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宗教活动对于社会和谐稳定、文化传承和个人心灵寄托具有重要作用。
为保障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运行,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目的1.确保财务资产安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的保护,预防财产丢失、损坏或侵占。
2.规范财务管理程序:确立财务核算、审计、报告等各项制度,保证财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严禁财务欺诈行为。
3.提高财务透明度:加强财务信息的公开与公示,提高信教群众对于财务管理的知情度和监督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1.宗教组织: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运行主体,宗教组织承担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
宗教组织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
2.政府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
3.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实施。
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1.财务制度建设:(1)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财务流程、权限和责任。
(2)建立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账务准确清晰。
(3)修订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财务状况。
2.财产保护措施:(1)加强对财务资产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设立财物存储区域,建立相应的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和程序。
3.支出控制和管理:(1)制定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限额和审批程序。
(2)加强对支出的核查与核对,严防财务违规行为。
4.财务审计与报告:(1)定期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透明。
(2)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财务报告,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
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是传承宗教信仰和精神文化的场所,是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服务信众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场所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不仅能保障场所的正常运转,更能维护信众的利益和宗教形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对场所的收支、资产和财务实现“专人专管、规范运作”,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资金管理等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二、开立独立账户。
场所财务与个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财务要分开管理。
开立独立账户,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场所建设、维护和相关宗教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挪用或套用于与宗教无关的事项。
三、落实收支管理。
对场所的每笔收入及支出必须进行登记、汇总和审核,要实现“先支出、后核销”,发票及时盖章,发票和收据开具要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资产管理。
对场所的资产、设施和物品要建立档案,进行盘点,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核算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坏,保证场所正常使用。
以上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办法,宗教界要积极引导、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规范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宗教事业的蓬勃发展,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宗教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透明。
2.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设立财务主管,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财务主管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规范财务收支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2. 财务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财务主管审批方可报销,严禁违规支出。
3. 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大开支,必须提交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4. 财务票据由区宗教团体统一监制,领用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票据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续领时须交旧换新,收回的票据结清封存,由会计妥善保管。
三、加强财务公开和监督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按规定向区民宗局报告财务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 定期向公众及信教群众公开财务信息,实行财务透明化。
四、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2. 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3. 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确保财务工作质量。
五、加强外部监督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3. 鼓励社会公众和信教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宗教场所的财务秩序。
通过以上措施,有望规范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寺庙财务务管理制度

寺庙财务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寺庙的财务,保障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1. 根据宗教信仰精神,合理利用财政资源,推动寺庙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寺庙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财务管理职责1. 主持寺庙财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报上级佛教协会审批后执行。
3. 负责监督寺庙内部各项财务活动,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障。
4. 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不得私自挪用公款。
5. 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会计制度1. 设立专职会计工作人员,负责寺庙的日常会计工作。
2. 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报送给主持寺庙的管理者。
3. 每年结算寺庙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布给信众和社会公众。
4. 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造假或遗漏。
五、资金管理1. 统一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对寺庙的资金进行专门管理。
2. 资金收支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用和占用。
3. 对大额资金的支出和投资要经过主持寺庙的批准,严格审查。
4. 定期进行资金盘点和资产清查,确保资金和资产的安全。
六、审计监督1. 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寺庙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和整理。
2.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规范的财务活动进行整改和纠正。
3. 定期向上级佛教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七、违纪处罚1.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 对严重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寺庙章程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3. 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将及时报案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是寺庙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贯彻执行好这一制度,是保障寺庙财产安全和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重大开支需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开支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场所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群众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
第五条场所的物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定期查点,做到“帐实相符”;奉献箱应由三人负责,当面开启清点。
第六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均应入账,统一管理,定期公布,并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汇报收支情况。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
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发生划转撒并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
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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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
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
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