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协调性研究
论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与提升

论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与提升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在平衡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的平衡与提升。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观。
刑事诉讼法通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其受到公正审判。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如沉默权、辩护权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以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庭程序的规范,如开庭公开、举证质证等,使司法判决更公正、透明。
其次,刑事诉讼法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标志,也是满足公众对法律公正和有效管理的需求。
刑事诉讼法通过简化程序、明确证据要求和规定合理的庭审期限,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普通案件要求在几个月内作出判决,对于复杂案件也设定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期限,避免了审理时间的过长。
然而,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仍然是一个挑战。
一方面,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必须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程序给被告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可能导致审理时间的延长和程序的复杂化,影响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法可能需要对一些权利进行限制,以确保更快速和高效的审判。
这就需要在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和取舍。
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刑事诉讼法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方面,应加强对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过滤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一些有效的替代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等,加速纠纷解决的速度,缓解司法压力。
此外,新技术的应用也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例如,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案件的筛选效率和判决质量,用电子取证技术加速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过程,实现智慧法庭的建设和运行。
这些技术的应用将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加速案件审理速度。
公正与效率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内涵界定(一)司法公正内涵探讨一般认为①,公正是人类美好理想,其基本内涵是公平、正义、不偏不倚。
而司法公正就是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检察、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之中,使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是指检察、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它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②,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和历史公正。
形象公正是指司法官的言行举止、品格操守必须符合为社会先进思想文化所推崇并适合司法官执业特点的规范和要求;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它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蕴涵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的有机结合。
还有人认为③,在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中,司法公正还可以分为普遍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
普遍的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内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性;个别公正则是指个案所体现的公正。
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人认为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
在二者有矛盾时,有的情况是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情况是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程序权威而不改判。
(二)司法效率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诉讼的高效而不迟延。
另一方面指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司法职责时,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审限内尽早地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司法系统两个重要的目标,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司法公正是指法官按照法律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审判,确保所有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受到平等对待。
司法公正是维护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基础,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司法公正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包括审理案件、收集证据、听取各方意见等,因此可能会影响司法效率。
其次,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构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地处理案件的能力。
司法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减少长时间的诉讼周期和拖延司法,提高案件审理速度,满足当事人对司法的合理期望。
然而,为了追求效率,可能会牺牲一定的司法公正,例如加快审判进程可能导致无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司法公正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可能降低司法效率;而追求司法效率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既要确保司法公正,又要提高司法效率,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最新-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精品

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这一主题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和感受,以求教于各位学者和同仁。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界定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但究竟什么是公正人们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
但是,作为评价某种行为的标准,公正仍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具有强烈的历史发展沿续性,尤其在诉讼中,司法公正被看作是实现诉讼目的、合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具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方面的含义。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承认或维护他人合理需求的一种美德。
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
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
但由于诉讼是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活动,这一追求是无法完全实现的。
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因此该判决仅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公正。
为了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司法调研报告

司法调研报告司法调研报告一、研究目的近年来,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本次调研旨在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对全国各地的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调查,了解各地的司法实践情况。
然后,选择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访谈,以取得更详尽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经过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司法决策不够公正。
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的决策往往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其中包括行政干预、权力滥用等问题。
这种不公正的决策不仅有损当事人权益,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 司法办案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着大量积案,一些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审批程序繁琐,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同时,一些案件快速办结,但质量不高,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3. 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目前,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资源不足,导致辖区内的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处理。
另外,司法资源的运用也不够灵活,很多合理的调解手段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使得司法资源无法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四、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加强司法独立。
法官和检察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快司法审判流程。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提高庭审效率,推行案件流程化管理,减少办案环节和审批程序。
同时,鼓励合理的调解和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加大对一些资源不足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加法院和检察院的编制和配备更多的法官和检察官。
同时,推动司法资源的灵活运用,促进调解和和解机制的发展,减轻司法压力。
五、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决策不公正、办案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两大重要价值。
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不可分割,即公正是效率的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
在司法领域,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体现在如何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合理的裁判、维护现代社会的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因此,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已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工作的核心。
首先,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被视为一种价值理念,需要不断地以司法权力的实践、法律制度和司法流程来实现。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体现法治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公正和人民当家作主。
在保障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法律规范是关键的,司法工作者需要在法律定义下以公正不偏的态度面对每个案件,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法,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此外,建立信息化的司法系统,增强司法透明度,是今天司法公正的必要方式之一。
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容易公开查看案件的详细情况和裁决的结果,这能够增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同,也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责任感。
但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效率。
如果司法机关仅仅追求公正而忽略了效率,会带来事务滞后等不利影响。
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平衡案件审理中的速度、质量、精度和合理性,使其在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尽快有效解决案件和满足民众的期望。
其次,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司法效率是事务管理和法律实施的关键部分,也是现代司法工作中重要的价值和核心要素。
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减少纠纷和诀窍,增强司法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力。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技术的不断进步已经为司法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
例如,审议过程中可以根据证据程序执行的自动化处理等,有效解决证据加工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使证据的处理更快速高效。
同时,法律修订和审查审核的自动化系统,也能够更好地保证法律精度,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协调进行,需要政府和其他相关政府机关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成立司法教育机构,增加司法工作者素质培训力度。
司法系统大讨论主题实践活动方案

司法系统大讨论主题实践活动方案一、活动背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系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司法系统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改进。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系统的工作效能,我们决定开展一场“司法系统大讨论”主题实践活动。
二、活动目的1.深入探讨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为改革提供有益建议。
2.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司法公正。
3.加强司法系统与社会的互动,提升司法透明度。
4.激发司法工作人员的创新精神,推动司法改革。
三、活动主题1.司法公正与效率2.司法改革与创新3.司法队伍素质建设4.司法与社会互动四、活动时间2023年9月至10月五、活动对象1.司法系统全体工作人员2.社会各界人士六、活动内容1.开幕式:邀请领导发表讲话,明确活动意义和目的,动员全体人员积极参与。
2.主题讨论:(1)司法公正与效率:探讨如何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包括简化诉讼程序、加强司法监督、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2)司法改革与创新:讨论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以及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司法改革。
(3)司法队伍素质建设:分析当前司法队伍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司法与社会互动:探讨如何加强司法系统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提升司法透明度。
3.专题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分享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4.互动环节:设置问答环节,让参与者就活动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七、活动组织1.成立活动筹备组,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2.设立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协调和沟通。
3.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参与,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4.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活动影响力。
八、活动预期成果1.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讨论成果,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2.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司法公正。
3.加强司法系统与社会的互动,提升司法透明度。
4.激发司法工作人员的创新精神,推动司法改革。
法律法规实施与司法效果的协调性研究

法律法规实施与司法效果的协调性研究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布和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旨在在各个领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法律法规的实施结果却并不总是达到预期的效果。
这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法规实施与司法效果协调性的关注与研究。
本文将探讨法律法规实施与司法效果的协调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首先,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有效执行。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司法资源不足、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等问题,导致某些法律法规未能得到真正的有效实施。
例如,在一些地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导致无法及时审理案件,造成延迟公正。
此外,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也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正,不同地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不一致现象。
其次,法律法规的实施往往需要与社会的整体环境和意识形态相协调。
社会的价值观和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很多法律法规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对于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缺乏相应的规定和解决方案。
此外,社会对于某些法律法规的接受度也会影响其实施效果。
例如,禁止吸烟的法规在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实施困难,因为社会对于吸烟风险的认知和接受度不同。
为了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与司法效果不协调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司法机关的能力建设,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
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和问题,确保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修订机制,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以应对社会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
此外,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接受度。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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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协调性研究
一、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公正与效率作为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日益成为当今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
21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指出:“一个世纪需要一个主题,人民法院在21 世纪的主题就是‘司法公正与效率’,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①肖扬院长的上述讲话表明:公正与效率既是当今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同时也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其内涵相当的丰富。
古往今来,诸多学者对公正作出许多精辟的解释。
在笔者看来,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对权利的正确划分和确认。
司法的产生是因为有纠纷的存在,而纠纷的存在必然对应着权利的侵犯。
因此,司法的目的就在于对权利进行确认和归位,让权利回归本位。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公正是指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分配——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被称之为公正,反之,则被称之为不公正,也就是说,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的合理状态”。
②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上的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能清楚地还原事实的真相、正确的适用法律、保护受到侵犯的权利,其着眼点在于司法裁判的公正。
而程序公正是国家司法权全部运行过程的一种理性形态,这种形态不仅能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还能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
它具体包括:“一是要求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意味着法官在诉讼中要处于中立的地位,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
这里的平等意味着人格的平等、利益的均等和权利的对等。
”③
效率本是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将效率引入法学领域源自亚当·斯密的经济学对法律的渗透,开创了用经济学的目光,以效率的价值标准检视和评价法律制度的先河,为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④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司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1月3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4
日第1版
②陈明桂:《诉讼正义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1996年版,第2页
③牛建华:《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④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2002年版,第64页
法效率是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司法效率是当事人付出最小的诉讼成本从而实现自身权利的实现,这必须借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裁判纠纷,平息纷争。
因此,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谁当优先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为司法活动所要追求的内在价值,正如公正与效率是作为法的价值一样。
我们都知道,法的价值有许多种,这些价值并不处于同一位阶之上,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本质要素应当处于首要地位。
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公正的实现要优先于司法效率的实现。
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只要司法公正而不需要司法效率,而是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需要,只不过司法效率的实现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的。
1.司法公正优先于司法效率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中永恒的主题,司法效率则居于辅助地位。
正义作为人类永恒的追求,对社会进步起着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
公正在价值目标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没有了公正,秩序是暴政的秩序,是无法长久维持的;缺乏公正的自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这种自由必将最终导致自身的毁灭;缺少公正的效率只能是一种应急措施,无法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
⑤所以,司法公正是第一位阶的价值。
有人认为,不讲效率的司法是不公正的司法,而不公正的司法是不讲效率的司法。
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不讲效率的司法也可能是公正的。
法谚曰:“迟到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
”尽管迟到的司法很难称得上是有实际意义的,但是它所带来的结果可能是正确的。
司法的程序本身是复杂的,而且案件的事实真相也不是很容易被发现的。
当最后作出司法裁判时候,其裁判结果可能对于当事人而言已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但是从实体正义上说,其裁判结果可能是正确的。
因此,只要司法裁判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的,就算效率偏低也是能够接受的。
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住司法活动的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最公正的裁判。
相反,不正义的司法往往是非常有效率的。
重庆“打黑”很有效率,短短的几个月将社会的“毒瘤”一扫而空,但是这种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不正当手段的司法是否是正义的呢?在“邱兴华案”中,从邱兴华被捕到执行死刑,效率不可谓不高。
但是司法机关拒绝了邱兴华提出的精神病鉴定请求,这样的司法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呢?所以,在笔者看来,只要是有损司法公正的,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不
⑤牛建华:《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能接受的。
即使这种司法能迅速的解决纠纷和惩治犯罪,只要是不公正的,只要是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我们就应当予以摈弃。
这种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冲突和纠纷,还会诱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和极端行为,这样反而使得司法更加没有效率。
2.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追求司法效率
既然司法公正是第一位的,那么司法效率当如何呢?笔者认为,效率对公正具有促进和补充的作用。
在司法过程中,适当地提倡司法效率是有益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的,但效率毕竟是一种工具性价值,不易被过分抬高,更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去获取效率价值。
所以,司法效率的获取必须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的。
在确定没有违反司法的实体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我们要大力的提高司法效率,积极的为人民群众服务,以实现司法的宗旨和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效率的追求有利于尽早的实现司法公正,因为司法效率的本质在于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
追求司法公正并不排斥司法效率,相反,司法效率的提高能更快地实现司法公正,满足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欲求。
此外,在当前“诉讼爆炸”的形势下,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所以,“对于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审限内对案件予以公正的判决,才会使当事人及社会感到人民法院在履行宪法和法律明确授予的职责,才会树立司法权威,使社会矛盾与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才真正维护了司法公平。
”⑥如果具体案件不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将会导致当事人及社会将对司法机关是否能够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表示不满,甚至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因此,为了更好的体现司法裁判的宗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尽力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终极正义”,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效果。
三、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一个文明的、法治的国家应当拥有公正的、高效率的司法,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是保障司法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
这要求司法人员树立程序公正的意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在司法的过程中要秉公执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就是有名的“正当程序”条款。
这些程序包括证据开示规则;举证和质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自证其罪的规则等等。
它表
⑥张大海:《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研究》,《经济师》2006年第8期
明正当的程序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不经过正当程序的司法,即使裁判结果是正确的也是不公正的。
同样的道理,即使是为了高效率的司法,也不允许损害正当的程序,提高效率不能成为程序不公正的借口。
2.坚持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能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实现提高外部的体制保障,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好坏,除制定一系列的良好的法的规则和原则外,更重要的一点还要建立一整套体现公正、高效、存在有效制约的司法体制,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它的核心在于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的干扰。
所以,在司法独立的宪政体制下,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才能达到最大化。
相反,不独立的司法将很可能成为政府手里弄权的工具,成为镇统治人民的傀儡和帮凶,这样的司法也就谈不上公正和效率了。
3.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不公正、效率低下、腐败的司法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和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确保法官具备法律职业家的素养。
其次,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和职业形象,着力培养法官的独立和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和效率意识。
再者,要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升法官的职业技能,通过职业化建设,使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优良的道德修养和品格。
最后,还应当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保障法官的职业收人,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
⑦
⑦缪蒂生:《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途径》,《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