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体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第三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专责部门和工作程序,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不良资产的登记、管理、评估、处置等工作,并配备专业的人员。
第五条机构合作与协同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同,共同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不良资产登记与管理第六条不良资产登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资产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分类、计量和估值。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评估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第八条处置方式的选择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重组、清算等,使不良资产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利用。
第九条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或通过法院等途径进行处置。
第五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构与责任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控制与评估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与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不同解读与补充对于本办法的解读与补充,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解释。
银保监不良资产减免制度

银保监不良资产减免制度一、减免范围1. 对债务人已抵押的财产,银行保险机构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债物折价等方式减免债务。
2. 对债务人已抵押的财产,银行保险机构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债物变现收入在扣除实现抵债权的费用后优先清偿债务。
3. 对债务人未抵押的财产,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变现收入扣除债务清偿数额后的余额用于偿还债务。
4. 对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或福利待遇。
二、减免条件1.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进行不良资产减免。
2.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减免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证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不良资产减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 不良资产减免应当与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三、减免程序1.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不良资产减免计划,明确减免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
2.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不良资产减免计划报送银保监会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减免计划有序推进不良资产减免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进展情况。
4. 对于重大不良资产减免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银保监会审批。
四、减免方式1.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协议减免、诉讼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减免。
2. 协议减免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以抵债物折价、变现等方式减免债务。
3. 诉讼减免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法院判决,以抵债物折价、变现等方式减免债务。
4. 不良资产减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5. 不良资产减免应当与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商业银行不良率监管法规

商业银行不良率监管法规商业银行不良率监管法规是一种对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的制度,旨在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不良率监管法规主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
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是指银行信贷业务中,不良资产在全部信贷资产中的占比。
当不良率过高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也将加大,可能出现不良贷款的爆发式增长,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造成极大的危害。
中国银监会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提高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对商业银行的不良率实行全面监管。
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不良资产识别和计量。
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不良资产进行识别和计量。
如发生逾期等情况,应立即将这些资产纳入不良资产。
二、不良率计算和公布。
商业银行要按照要求,进行不良率的计算和公布。
不良率的计算方式为:不良资产/全部信贷资产。
银行要将计算结果上传至国家金融信息中心,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三、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要完善并认真执行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等各项制度。
四、风险缓释措施采取。
商业银行要根据风险缓释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风险。
如通过转让、担保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风险。
五、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制定。
银行要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计划,明确不良资产的处置目标和时间表。
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因素,制定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不良率监管法规是对商业银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监管和控制的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才能够有效的降低不良率,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性。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22年]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年.01.18【实施日期】2022年.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年〕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1 / 4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不良资产追究责任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制定本《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需要对不良资产责任进行追究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1.不良资产:指由金融机构持有或者管理的违约、逾期、呆滞等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资产。
2.不良资产责任:指金融机构因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追究的行为。
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指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与程序第四条原则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实施公平公正的追究。
2.依法追究:依法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维护合法权益。
3.证据确凿:依据真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追究,确保追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程序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符合以下程序:1.确定责任人:通过调查、定性等方式确定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
2.制定追究方案: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追究方案。
3.进行听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
4.追究决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证据,做出追究责任人的决定。
5.实施追究:依据追究决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措施。
6.审核复核:根据需要,对追究决定进行审核和复核。
第三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措施与建议第六条追究措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经济追偿:要求责任人对不良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行政处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惩戒措施:采取限制责任人从事相关业务、降低职务等措施进行惩戒。
4.特别措施:针对特定情况,可以采取特别措施进行追究。
第七条追究建议为了更好地实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力度,在化解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
为规范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促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二)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促进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其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充分披露信息,保障信息公开透明;
2. 积极稳妥处置,防范风险;
3. 合理评估价值,确保合理回收;
4. 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益。
第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是:
1. 有效清收不良资产,减少金融风险;
2. 促进资金流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 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稳定。
第三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鉴定、评估、拍卖、协议转让等环节。
第六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制定科学的处置计划,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
2. 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处置工作,确保专业性和效率性;
3. 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价格评估和交易;
4. 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七条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处置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和其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违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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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
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
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
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
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
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
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
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
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
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
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
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