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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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5)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8)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 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 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永定河引水>,南旱河,拒马河;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洵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政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政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序│├─────┬───────────┬───────────│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级标准│三级标准号││一级标准├─────┬─────┼─────┬─────│││原有单位│新建单位│原有单位│新建单位──┼────────┼─────┼─────┼─────┼─────┼─────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0.001│0.005│0.002│0.01│0.002──┼────────┼─────┼─────┼─────┼─────┼─────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01│0.03│0.02│0.05│0.02──┼────────┼─────┼─────┼─────┼─────┼─────3│六价铬化合物│0.05│0.3│0.2│0.5│0.2──┼────────┼─────┼─────┼─────┼─────┼─────4│三价铬化合物│0.5│1.5│1.0│2.0│1.05│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04│0.2│0.1│0.2│0.1──┼────────┼─────┼─────┼─────┼─────┼─────6│铅及其无机化合物│0.1│0.2│0.1│0.5│0.1──┼────────┼─────┼─────┼─────┼─────┼─────7│铜及其无机化合物│0.1│0.5│0.5│1.0│1.0──┼────────┼─────┼─────┼─────┼─────┼─────8│镍及其无机化合物│0.5│0.5│0.5│1.0│0.5──┼────────┼─────┼─────┼─────┼─────┼─────9│锌及其无机化合物│1.0│3.0│3.0│5.0│3.0──┴────────┴─────┴─────┴─────┴─────┴─────(续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序│├─────┬───────────┬───────────│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级标准│三级标准号││一级标准├─────┬─────┼─────┬─────│││原有单位│新建单位│原有单位│新建单位──┼────────┼─────┼─────┼─────┼─────┼─────10│PH值│6.5~│6.0~│6.0~│6.0~│6.0~││8.5│8.5│8.5│8.5│8.5──┼────────┼─────┼─────┼─────┼─────┼─────11│悬浮物│30│70│50│100│80│││││150*│100*│││││300**│200**──┼────────┼─────┼─────┼─────┼─────┼─────12│色度(倍)│10│50│50│80│80──┼────────┼─────┼─────┼─────┼─────┼─────13│水温(℃)│30│35│35│35│35──┼────────┼─────┼─────┼─────┼─────┼─────14│生化需氧量│5│40│20│60│60│(BOD5)│││││──┼────────┼─────┼─────┼─────┼─────┼─────15│化学耗氧量│15│80│60│100│100│(COD)││││200*│160*──┼────────┼─────┼─────┼─────┼─────┼─────16│硫化物│0.01│0.3│0.2│1│0.517│挥发性酚│0.01│0.5│0.2│1│0.5──┼────────┼─────┼─────┼─────┼─────┼─────18│氰化物│0.05│0.4│0.2│0.5│0.5──┴────────┴─────┴─────┴─────┴─────┴─────(续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序│├─────┬───────────┬───────────│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级标准│三级标准号││一级标准├─────┬─────┼─────┬─────│││原有单位│新建单位│原有单位│新建单位──┼────────┼─────┼─────┼─────┼─────┼─────19│总磷│0.1(乐│0.5│0.3│0.5│0.3││果0.08)│││──┼────────┼─────┼─────┼─────┼─────┼─────20│矿物油│0.3│5│4│10│8──┼────────┼─────┼─────┼─────┼─────┼─────21│甲醛│0.5│1│0.5│2│1.5──┼────────┼─────┼─────┼─────┼─────┼─────22│硝基苯类│0.5│1│0.5│3│1──┼────────┼─────┼─────┼─────┼─────┼─────23│苯胺类│0.1│0.5│0.4│1.5│1──┼────────┼─────┼─────┼─────┼─────┼─────24│氯苯│0.02│0.1│0.05│0.2│0.1──┼────────┼─────┼─────┼─────┼─────┼─────25│苯系物│2.5│3│2.5│3│2.5──┼────────┼─────┼─────┼─────┼─────┼─────26│氟化物│1│3│2│8│4──┼────────┼─────┼─────┼─────┼─────┼─────27│显影剂│0.2***2***│1.5***4***│2***│(TSSCD-2││││││CD-3)│││││──┴────────┴─────┴─────┴─────┴─────┴─────(续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序│├─────┬───────────┬───────────│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级标准│三级标准号││一级标准├─────┬─────┼─────┬─────│││原有单位│新建单位│原有单位│新建单位──┼────────┼─────┼─────┼─────┼─────┼─────28│可溶性固体总量│500│900│800│1,200│1,000──┴────────┴─────┴─────┴─────┴─────┴─────*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 教育文库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 教育文库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污水处理工艺方案教育文库我们得了解一下背景。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水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北京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那么,我们的任务就是针对这个标准,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一、方案概述这个方案的核心目标是实现污水的深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我们将采用先进的生物处理技术、物理化学处理技术以及深度处理技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的要求。

二、工艺流程设计1.进水预处理:通过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等设施,对污水进行初步处理,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和颗粒物。

2.生物处理:采用A2/O工艺,将污水中的有机物降解为无机物,同时去除氮、磷等污染物。

A2/O工艺具有处理效果好、耐冲击负荷能力强、运行稳定等特点。

3.物理化学处理:通过活性炭吸附、膜分离等技术,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难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离子。

4.深度处理:采用反渗透、电渗析等技术,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污水的净化和资源化利用。

5.污泥处理:对污泥进行浓缩、脱水,然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关键设备选型1.粗格栅:选用自动清污式粗格栅,便于操作和维护。

2.细格栅:选用振动式细格栅,提高格栅的过滤效果。

3.旋流沉砂池:选用高效旋流沉砂池,减少污水的悬浮物含量。

4.A2/O池:选用高效A2/O池,提高脱氮除磷效果。

5.活性炭吸附塔:选用高效活性炭吸附塔,提高有机物的去除效果。

6.膜分离设备:选用高性能膜分离设备,提高污水净化效果。

7.反渗透设备:选用高效反渗透设备,实现污水的深度处理。

四、运行管理与维护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定期清洗过滤设施,保证过滤效果。

3.定期检测水质,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标。

4.加强污泥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5.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
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表2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

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北京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也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规范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首先,北京市对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各类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同时,北京市还加大了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工业废水排放的检测和监控,确保企业排放的废水符合标准要求。

其次,北京市对生活污水的排放也进行了严格管理。

居民区、商业区和公共场所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河流和湖泊中。

同时,北京市还加强了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水质的符合标准。

除了严格管理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外,北京市还大力推动工业和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通过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居民利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将污水中的有用物质进行回收和利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此外,北京市还加强了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通过加大投入,加强水环境监测和治理,加强水域保护和修复,改善城市河流和湖泊的水质,提高城市水环境的整体质量。

总之,北京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

通过严格管理、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治理,北京市努力实现水污染物排放的规范化、减少化、资源化和保护化,为建设美丽北京、打造宜居城市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水环境保护,共同行动,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5)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8)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 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 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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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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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94-1987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1989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3192-19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4-19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505-199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959-1995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T 51-1999 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DB11/ 890—20122 HJ/T 59-2000 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72-2001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2001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2001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7-200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HJ 478-2009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501-2009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91-2010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201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20-2011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6-2012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北京市中心城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城和郊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

3.2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new (rebuilding、extending)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4基本控制项目basic control item指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3.5DB11/ 890—2012选择控制项目optional control item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种类而选择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控制项目分类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1.2 基本控制项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应执行。

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择控制项目,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种类在表3中选择,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2 排放限值4.2.1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限值。

其中排入北京市II、III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A标准,排入IV、V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4.2.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2中的限值。

其中排入北京市II、III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A标准,排入IV、V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4.2.3 自2015年12月31日起,现有中心城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B标准。

4.2.4 新(改、扩)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选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

表1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明的除外)序号基本控制项目A标准B标准1pH/无量纲6-96-92化学需氧量(COD)20303生化需氧量(BOD5)464悬浮物(SS)555动植物油0.10.56石油类0.050.5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0.38总氮(以N计)10159氨氮(以N计)① 1.0(1.5) 1.5(2.5)10总磷(以P计)0.20.311色度/稀释倍数101512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100013总汞0.001DB11/ 890—2012414烷基汞不得检出15总镉0.00516总铬0.117六价铬0.0518总砷0.0519总铅0.05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表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明的除外)序号基本控制项目A标准B标准1pH/无量纲6-96-92化学需氧量(COD)50603生化需氧量(BOD5)10204悬浮物(SS)10205动植物油 1.0 3.06石油类 1.0 3.0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 1.08总氮(以N计)15209氨氮(以N计)①5(8)8(15)10总磷(以P计)0.5 1.011色度/稀释倍数303012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01000013总汞0.00114烷基汞不得检出15总镉0.0116总铬0.117六价铬0.0518总砷0.119 总铅0.1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表3 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明的除外)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1总镍0.02282,4-二氯酚不得检出2总铍0.002292,4,6–三氯酚不得检出不得检出3总银0.13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4总硒0.0231三氯甲烷0.06 5总锰0.1321,2-二氯乙烷不得检出6总铜0.533四氯化碳0.002 7总锌 1.034三氯乙烯0.07 8苯并(a)芘0.00000235四氯乙烯0.04 9总α放射性/(Bq/L) 1.036氯苯0.05 10总β放射性/(Bq/L)10371,4-二氯苯不得检出11挥发酚0.01381,2-二氯苯不得检出12总氰化物0.2391,2,4-三氯苯不得检出13硫化物0.240对硝基氯苯不得检出14氟化物 1.5412,4-二硝基氯苯不得检出15甲醛0.542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003 16甲醇 3.043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008 17硝基苯类0.01544丙烯腈不得检出18苯胺类0.145彩色显影剂 1.0 19苯0.0146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2.0 20甲苯0.147有机磷农药(以P计)不得检出21乙苯0.248马拉硫磷不得检出22邻-二甲苯0.249乐果不得检出23对-二甲苯0.250对硫磷不得检出24间-二甲苯0.251甲基对硫磷不得检出五氯酚及五氯酚钠25苯系物总量 1.252不得检出(以五氯酚计)26苯酚0.0153总有机碳(TOC)12 27间-甲酚0.0154可溶性固体总量1000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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