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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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国有企业对于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置的
方式和方法,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回收和变现,从而减少国有企业的负债压力,恢复企业
的经营活力。

相关对策也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在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体系。

通过建立不良资产审查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识别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评估,从而为企业制定治理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还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提高企业的反诈骗和内部风险管理能力。

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通过拍卖、竞价、招标等市场
化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有能力和意愿进行再利用的投资者,以实现资产的变现和价值
最大化。

国有企业还可以与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将不良资产进行打包转让,进一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整合和处置。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兼
并重组,可以将不良资产进行整合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兼并重组还可以通
过整合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升。

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转型升级等方式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重新定位企业的发展方向,减少对不良资产的依赖,并通过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盈利
能力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青国资委[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青国资委【2004】43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中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按有关规定批准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方案的企业需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出的不良资产认定和核销,均适应本规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第三条不良资产是指审计中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债权,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以前年度经营性虚盈实亏形成的资产等。

第四条呆坏账损失是指在审计中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呆坏账造成的损失。

认定和核销依据是:(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企业依法破产公告或清算文件、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或者县以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公安部门的死亡、失踪等证明;(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判决或裁定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以及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逾期三年以上且数额较小、催收成本较高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有企业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飞速的增长。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国有企业中的不良资产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不良资产是指那些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具有潜在损失风险的资产。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类型和成因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类型包括:坏账、呆账、存货积压、闲置资产等。

这些问题源于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公司治理不善、管理混乱、制度缺陷、经营失误、市场波动、技术脱节、非法行为等。

这些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沉淀”,损害企业经济利益。

1. 重组或收购重组或收购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利用其核心资源来改善公司治理和企业运营效率。

在收购或重组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可以减少其不良资产的数量,从而减轻其财务负担。

此外,通过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可以更轻松地管理和监督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2. 转让转让是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另一种方法。

通过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出售这些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可以从不良资产中获得一定的利润。

然而,这种方法需要国有企业寻找合适的买家,并谨慎考虑良好的交易条件。

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及时清理不良资产,以避免其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3. 处理处理是当企业无法向外转移其不良资产时常常采取的方法。

处理可以是通过出售或拍卖企业闲置资产或存货积压来减少资产,并通过收回呆账或坏账来更好地管理企业资产。

这种方法需要国有企业寻找合适的推销策略和行销渠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损失。

1. 完善企业治理模式完善企业治理模式可以更好地掌控企业,防止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发生。

此外,完善治理模式可以加强内部稽核,更好地发现不良资产问题,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2. 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质量,避免失误和让资产被滞留。

此外,完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流程,使资产处置过程更加透明和有效。

3. 增加企业透明度增加企业透明度可以增强企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其良性发展。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一: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

具体包括:(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五)其他。

第三条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四条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改制单位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开展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办〔2004〕8号)的规定,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二)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相应的班组、车间、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引言在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无可取代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始终是国家的当务之急。

在国企的发展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出现是必然的。

与其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的产生和扩张会对企业的资产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在国有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很大,这使得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如何处理好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当前国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因此,本文就国有企业在面对不良资产时应采取的对策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探讨。

一、国企不良资产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讲,“不良资产”是指那些已经失去了一定的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的资产。

包括过期存货、坏账、闲置的固定资产等。

二、国企不良资产处置的制度模式(一)企业主体模式采取以企业为操作主体,小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

该方式的特点是:企业更了解自己的不良资产,尤其是特殊设备的市场价值和应收账款回收的优势。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经营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国有企业经营中只注重财务指标,忽视了资产质量,缺乏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的分析与追责,无法从根源上对潜在的不良资产形成预警。

(二)金融资产经营企业模式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时,可以借鉴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处理流程和方式。

在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较为单一,以国有企业信用业务为主,并且贷款手续较为完善,更易于获得法律证据。

(三)资产管理中心模式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专业的、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机构,即“国资控股企业”,它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产生的巨额资产进行集中处理,旨在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平台,对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能正常回收或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坏账、呆账、闲置资产、过剩产能等。

这些不良资产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造成了不良影响,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监测体系。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监测体系,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计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不良资产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强化内部控制与审计。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职责和权限,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资产问题。

3. 加强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潜在的不良资产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4. 健全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价值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和措施。

5.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员工对不良资产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1. 资产处置和拍卖。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化为经济利益,减轻负债压力和经营负担。

2. 兼并重组和整合。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来处理不良资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 债务重组和清收。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重新安排债务的偿付方式和期限,减轻负债压力。

4. 破产清算和处置。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和处置不良资产,消化不良资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实现企业的破产重组和再生。

1. 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制度和治理结构,明确权责,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2. 加强监管和处置机制。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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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
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
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
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相关材料主要为:
1、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2、不良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和合法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专家意见。

第七条不良资产核销的审批。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省属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
上的,先由省国资委委托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然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核销: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议批准)。

以上由省国资委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处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涉及核销国有权益的,应当抄送省财政厅。

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第八条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

企业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要做到账销案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其中: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小,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自行消化需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可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足冲减部分暂
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不良资产移交与处置
第九条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

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该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第十条已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如企业自行处置的,应追回处置收入并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应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要切实承担不良资产处置变现的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展处置渠道,创新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收益。

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对处置完毕的不良资产要按时形成处置结案报告并上报,报告的时点以不良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处置结束为准。

第四章处置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处置收益(包括拍卖收益),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益,主要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第十四条在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前,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收益扣除有关税收、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专家审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

其具体工作按照《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要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对企业、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中介机构等存在弄虚作假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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