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教育发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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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皖政〔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省政府从2016年起用2年时间,对建国以来印发的省政府文件分批次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第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804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37件涉密文件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1.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1号)2.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7号)3.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23号)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减灾工作的意见(皖政〔2001〕24号)5.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27号)6.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2001〕28号)7.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决定(皖政〔2001〕34号)8.批转《安徽省文化体育出版产业十五计划(摘要)》的通知(皖政〔2001〕35号)9.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41号)10.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通知(皖政〔2001〕42号)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12.关于印发《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和《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46号)13.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49号)14.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教师工资发放的通知(皖政〔2001〕50号)15.关于批转安徽省“十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52号)16.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通知(皖政〔2001〕53号)17.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18.关于下达并严格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2001〕55号)19.批转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6号)20.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57号)21.关于批转安徽省“十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62号)2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65号)23.关于从严控制全省性检查活动的通知(皖政〔2001〕66号)24.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72号)25.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26.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1〕79号)27.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84号)28.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86号)29.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意见(皖政〔2001〕92号)3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皖政〔2001〕94号)31.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皖政〔2001〕96号)3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森林生态网络体系的决定(皖政〔2001〕98号)33.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3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皖政〔2001〕102号)35.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01〕107号)36.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109号)37.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方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38.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2001〕113号)39.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等6个重点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115号)40.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116号)41.批转省计委关于安徽省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皖政〔2002〕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2〕3号)43.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和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6号)44.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45.关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通知(皖政〔2002〕20号)46.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2〕24号)47.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皖政〔2002〕30号)4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2〕54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5号)5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9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0号)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皖政〔2002〕71号)5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72号)55.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通知(皖政〔2002〕77号)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13号)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3〕19号)5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5?13”定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的决定(皖政〔2003〕25号)5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7号)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30号)6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粮食市场环境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皖政〔2003〕32号)63.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6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40号)6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03〕41号)6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42号)6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皖政〔2003〕52号)6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农委《安徽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56号)7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61号)7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64号)7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克服非典疫情和洪涝灾害影响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皖政〔2003〕67号)7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8号)7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五年规划纲要(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89号)7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2007年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90号)76.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7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6号)7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102号)7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103号)8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皖政〔2003〕104号)8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108号)8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03〕111号)8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皖政〔2004〕9号)8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8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18号)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27号)8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的通知(皖政〔2004〕32号)8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8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90.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皖政〔2004〕54号)9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皖政〔2004〕57号)9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皖政〔2004〕59号)9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6号)9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72号)9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皖政〔2004〕80号)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4〕81号)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9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9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10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号)10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1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推进“861”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2005〕18号)1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29号)10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4号)105.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皖政〔2005〕77号)10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2005〕80号)107.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皖政〔2005〕83号)1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联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5〕85号)10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1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皖政〔2005〕88号)1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93号)11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1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116号)1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28号)1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皖政〔2005〕131号)116.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皖政〔2006〕2号)1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11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29号)1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的通知(皖政〔2006〕31号)1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着力提升“861”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36号)12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皖政〔2006〕40号)1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皖政〔2006〕43号)12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12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12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12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城市群“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61号)12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62号)128.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1号)12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84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13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01号)13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皖政〔2006〕102号)13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05号)13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07号)13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13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13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13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19号)1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1号)14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25号)1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14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8号)14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制造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29号)14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0号)14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31号)14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2号)14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14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14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号)15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皖政〔2007〕11号)15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7〕12号)1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1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2007〕25号)15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7〕40号)15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1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47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55号)15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7号)15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9号)1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861”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60号)1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66号)16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16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16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1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合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73号)16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16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89号)16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90号)169.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91号)17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125号)17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扶贫开发区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27号)17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皖政〔2008〕31号)17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皖政〔2008〕38号)17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蒙城等18个县(市)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皖政〔2008〕39号)17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意见(皖政〔2008〕46号)17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会经济圈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8〕48号)17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17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口支援松潘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08〕64号)17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08〕66号)18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18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18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皖政〔2008〕90号)18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95号)18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99号)18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1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09〕24号)18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4号)18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5号)18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6号)19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7号)19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通知(皖政〔2009〕58号)19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19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皖政〔2009〕80号)19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1号)19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2号)1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3号)1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9号)19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96号)19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97号)20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8号)20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规划纲要(2008—2012)的通知(皖政〔2009〕99号)2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8号)2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16号)20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20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9〕119号)20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20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2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20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2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皖政〔2010〕5号)2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10〕20号)21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10〕26号)2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皖政〔2010〕38号)2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2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21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皖政〔2010〕67号)2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21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2010〕95号)2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2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2011〕30号)22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2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11〕40号)22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1〕41号)。

关于新时期老年教育模式发展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关于新时期老年教育模式发展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关于新时期老年教育模式发展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作者:刘清,陈泉来源:《山西农经》 2017年第9期摘要:老年教育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迫切需要,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性举措。

本文对新时期安徽省老年教育模式的发展问题展开研究,围绕老年人的角色定位、需求结构、心理健康、管理体制、供给主体、资源均衡等重要议题,从实践层面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老年教育;老龄化;策略文章编号:1004-7026(2017)09-014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发展十分讯速,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重大转型,“未备先老”和“未富先老”的矛盾日益成为制约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是应对老龄化压力的关键环节,是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有力支持。

而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仍有许多与社会需要不协调、不如意的地方,是亟待解决的重大实践与理论课题。

因此,本文以安徽省为例,对新时期老年教育模式的发展问题展开相应研究,系统梳理当前的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养老政策的成效的直接体现在老年人身上,设计养老政策首先需要弄清楚老年人自身的养老意愿。

为此笔者选取合肥市的蜀山区、包河区、庐江县、肥西县四个区域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和老年教育工作职员进行问卷调查和个人访谈,调查时间段为2016 年9~11 月。

采取分层抽样的调查方法,共发放500 份调查问卷,实际回收464 份,其中有效问卷420 份,主要包含合肥市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对老年教育的认识及参与情况、影响老年教育的主要因素、对老年教育现状的满意程度及改进建议等四大方面。

通过对调查问卷、访谈材料与文献资料的统计和分析,整理得出安徽省老年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如下:1 角色定位消极在我国传统的家族体制和尊老意识影响下,老年人自身巨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得到发挥,仅仅被当作该关心的弱势群体,应该让位于年轻人。

关于老年教育服务银发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老年教育服务银发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人口老龄化催生银发经济。

要想做好老年教育服务银发经济发展这篇文章,必须把思想引领、观念转变放在首位,把坚持守正创新,构建适应银发经济发展的教学管理机制作为重点任务,要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影响老年教育服务银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加强法制保障、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办学主体法律地位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保障、安全能力保障等制度建设和措施,以促进老年教育服务银发经济发展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老年教育 银发经济 保障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024年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聚焦研究银发经济,会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为大力发展银发经济进行了顶层设计,提供了行动导向。

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在大力发展银发经济视域下,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下,老年教育如何服务好银发经济建设,是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广大老年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银发经济亟须老年教育提供有力支撑关于银发经济,我国自21世纪初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学术界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形成了一些重大理论成果,但纵观一系列理论文献,笔者觉得深入研究“老年教育与银发经济”的并不多,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老龄化日益加剧催生银发经济发展1.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存。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3年末人口统计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9697万,占比为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1676万,占比为15.4%。

国际上将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作为老龄化社会的标志。

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超过14%,称为深度老龄化社会。

超过20%则为超老龄化社会。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民管函〔2006〕321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管字〔2003〕136号,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各类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遵守会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会费收取和管理。

既缓解了长期困扰社会团体的经费短缺的问题,满足了不同社会团体的需求,又健全了社会团体民主管理机制,促进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完善会费管理制度,发挥社会团体服务会员、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继续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一、社团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严格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及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三、各级民政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履行会费标准备案手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违反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等问题,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指出,督促改正,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老年教育工作方案

老年教育工作方案

老年教育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老年人口比例不断增加,老年教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领域。

为了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特制定本老年教育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帮助他们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

2、提高老年人的自我认知和自我价值感,增强他们适应社会发展和应对生活变化的能力。

3、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构建和谐的老年群体关系。

4、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完善的老年教育体系。

二、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根据他们的兴趣爱好、身体状况和学习能力,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2、实用性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贴近老年人的生活实际,注重传授实用的知识和技能,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多样性采用多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如课堂教学、实践活动、远程教学等,满足不同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和习惯。

4、开放性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老年教育,形成开放、共享的教育环境。

三、教育内容1、健康养生包括疾病预防、饮食营养、运动保健、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帮助老年人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

2、文化艺术如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戏曲等,培养老年人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3、信息技术教授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电脑等现代信息技术,让他们能够跟上时代步伐,享受便捷的信息服务。

4、法律法规普及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5、生活技能如烹饪、手工制作、家居布置等,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品质。

四、教育形式1、课堂教学在固定的教学场所,由专业教师进行面对面授课。

2、实践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实地考察、实验操作、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他们的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3、远程教学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在线课程、视频讲座等,方便老年人在家中学习。

4、社团活动成立各类兴趣小组和社团,如书法社、合唱团等,让老年人在共同的兴趣爱好中交流学习。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9•【字号】皖办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积极探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目标。

到2003年底,合肥、芜湖和铜陵三市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要达到全部企业退休人员的80%以上,其他各市要达到75%以上。

二、不断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该企业分离,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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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教育发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老年教育·老年大学》2018年第08期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7]46号)精神,健全完善老年教育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全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总体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的经费投入,将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办学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二、建立定额保障标准。

紧密结合老年大学在校学生人员名单、本地财力水平、地域发展状况等因素,建立老年大学(学校)专项办学经费定额保障机制,其中市级老年大学(学校)人均保障标准一般不低于300元/年,县(区)级一般不低于200元/年。

三、强化专项经费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各类资金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不断满足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紧密结合本地老年大学(学校)教育工作开展需要,合理安排老年教育专项经费,支持推进老年人学习场所文化建设和教育队伍建设,不断改善现有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其教学场所和设施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

四、严格学费收支管理。

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强化老年大学(学校)学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将老年大学(学校)学费收入全部列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并依规安排相应支出,进一步做实做细学费收支预算安排,确保老年大学(学校)学费收入专项用于老年教育公共服务支出。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进一步优化老年教育的市场结构、内容和布局。

鼓励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企业和個人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六、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督促指导同级老年大学(学校)理顺财务管理机制,落实法人主体责任,规范银行账户设置和财务处理。

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发展经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

七、加强绩效监督管理。

老年教育发展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使用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老年教育发展经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老年教育发展经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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