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性采访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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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负面影响的宏观思考

隐性采访负面影响的宏观思考

隐性采访负面影响的宏观思考摘要:隐性采访具有真实可信、方便易行、效果显著等特点,目前广泛被媒体尤其是新闻媒体所采用。

但是,隐性采访在带来种种效益和利益的同时,也给传媒业界及整个社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不利影响。

降低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应借助和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访;加强媒体的道德自律,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尽量维护人的权利,保护人的隐私。

关键词:隐性采访;行业素质;媒体信任度;偷窥文化;诚信危机隐性采访具有真实可信、方便易行、效果显著等优点,越来越成为媒体,尤其是新闻媒体制作的“香饽饽”,广受媒介人士的青睐。

不少媒体甚至把隐性采访报道作为“头牌产品”隆重推出,并责令记者不择手段地运用隐性采访去采集新闻素材,其中包括一些权威媒体。

但是,我们应当清晰地看到,隐性采访的广泛运用在为传媒业带来种种效益和利益的同时,也给传媒业界本身和整个社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对这些不利影响放之任之的话,势必会给社会的和谐及其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1.对传媒业的影响由于隐性采访能够绕过种种障碍,淋漓尽致地曝光社会黑暗面,所以往往成为记者挖掘事实真相的有力手段。

但当隐性采访的范围越来越广,记者们对偷拍偷录等设备驾轻就熟的时候,却往往忽略了作为具有社会公器性质、负有重要社会责任的传媒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规范与行业素质。

(1)行业素质的下降第一,职业素质的下降。

由于受众痛恨媒体所揭示的不法行为和一些权利部门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干扰,再加上集体偷窥心理快感的驱动,所以对于记者的隐性采访,甚至是在采访中出现的违法和失德现象显得很宽容。

这样势必鼓励了部分职业素质不高的媒体人员不惜冒犯法失德之大不韪而竞相采用隐性采访,以至于造成滥用隐性采访现象的出现,从而造成传媒行业整体自律意识的削减和整体形象的破坏。

比如,以往对歌舞厅、美容院等隐性采访报道曾大量的出现,但仍有一些媒体对此乐此不疲,甚至出现记者亲自体验“三陪女”服务等“知法犯法”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共3篇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共3篇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共3篇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1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采访是新闻报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通常情况下,记者会请到一些公开表态的人士就话题进行采访。

但是有时候记者们也会采取一种特殊的方式——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不透露自己的身份,潜伏在被采访者身边,获取信息并进行报道。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隐私权保护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隐性采访的好处首先,隐性采访可以让记者获得更真实的信息。

如果被采访者知道面前是一名记者,就很可能会刻意控制自己的言行。

但是,如果记者隐匿身份,被采访者就会放松警惕,将自己真正想说的话说出来,这样可以获得更真实的信息。

其次,隐性采访也可以避免被采访者疑虑记者的目的,从而向记者撒谎或是回避问题。

比如,如果记者明面上向某个政府官员询问有关某个具体问题的态度,由于官员很可能存在得罪某些人的风险,从而不敢完全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但是如果记者采用隐性采访,这位官员就可以不必担心言行被泄露,从而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隐性采访的弊端虽然隐性采访有很多优点,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对于被采访者来说,隐性采访可能会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被采访者有权选择是否向外界表达自己的想法,如果记者不透露自己的身份就进行采访,就可能没有获得被采访者的同意,就行使了别人的隐私权。

其次,隐性采访也可能会误导公众。

许多采访的情况下,被采访者往往会对记者进行某些“演讲”。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记者并不意在同意,他们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来判断某些话是否可信。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平衡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需要考虑如何在隐私权和信息披露之间取得平衡。

首先,记者需要尽可能地获得被采访者的同意。

如果被采访者知道为何采访是必要的,并且同意进行采访,那么侵犯隐私的程度就会降到最低。

其次,记者也应该在报道中注明自己进行过采访。

除此之外,可能还应该在隐性采访时与采访对象达成共识,例如对于稳定和公共利益问题的细致解释和讨论。

简论隐性采访的伦理道德

简论隐性采访的伦理道德

简论隐性采访的伦理道德前言隐性采访,也称为隐身采访或匿名采访,是一种常见的采访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研究、新闻报道等领域。

但是,使用隐性采访方式存在着一些伦理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

什么是隐性采访?隐性采访是指采访者隐藏自己的身份,通过各种方式来保护受访者的隐私,从而获得受访者更为真实的情感和观点。

隐性采访通常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完全匿名采访,采访者和受访者彼此完全不认识,采访者稍加伪装后进行采访。

另一种是隐身采访,采访者和受访者彼此认识但彼此的身份保持相对匿名,采访者通常使用特殊的设备来隐藏自己的身份。

隐性采访的优势隐性采访具有以下几个优势:受访者更加真实许多人在面对陌生人时会表现出一定的保护意识,抵制或隐瞒真实情感和观点,隐性采访可以打破这种保护意识,让受访者更加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和观点。

更多真实信息由于隐性采访可以打破受访者的保护意识,因此采访者可以获得更多真正的信息。

这可以更好地帮助调查人员和记者了解事件的真相,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

保护受访者的隐私隐性采访可以使用各种方式来保护受访者的隐私,从而降低他们的风险。

由于采访者已经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因此受访者更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情况。

隐性采访的伦理道德问题尽管隐性采访具有一些优势,但它也存在着一些伦理和道德问题:伦理问题侵犯受访者的权利隐性采访可能会侵犯受访者的权利。

由于受访者并不知道采访者的真实身份,因此他们可能会对采访的目的和后果一无所知。

在这种情况下,采访者可能会利用受访者的弱点或隐私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显然是不道德的。

伦理平衡问题隐性采访可能会导致伦理平衡问题。

采访者可能会因为采访的目的而篡改受访者的言论,这将导致受访者在众人面前的形象出现严重扭曲,说话者和被说话者之间的关系失去平衡,这样基于隐性信息得到的平衡将被打破。

这种失衡可能会导致受访者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并损害他们的利益和名誉。

道德问题操纵手段隐性采访可以利用各种手段来操纵受访者的情感和言论,使其更加符合采访者的利益。

对隐性采访的看法

对隐性采访的看法

关于记者隐性采访是否违法的相关的观点一、基本肯定隐性采访合法性的新闻采访权不是权力而只是权利,它不具备强制性。

按照我国新闻界许多人士的看法,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而采访的具体方式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利,隐性采访也就是合法的。

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而社会和公众的认可,也就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基础。

因而新闻媒体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来源:中国摄影网—《论摄影报道中有关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网址/y/p/p21/200903/170868.html二、肯定隐性采访本身合理性但采访方式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

所谓的新闻权,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

既然如此,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

采访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并不是说隐性采访就不具有合法性,采访权既然是权利,就采访而言,就应当是合法的行为。

这就要看采访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

--来源:免费论文教育网首页> 法学论文> 民法:《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二)暗访是现实社会的需要,是记者工作的需要,合理的暗访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善意的“谎言”不违背道德,暗访不能与非法划等号。

没有触犯法律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记者暗访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对于暗访,或者说隐性采访,法律上既然没有明确禁止,记者作为一名公民,当然可以自由地去运用。

记者的暗访是新闻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手段,是现实社会客观环境下的需要。

因此,没有触犯法律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记者暗访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来源:《与陈力丹教授商榷:记者暗访应该得到认可》(人民网-传媒频道2010-12-09)(三)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敌方或对犯罪活动的采访。

浅议隐性采访的利与弊

浅议隐性采访的利与弊
1 . 隐性采访及其存在 的道德考量 1 . 1隐性采访的概念 践来看 ,对于常规采访,受访者都是乐于接受并积极 配合 的,但是对于非常规采访 来说,一旦记 者亮 出身份 或说明
隐性采访是相对 于常规采访的来说的,通过新 闻界实 采访意 图,通 常采访就很难进行 。有时为 了发挥新 闻媒体
【 参考文献 】
【 1 】 郭庆光 . 传播学教程》 【 h { 】 .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 1 9 9 9 年版 .
断加大资金投入、引进人才 、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整 合各 [ 2 】 闰晓鹏 . 市县级 电视台节 目 本土化策略研 究 [ J ] . 新闻传播 , 种优势资源、办具有 地域特色的精 品栏 日。 2 0 1 0 年第 9 期.
作 为其获取新闻来源的手段之一。本文主要 分析 隐性采访 中产生道德缺 失及真 实性问题 ,并提 出相应 的改善措施 。 【 关键词 】隐性采访;道德缺失;真 实性 【 中图分类 号 】G 2 1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l O 0 9 - 5 6 2 4( 2 O 1 6 )0 6 - 0 0 3 1 -  ̄ 2
目娱 乐化作为发展方向,用简单的模仿上一级电视 台娱乐 节 目的方 式来制作 自己的娱乐节 目 因此 ,我们 时常在县 级 电视 台中看到许多仿制的娱乐节 目,这些仿制的娱乐节 目制作质量不高,为追求收视率 ,时常会出现迷信、拜金 、 等 内容,难免有低俗之嫌 1 . 3广告准入机 制不严格、虚假广告泛滥 。 同其他 电视 台一样,电视广告也是县级电视 台的一项 重要经济 来源 。但是因其信息传播范围小 ,影响力不是很 大 ,县级 电视台的广告业务规模小 、广告制作水平相对较 低。 在广告资源少且经济压力又很大的情况下 , 一些虚假 、 低俗的』 告时常出现 。特别是虚假医疗广告是最常见 的一 种广告类型 ,这也是广大观众最烦感的一种广告类型,这 些虚假医疗广告经常以患者加专家加明星 的形式 出现 ,千 篇一律且 极力夸大产品疗效。 并且在广告语言用词绝对 化, 根本不从实际出发,绝对化 的用词夸大 了产 品的疗效、弄 虚作假,这是一种误导消费者 ,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负 责任 的表现 总体来看,县级 电视 台的节 目内容和质量依然水平较 低 、内容单一、模仿严重。发展理念、人才技术 、经营管 理方式等成为制 约其发展的瓶颈 ,限制了县级 电视台的健 康 、稳步发展。 2 , 县级电视台的发展 策略 县级 电视 台虽然在 节目制作及 发展理念 中存在着 许多 不足和缺陷 ,但其发展潜力和优势也很大 。县级 电视台的 地域性特 点决定了其能够与当地 民众紧密相连 ,由于这种 紧密 的联系使县级 电视台较其它上一级电视 台更加具有无 可 比拟的群众互动性,有成为 “ 公众 电视台”的潜力 。 在新的传 媒发展环境下 ,县级 电视台想要获得更好 的 生存和发展,发挥 自己的长处 ,不断更新发展理念,突破 发展 的瓶颈 ,充分挖掘 自身的优势 ,不断的做好、做强 。 2 . 1提高节 目质量、建立严 格的准入机 制。 县级 电视台在节 目的制作上要符合当地群众的生活实 际,节 目制作要 不断的提升品位 、提高质量 、做群众 喜闻 乐见的电视节 目。同时,应 该转变媒体发展经营理念、不

新闻报道中的隐性采访

新闻报道中的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一、隐性采访是一种非常采访隐性采访,是相对显性采访而言,指在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不告之自己的采访目的,或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接近新闻源,获取新闻事实的——种非常采访。

也称‚暗访‛或‚私访‛。

所谓非常采访,是指采访适用范围的狭窄性、频率的个别性和使用条件的限制性。

显性采访的最大特点,是采访可以得到采访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但如遇采访对象不配合、不支持,或谈虚假情况等情形,采访就无法深入下去了。

然而,以勇于探索、追求真实为天职的新闻记者,另辟溪径,开辟了采访的‚第二战场‛——隐性采访。

19世纪末,就职于美国纽约《世界报》的著名女记者勒丽〃蓓蕾,获知纽约某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侵犯人身权利。

但由于疯人院控制十分严格,人们很难搞清事实真相。

在普利策的支持‘下,勒丽〃蓓蕾装疯住进了疯人院。

在长达几个月的装疯采访期间,勒丽〃蓓蕾经历了一次又一次令人难以忍受的虐待,亲身经历了疯人患者的非人生活。

当她了解到这一切以后,设法逃出了疯人院,把内幕公之于众,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政府和院方不得不进行整顿,改善了对疯人患者的不人道的待遇。

史称勒丽〃蓓蕾的这一隐性采访为‚装疯采访‛。

无独有偶,美国白人记者约翰〃格里芬为揭露种族歧视,用照射紫外线和化装等方法使自己的皮肤变得如同黑人一样,然后深入社会生活,在大街上擦皮鞋,乘坐公共汽车,观察和体验美国黑人备受种族歧视的屈辱生活,据此采写出反映黑人生活的《像我一样黑》一书。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的基本特征是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来接近新闻源,实现对事物的探究。

在我国,隐性采访的使用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

1923年5月,中国当时著名的外文报纸《密勒氏评论报》主编鲍威尔乘火车从南京至北平采访,车至临城,惨遭抢劫。

这就是有名的‚临城大劫案‛。

鲍威尔以普通乘客的身份亲历了这场劫案,他在一些废纸上偷偷写下了火车被劫、人质被扣的报道,并设法送至《密勒氏评论报》刊登。

隐性采访的思考

隐性采访的思考

充形 式 ,尤其 是记 者 针对 社会 假 恶丑 和 作 者准 则 》规定 : “ 新 闻工 作 者必 须在 法 使 用 窃听 、窃照 专用 器 材罪 。因 此 ,
不 良现 象 的报道 。在 这种 批 评报 道 中 , 宪法 和法律 范围内活动 ,自觉遵守宪法 、 记 者在 隐性 采访 前 要对 自己使 用工 具把 显 性 采 访 往 往 会 由 于 对 方 知 晓 记 者 的 身 法律 和 宣传 纪律 。维护 宪法 规定 的公 民 好 关 ,器材 并不 是越 先进 越好 ,对 于 隐 份 而 无法 取得 理 想 的效果 ,而 采用 隐 性 权 利 ,不 揭 人 隐私 ,不 诽谤 他 人 ,要 通 蔽 的器材应 当谨 慎使 用。
舆论的声讨 与法律的制裁。 隐性采 访 的手 段 多样 ,除 了传 统 的 2 偷 拍 偷 录 的 法律 边界 记 录 与观 察 外 ,还 包 括 录音 和摄 像 ,即 最 早 的隐性 采访可 以追溯 的 1 7世纪 第 三 ,拍 摄 内容必 须 属实 。有 些 隐
所谓 的 “ 偷 录 ”与 “ 偷拍 ” 。近 年来 ,
者身 份 而进 行 的采访 。狭 义 的隐性 采访 者 在隐 性采 访 中 ,只强 调 获取事 实 真相 采访对象 的许可下进行拍摄与录音 ,这其 是指 在采 访受 到 拒绝 或预 料 到会 受到拒 而 忽略 了基 本 的职业 道 德 ,所 写 出的报 中就包括偷 录与偷拍 。相反媒介 与记者仅 绝 时 ,隐 瞒记 者 的身 份 ,甚 至 伪造 其他 道 也是 “ 冷 血报 道 ”,这就 要求 隐 性采 仅 为了 自我宣传与商业炒作下 ,单纯 吸引 眼球 ,毫不顾忌地偷拍与偷录 ,应该受到 身份进行的采访 。 访既要合法又要守德 。
中叶 ,那 时欧 洲很 多大 城市 的 咖啡馆 往 性 采访 的偷 拍 内容 ,事 实 上是 为 了满足 隐性采 访 经常 在重 大新 闻调 查 中被 记者 往聚集着社 会上层 的达官 贵人 高谈 阔论 。 新 闻主 题而故 意 造假 ,这样 构成 的新 闻 使 用 ,更 成 为学 界 与社 会 的热 门话 题 , 因此 ,很 多记 者为 获得 新 闻以顾 客 的身 也 属于 假新 闻 的一种 。或者 有些 内容 虽

论隐性采访

论隐性采访

论隐性采访的看法15编导三班李念秀 1510127112摘要:隐性采访因其内容的真是性、鲜活性而颇得新闻媒体的欢迎。

然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社会各界对隐性采访也各有看法。

本文主要浅析了隐性采访的利弊问题,着重从利与弊两方面对隐形采访展开了详细探讨。

本文的探讨对于媒体记者在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新闻报道时权衡利弊得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隐性采访;现行采访;偷拍;偷录;采访作风隐性采访,是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

是在被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获新闻信息的新闻采访活动,通俗来讲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暗访”,它包括偷拍、偷录等手段。

在西方新闻史上,隐性采访就是经常采用的采访方式之一。

在我国的新闻采访实践中隐性采访也得到了越来与广泛的应用:从较早出现的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到如今的各地方台都经常采用这种采访方式来揭露令人触目惊心的社会暗角,从而起到鞭挞受众、净化社会空气的作用,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当然,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一、隐性采访之利1、隐性采访是进行批评报道的重要手段批评报道是体现媒体舆论监督功能最直接的方式之一。

它的目的是对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很多情况下,记者如果采用显性采访方式,亮明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很难了解到事实真相。

许多成功的批评报道都是采用了隐性采访。

在中国,最具说服力的莫过于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等栏目。

无论是较早时候的央视记者躲进装有特制玻璃的货车内偷拍公路“三乱”情况,还是前段时间央视记者曝光达芬奇家具造假事件等等,无一不是隐形采访的成功典范。

2、隐性采访有利于记者转变采访作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新闻媒体之间竞争日趋激励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为了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观众,以前的那种找选题,等传真的新闻报道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受众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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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记者隐性采访是否违法的相关的观点
一、基本肯定隐性采访合法性的
新闻采访权不是权力而只是权利,它不具备强制性。

按照我国新闻界许多人士的看法,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而采访的具体方式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利,隐性采访也就是合法的。

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而社会和公众的认可,也就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基础。

因而新闻媒体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来源:中国摄影网—《论摄影报道中有关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
网址/y/p/p21/200903/170868.html
二、肯定隐性采访本身合理性但采访方式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

所谓的新闻权,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

既然如此,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

采访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并不是说隐性采访就不具有合法性,采访权既然是权利,就采访而言,就应当是合法的行为。

这就要看采访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

--来源:免费论文教育网首页> 法学论文> 民法:《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二)暗访是现实社会的需要,是记者工作的需要,合理的暗访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善意的“谎言”不违背道德,暗访不能与非法划等号。

没有触犯法律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记者暗访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对于暗访,或者说隐性采访,法律上既然没有明确禁止,记者作为一名公民,当然可以自由地去运用。

记者的暗访是新闻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手段,是现实社会客观环境下的需要。

因此,没有触犯法律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记者暗访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来源:《与陈力丹教授商榷:记者暗访应该得到认可》(人民网-传媒频道2010-12-09)(三)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敌方或对犯罪活动的采访。

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
十分慎重,一般应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取得有关部门的特别授权,切忌滥用。

隐性采访中要避免“诱导”。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客观报道事实,不能诱导犯罪事实发生。

如不能因为要暴露卖假文凭的人,就把自己扮成去买文凭的人,这就等于设下了圈套,客观上起到了“诱导”犯罪的作用。

-- 来源:人民网发布者: 孟维莹2011-2-10 (四)记者暗访,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公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必须肯定。

尤其在政府信息公开、法院审判公开、媒体采访权益保障等方面仍不尽人意的当下,如果禁止暗访,将使一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采访调查寸步难行。

故而,一些学者出于对“道德律令”的维护,全面否定暗访的观点,笔者并不赞同。

刑诉法泰斗陈光中教授认为,作为公民,记者采取这种方式获得对方犯罪的证据,向司法机关举报,是允许的;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普通公民这么做肯定是犯罪,但是记者这么做,“就能成为阻却违法性的理由,就像刽子手可以杀人一样。

”而在新闻学界,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认同陈光中的看法。

(本段此前一部分可归纳为第一类,此后部分观点可归入第三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均则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教授陈力丹的观点是:“在本案中,记者肯定是有错的,至少是违反了职业伦理道德,因为他说谎。

如果谈好价格后刹车,错会小一点。


--来源:傅剑锋《隐性采访何处是界?》(人民网-传媒频道2010年4月)
补充:
以上后两篇文章涉及的案件:据公诉机关指控,广东电视台记者根据群众举报,对广州市地质调查院调查卖假报告牟利一事进行暗访,该院官员罗锦华以制造假报告的要价收取了2.5万元。

随后,广东电视台和当地其他媒体报道了罗锦华等人出售假报告单的问题。

检察院由此为线索,挖出了涉案官员,其中对罗锦华“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就来自于记者与罗锦华之间的“交易”事项。

在法庭上,罗的辩护律师认为,记者通过故意设置圈套陷阱,“钓鱼执法”,假戏真做,僭越了特定公权力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并指责暗访记者“引诱犯罪”。

而公诉机关认为,记者暗访与“钓鱼执法”有明显区别。

三、认为隐性采访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应少用或不用
(一)就记者的身份和采访意图的隐瞒来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隐性采访都是一种欺
骗,而这种欺骗不同于一般:其一,媒介与采访对象的地位不对等,前者出于强势地位;其二,它是一种主动欺骗,采访者是有预谋的;其三,经常在采访对象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开采访内容。

如何处理隐性采访的伦理道德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探讨的问题。

二、值得我们参考的一些原则:公共利益为上原则、守法原则、客观记录原则、公正原则、善意原则、真实原则、适度原则。

隐性采访多是揭露社会的阴暗面暴力,色情,贪污腐败等,无论是对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风气都有太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新闻报道要以正面报道为主,隐性采访使用的频率不宜过多。

--来源:免费论文下载中心作者:郭林(二)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与被访对象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在正常的采访条件下,记者有权提出问题,被访对象也有权选择回答或不回答。

而隐性采访时,记者在暗,被访对象在明,记者可以把获得的任何材料用作新闻报道,而被访对象却没了选择权。

所以这种采访方式,能不使用就尽量不要使用。

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在1993年颁发的《遵守新闻事业的伦理规范》里阐述欺骗在何时才可视为正当时规定道:“当获取某信息的所有其他手段都告无效时。

”可见隐性采访有必要遵循“别无他法”原则,记者只有在显性采访的种种途径都不通,且如果不了解和报道真相就会对社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时,才能选择隐性采访。

而这样的抉择,关键还在于身处其中的记者。

因此提升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技能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来源:陈川《“隐性采访”边界何在?——试析记者在新闻传播实践中的伦理困境》陈力丹教授在《传媒》杂志2010年第6期发表了题为《记者暗访原则上不宜采用》的文章,认为暗访是一种欺骗行为,是非法的或者违背道德的,“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记者向当事人隐瞒身份,“声称自己是其他身份”,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说谎,这是不道德的。

记者编造假身份,“并且以这种身份参与事实的进程,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即使目的是为了揭露坏人坏事。


--来源:《与陈力丹教授商榷:记者暗访应该得到认可》(人民网-传媒频道2010-12-9)
四、我的看法
个人认为隐性采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至于是否违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错综复杂的新闻事实,决定了新闻信息的采集方法也应该是多种多样。

在信息公开透明尚不理想的社会,记者的隐性采访有助于还原新闻事实、揭示社会真相,推动社会监督和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完善,从而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如果禁止这一采访方式,许多新闻真相将会被淹没,公民的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将会被削弱,许多不光彩事情的制造者和违法犯罪分子会窃窃自喜,社会监督方式和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

但是新闻只能用事实说话,记者不能人为导演,制造事端。

记者除了职业身份之外,还有其他社会身份,记者以消费者、劳动者等合法身份参与事实的进程,应该无可厚非。

是否非法,关键是看参与行为本身是否触犯了法律,这与哪种身份没有关系。

当然,记者不能称自己是公安、工商、军人等职业,因为这些职业掌握公共权力,对公共权力“法无授权不得为”。

正当的新闻采访和报道,包括隐性采访,是依法行使新闻采访权利和新闻报道权利的行为,不会构成侵权。

在采访时,如果违反保护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责任。

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隐私权的重视,保护隐私权问题已提到了重要位置。

采访中尤其是隐性采访中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权,是新闻工作者需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还没有详细、明确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情况,国家要尽快出台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新闻工作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记者要明确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不可滥用。

因此,没有触犯法律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记者暗访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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