式与内容1.考试形式:笔试与实操考试相结合,根据各科目特点设置考试形式。
2.考试内容:涵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实操技能等方面,注重检验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
五、考试成绩与证书1.考试成绩: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满分均为100分,60分为合格。
考试成绩将记入考试档案,作为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依据。
2.证书: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可作为求职、升职、评聘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1.本次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考务工作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2.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渝应急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深入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对已无掘进工程的生产煤矿可按《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定级,其中矿井掘进专业不考核,最终分值按权重折算;对没有采煤工作面的煤矿,不得进行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标准化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被降低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2年的;5.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6.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2016〕52号(1)学习课件.doc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 年10 月18 日1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 〕111 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24•【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98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重庆大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拓宽技能人才成才通道,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制度,现制定了《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政策性强,特别是在我市已经制定并实施了高级技能人才津贴制度以后,这项工作更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此,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全市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好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及聘用工作。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加快培养我市高级技能人才,招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下同)的劳动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员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是一种职业资格,其名称按国家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是全巾职业技能鉴定的组成部分,实行社会化考核鉴定制度,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考聘分离,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申报,政府指定考核机构考核,用人单位聘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渝质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9日第21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市标委会”,下同)是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市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
秘书处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对市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标委会;(二)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标委会;(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市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四)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五)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标委会;(六)定期向市质监局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情况;(七)其它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重庆市标准化工程师考试
规范性要素-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标志的形式; 标志的要求 ; 编写“标志”的要求; 产品标志的内容。
规范性要素-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标签的形式 使用说明书 消费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 5296.1的规定;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 内容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规范性技术要素-包装、运输、贮存 包装 包装的主要内容 运输 贮存
复验规则 对不合格批再次提交检验规定包括允许 复验的项目,复验的条件、复验的次数 以及复验结果等的复验规则。
规范性技术要素-检验规则
规范性技术要素-标准化项目标记
用标准化项目标记:即标准名和部分代 码结合来代替“分类和命名”中的命名。
标准化项目标记是为已经制定成标准的 项目专门规定的标记。
编制标准化项目标记的目的。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在GB/T 16733中规定了标准制定可采 用快速程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1999年颁布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 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举例: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 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
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
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由三项标准组成。
A
GB/T 1
标准化工作 导则
B
GB/T 20000
标准化工作 指南
C
GB/T 20001
标准编写 规则
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
基本要求(条款应明确而无歧义)
1 标准的内容要完整、正确 2 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3 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4 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5 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
规范性技术要素-标准化项目标记
标记体系的构成
例如:洗衣机GB/T 4288-XQB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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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决定对在本市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
第二条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标准化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实行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通过标准化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标准化专业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标准化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㈠标准化助理工程师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㈡标准化工程师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六条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设置:
㈠标准化助理工程师
《标准化理论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
㈡标准化工程师
《标准化理论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
以上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七条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确定合格标准。
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八条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级人事部门颁发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冉隆江(市人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何清泉(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员:杨锐(市人事局专技处处长)邓文(市质监局干部人事处处长)
胡信涵(市人事局考试中心主任)
蒋勇(市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
王小平(市人事局专技处副处长)
戴祯瑜(市人事局专技处调研员)
王林(市质监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
陈毅同(市质监局干部人事处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