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当依照市场化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处理,注重风险控制、价值实现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流程,确保不良资产的及时处置和价值实现。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风险防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分类和计提第六条不良资产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已经或者可能对该机构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一)逾期90天以上未还本息的贷款;(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已经停息或者无法确定还款能力的贷款;(三)严重违约、借款人失踪等情况下,担保物或者质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欠款的应收款项;(四)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于是无力清偿的债权;(五)经金融机构评估,价值已经降至账面价值的80%以下的资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计提不良资产准备金。
第三章不良资产处置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与债务人商议达成债务重组或者和解等方式化解风险;(二)通过资产转让等方式变现,实现价值实现和风险处置;(三)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款,恢复损失。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相关信息,保障债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不良资产形成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范畴,接受其监管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理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它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经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理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理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理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理,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理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前言企业资产不良化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加强企业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保障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经营管理部门和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处置专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基本原则•合法合规:不良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处置活动。
•公正透明:不良资产处置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处置过程及时披露,减少利益损失。
•安全高效:不良资产处置应考虑安全、高效因素,尽可能减少不当处置、债权人损失。
四、不良资产分类企业不良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1.坏账类:企业应收账款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形成坏账。
2.存货类:企业采购的商品或原材料不能及时出售或加工,导致存货长期积压而转化为不良资产。
3.抵押担保物类:企业以固定资产、房地产等为抵押或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4.各类股票、债券类:企业投资证券市场的资产,由于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等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5.其他类:包括罚款、处罚、罚金等。
五、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如下:1.资产评估:依照法律程序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值。
2.资产收购: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收购不良资产。
3.资产拍卖:对于不良资产可进行拍卖,确定购买人进行处置。
4.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回购、以物抵债等。
5.资产交接:处置后的不良资产应交由收益方处理。
六、不良资产处置表现本公司应按照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开展情况,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处置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公布有关情况。
七、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和检查为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质量和效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债权人利益,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应受到监督和检查,具有反馈作用。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促进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其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充分披露信息,保障信息公开透明;
2. 积极稳妥处置,防范风险;
3. 合理评估价值,确保合理回收;
4. 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益。
第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是:
1. 有效清收不良资产,减少金融风险;
2. 促进资金流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 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稳定。
第三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鉴定、评估、拍卖、协议转让等环节。
第六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制定科学的处置计划,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
2. 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处置工作,确保专业性和效率性;
3. 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价格评估和交易;
4. 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七条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处置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和其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违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以下简称“不良资产转让”)是指本行将拥有合法处置权的3户(或集团客户)以内(含)的不良资产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等未有特别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大限度减少不良资产损失的一种清收方式。
第三条本行不良资产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竞争择优、及时处置、严格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是指本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不良资产转让和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竞争择优是指本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择优选择债权受让
1。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不良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资产无法如期收回或者价值下降的资产。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会对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和分类1. 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期限收回或转让的资产。
2. 不良资产的分类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
呆账贷款:借款人长期拖欠款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还款。
坏账贷款:借款人彻底无力偿还借款,资产价值几乎无法收回。
三、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原则1. 风险防范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资产,防控风险扩散。
2. 恰当处置原则因资产类型、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置方式,争取最大程度回收资产价值。
3. 诚信原则依法合规、诚信处置不良资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声誉。
四、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具体步骤1. 不良资产确认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程序确认不良资产,及时核实资产情况。
2. 不良资产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资产处置预期价值。
3. 处置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时机和方式。
4. 处置实施按照决策方案落实处置,监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收益。
5. 资产回收争取最大限度回收资产价值,完成处置过程。
五、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措施1. 内部审查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资产。
2. 政策支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利用政策工具支持不良资产处置。
3. 风险管理全面评估处置风险,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处置风险。
4.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实现不良资产处置决策的精准和科学。
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是金融机构维护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实现资产价值回收,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七、总结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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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抵偿准绳。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划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状,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担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事情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事情。
不良资产估值实施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加入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不良资产失职调查可采纳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风控部门收到业务部不良资产失职调查报告后,应在3个事情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债务人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置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置预案的合理性。
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置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
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置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风控会议按照不良资产失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置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构成具有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步施行的处置方案,构成会议记要,经总经理签字后构造施行。
第四章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第十二条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置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二)可疑类资产:应亲昵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应用各种手腕进行处置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置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
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四条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一)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回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纳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亲昵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按照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财产务进行一次现场搜检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人为、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注销、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搜检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革,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置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做好信息搜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一)密切关注集团客户、家族企业、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关联企业的最新动向;关注客户法人代表和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遵纪守法等相关情况,防范企业高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增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纳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事情。
第五章不良资产处置第十八条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清收预案的检察和处置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事情。
第十九条XXX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置程序。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等。
不良资产处置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现金清收。
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置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发出现金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置抵(质)押物、处置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第二十二条以物抵债。
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
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呆账核销。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
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不良资产处置事情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共同进行。
第二十六条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事情,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办理处置进程中的冲突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工夫内了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六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
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
评议内容包孕贷前调查、检察审批、存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阐发不良资产构成的客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事情日内构成责任评议报告,开端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核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包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展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展局部承担责任,并给予响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
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