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婚姻财产纠纷案例案例概述:李先生和张女士于2005年6月结婚,他们在婚前是相亲认识的。
两人婚后没有共同经济账户,也没有签署任何婚前财产约定。
他们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并共同偿还了贷款。
然而,婚后几年,两人感情破裂,最终于2009年12月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就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事件1:贷款支付及房屋登记(2005年)2005年7月,李先生和张女士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总价值600万元的房产,贷款额度为400万元,每月还款5000元。
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按揭款项由两人共同偿还。
然而,贷款期间李先生财务状况有所下滑,他要求张女士分担更多还款责任,但张女士拒绝了他的要求。
事件2:甲方给付乙方分割款项(2009年12月)2009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同意将房产进行公证产权分割。
根据公证员的意见,由于两人共同还款,房产应按照他们各自支付贷款的比例确认归属。
李先生应支付给张女士80万元,并主动同意进行支付。
然而,两年后,李先生违约拒绝支付分割款项。
事件3:李先生的商业收入与项目投资(2007-2010年)2007年,李先生开始了一项商业项目,并在2010年初取得了巨额利润。
然而,李先生将这笔款项用于个人投资,未与张女士共享。
张女士认为这笔利润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事件4:婚后李先生购买的财产(2006年-2009年)婚后,李先生购买了一辆豪华轿车和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这些资产仅以李先生的名义登记。
张女士声称李先生是以夫妻共有财产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和车辆。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婚姻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支付及房屋登记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合理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不能要求张女士分担更多还款责任。
2.分割款项支付问题:根据公证员的意见,李先生应支付给张女士80万元。
如果他最终拒绝支付,张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夫妻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分割、债务纠纷、财产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丰富多样,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1. A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A 个人所有。
2. B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离婚时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汽车购买款项的贡献比例,将汽车所有权划分给B夫妻。
3. C夫妻在婚后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离婚时,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C夫妻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对债务进行承担。
4. D夫妻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装修费用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财产比例分配装修费用。
5. E夫妻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但在离婚时双方对于饭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饭店收入的贡献比例,将饭店归属给E夫妻。
6. F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和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房产和装修费用的贡献比例,将房产归属给F夫妻。
7. G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名贵轿车,并且将其作为家庭用车。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轿车的购买款项支付比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给G夫妻。
8. H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业房产,并出租给第三方。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商业房产的租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商业房产租金的贡献比例,将租金分配给H夫妻。
9. I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公司股权的购买比例,将股权划分给I夫妻。
10. J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农田,并种植了农作物。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一、引言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受理量逐年上升,其中财产分割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概述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双方均系再婚,各自携带子女组成家庭。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判令房产归其所有。
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
其中,对于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的分割方式。
四、争议点分析1.房产权属问题:本案中,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登记在张某名下。
李某认为自己也是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要求分得房产。
2.分割方式问题:双方在房产分割方式上存在分歧,张某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李某认为应平分房产。
五、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争议点分析,法院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进行分割。
2.在确认房产权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公平分割。
3.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4.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并酌情考虑双方各自携带子女的家庭情况。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产以市场价出售,售房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六、结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
同时,双方应通过理性协商、妥善解决争议,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于重大财产的分割,如房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民事直说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案例背景张某和李某结婚多年,他们有一套房产、一辆车子以及一些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由于两人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纠纷,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问题上。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决定将此案提交法院解决。
案件过程1. 提起诉讼张某和李某分别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李某作为被告则提出异议,认为某些财产应该归他个人所有。
2. 财产调查和评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首先进行了财产调查和评估。
通过调查,法院了解到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子和存款的具体价值。
法院还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和车子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
3. 调解和协商法院在调查和评估完成后,安排了多次调解和协商。
通过法庭调解员的引导,张某和李某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谈判,试图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
然而,双方在财产分割的具体细节上始终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4. 审理和判决由于调解和协商未能成功解决争议,法院决定进行正式的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法庭还邀请了专家和证人作为证据的补充,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最终,法院根据财产调查和评估的结果,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贡献等因素,做出了判决。
根据判决,房产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公平分割,车子由李某所有,而存款则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双方。
案件结果根据法院的判决,张某和李某的财产最终得到了公平分割。
这样的判决不仅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离婚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
此案的结果对于其他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财产调查和评估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能够更客观地确定财产的价值。
其次,调解和协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也得到了验证,法庭调解员的引导能够帮助双方更好地沟通和妥协。
最后,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的决策。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
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
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
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
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
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
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
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
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
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
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
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
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
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
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
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
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案例三: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案情简介: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
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
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
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
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
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
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
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
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
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
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本刊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
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
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例四: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案情简介:李坚与王明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
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
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
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
李坚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
通常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上海的实际情况是,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可区分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适用条款: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本刊提醒: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
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专门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简言之,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反之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以后离婚的话,该房子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案例五: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案情简介:家住南市区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
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
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解读: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
但杨某还忽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本刊提醒:可能还有人问,杨某的前妻不是在静安区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本市无住房”中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当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的拆迁款。
相关链接关键词点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样一来,几乎两人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平均分割。
如果两人收入差异不大,如此平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两人的收入差异过大,这样的分割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避免纠纷的一大武器:财产约定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夫妻呢?如果你估计未来婚姻一旦出现裂痕,而财产方面的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进行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