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拆迁安置房离婚分割

合集下载

民事案例分析:私房动迁安置对象拆迁补偿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私房动迁安置对象拆迁补偿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作为上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唯一一位户籍人员,被列为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而被告一家作为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在房屋拆迁后取得尚博路安置房一套及现金30余万。

原告认为自己应该享有被安置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尚博路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分割动迁利益。

而被告认为由于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拆迁时只考虑了面积因素,未考虑人口因素,签订的是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因此所得补偿均为对上南路房屋的价值补偿,这些应归产权人所有,与原告无关。

[案情分析]
私房动迁的安置对象能取得的份额,极端的情况下,最多可取得与房屋产权人即被拆迁人同样的补偿份额,也就是按安置对象的人数全部均分;最少可能仅有数万元。

本案中私房动迁的安置对象仅取得补偿2万余元。

[判决结果]
尚博路安置房屋系由被拆迁房屋所得的价格补偿款转换而得,故安置所得的尚博路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原告被列为安置人员,其依据是原告系被拆迁房屋的户籍人员,而按照本处的动迁政策,户籍人员可享受的动迁利益为过渡费及速迁费,每人10400元,故该款应属原告所有。

动迁中的装修费由于被告同意按安置人员均分,于法不悖且合乎情理,法
院予以准许,故原告可得装修补偿款12636.68元。

最终原告共取得动迁利益23036.68元,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相关法规]。

睢宁县法院自建房拆迁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睢宁县法院自建房拆迁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睢宁县法院自建房拆迁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原告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赔偿款XX万元及利息(利息以XX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均系睢宁县XX社区居民。

XX年年底,因井后村拆迁,原、被告共有的一处房产也在拆迁之列,因原告父亲朱月光早逝,原告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经过政府和家族长者主持协调,并经拆迁办工作人员朱刚、井后组组长梁光辉在场证明,与被告达成了《拆迁叔侄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从拆迁赔偿款中支付给原告15万元。

而被告在取得该拆迁赔偿款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请。

被告观点被告XXXXX辩称,1、涉案房产不是原告父亲的遗产,原告父亲于XXXX年意外死亡,XXXX年被告建设涉案房屋,与原告父亲无关。

2、涉案协议系时任XX镇拆迁办主任朱刚手写,因原告生意失败,被告因对原告的感情,想给原告经济帮助,在没有弄懂协议内容情况下签了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被告的真实意思是赠与原告XX万元,赠与协议履行前,被告享有任意撤销权。

3、自原告父亲去世至今已超过二十年,即使涉案房屋是遗产,原告也不得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XXXXX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拆迁叔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父亲自杀去世,被告与XXXXX父亲共有涉案房地产,因拆迁原、被告达成补偿款分割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从拆迁赔偿款中支付原告XX万元,其余所有的房屋安置和剩余房屋拆迁赔偿款均由被告享有。

该协议是经拆迁办工作人员朱刚及原、被告所在小组组长梁光辉主持达成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睢宁县XX街道XX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到XXXX年XX 月XX日,被告XXXXX共领取土地买断款XXXX元。

3、睢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被告与XX街道XX社区房屋征收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XXXXX元。

安置房房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安置房房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安置房房产纠纷的案例分析安置房房产纠纷的案例分析安置房房产纠纷是现在很常见的纠纷,也出现了很多的房产纠纷案例。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安置房房产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置房房产纠纷经典案例吴先生一家3口原居住在港闸区天生港街道的3间平房内,2009年拆迁后,按政策可享受152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在选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安置房后,还剩余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待安置。

吴先生觉得再选购一小套房子没有多大意义,又听说有人愿意出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收购安置指标,就以12万元的价格将剩余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卖给了赵女士。

赵女士又另购得近20平方米指标,从而选购得84平方米的安置房。

由于该安置房是以吴先生的名义选购的,需要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吴先生及其妻子、女儿得知赵女士选购了84平方米的'安置房后,房价又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觉得自己亏大了,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赵女士即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吴先生的妻子、女儿以户主擅自变卖安置指标侵犯了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安置指标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变卖的指标并没有超出其本人所享受的安置权利,况且即使吴先生妻子、女儿的理由能够成立,也是不可能重新选购安置房的。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买卖双方终于取得谅解,约定由赵女士另行补偿8万元,吴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虽说一起因户主擅自做主而引起的特殊买卖纠纷在法官的协调下得到圆满解决,但法官还是要提醒人们:住房问题是家庭大事,户主请勿擅自做主,买主亦当谨慎交易。

房产纠纷的解决方法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个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军生【代理律所】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本院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0:45: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与王某、王某2与张某分别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王某3、王某的次女,王某4、王某1系王某2、张某的子女,现王某因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同意王某3作为王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八家村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2、张某结婚后一直与王某3、王某在该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建房三次,至2011年拆迁评估,院内建筑面积共663.4平方米。

2011年11月3日,王某2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八家堡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04年地调面积372.3平方米,确权面积744.6平方米,其他面积105平方米,安置总面积849.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49.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100平方米,被拆迁人为王某3、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现尚未实际安置。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李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应该得到更多的财产分割,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增值中,两人都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应该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法院还要求两人将共同财产进行清点,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离婚抚养子女纠纷张某和李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女。

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张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应该由他来抚养女儿,而李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抚养女儿。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都是女儿的父母,都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女儿的年龄和生活习惯,法院认为女儿应该由李某抚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确保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得到保障。

案例三:离婚赡养老人纠纷刘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赡养父母,应该由他来赡养父母,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赡养父母。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和王某都是父母的儿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父母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法院认为父母应该由刘某赡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王某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确保父母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安置房纠纷案例

安置房纠纷案例

安置房纠纷案例最近,我接触到了一起安置房纠纷案例,这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政府部门、开发商、购房者等多方利益相关者,他们之间的利益纠纷使得案件变得错综复杂。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对这个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探讨,希望能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的背景。

该安置房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由开发商进行建设和销售,旨在为城市中的拆迁户提供新的居住条件。

然而,在项目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向购房者隐瞒了一些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的问题。

其次是政府部门在监管和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被动接受了不完善的安置房屋。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解决这起安置房纠纷案例。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安置房项目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机制,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其次,开发商需要提高诚信意识,加强对产品质量和信息披露的管理,避免出现欺诈行为。

最后,购房者也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房屋质量和合同条款的审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失。

在解决这个案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各方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开发商要提高诚信,购房者要提高风险意识。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够有效解决这类复杂的安置房纠纷案例。

总的来说,安置房纠纷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多方利益相关者案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找到解决方案。

政府部门、开发商、购房者等各方需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主体责任,加强合作和沟通,共同推动案件的解决。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探讨,能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促进安置房项目的健康发展。

所有权—案例

所有权—案例

案例一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

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原告:胡田云。

被告:汤锦勤。

被告:王剑峰。

原告胡田云因与被告汤锦勤、王剑峰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田云诉称:被告王剑峰系被告汤锦勤的前妻,二人于2000年1月份离婚,双方对位于兰溪市黄龙洞曹家路13号房屋及子女抚养约定如下:房屋两间三层,第一、三层归汤锦勤所有,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

婚生子汤弘波由汤锦勤抚养。

如拆迁赔偿,王剑峰分割三分之一。

原告离异后与汤锦勤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

2006年7月份,曹家路13号房屋因道路拓宽改造被拆除,共计获得各类补偿款 270 000余元,按照离婚协议,王剑峰从兰溪市拆迁办领走拆迁补偿费90 000元,其余由汤锦勤领取。

后原告与汤锦勤共同出资建造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幢1#房屋一幢,并与汤锦勤、汤弘波及原告儿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中。

2009年10月份左右,王剑峰以原告建造房屋属汤弘波与汤锦勤共有为由,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分割属于汤弘波个人所有的房产。

原告此时得知汤锦勤与王剑峰已就新建房产进行了协议分割。

因原告认为协议损害了其权益,调解未能成功。

2010年6月份,汤锦勤儿子汤弘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的房屋三至四层归汤弘波所有。

原告认为,汤锦勤与王剑峰的房产已被政府拆迁掉且王剑峰的补偿款也已经领走,无权对属于原告与汤锦勤共有的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幢1#房屋进行处分。

拆迁补偿安置款同住人如何分割经典案例

拆迁补偿安置款同住人如何分割经典案例

拆迁补偿安置款同住人如何分割经典案例案件事实:2005年5月,张某(拆迁房承租人)与乙(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

并且由张某代为接受房屋动迁的货币补偿款,按照协议补偿款为人民币151172元。

实际得到补偿款人民币78万。

当时房屋内有7个户口,其中一人在拆迁前已经死亡,实为6个户口。

张某为登记承租人,顾某及其女(未成年人)户口也在内,但未实际居住在房内。

张某在领取动迁补偿款项后明确告知顾某,由于顾某及其女没有份额其将不与顾某及其女分割货币补偿款。

顾某多次与张某联系,张某均不理睬。

顾某无奈只得与其女提起诉讼。

诉讼中,张某称其所领拆迁补偿款已经用于偿还借款,手上已经没有钱。

调查经过:接受乙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到动拆迁公司进行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

后将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审理结果: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顾某方及其女有份额,但份额的认定有争议;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顾某及其女分得1/3拆迁补偿安置款。

办案心得:《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婚前房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案例简介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雷某(男)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双方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田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

雷某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分歧在于:雷某婚前所建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新民村宅基地上的三间平房在2009年被拆迁后,开发商以较低的优惠价安臵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27.71平方米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二、案例解答
该拆迁安臵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雷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三、案例分析
该拆迁安臵房系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利用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以安臵优惠价格购买而来,因此该拆迁安臵房包含了补偿款与优惠价两层因素。

首先分析补偿款性质。

补偿款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产被拆的补偿,主要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等,故该补偿款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

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式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再来分析优惠价性质。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臵相结合的办法,既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有房屋居住人口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臵房面积。

可见补偿款是对物的补偿,而优惠价则是对人的安臵。

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臵房,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

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雷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雷某婚后计算的人口确定,故田某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臵对象,该安臵房也包含了田某“人”的因素,因此,该安臵房并不完全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由于该拆迁安臵房系因拆迁雷某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臵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臵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形式为拆迁补偿款;二是对人的安臵,形式为安臵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因此,该安臵房价值成分中,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应为雷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雷某与田某并无特别约定,故原则上应当予以均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