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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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体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第三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专责部门和工作程序,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不良资产的登记、管理、评估、处置等工作,并配备专业的人员。

第五条机构合作与协同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同,共同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不良资产登记与管理第六条不良资产登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资产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分类、计量和估值。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评估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第八条处置方式的选择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重组、清算等,使不良资产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利用。

第九条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或通过法院等途径进行处置。

第五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构与责任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控制与评估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与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不同解读与补充对于本办法的解读与补充,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解释。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前言企业资产不良化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加强企业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保障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经营管理部门和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处置专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基本原则•合法合规:不良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处置活动。

•公正透明:不良资产处置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处置过程及时披露,减少利益损失。

•安全高效:不良资产处置应考虑安全、高效因素,尽可能减少不当处置、债权人损失。

四、不良资产分类企业不良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1.坏账类:企业应收账款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形成坏账。

2.存货类:企业采购的商品或原材料不能及时出售或加工,导致存货长期积压而转化为不良资产。

3.抵押担保物类:企业以固定资产、房地产等为抵押或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4.各类股票、债券类:企业投资证券市场的资产,由于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等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5.其他类:包括罚款、处罚、罚金等。

五、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如下:1.资产评估:依照法律程序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值。

2.资产收购: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收购不良资产。

3.资产拍卖:对于不良资产可进行拍卖,确定购买人进行处置。

4.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回购、以物抵债等。

5.资产交接:处置后的不良资产应交由收益方处理。

六、不良资产处置表现本公司应按照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开展情况,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处置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公布有关情况。

七、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和检查为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质量和效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债权人利益,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应受到监督和检查,具有反馈作用。

国企不良资产处置的对策

国企不良资产处置的对策

类 型 的 企 业 分 别 设 计 不 同 的 处 置 程 序 , 以 防 止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或 承 包 商 和 买 主 勾 结 舞 弊 , 将 资 产 以 低 于
其 真 实 价 值 的 价 格 出售 ,使 国 家 受 到 损 失 ;根 据 资
产 的 种 类 确 立 不 同 的 处 置 程 序 , 应 收 账 款 处 置 过 程 中 的 诉 讼 、 实 物 资 产 拍 卖 程 序 尽 量 简 化 , 同 时 回 避 地 方 法 院 出 于 地 方 保 护 偏 袒 债 务 企 业 而 为 不 良 资 产 的处 置 设 置 障 碍 的行 为 。 为 了解 决 上 述 问 题 ,我 们 不 妨 借 鉴 国 外 实 例 。 重建信托 公 司 ( RTC) 在 处 置 资 产 时 , 形 成 一 套 以 招 标 为 基 础 的 标 准 程 序 。 基 本 内 容 为 : ① RTC 准 备 一 套 材 料 来 介 绍 要 出 售 的 资 产 , 并 说 明 所 要 出

是 资 产 证 券 化 。 四 大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这 种
合 并 到投 资公 司设 专 人 管 理 ,也 可 以成 立 专 业 的 处 置 机 构 。 如 果 成 立 一 个 不 良 资产 专 业 投 资 公 司 来 管
理 , 就 会 轻 松 多 了 。 不 良 资 产 获 利 是 非 常 正 当 的 经 营 行 为 ,需 要 社 会 充 分 认 定 ; 处 理 不 良 资 产 也 要 突 出管 理 的 价 值 。 2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的 审 批 程 序 。 不 良 资 产 的 价
示 的底 价 和 其 他 条 件 ;② 邀 请 潜 在 的 买 主参 加 信 息
会 ,介 绍 资 产 情 况 和 RTC 提 出 的 初 步 处 置 方 案 ; ③ 有 兴 趣 的 买 主 会 有 机 会 进 一 步 了 解 资 产 情 况 , 与 RTC 交 换 处 置 设 想 ( 如 只 购 买 一 部 分 待 出 售 的 比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不良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资产无法如期收回或者价值下降的资产。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会对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和分类1. 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期限收回或转让的资产。

2. 不良资产的分类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

呆账贷款:借款人长期拖欠款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还款。

坏账贷款:借款人彻底无力偿还借款,资产价值几乎无法收回。

三、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原则1. 风险防范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资产,防控风险扩散。

2. 恰当处置原则因资产类型、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置方式,争取最大程度回收资产价值。

3. 诚信原则依法合规、诚信处置不良资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声誉。

四、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具体步骤1. 不良资产确认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程序确认不良资产,及时核实资产情况。

2. 不良资产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资产处置预期价值。

3. 处置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时机和方式。

4. 处置实施按照决策方案落实处置,监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收益。

5. 资产回收争取最大限度回收资产价值,完成处置过程。

五、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措施1. 内部审查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资产。

2. 政策支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利用政策工具支持不良资产处置。

3. 风险管理全面评估处置风险,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处置风险。

4.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实现不良资产处置决策的精准和科学。

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是金融机构维护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实现资产价值回收,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七、总结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48号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48号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正文:----------------------------------------------------------------------------------------------------------------------------------------------------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48号2002年6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称企业改制)的步伐,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若干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和《辽宁省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程序的若干意见》(辽国资企字(1998)第1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工作在市体制创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核论证;(二)组织产权界定;(三)监管资产评估;(四)审核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或股权管理方案;(五)收缴并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在企业改制资产处置过程中,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作为出让方代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事宜。

第六条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出让方代表确定的改制企业名单,论证改制方案;(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三)核批改制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四)核准评估报告;(五)确定转让基准价;(六)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七)受让方交纳产权转让收入;(八)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引言在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无可取代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始终是国家的当务之急。

在国企的发展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出现是必然的。

与其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的产生和扩张会对企业的资产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在国有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很大,这使得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如何处理好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当前国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因此,本文就国有企业在面对不良资产时应采取的对策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探讨。

一、国企不良资产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讲,“不良资产”是指那些已经失去了一定的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的资产。

包括过期存货、坏账、闲置的固定资产等。

二、国企不良资产处置的制度模式(一)企业主体模式采取以企业为操作主体,小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

该方式的特点是:企业更了解自己的不良资产,尤其是特殊设备的市场价值和应收账款回收的优势。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经营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国有企业经营中只注重财务指标,忽视了资产质量,缺乏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的分析与追责,无法从根源上对潜在的不良资产形成预警。

(二)金融资产经营企业模式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时,可以借鉴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处理流程和方式。

在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较为单一,以国有企业信用业务为主,并且贷款手续较为完善,更易于获得法律证据。

(三)资产管理中心模式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专业的、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机构,即“国资控股企业”,它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产生的巨额资产进行集中处理,旨在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平台,对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能正常回收或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坏账、呆账、闲置资产、过剩产能等。

这些不良资产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造成了不良影响,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监测体系。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监测体系,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计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不良资产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强化内部控制与审计。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职责和权限,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资产问题。

3. 加强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潜在的不良资产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4. 健全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价值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和措施。

5.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员工对不良资产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1. 资产处置和拍卖。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化为经济利益,减轻负债压力和经营负担。

2. 兼并重组和整合。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来处理不良资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 债务重组和清收。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重新安排债务的偿付方式和期限,减轻负债压力。

4. 破产清算和处置。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和处置不良资产,消化不良资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实现企业的破产重组和再生。

1. 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制度和治理结构,明确权责,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2. 加强监管和处置机制。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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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相关材料主要为:
1、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2、不良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和合法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专家意见。

第七条不良资产核销的审批。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省属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的,先由省国资委委托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然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核销: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议批准)。

以上由省国资委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处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涉及核销国有权益的,应当抄送省财政厅。

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第八条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

企业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要做到账销案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其中: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小,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自行消化需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可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不良资产移交与处置
第九条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

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该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第十条已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如企业自行处置的,应追回处置收入并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应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要切实承担不良资产处置变现的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展处置渠道,创新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收益。

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对处置完毕的不良资产要按时形成处置结案报告并上报,报告的时点以不良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处置结束为准。

第四章处置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处置收益(包括拍卖收益),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益,主要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第十四条在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前,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收益扣除有关税收、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专家审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

其具体工作按照《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要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对企业、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中介机构等存在弄虚作假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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