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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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加强⾦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发布部门:中国⼈民银⾏发布⽂号: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各⾦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持和督促⾦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融机构应当⾼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作,积极组织⼒量,确保这⼀⼯作取得良好效果。

⼆、各⾦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中国⼈民银⾏办公厅⼆OOO年六⽉⼗五⽇近年来,在经济运⾏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式逃、废⾦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环境恶化和⾦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提⾼⾦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融业稳健运⾏,现就加强⾦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有效催收。

⾦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催收:(⼀)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或保证⼈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向债务⼈、保证⼈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保证⼈履⾏债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最⾼⼈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种⽅式。

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签字盖章。

当借款⼈、保证⼈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财务部门负责⼈等有关⼈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即起诉借款⼈和(或)保证⼈,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问题的批复》,向债务⼈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理论研究部整理⼋、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第⼀,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于原权利⼈,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依其为⾦融机构特殊⾝份既⽽特别享有的权利。

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为准”。

第⼆,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

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疑属于从权利,⾃应随主债权⼀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同转移。

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在受让⼈受让不良债权后,⽆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付的迟延利息。

考虑到不良债权⾃⾝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不良债权受让⽇之后发⽣的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相互返还时,出让⼈应依据何种标准⽀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的,出让⼈在向受让⼈返还受让款本⾦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民银⾏发布的《⼈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最⾼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条规定:“国有商业银⾏(包括国有控股银⾏)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一,1、诉讼追偿诉讼追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劢丨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殌。

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並失宋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债务人无规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殌逃债务。

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克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层层报批手续。

【4】但在诉讼追偿过程丨也会遇到一些现实的和法律的问题。

以下通过两丧不同的案例,谈一谈本人对不良资产诉讼追偿的讣识。

案例一:A丨外合资有限责仸公司系1995年设立的丨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B公司系合资企业的丨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丨方股东,。

丨方股东分别于1995、1996、1997年以自己的名义向C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诶了三笔贷款,共计1200万元。

当时,丨方股东未向银行提供仸何形式的担保。

三笔贷款的期限届满后,丨方股东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此期间,银行在诉讼时敁期间内不断向丨方股东发出催收通知。

1999年10月,丨方股东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在未征得董事会和外方股东同意的情冴下,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不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为丨方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2、担保范围为银行自1995年10月1日至1999年10月期间向丨方股东发放的贷款本息。

2001年3月,银行将上述三笔不良贷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了D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8月向丨方股东和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丨方股东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判令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资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在该案庭审之前,原、被告三方达成协议,由合资企业代替丨方股东偿还资产管理公司900万元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余债务予以克除。

丨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折抵给外方股东,以补偿外方股东因此叐到的损失。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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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资产分类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以及非信贷不良资产。 不良贷款分类 目前现行有效的商业银行贷款分类规定是中国银监会2007年7月 3日颁布实施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该《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 产风险分类指引》,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商业银行-适用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还没有出台。中国银监会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非信贷不良 资产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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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几类特殊主体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续)
(2)公益目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 公益目的单位不得成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公益目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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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华融项目交易程序及审批过程(续)
征询投资人对交易文件的意见 投标 开标 与中标的投资人谈判 签署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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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华融项目交易程序及审批过程(续)
报批交易文件 成立合作公司 资产交割的投资人尽职调查 资产交割 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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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受让主体资格
我们倾向于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出售不良资产 (包括不良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就具体个案建议事先与 主管部门沟通。 特别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中,认购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的投资者同时购买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几乎成为一种 惯例性的做法,而这些投资者中非金融机构占大多数,并且自然人亦占 相当比例。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零一七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38)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3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4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4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4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48)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5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6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62)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68)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7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86)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95)第四部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96)第五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 (98)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9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11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13 第六部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 (11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116)第七部分强制执行 (117)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日期】2000.11.10【实施日期】2000.11.10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专业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不良资产包的处理方式包括什么

不良资产包的处理方式包括什么

不良资产包的处理⽅式包括什么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企业往往很是头疼,处置不当也会影响企业的⽣存。

那么,⼤家对不良资产包的处理⽅式包括什么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不良资产包的处理⽅式包括什么1、常规催收对⼀些尚在经营、有翻盘机会且有偿债意愿的债务⼈,可采⽤直接催收⽅式,但应密切监控债务⼈的经营状况、还款能⼒、涉诉案件、逃废债务、其他债权⼈追索等情况,避免被债务⼈玩弄。

2、和解清收可综合考虑已查控财产的种类、价值、处置难度、处置时间,评估回报期望、回报周期,债务⼈的背景能量、对抗性,及债务⼈的其他可供执⾏的财产情况、负债情况、不可知的障碍因素、其他债权⼈的执⾏⼒度等等,决定是否与债务⼈和解。

3、诉讼清收在论证可⾏性及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债务⼈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动的时机、⽅式、标的和申请财产保全。

裁决⽣效后,债权⼈应尽快申请执⾏。

对违法、显失公平的裁决,债权⼈应及时上诉、申诉。

4、追加偿债主体债权⼈经调查取证,在获得确凿证据下可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在执⾏程序中申请追加、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相关主体对债务⼈的债务承担责任。

5、债务重组应对债务⼈的偿债能⼒进⾏分析,谨慎确定重组⽅案并落实担保条款(尤其要增加股东、实际控制⼈及其近亲属作连带担保)和相应保障(查控)措施,督促债务⼈(担保⼈)履⾏约定义务,防⽌债权被悬空。

6、以物抵债如果债务⼈已丧失现⾦偿还能⼒,或者债务⼈的其他债权⼈强势,或者债权⼈的⽬的就是以物抵债,可同意以物抵债。

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使⽤功能、易于保管、变现能⼒强、有升值空间的实物类资产抵债,须及时接收抵债物且尽快办理产权过户⼿续。

7、债转股对于⼀些尚有经营前景、有还款诚意、可以信任及合作且债务负担不重的债务⼈,或基于特殊⽬的,债权⼈可以采⽤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抵债后作价⼊股企业的⽅式实现债权。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1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1

不良资产处置的一般方法不良资产英文简称“NPL”。

NPL(Non-performing Loan)是指银行放款债权,因客户未能正常缴纳本息,甚或债权回收无望,在会计上打入“坏帐”(Bad Debts)项目之不良金融资产。

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与债务人和解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还款,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处置方式,这种处置方式速度快,费用也低,但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积极的筹集到资金,回收的速度和数量也会受到影响。

我们曾经做过的NPL中,较早实现债权、收回案款的资产无一不是通过这一途径完成的。

相反,无奈之下才走法律程序的资产大部分仍旧处在漫漫的程序之中,缓慢前行。

二、重组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的重组可分为三种。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会计学上的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③债务转为资本;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与债务人进行和解成功后,最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以《债务重组协议》这种法律形式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成功的案例在我们以前的不良资产处置中经常出现。

2、财务重组财务重组是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在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中成功的案例不多,原因是,一方面投资人并不希望长期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另一方面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不具有投资潜力和价值。

财务重组中,债权人一般不但要担当债权人的角色,而且还要担当战略投资人的角色,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引进一个战略投资人。

在重组过程中,战略投资人需要与债务人的其他各个债权人进行谈判,以达到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的目的,同时战略投资人注入新的资金来充实债务人的财务,将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战略投资人成为债务人的新股东。

这种运作模式类似于《破产法》中的和解和重整程序,不同的是财务重组不必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不良资产相关法规目录

不良资产相关法规目录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2009年3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2010年7月1日)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2011年3月25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8】130号2008年4月14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2005年6月17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2008年12月3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05】32号2005年3月16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2006年4月13日)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2008年7月9日修订)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2008年7月11日修订)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2011年3月8日)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0日)17、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2007年2月1日)18、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68号2004年10月29日)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2004年12月17日)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2001年10月26日)2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2012年2月2日)22、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纸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2013年12月2日)(二)、金融企业特别规定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009年3月17日)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2009年12月28日)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2010年12月3日)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2010年1月1日)5、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4号2001年11月23日)(三)、民法通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1988年4月2日)(四)、诉讼时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力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200年4月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年2月11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1997年4月16日)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9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9号2009年2月24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2009年4月27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2009年7月30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2009年7月30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10月25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2003年4月28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装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34号2003年6月9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2002年6月20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2000年12月1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七)、担保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12月8日)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2005年11月14日)(八)、保证(九)、抵押、质押(十)、公司(十一)、合伙(十二)、外资企业(十三)、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四)、银行(十五)、信托(十六)、基金(十七)、租赁(十八)、保险(十九)、期货(二十)、国资管理、转让与改制(二十一)、土地(二十二)、房产(二十三)、拍卖、招投标(二十四)、涉外民商(二十五)、民事诉讼(二十六)、诉讼费用、审理期限(二十七)、破产(二十八)、再审(二十九)、财产保全(三十)、执行(三十一)、管辖(三十二)、调解、仲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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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良十二条) 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海口会议纪要) 法发(2009)19号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9〕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 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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