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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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怀疑另⼀⽅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

⼀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解数,把双⽅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他⼈名下。

有的⼈还在⽣意上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名律师说:夫妻⼀⽅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或财产转移,另⼀⽅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

就算是⼀⽅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法院判决⼀⽅要赔偿对⽅钱财,然⽽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名下,判决还不是⼀纸空⽂!据了解,在乌鲁⽊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法之⼀:私下变卖2004年秋,常⼥⼠向乌市新市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要痛改前⾮,好好爱护妻⼦和⼥⼉。

⼥⽅⼼⼀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个⽉的时间,常⼥⼠的丈夫⼜不知去向。

2005年1⽉,当常⼥⼠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由于难以举证,常⼥⼠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

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名男⼠拉上⼀名⼥⼦假冒妻⼦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法之⼆:伪造债务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

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且这些债务都是在⼀年时间的⼏个⽉⾥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真实情感案例分析(3篇)

法律真实情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也逐渐关注到了精神层面的需求。

情感纠纷作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矛盾之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本案例以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法律真实情感案例的特点,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情感纠纷。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

2019年,双方举行婚礼,婚后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2020年,李某因工作原因外出,张某独自一人照顾家庭。

在此期间,张某发现李某与一名女子保持暧昧关系,于是心生疑虑。

2021年,张某与李某发生争吵,矛盾升级。

2022年,张某以李某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存在出轨行为?2.张某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3.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例分析(一)法律真实情感案例的特点1.情感因素与法律关系的交织在情感纠纷案件中,情感因素往往与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情感因素而破裂,导致离婚诉讼的产生。

2.证据收集困难情感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本案中,张某仅能提供李某与女子暧昧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而李某则否认存在出轨行为。

3.调解与判决的矛盾在处理情感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在维护法律尊严与平衡当事人情感之间寻求平衡。

本案中,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而李某则认为张某无理取闹。

(二)案例分析1.李某是否存在出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李某与女子暧昧的聊天记录,虽不能直接证明李某存在出轨行为,但足以引起合理怀疑。

因此,法院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2.张某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本案于2020年10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婚后感情融洽,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出现裂痕。

2.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李某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4.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轿车一辆、存款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四、法院判决1. 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

2. 房产一套归李某所有,轿车一辆归张某某所有。

3. 存款50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

4. 关于李某提出的补偿请求,考虑到张某某在照顾家庭、抚育子女方面付出较多,法院判决李某补偿张某某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补偿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分析要点:1. 感情破裂是离婚的直接原因。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轿车和存款。

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李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应该得到更多的财产分割,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增值中,两人都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应该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法院还要求两人将共同财产进行清点,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离婚抚养子女纠纷张某和李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女。

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张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应该由他来抚养女儿,而李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抚养女儿。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都是女儿的父母,都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女儿的年龄和生活习惯,法院认为女儿应该由李某抚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确保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得到保障。

案例三:离婚赡养老人纠纷刘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赡养父母,应该由他来赡养父母,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赡养父母。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和王某都是父母的儿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父母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法院认为父母应该由刘某赡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王某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确保父母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法律案件再审案例(3篇)

法律案件再审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32岁,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家庭矛盾,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同年,张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

2016年,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为王某某一人。

2017年,张某某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将其名下房产的一半份额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财产分割问题,且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购买的房产已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故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虽已明确约定财产分割问题,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未进行分割,且张某某在离婚后与王某某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再审申请张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其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以下理由:1. 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2. 李某某在离婚后未对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3.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再审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1. 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明确;2. 李某某在离婚后是否对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3.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1. 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问题的约定不明确,存在争议;2. 李某某在离婚后未对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3.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四、再审裁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1. 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2. 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案例

1.女方王美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她与被告刘一林在1994年 1.女方王美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她与被告刘一林在1994年 6月16日自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尚可,生养了一个女儿。后来因为 16日自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尚可,生养了一个女儿。后来因为 家庭经济以及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夫妻产生矛盾,婚姻维持10年后两 家庭经济以及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夫妻产生矛盾,婚姻维持10年后两 人离婚,二人对孩子和财产的归属进行了划分。 可是,2007年的一天,王美玉偶然听说刘一林在布吉还有一套商 可是,2007年的一天,王美玉偶然听说刘一林在布吉还有一套商 品房,并且被曾经与其有男女关系的女人,以福田法院判决刘一林返 还欠款为由查封了。王美玉这才知道,原来刘一林在离婚时,隐瞒了 夫妻共同财产。 王美玉很气愤:“ 王美玉很气愤:“我们离婚是因为被告过错而造成,由于我不懂 得用法律为自己争取权益,又害怕他纠缠不休,才签订了不平等的离 婚协议,现在我既然知道他当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我就要要回属 于自己的财产。” 于自己的财产。”王美玉请求法院判令:一、将被告位于深圳布吉某 住宅产权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一林辩称:“ 被告刘一林辩称:“那套房子不是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堂 弟刘一全用我的名义买的,因他那时候还没有深圳户口,就借用了我 的名义购买。我们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有见证人在场作证。”同时 的名义购买。我们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有见证人在场作证。” 又辩称,这件事是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女方王美玉 是知情的。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是知情的。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且刘一林在二审法庭 调查时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以他的名义支付的。案外人何淑珍是他的母 亲。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诉人的名义购买的, 登记在上诉人的名下,购房款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支付的,按相关法律规定, 该房屋属于夫(于夫博客,于夫新闻,于夫说吧) 该房屋属于夫(于夫博客,于夫新闻,于夫说吧)妻共同财产。上诉人主张该房屋 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指出,《离婚协议书》中第一项内容为“房产” 法院还指出,《离婚协议书》中第一项内容为“房产”,第二项内容为 “其他财产”,上诉人主张的“各自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的内容记载在 其他财产”,上诉人主张的“各自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内容“其他财产”的范畴中,该“财产”当然不包括 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内容“其他财产”的范畴中,该“财产” 房产。 二人离婚时,上诉人没有将该房屋的情况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离 婚后发现该房屋的情况,立即要求再次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该 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不配合评估公司现场勘察,导致评估公司参照邻近物业 的市场价及该房屋的现状等综合因素,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判令其 补偿被上诉人2/3房价款,并无不妥。 补偿被上诉人2/3房价款,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同时驳回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女儿的抚养问题与案 件无关,法院不作审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件无关,法院不作审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 决。

离婚财产转移案例

离婚财产转移案例

离婚财产转移案例2004年秋,常女士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女方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2005年1月,当常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现如今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不少,在离婚时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协商不成通过法律诉讼判决分割财产的不在少数。

现实生活中,不少▲离婚财产转移案例值得大家深思和考虑。

每个夫妻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拥有的财产状况也各不相同,经过诉讼程序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坚持的法律原则都是一样的。

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的财产分割的内容。

▲一、离婚财产转移案例李某与张某于2000年为准备结婚购置房子,当时是以李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小户型房子,且由李某支付了15.8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双方领证结婚。

于2001年3月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房产登记于李某名下,同年5月双方花费7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在2005年两人领取公积金中期还贷20万,其余贷款也在2006年初全部还清。

2006年底因出现第三者,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

李某主张房子所有权属于自己,同意对共同还贷款部分归还12万给张某。

张某不同意李某的主张,认为房子除了首付外,其他按揭还贷都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归还,自己对房子的取得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且根据最近几年房产市场,此房产增值很快。

张某愿意支付首付款的本金及利息的一半给李某,同时提出申请对房子的估价之后再由双方平均分割。

双方据理力争毫无调解意向,法院对此房产的分割也颇感棘手。

▲二、离婚财产案中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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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
一、案情简介:
1、被告张某(男)与原告李某(女)1984年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正上大学(已满十八周岁),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经常吵架,长期夫妻关系不合;张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收入不高,不过前几年兼职做过五六年生意,李某多年下岗无收入。

2、2001年6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弟弟发生纠纷,张某之弟殴打李某,李某之弟弟到场后与张某之弟发生殴打并将将张某之弟打伤,因此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从此之后,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居,孩子张小某跟随母亲原告李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

3、被告张某与张某李某98年购买一套住房(总价值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一直由张某出租给他人,租金由张某收取。

在2005年,李某因为经济拮据私下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后被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房屋已经恢复原状。

被告张某一直居住在其单位分配的住房内居住,该房没有房产证,张某每年向单位缴纳30元的房屋使用费。

4、在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居前,李某将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用来炒股,截至目前股市亏损15万元,现股市剩余5000元,其余款项约10万元都由李某支取供其母子生活支出。

5、原告李某不知道被告张某是否有存款,被告张某也不知道原告李某是否有存款。

另外,双方住处各有部分家具。

6、被告张某曾于2006年5月起诉原告李某要求离婚,未经开庭,被告张某突然撤回起诉。

李某随后返回头来又马上起诉张某要求离婚,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二、案件进展情况:
1、第一次诉讼:张某于06年5月份在甲地法院起诉李某离婚时,李某委托我为其代理人。

此案中,李某作为被告,李某的要求:同意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给张某房款的一少半,,双共同承担孩子的大学期间生活费和学费。

接受委托后,我与对方张某和其委托的律师谈判、协商,对方张某要求李某得到房屋后不得买卖,且应当尽快支付房款,且不愿意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

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在第一诉讼过程中,李某主动向法院提供了炒股对帐清单。

李某一直怀疑张某隐瞒存款,但是又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暂时无法调查。

最后在律师策划下取得很少的部分线索,并申请法院调查张某存款。

此时,张某见势不妙,股市钱财已空,还要调查自己的存款。

张某于06年6月份撤回起诉。

2、第二次诉讼:张某撤诉后,李某马上又于06年7月份在乙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离婚。

我依然作为李某的代理人。

此案中,李某是原告,张某是被告。

在李某起诉前,我到甲地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查出被告张某有50万元存款(共分成20笔),但大都已经于06年4月份销户,显然张某在起诉前已经做好了精心的准备。

3、在第二次起诉时,我们在起诉状和财产清单上没有列明被告张某有存款(这样做的目的是给张某挖坑,挖什么坑?继续往下看)。

起诉请求:①离婚;②依法分割财产;③共同承担孩子抚养费。

在庭前调解时,我们故意说张某可能有100万元的存款,以试探张某的口气,张某极力否认有存款,我们依然没有拿出张某有50万元存款的证据(坑要继续挖下去)。

4、庭审时,我们宣读完起诉状后列举财产时,说张某还有存款,让张某自己说,张某依然不承认有存款(被告张某已经逐渐掉进坑里)。

接下来被告答辩,其观点:①同意离婚;②认为原告私自卖掉房屋有过错、殴打被告之弟有过错,请求依据婚姻法规定判决原告少分或不分财产;③原告私自炒股赔钱,令外原告从股市支取10万元开支
太大超出正常范围,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④孩子已满18周岁,且是大学,不是义务教育,原则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接下来由我们举证,我们准备了32份证据,大大出乎被告张某的意料。

我们的证据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类:原告母子消费支付凭证和清单,证明原告从股市支取的10万元已经用于原告母子生活支出是合理的,被告要求分割该部分款项依法无据;
二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当然包括被告张某拥有50万元存款的证据,证明被告隐瞒存款,依据婚姻法规定,被告对该部分存款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类:是其他证据(在此我不多陈述)。

至此,我们为被告挖的陷阱已经显露,被告也已经进入陷阱。

因为,被告最初否认有存款,而我们拿出了被告有存款的证据,这就形成了被告张某有隐瞒财产的行为。

回过头来,如果我们过早的暴露证据,过早的向张某透露信息,在开庭时张某会承认有存款,也就不会出现张某隐瞒财产行为。

所以说,我们的精心策划已经将被告张某至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5、被告张某对策:被告看到我们拿出其有50万元存款的证据后,张某马上显得十分紧张,不过张某已经做好了相应准备,毕竟张某也有律师帮助。

张某辩称:①50万元存款中,40万元已经销户,是原告李某销户,而不是其本人销户,钱是原告取走的;②另外10万元是被告本人取走的,并且已在06
年8月份销户;③被告98年买方时欠姐姐20万,被告刚从银行支取的10万元还给了姐姐,现在还拖欠姐姐10万元。

显然被告也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为此,被告还拿出了欠条,并申请传其姐姐出庭作证。

原告李某当庭否认被告张某的说法,并不承认有债务。

庭后,被告心虚,又单独到法院向法官承认已经销户的40万元是其本人销户的,不过又提出新的辩解,认为50万元存款(共计20笔)有很多是重复支取和存入,实际上没有这么多存款。

同时被告向法庭申请调查证据,至于调查内容法庭暂时向原告保密,待调查完毕后再说明(不知道被告又有什么花招,不知道调查结果对原告有多少影响)。

6、庭审至此中断,等待再次开庭,下次开庭内容主要是①继续举证;②法庭辩论;③在此调解;④可能存在房屋价值评估。

三、留下的思考问题:
1、原告李某私自卖掉房屋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受到影响?
2、原告李某和弟弟与张某之弟发生殴打,导致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正上大学的孩子是否应当和能否得到双方抚养?
4、被告张某隐瞒存款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认定,对本案的影响何在?
5、被告张某主张的欠其姐姐20万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成立?如成立将对本案的影响?如不成立将对本案的影响?
6、原告李某从股市支取并已经花费的10万元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分割?分居后原告股市亏损的15万元责任由谁承担?
7、原告李某能否得到房屋?
8、被告向法庭申请调查什么呢?调查结果如何?
9、本律师如何运作、如果识破案件假象、如何成功维护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10、本律师如何驳斥对方观点?结果如何?
丈夫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
要离婚的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近日,汉口周女士打电话给晨报律师进行咨询。

周女士和丈夫结婚13年,儿子已11岁。

去年上半年,在汉阳工作的丈夫被调到汉口工作。

上个月,丈夫和她说,领导要找他借5万元,他不好意思拒绝。

对此,周女士没多心,赶紧从存折上取出5万元给他。

两天后,周女士正好碰上丈夫的领导,对方却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

追问丈夫之后,丈夫又改口说钱拿去给朋友投资了。

近段时间,丈夫突然以在外面有情人为由,要求和周女士离婚。

并称愿意把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让给妻子,但存款归他。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周女士气愤不已。

她认为,丈夫先前借口拿走的5万元属恶意转移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如果周女士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丈夫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其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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