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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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8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5.29【实施日期】2009.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5月14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部长苏菲安?阿赫迈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及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埃塞俄比亚:1.按第286/2002号公告规定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2.按相应公告对采矿、石油和农业活动所得征收的税收;(以下简称“埃塞俄比亚税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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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外发﹝1998﹞32号
【发文日期】1998-09-10
【实施时间】1998-09-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8]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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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6
施行日期2007.01.01
文号国税发[2006]125号
主题类别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于2002年8月27日在拉巴特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摩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9月29日和2006年7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8月16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11月22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摩洛哥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982号)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4.17
•【文号】国税发[1998]52号
•【施行日期】1998.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9月11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1998年3月11日和1996年11月1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10月11日以国税函发〔1995〕54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4月17日。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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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国际税收协定及范本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德国和奥地利在1899年也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

单项选择题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0年和1981年,随着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的涉外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1980年和1981年,我国连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

多项选择题20世纪70年代,与我国先后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的国家有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20世纪70年代,我国先后又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日本和英国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C,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选项D,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例如,某新加坡公民因工作需要,来中国境内工作产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中国居民,而应根据协定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12月22日和1989年12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将自1989年12月27日开始生效,在巴基斯坦方面,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我国,对支付给或赊欠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款,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对其它税收,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89年11月28日以[89]国税外字第346号文检发给你局。

请切实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1月17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12.05
•【文号】国税发[1995]225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
通知
(1995年12月5日国税发[1995]2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1995年4月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11月20日和1995年11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该协定应自1995年12月22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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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9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2.22
【实施日期】1997.1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
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国政府同原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继续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关方面磋商的结果,现通知如下:
我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于1996年8月互致照会确认,下列协定
在中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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