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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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国有企业对于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置的
方式和方法,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回收和变现,从而减少国有企业的负债压力,恢复企业
的经营活力。

相关对策也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在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体系。

通过建立不良资产审查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识别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评估,从而为企业制定治理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还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提高企业的反诈骗和内部风险管理能力。

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通过拍卖、竞价、招标等市场
化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有能力和意愿进行再利用的投资者,以实现资产的变现和价值
最大化。

国有企业还可以与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将不良资产进行打包转让,进一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整合和处置。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兼
并重组,可以将不良资产进行整合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兼并重组还可以通
过整合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升。

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转型升级等方式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重新定位企业的发展方向,减少对不良资产的依赖,并通过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盈利
能力和竞争力。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青国资委[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青国资委【2004】43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中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按有关规定批准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方案的企业需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出的不良资产认定和核销,均适应本规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第三条不良资产是指审计中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债权,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以前年度经营性虚盈实亏形成的资产等。

第四条呆坏账损失是指在审计中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呆坏账造成的损失。

认定和核销依据是:(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企业依法破产公告或清算文件、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或者县以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公安部门的死亡、失踪等证明;(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判决或裁定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以及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逾期三年以上且数额较小、催收成本较高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抵偿准绳。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划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状,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担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事情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事情。

不良资产估值实施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加入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方案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方案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方案背景在国内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为了扩大规模,盲目扩张,导致资产负债率逐渐升高,不良债权问题逐渐显现。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不良债权的定义不良债权是指借款人已经逾期一定期限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清贷款本息、费用、罚息等,或者无力归还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费用,或者已经或预计将来不能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借款。

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1.处置价值低的不良债权对于处置价值低的不良债权,可以通过催收方式直接追偿,并考虑与借款人协商免除借款利息等相关费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2.处置价值较高的不良债权对于处置价值较高的不良债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债权转让通过将不良债权转让给专业的金融机构或银行等,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流,降低企业风险和财务压力。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通过对不良债权的转让和处置,以及进行股权、资产置换等方式来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方式的升级和转变,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和风险。

•法律手段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追偿,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查封、拍卖等程序。

•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可以通过借款变更、还款方式变更等措施,延长借款合同的期限,降低借款利率等方式,实现借贷风险的协调和减轻企业压力。

处置不良债权的注意事项1.风险评估在决定不良债权处置方案时,应首先进行风险评估,并评估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难度,以避免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审慎选择处置方式在选择不良债权处置方案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审慎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不应盲目跟风,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3.建立科学的不良债权处置机制应建立高效的不良债权处置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协作机制,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结论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需要对市场发展趋势、经济环境、政策法规等方面有清晰的认识,并采取合适的处置措施。

只有建立高效的不良债权处置机制,才能更好地应对商业环境的挑战。

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方案概述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国有不良资产一般是指那些企业破产后剩下的无法变现或变现难度较大的资产。

这些资产一旦形成,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营业收入减少、财务指标变差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

区分不良资产与坏账首先要明确的是,不良资产和坏账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

所谓不良资产,是指公司有一定价值但难以变现或无法变现的资产,比如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等;而坏账是指企业从客户处收回的货款无法收回的账款。

在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中,需区分清楚这两者的性质,制定不同的处理方案。

方案内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清理不良资产清理不良资产是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首要任务。

清理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不良负债,还能释放企业的资本,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本积累。

2. 跨行业协作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各界的协作。

因此,国家建立了跨行业协作机制,实现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等的紧密合作。

通过协作能够更好地实现资产变现,减少不良资产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3. 建立市场化机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机制。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推动不良资产的变现工作,也可以加速处置程序。

同时,市场化机制还能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结论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实施方案是国家为优化企业财税结构、保障企业的资本积累作出的努力和措施。

这个方案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对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仅靠这个方案的完成是不够的,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推动国家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一: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摘要】国有企业资产清理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提高企业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而处置不良资产是资产清理的关键步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我们需要分类和识别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合理评估其价值。

接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并寻找合适的买家进行转让。

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处置不良资产的风险。

结论指出国有企业资产清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是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通过这些方法,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优化自身资产,实现良性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清理、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分类、识别、评估、价值、措施、买家、转让、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结论。

1. 引言1.1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管理和清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资产清理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对其资产进行分类、识别和处置,以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价值最大化的过程。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资产清理不仅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必要的战略举措。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能够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通过清理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可以释放出更多的资源和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清理不良资产还可以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比,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

资产清理能够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国有企业通常资产规模庞大,涉及的资产种类繁多,通过清理不良资产,可以剔除那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资产,精简企业的业务结构,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只有及时有效地进行资产清理工作,国有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 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在资产清理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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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
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
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相关材料主要为: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不良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和合法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专家意见。

第七条不良资产核销的审批。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省属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总额在万元以上的,先由省国资委委托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然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核销:不良资产总额在万元以下的,直接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议批准)。

以上由省国资委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处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涉及核销国有权益的,应当抄送省财政厅。

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第八条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

企业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要做到账销案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其中: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小,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自行消化需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可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不良资产移交与处置
第九条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

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该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第十条已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如企业自行处置的,应追回处置收入并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应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要切实承担不良资产处置变现的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展处置渠道,创新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收益。

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对处置完毕的不良资产要按时形成处置结案报告并上报,报告的时点以不良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处置结束为准。

第四章处置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处置收益(包括拍卖收益),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益,主要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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