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谈离婚时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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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婚前财产 离后发现被判返还

离婚隐匿婚前财产 离后发现被判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

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

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

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

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

合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此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赔偿。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戴某与汤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某与汤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某与汤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3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玉星沈秋云周韵琪【审理法官】邹玉星沈秋云周韵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苏扬;汤天泽【当事人】戴苏扬汤天泽【当事人-个人】戴苏扬汤天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戴苏扬【被告】汤天泽【本院观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汤天泽安置的摄像头系固定监控设备,从北至南倾斜向上对准了戴苏扬房屋北侧的阳台。

汤天泽二审中承认该摄像头连接在朱小鸣的手机上,朱小鸣系其前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具体情况,需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戴苏扬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二是汤天泽为取证、保护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三是汤天泽直接对邻居活动区域进行摄像监控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关于戴苏扬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问题。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

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

戴苏扬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属于私人生活信息,系戴苏扬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汤天泽为取证、保护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问题。

汤天泽为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为高空抛物取证而安装监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夫妻离婚小心财产转移

夫妻离婚小心财产转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夫妻离婚小心财产转移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而大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一方怀疑另一方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

一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把双方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入他人名下。

有的人还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一名律师说:夫妻一方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金或财产转移,另一方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

就算是一方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法院判决一方要赔偿对方钱财,然而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人名下,判决还不是一纸空文!据了解,在乌鲁木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手法之一:私下变卖2004年秋,常女士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爱护妻子和女儿。

女方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几个月的时间,常女士的丈夫又不知去向。

2005年1月,当常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由于难以举证,常女士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一。

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一名男士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手法之二:伪造债务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

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而且这些债务都是在一年时间的几个月里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法和法律后果(一次讲清)

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法和法律后果(一次讲清)

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法和法律后果(一次讲清)转移隐匿财产的基本概念婚姻案件中财产问题是很多当事人最看重的诉讼争夺利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意图侵占对方财产份额或者意图通过债务冲抵夫妻共同财产进而稀释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的情况高频发生。

转移隐匿财产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五花八门,庄荣华律师列举自己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供大家参考,具体分述如下:针对虚构债务类一般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那些未经配偶同意、配偶不知情、不追认,同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在证据方面还经常出现伪造借条、后补借条、伪造虚假借款事实、串通证人证言、伪造交易合同交易凭证。

针对隐匿财产类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期间)对自己名下的存款、理财、基金、股票、股权、公司、分红、奖励、继承份额、不动产、公积金、债券、保险等,采取既不申报也不提供线索,侵害对方的知情权进而侵害对方的分割实际份额。

针对存款、动产类一般表现为取出或者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离婚之时无财产可分。

针对转移理由类:一般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交易、不存在的借贷、不存在的债务、不存在的买卖、不存在的支付项目、不存在的冲抵理由,以实现其所谓的“正当转移”。

针对转移的对象:一般表现为其近亲属、亲友、同事、“情人”、合作伙伴、子女,以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附注:通常均未得到配偶实质同意。

针对借名登记类离婚案件一般只处理纯正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司法实践需要通过确权以实现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可分割,因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一般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常见借用父母名义、兄弟姐妹名义、子女名义、亲友名义、公司名义,购房购车购置理财持有公司股权,均会导致在离婚之时无法直接进行分割,若无相应的借名代持协议,则今后完全丧失其他主张的法律途径,血本无归。

针对利用配偶账户(不知情操作)生活中部分全职太太在家忙于照顾家庭事务和孩子,对于家庭经济问题、账户问题一概不过问,丈夫以某种利用让妻子开办了相关银行账户,妻子无条件积极配合,而丈夫通过该账户不断的向外输入相关资金,在离婚诉讼之时即使被发现了该账户的资金流动异常或者巨额,人民法院通常也很难认定系男方恶意所为,相反此时女方账户出现如此巨大密集的不正当往来,还容易引发自身的诉讼不利风险。

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

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

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离婚前财产转移是指在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或即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采取一些措施来转移财产,以避免被对方分割或减少对方分割的财产。

虽然财产转移并不合法或道德,但仍然有人试图通过一些手段来实施。

在以下段落中,我将回答您关于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的问题,并用易于理解的术语解释。

1. 什么是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前采取的手段,将财产从一个人的名下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名下或其他人的名下,以减少对方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

这些技巧可能包括转移房产、银行存款、投资资产等,以便在离婚时保护自己的财产。

2. 财产转移技巧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如何财产转移技巧通常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应该是平等的伴侣,共同分享财产和责任。

试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对方的合理分割权益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行为。

此外,财产转移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隐匿财产、虚假交易等,这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欺诈或偷税漏税,而违反法律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3. 哪些财产转移技巧是被禁止的虽然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禁止的财产转移技巧包括以下几种:- 虚假转让:即通过虚假交易、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以避免被分割。

- 隐匿财产:即故意隐瞒财产的存在或价值,使对方无法获得合理的分割权益。

- 过度消费:即在离婚前大量消费或挥霍财产,以避免被对方分割。

- 财产转移至信托基金或海外账户:即将财产转移至信托基金或海外账户,使对方难以追回或分割。

4. 如果发现对方进行了财产转移,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发现对方进行了财产转移,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并提供相关证据。

律师将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评估和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责令对方返还转移的财产或进行适当的补偿。

另外,对方可能还会面临法律制裁或罚款。

总结: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是指在离婚前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这些技巧通常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试图逃避对方合理分割权益。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离婚是一个让人伤心的事情,当两个人在相处中出现了矛盾,到了无法妥善处理的地步,那么离婚是不可避免的。

离婚会带来很多问题,其中最为麻烦的就是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是每对夫妻离婚时必须面对的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一、了解财产状况处理离婚财产问题需要先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

双方应当坦诚地将自己的财产情况告诉对方,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尤其是对方不知道的情况。

这样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避免产生纠纷。

如若发现有一方隐瞒财产情况,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分割。

二、分开财产离婚前的财产,应该严格按照个人行为,也就是谁的名下,谁就拥有财产。

这时候一定不要有共同账户,不要有共同的存款,也不要有共同的投资等。

经过协商,把双方分开的财产分清楚,确保双方都能拿回自己的财产。

三、如何处理共同资产若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应如何处理呢?处理共同资产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

协商分割时可采用分割、分家、交换、赠与等方式。

例如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别分取房产,或者一方分别分取房产,另一方分取等价财产,或者将房屋卖掉后平分等。

2.诉讼分配若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财产分配。

法院通常会从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来源、收入情况、赡养义务等方面来审理和判断。

3.协议处理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方式。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担等事项。

但是,离婚协议要公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四、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是离婚的焦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话语权。

离婚双方应当协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谁来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怎样分割等问题。

五、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处理离婚财产问题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1.注意时间节点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在离婚程序中解决,一旦离婚后再要求分割就很难了。

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如何发现隐匿财产

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如何发现隐匿财产

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如何发现隐匿财产离婚是一项艰难的决定,它不仅会影响个人生活,还会直接牵涉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离婚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会试图隐藏一部分财产,以逃避财产分割的责任。

然而,作为被隐藏财产的一方,如何发现隐匿财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方法,帮助你发现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

1. 财务调查财务调查是一种常用的方法,能够揭示个人和家庭财务状况。

在离婚过程中,你可以请专业财务人员进行调查,以寻找可能存在的财产隐匿问题。

财务调查通常包括检查银行账户、股票和基金投资、房产购置记录等,并与个人和家庭的税务申报相对比,查找不一致之处。

同时,也可以追溯个人和家庭的资金流动,寻找是否有隐藏财产的迹象。

2. 电子数据恢复在当前数字化时代,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电子数据可以帮助检查财产隐藏问题。

如果你怀疑配偶在离婚前将资产转移到了隐藏账户中,你可以尝试恢复被删除的电子数据,以查找相关证据。

这包括恢复删除的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

如果你不具备相关技术,你可以寻求专业的计算机和数据恢复服务。

3. 调查财产转移财产转移是一种常见的财产隐藏方式,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将财产转移到朋友、亲戚或其他信任的人名下,以逃避财产分割。

在发现隐匿财产的问题之后,你可以尝试调查财产转移的情况。

这包括查找可能涉及的人员,了解财产转移的具体细节,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财产争议。

4. 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离婚后财产隐藏问题的当事人,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你发现并处理财产隐藏问题。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利用法律手段来追查财产行踪,保护你的权益。

通过与律师的紧密合作,你可以更好地应对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

总结: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耐心和专业的知识。

财务调查、电子数据恢复、调查财产转移以及聘请专业律师是发现隐匿财产的常见方法。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你都应该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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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对“隐藏转移财产”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呢?
关于认定:首先,先判断一方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在离婚(包括诉讼和协议离婚)时进行过处理,只要进行过处理,就不能认定是隐藏转移的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有类似“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双方已无纠纷”等内容表述,再结合一些其他证据,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财产进行过处理。

其次,如果没有进行过处理,则要判断主张分割时距离双方离婚时是否已经超过两年,如果已经超过两年,主张分割财产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在离婚时未发现相关财产,从发现次日起至主张分割时未满两年。

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再次,若未超过两年,无论法院认定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为隐藏转移的财产,主张分割一方都有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原则上如果对方是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转移财产的,法院会直接认定对方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

如果财产是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前转移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

关于处理:对方的行为一旦被认定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主张分割方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少分或不分,具体分配比例法院会根据对方行为的性质进行自由裁量。

附: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日原告左某某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王某丙不是被告王某甲的婚生子。

2012年5月1日双方分居,2012年12月
28日原告左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5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1年10月31日,案外人翟某甲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王某甲交付40万元用于王某甲缴纳xx公司注册资本,2013年12月16日,翟某甲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甲、左某某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3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王某甲、左某某归还翟某甲借款40万元并偿付利息24,000元。

原告左某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未获支持。

之后,原告左某某因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被告王某甲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xx(原卡号为xxx)借记卡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12月12日、2012年5月15日,xx公司分别向被告王某甲转帐汇款40万元及2.5万元。

2012年5月25日,被告王某甲向案外人转帐47万元,王某甲将收款人的姓名部分隐去。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左某某申请查询被告王某甲转帐47万元的收款人信息,经查,被告王某甲于2012年5月25日转帐汇款47万元的收款人为王某乙。

被告王某甲称王某乙系其父亲,转帐汇款47万元是投资经营的需要,47万元中的42.5万元系向xx公司的借款。

原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离婚时隐藏转移的47万元。

裁判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告王某甲在与原告左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乙转帐汇款47万元,该款项的来源除了其他公司或个人较小额的汇入款,主要为xx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汇入的40万元及2012年5月15日汇入的25,0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425,000元为其向xx公司的借款,但被告在与原告的多起诉讼中从未提及曾向xx公司借款,结合被告王某甲曾于2011年10月31日向案外人翟某甲借款40万元用于缴纳xx公司的注册资本及xx公司时隔42天向被告转帐汇款40万元的事实,现被告主张其向xx公司借款425,000元,但被告提供
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该47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被告王某甲辩称认为,双方于2013年1月21日离婚诉讼庭审中确认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被告并未隐匿财产,但被告向王某乙汇款47万元发生于离婚诉讼之前,且离婚诉讼当时原告左某某并不知晓该钱款的情况,因此双方对各自名下存款达成的处分合意并不包含该47万元,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左某某主张被告王某甲存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本院认为,婚姻法第47条针对的是夫妻诉讼离婚过程中一方存在故意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甲于离婚诉讼前已汇出47万元,因此不属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然而,被告王某甲于双方分居期间向案外人汇款47万元,且在高院再审及本案审理中均拒绝提供47万元的收款人信息,被告确实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本院考虑到被告的这一情节,结合原告左某某在婚姻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47万元中原告享有24万元,被告享有23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某某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8,3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4,087元,被告王某甲负担4,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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