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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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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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浅谈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配问题摘要: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家庭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趋常见。

离婚导致了夫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

人身关系的变更相对单纯,婚姻当事人基于夫妻关系所发生的人身权利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但财产关系的变更则相对复杂。

关键词:离婚诉讼按揭房屋分配问题对策一、房改房的认定及分割(一)房改房的由来及分类房改房是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住房商品化的重要举措。

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的住房一直是以福利分房为主,福利分房简单的说就是单位所建房屋以福利的形式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一种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90年代中期全国推行城镇公有住房补贴出售,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在十余年中,中国内地城镇的绝大部分公有住房被私人购买,从而在中国内地的物权领域产生了房改房产权这一颇具特色的形态。

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向本单位购买而形成。

因此,房改房产权在形成上有鲜明的“政策”和“单位”色彩。

(二)夫妻以标准价所购公房的分割夫妻以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即理论上所说的部分产权房,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法律毕业论文案例选题(3篇)

法律毕业论文案例选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揭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暴露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构建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1. 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食品安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管机构设置较为合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行政处罚等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较为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检测方法、标签标识等方面,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层级较低,很多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缺乏权威性。

这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 监管体制存在交叉,监管效率低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3. 法律责任不明确,执法力度不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力度不足。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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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论文[摘要]以小视角来看大问题。

房产属性对离婚房产分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常常会影响到离婚房产分割的判决。

文章从房产属性入手,对司法实践中与离婚房产分割相关的判例进行研读和分析,通过使用实证和价值衡量的研究方法,发现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案件处理的特点,并结合法律法规以发现离婚房产分割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房产属性;离婚;分割;价值衡量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也整体呈上涨趋势。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5月5日的案例,统计的民事案例共有210709件,其中有关离婚纠纷案件有54769件,约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26%。

离婚率上升,伴随着离婚案件增加,引起大量的财产分割、利益的纠纷。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成为普通家庭中价值最高也最为重要的一项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较易成为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

然而,在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存在较大分歧,且新问题层出不穷。

故本文以房产属性为切入点追踪研究近些年的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判决,发现其中的利弊,进行择优选择或者折衷融合,欲构建一套系统和实用的解决方案以期为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提供借鉴和建议。

一、概述(一)基础制度探析离婚房产分割属于离婚财产分割中不动产分割的一种。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加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有时候,法院会直接引用相关原则进行审判,其中,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帮助原则和补偿原则较多直接出现在裁判文书中作为判决理由。

二、离婚中的售后公房分割(一)一方婚前承租,并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房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其所承租的房屋,无论产权证的颁发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均应视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所购买的其婚前所承租的房屋,除非其与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形式合法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虽然公房购买的资格来源于当事人中的一方,但是仍应视为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房屋时,仍应将个人为取得承租权所支付的对价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三)由一方父母承租,后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的公房1.离婚时,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购房资金是由一方父母所出,无论房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产权证上是原本享有承租权的父母一方的子女的名字,且购房资金由该方父母所出,若该房屋在婚前购得,则为一方个人财产无疑,若该房屋在婚后购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视为出资一方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3.离婚时,产权证上是夫妻一方的名字,购房资金由另一方父母所出,根据常理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离婚时,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一方父母以及夫妻双方,购房资金由原本享有承租权的一方父母所出,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家庭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四)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这类房屋无论房产证上登记为一方的姓名还是夫妻双方的姓名,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还包括有父母,那么视为家庭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中的农村住宅分割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即使其享有房屋产权也无法现实分得建造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产权。

在此前提下,农村住宅的分割仅需要判断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四、离婚中的商品房分割(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商品房(1)对于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无论房产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司法裁判中一般认定为该商品房是一方当事人婚前的个人财产。

(2)对于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并在之后将另一方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上。

一般认为一旦将另一方登记为产权人,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进行该登记,离婚时均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商品房,对于购房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司法实务中普遍将此行为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那么赠与行为即完成,该房屋属于产权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商品房这类房屋仍然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产权方要返还另一方配偶参与共同清偿贷款的一半钱款,分割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并且尚未偿清的贷款归属于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3.婚前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婚前双方基于合意共同出资支付首期房款并共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针对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配偶一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在婚前参与了首期出资以及按揭购房。

4.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商品房(1)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类房屋无疑是其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付房屋首付、办理按揭,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其子女的赠与。

(2)产权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这类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父母以其与自己子女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成为夫妻,那么房屋即属于产权人所有。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商品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精神,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婚后购买的商品房1.双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五、离婚中的拆迁安置房分割(一)法律对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拆迁安置的情形规定明确此种情况下,该拆迁安置房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毫无争议。

离婚时对其分割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二)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此时的拆迁安置房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仍然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拆迁安置房的取得原因形成于婚前,享有一物一权和排他的效力。

(三)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实践中,经常碰到有的父母为了防止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需缴纳大量的税费,在拆迁安置房登记的时候就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一方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此种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承租婚后购买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就应该以所占房屋的产权比例,结合当地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部分价值补偿。

(五)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六、离婚中的涉及第三者的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案件中“第三者”(仅指介入婚姻家庭之人,其置传统家庭观念于不顾,侵害一方配偶身份利益的婚烟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问题引起社会和法律界关注,关于涉及第三者的离婚房产分割,主要是指夫妻共有的房产被赠与或者出售给“第三者”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条的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

”若第三者明知受赠房屋时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的,不适用善意取得,而且第三者也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所以虽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司法审判中,一般认为若不存在恶意串通等《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行为的,夫妻中一方将共同房产卖与第三者的行为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这正是基于促进交易公平、交易秩序的考虑,并不能因为交易双方的身份原因而影响到交易的开展。

参考文献[1]冯涛.离婚案件中公房处理问题[J].法学杂志,1994,(1).[2]丁卫强.离婚中公房使用权的司法干预[J].法学,1992,(5).[3]陈伯礼,王哲民.按揭房屋离婚分割制度的伦理思考――兼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报,2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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