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一、背景保护患者隐私旨在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二、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1.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制定患者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经过严格保密。
管理制度要包括患者信息收集、使用、保存、修改、删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患者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2. 患者信息收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收集制度,这个制度要包括患者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采集时间、采集人员、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并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合法性。
3. 患者信息使用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使用制度,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患者信息,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
4. 患者信息保存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保存制度,规定信息保存的期限、保存的方式、保存的安全、保存的备份等方面的规定。
5. 患者信息修改、删除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修改、删除制度,要求患者本人在提出修改或删除要求时,证明身份,并注明修改或删除的项目。
6. 患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控制信息的使用范围,加强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内部员工的危机意识,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
三、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1. 实行“责任与义务”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知悉保密的必要性,建立保密意识,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以便优化保密管理。
2. 加强专业化培训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患者信息保密培训,加强工作人员保密技能的培训,提高保密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 采用技术手段医疗机构应采用安全防护的技术手段,确保患者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降低患者信息泄露的风险。
4.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不同的信息等级,建立相应的保密等级,制定不同的保密措施,实现保密文件的追溯查询功能,防止信息泄露。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Ⅰ 目的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真正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医。
Ⅱ范围适用于全体医务人员。
Ⅰ 制度一、私弊空间保护(一)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提出具有隐蔽性的合理要求,医务人员应遵从患者的要求,为患者提供私弊的诊疗空间。
(二)在就诊、检查、住院过程中,除诊疗需要,任何人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与本人诊疗需要无关的影像或声频。
(三)医护人员应维护好就诊秩序,有序进行诊疗,男女患者分开,保障接诊时除患者及其家属外,无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四)在接诊或巡诊过程中,医务人员应语调适中,不得高声向患者宣读或解释病情、诊断结果,如涉及隐私问题的提问或回答,医务人员应尽量单独与患者进行沟通或低声交流。
(五)异性医务人员在进行某些特殊部位的检查治疗时,患者可要求有亲属陪伴或同性医务工作者在场。
(六)在对住院患者进行会诊、检查、治疗、实习教育时,医务人员应遵循患者的意愿,在有隐私保护的措施下再进行。
(七)在实习教学过程中,应提前与患者进行沟通,导师应严格控制观察时间,在观察前将患者情况介绍清楚,不得当面进行介绍;实习生应记录问题,待观察结束后或小声提问,不得大声的在患者面前讨论病情。
二、私人信息保护(一)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务人员提供的个人资料、病情、病史、治疗过程、诊断结果、病历等有关患者隐私的全部资料,本院都将予以妥善保管,不得把患者的任何个人信息披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二)隐私要求保密个人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与治疗无关的人员在使用病历前需得到医务部同意。
三、免责(一)由于患者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资料,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本院均得免责。
(二)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医院披露个人资料时,本医院将根据执法单位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患者资料。
在此情况下任何被披露的信息,本医院均得免责。
Ⅳ参考依据1.《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2.《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患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管理,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患者信息相关的工作人员。
2.患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原则1.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
3.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窜改、查阅、使用、删除、销毁。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患者个人信息手记1.手记前,必需明确告知患者手记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并取得患者的明示同意。
2.手记信息需与医疗服务相关,不得搜集与医疗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存储与保护1.患者个人信息应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个人信息的存储应与患者就诊记录相绑定,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3.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设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备份。
第六条患者个人信息使用与访问1.个人信息的使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患者同意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2.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广告等非医疗相关用途。
3.患者有权随时查阅、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医院应供应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患者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患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共享或披露。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应按相关程序对外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医院应立刻采取措施阻拦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报告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2.对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挽救措施,修复系统漏洞,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3.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依法履行信息通知、赔偿和致歉等责任。
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一、目的为依法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患者隐私指患者诊疗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个人私密信息。
患者的隐私受法律保护,非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授权,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三、基本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具体细则1.患者对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应避免向患者本人以外的人泄露患者隐私,得到患者本人授权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2.医疗场所应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患者接受医疗检查时有权对检查环境提出合理的声音和形象方面的遮蔽要求。
3.因医疗需要必须暴露患者隐私部位检查时,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检查,尤其女性患者应有女性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或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
4.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避免谈论患者病情,防止造成患者隐私泄露;在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患者有权要求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回避。
5.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参加观摩性手术应取得患者同意后进行,同时注意患者身份保密等。
6.拍摄医学影像资料应当事先征得患者同意。
未征得患者允许不得随意拍摄使用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影像资料。
7.涉及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遗传疾病等特别信息或患者本人特别声明要求保护的信息,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暂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责任有权知晓患者的隐私信息。
9.患者授权委托的人所能获知的患者信息以其授权委托事项为限。
10.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规范将患者的信息记录在病历资料等医疗文书中,不得记录在与医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文件中。
在进行科研、教学时除已取得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形外不得披露患者的真实姓名等涉及隐私的信息。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并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责任、措施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以及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隐私权保护原则1.敬重患者个人隐私权,不得无故收集、使用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3.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防止信息被窃取、窜改或损毁。
第四条责任分工原则1.医院设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监督落实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制度。
2.每个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工作。
3.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保密义务原则1.医务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培训。
2.医务人员离岗或调岗时,应按规定交接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第六条信息收集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信息使用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医疗用途。
2.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授权才略进行。
3.任何在工作中接触到患者个人信息的人员,都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共享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共享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2.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用途必需明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3.信息共享应遵从最小授权原则,只供应必需的信息。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一、执业护士应将保护患者隐私权作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项目,在执业过程中执行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二、对所有门诊、住院患者,应本着人道主义、爱护生命、尊重人格的原则,不分种族、社会地位、年龄,为来诊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三、在执行过程中,非治疗护理需要,不随便询问个人隐私问题。
如因治疗需要了解到的患者隐私,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露。
四、如因治疗需要,需向他人介绍隐私问题,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取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介绍。
五、医护人员在为患者隐私部位操作时,须采取遮挡措施,保持一人空间。
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围观或同时有等候的其他人员,为患者保留私密空间。
六、医护人员为异性患者进行隐私部位的操作时,需有与患者同性别的一名医务人员在场。
七、在收治患者时,非特殊情况,禁止男女混室。
八、凡因医护人员诊疗中,不负责任暴露来诊者、住院患者隐私问题,或操作中未采取遮挡措施者,按护理缺陷处理,如因此引起法律纠纷,个人承担直接责任。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标准,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益,规范患者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工作,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疗活动中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患者隐私信息:指患者个人身份、疾病病历、治疗方案、检验结果、影像资料、处方清单等与患者个人医疗信息有关的内容。
2.隐私信息保护:指对患者隐私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存储、保护等相关工作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患者隐私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第四条收集原则1.患者隐私信息的收集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明确告知患者信息用途和范围,并经患者同意。
2.收集的信息应当与医疗服务目的相关,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使用原则1.患者隐私信息的使用应依法进行,禁止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
2.仅限授权人员在履行医疗服务职责范围内使用患者隐私信息。
3.未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将患者隐私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信息共享与传输1.未经患者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禁止向第三方共享患者隐私信息。
2.信息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窜改或丢失。
3.非必需情况下,禁止将患者隐私信息传输至互联网。
第七条个人隐私信息保密责任1.医院应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全的患者隐私保密责任制度,并确保员工理解、履行保密义务。
2.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纪律,保守患者隐私信息,禁止私自取得、泄露或窜改患者隐私信息。
第三章患者隐私信息的存储与保护第八条存储原则1.患者隐私信息应妥当保管,防止信息灭失或泄漏。
2.采用专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存储,确保访问权限的合理设定与掌控。
第九条信息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划定数据操作权限,及时更新与监控数据存储与传输系统。
2.对患者隐私信息应进行分类管理,依据信息敏感程度设置相应安全措施,如加密、防火墙等。
第十条信息备份与恢复1.定期进行患者隐私信息的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可恢复性。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和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确保医院患者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存储和管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各临床科室、医疗技术科室、行政后勤和临床研究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患者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第三条患者信息的收集1.医院收集患者信息的目的应当明确,仅限于医疗服务和管理需要,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2.医院在收集患者信息时,应当向患者明确告知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方式和可能的使用和披露情况,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3.医院不得强制要求患者供应与诊疗无关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条患者信息的使用和披露1.医院在使用患者信息时,应当严格依照收集目的和患者同意的范围进行使用,并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2.医院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患者信息披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患者本人授权。
3.医院应当建立患者信息使用和披露的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权限和程序,保证信息的合法使用和披露。
第五条患者信息的存储和保护1.医院应当建立患者信息的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可靠。
2.医院应当采取必需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患者信息的泄露、损坏、窜改或丢失。
3.医院应当定期对患者信息存储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章员工患者信息保护义务第六条员工的义务和责任1.医院员工应当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保护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医院员工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当严守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查看、使用、披露患者信息,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3.医院员工接受患者信息培训后,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依法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第七条员工的管理和监督1.医院应当建立员工患者信息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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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在医疗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显得特别重要。
为落实患者隐私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患者私人资料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因私获取、利用患者各类信息资料。
二、患者的尊严、文化、宗教背景应受到尊重。
1、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病情
2、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生理缺陷
3、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身世
4、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生活
5、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与本次疾病有关的特殊生活经历。
三、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包括癌症),在不对病人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主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对病人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
四、当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监护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情。
在特殊情形下,如属国家
规定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医生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六、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为病人做检查、治疗,应事先征得患者或监护人的同意。
应关门工作,实行一室一医一病人制度(如为异性患者,则需有护士在场)。
七、男医生在为年长女童检查胸、腹、外阴等隐蔽部位时,应有女护士或监护人在场。
八、住院病人病历资料放于病历车内,医护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车内,严防非医务人员查看,严禁向未经病人授权的人透露住院信息以防泄漏病人信息和丢失病历。
九、医生应为病人保守秘密,未经病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
当病人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就诊、检查、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
医护人员不要将应保密的内容张贴在病房门上或护士站。
十、在做治疗或手术时,不得谈论与病人无关的事或说笑,以免造成病人的心理压力。
十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病人的病历。
十二、电子病历书写完后应及时退出病人病历界面避免其他人看到,需病人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等纸质部分由医院统一保管。
病人需要时可凭相关证明复印病历。
十三、实验室应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感染者实验记录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
在对个别项目需要填写调查表时,应严格保管调查表,并设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在对检测项目涉及到患者姓名、疾病等个人隐私时应严格为病人保密。
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检测情况或被检者个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