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二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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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混合所得税制。

发展历程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起,我国开始有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

当时,此制度其实主要是针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当时,普通老百姓的工资才三四十元,按照规定,到中国来工作的外籍专家,工资不能低于800元。

2、198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这样,就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的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当时个人所得税除了有800元的免征额,还有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这个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例如:在1999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是200元,广州是426元,珠海是600元,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更高达900元,这个到了2003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调整到400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税率不变:企业所得税法完成第二次修改

税率不变:企业所得税法完成第二次修改

税率不变:企业所得税法完成第二次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第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这个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在不经意之间完成了第二次修改。

修改前的条款是: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改前后条款是: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比上述条款我们会发现,修改前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修改后,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条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主选择汇总纳税。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诞生于2017年3月16日,由当时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后来在2017年2月24日,根据当时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7年2月24日的修正仅涉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次修改(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从税收公平原则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从税收公平原则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个人 所得税 与税收公 平原 则
个人所得税作 为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是指以个人作 为征税对 象, 并 且 由获得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一般说来, 个人所得税有两方面 作 用。 一是增加财政收入, 二是合理分配社会 财富, 缩小贫富差距 。可 见。 收入分配的作用职能的实现与税 收公平原则密切相关, 分配 的 收入
作为一种关系到每一个公 民切 身利益 的直 接税 我国在对 ( 个人 所得 税法>的修订 中需要 充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于 此同时, 也 我们 应清醒意识到: 决社会公平 问题. 对解 我们不应 x ̄ 人所得税 的改 革给 - -  ̄ 予太 大的期望 。我 们的经济体制 、特别是政治体制还 很不完善. 真正 决定社会公平的在于财富的初次分配, 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 看到 社会 税收制度. 还应注意的税 收的前 端和 后端。初次分配 决定 了不可能实 现结果上的公平. 即使通过所得税的调节 也一样不可 能实现。因此。 在
理 论探 讨
从税收公平原则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左 倩 哲 崔俪 鹏 河 南师 范 大 学法 学 院 河 南 新 乡 4 3 0 507
【 摘 要】我国 《 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功能乏力, 如何解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 “ 为富不税”问题, 为实现社会公平 、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 障, 成为我国正 在紧锣密鼓进行的所得税法修改和急待推进的所得税制改革的焦点 问 题。本文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 就我国 《 度,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现阶段的嵇 I £ 实现过 程正是税收公平原 则精 神的实现过程 。 税收 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 它是指具有相等纳税能 力者 应负担相等的税收, 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我国个人所 得税制度建立于 18 :, 9 0-  ̄ 时至今 日, 随着我国城乡居 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以及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现行个人所得税 制度存 在的不 足之处 日 益 凸显。 改革的呼声 日益强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解读“两税合一”新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解读“两税合一”新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解读“两税合一”解读“两税合一”新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所得税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

新税法博弈过程·2004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2005年的税制改革4大工作重点之一,一场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辩论随即展开。

·2005年1月6日,有媒体报道称,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

·2005年1月12日,金人庆在“2005 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上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

”·2005年1月16日,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中国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解释了两税合一草案的主要内容。

·2005年1月17日,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在演讲中,着力强调了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拉动作用。

·2005年1月24日,两会尚未召开之际,来自商务部外资研究院的消息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案将不会在今年审议,所以明年不可能实施。

”·2005年7月12日,在同日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健则提出,现阶段中国相对劳动力成本在上升,资源又短缺,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靠的替代政策的情况下,应该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05年11月16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的最新表态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 年 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提案组将《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提案》列为本次政协会的一号提案。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率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征收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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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 177.651-89.42=88.231 答:应纳增值税数额为88.231万元。
(2)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消费税数额 答案: [1000+25.74/(1+11%)]*30%=306.957 答:应纳消费税数额为306.957万元。
(3)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数额
答案: 10(出租收入)*5%=0.5 答:应纳营业税数额为0.5万元。
要求: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数 额 (2)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消费税数 额 (3)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数 额 (4)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 (5)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
分析:
1.购货业务: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 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 应缴纳进项税;500×17%=85(万元) (2)购入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的价款为4万 元; (3)购入办公用品取得普通发票,价款为2万元; 应缴纳进项税:4×17%=0.68(万元)购买办公用品因为取得 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 (4)购入电力28万元并取得专用发票,其中6万元用于福利 方面,其余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因为6万元是用于福利方面,不属于进项税征税范围,故减去,其他 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所以应纳进项税:(28-6)×17%=3.74(万元 )
(1)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数额
答案: 销项税: 1000*17%+25.74/(1+11%)*11%+35.1/(1+17%)*17% =170+2.574+5.1=177.651
进项税: 500*17%+4*17%+(28-6)*7%=89.42 (外购的电力用于集体福利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购进办 公用品取得的不是专用发票,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2.销售及其他业务: (1)销售化妆品实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时用自己的 车队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5.74万元; 应纳销项税:[1000+25.74÷(1+11%)] ×11%=112.551(万元) 应纳消费税:[1000+25.74÷(1+11%)] ×30%=306.957(万元) (2)提供非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共开具普通发票56张,金额合计为 35.1万元; 应纳销项税:35.1÷(1+17%)×17%=5.1(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万元; 国债利息,金融债券不属于营业税收税范围。 (4)本年取得出租房屋收入10万元。 属于租赁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故应纳营业税:10 ×5%=0.5(万元)
【案例1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货业务: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 (2)购入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的价款为4万元; (3)购入办公用品取得普通发票,价款为2万元; (4)购入电力28万元并取得专用发票,其中6万元用于福利方面,其余均用于生 产应税产品。 2.销售及其他业务: (1)销售化妆品实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时用自己的车队负责 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5.74万元; (2)提供非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共开具普通发票56张,金额合计为35.1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万元; (4)本年取得出租房屋收入10万元。 3.本年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1)销售成本共4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2万元(不含税金); (2)销售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8万元; (3)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支付购货合同违约金3万元。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企业所得税:(1067.189-805.0258)*25%=65.5408 答: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5.5408万元
(4)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案: (88.231+306.957+0.5)*(7%+3%)=39.5688 答: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39.5688万元。
(5)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应纳税收入: 1000+25.74/(1+11%)+35.1/(1+17%)+10+4(债券利息) =1067.189 准予扣除:400(成本)+22(其他业务支出)+15(销售费用) +10(管理费用)+8(财务费用)+306.957(消费税)+0.5(营业税) +39.5688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合同违约金)=805.0258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扣除。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 元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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