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也日益迫在眉睫。
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维护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的重要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点。
一、背景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将人类生活中产生的污水经过一系列处理工艺达到排放标准的设施。
污水处理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过程,以去除其中的悬浮物、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
然而,处理过程中仍然会产生一些余泥、废气等污染物,为了有效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需要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原水中可能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细菌等。
如果这些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将对水体、土壤和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生物链的平衡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同时,这些有害物质也会对人民的健康产生潜在威胁,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排放标准应有效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确保排放达到环保要求,不对水体、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
2.科学可行性。
排放标准应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确保可以实施和监测。
3.经济可行性。
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兼顾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成本和效益,保持合理的经济负担。
四、常见污染物排放标准1.悬浮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悬浮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每升水体中的悬浮物质量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
2.有机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机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3.氮磷: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总氮和总磷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总氮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总磷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50/6060/60100/120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10/2020/2030/3060
3悬浮物(SS)(mg/L)10/2020/2030/3050
4动植物油(mg/L)1/203/205/2020
5石油类(mg/L)1/103/105/10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51/52/55
7总氮(以N计)(mg/L)15/-20/---
8氨氮(以N计)(mg/L)5(8)/158(15)/1525(30)/25-
9总磷(以P计)(mg/L)1/0.51.5/0.53/15
10色度/稀释倍数30/5030/5040/8050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 的污染物限值。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 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该标准执行。
引用文件
后续修改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修改单:该修改单经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5月8日 批准发布。该修改单自2006年5月8日发布后生效。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 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 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价值意义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的实施,有助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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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 的污染物限值。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 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该标准执行。
制定过程
制定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2002年12月24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003年7月1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设施,它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害物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
为了控制和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详细内容,以中国为例:
一、悬浮物: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悬浮物的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45毫克。
二、生化需氧量(BOD):
BOD是用来衡量有机物对水体的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中国的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BOD排放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25毫克。
三、化学需氧量(COD):
COD主要表示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量,是测量水体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污染程度的指标。
中国的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COD不得超过60毫克每升。
四、氨氮:
氨氮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的重要指标,它是评价污水处理工艺效果和水质的主要参数之一。
我国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的排放标准为每升不得超过5毫克。
五、总磷:
总磷是指测量水体中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量,它是衡量水体富
营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中国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总磷应该控制在每升不超过1毫克。
以上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要介绍。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上述标准,还有一些其他的参数和指标需满足,如pH值、重金属等,以确保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 A 标准和 B 标准。一类生金 属污染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a、 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 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 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A 标 准。
b、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Ⅱ类功能水域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 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 准的 B 类标准。
≤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项目 总汞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标准值 0.001 不得检出 0.01 0.1
序号 5 6 7
项目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标准值 0.05 0.1 0.1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c、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 域或 GB 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d、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 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 达到二级标准。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 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 水等。 1.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一、前言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我们致力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通过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1. 废水排放标准(1)悬浮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2)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3)生化需氧量(B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4)氨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5)总磷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6)总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7)重金属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
2. 污泥处理标准(1)污泥沉淀干化处理后,重金属含量应不超过X毫克/千克;(2)污泥废弃物应符合X标准,严禁随意倾倒。
三、排放标准的合规性控制1. 监测与记录我们将建立完善的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标准的合规性。
2. 污染物去除工艺控制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采用高效的去除工艺,如曝气、沉淀、过滤等,以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去除,达到排放标准。
3. 建立应急预案我们将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四、责任与承诺1. 员工责任所有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做好相关记录和监测,确保排放合规。
2. 环境保护承诺我们承诺将通过持续改进设备和工艺,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确保排放标准的达标。
五、结论以上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我们将以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污水排放环境质量标准》(GB8978-1996)规定,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一、水动力损失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水动力损失(ΔH)的标准值一般为
0.5m/s~1.0m/s,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1.5m/s~3.0m/s。
2.最低限值:污水出水水动力损失(ΔH)最低限值为0.2m/s~
0.5m/s。
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标准值一般
为50mg/l~15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最低限值
为30mg/l~50mg/l。
三、总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总氮的标准值一般为10mg/l~3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4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出水中总氮的最低限值为5mg/l~
15mg/l。
四、氨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标准值一般为3mg/l~
15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最低限值为1mg/l~5mg/l。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00002)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 术语和定义 1.3.1 城镇污水( minicipal wastewater )
35 2,4- 二硝基氯苯
0.5
14
总硝基化合物
2.0
36
苯酚
0.3
有机磷农药(以 P
15
0.5
37
计)
间甲酚
0.1
16
马拉硫磷
1.0
38
2,4- 二氯酚
0.6
17
乐果
0.5
39 2,4,6- 三氯酚
0.6
18
对硫磷
0.05
40 邻苯二甲酸二丁
0.1
酯
19
甲基对硫磷
0.2
41
邻苯二甲酸二辛 酯
0.1
物,共 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
污染物,共计 43 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
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
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前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变得至关重要。
然而,若不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加以规范和控制,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则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有效的环境管理计划,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1. 悬浮物排放标准悬浮物是城镇污水中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其浓度直接反映了污水处理的效果。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悬浮物排放标准如下:a. 悬浮物总量应小于XX mg/L;b. 悬浮物粒径应小于XX μm。
2.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污水中的主要成分之一,其高浓度排放将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控制有机物的排放,标准如下:a. COD(化学需氧量)应小于XX mg/L;b. BOD(生化需氧量)应小于XX mg/L;c. TOC(总有机碳)应小于XX mg/L。
3. 氮和磷排放标准氮和磷是污水处理厂排放中的重要指标,高浓度的氮和磷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排放标准:a. 氨氮应小于XX mg/L;b. 总氮应小于XX mg/L;c. 总磷应小于XX mg/L。
4.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城镇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其超标排放将严重危害水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
以下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对重金属排放的标准要求:a. 铅(Pb)应小于XX mg/L;b. 镉(Cd)应小于XX mg/L;c. 汞(Hg)应小于XX mg/L;d. 其他重金属(如铬、铜、锌等)应小于各自的相应标准。
四、排放监测和处罚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监测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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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1890-1989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及地表水中苯、甲苯、乙苯、睁二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异
丙苯、苯乙烯
了8种苯系物的测定。
2.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具体组分包括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氯丁二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六氯丁二烯等14 种。
其他挥发性卤代烃通过验证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进行测定。
1.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 9803-1988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含五氯酚工业废水以及被五氯酚污染的水体中五氯酚的测定。
其测定浓度范围为0.01~0.5mg/L;挥发酚类化合物(以苯酚计)低于150mg/L对测定无干扰。
最低检出浓度为0.01mg/L。
2.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1-2010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五氯酚和五氯酚盐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五氯酚和五氯酚盐的测定。
3.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3192-1991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水、地下水及工业废水中甲基对硫磷、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的测定。
6.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2-2010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7.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苯胺类化合物的N-(1-蔡基)乙二胺重氮偶合比色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水、染料、制药等废水中芳香族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试料体积为25m L,使用光程为10m m的比色皿,本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为含苯胺0.03m g/L,测定上限浓度为1.6 m /Lo
在酸性条件下测定,苯酚含量高于200m g/L时,对本方法有正干扰。
8.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 11895-1989
标准简介
本方法规定了测定水质中苯并(a)亡以以下简称B(a)P〕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地面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最低检出浓度为0.00 4pg/Lo
9.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78-2009
标准介绍
HJ 478-2009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代替GB 13198-91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