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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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真实的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的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因突然晕厥被送往该市某医院急诊科。

急诊科医生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并立即进行了相关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逐渐恶化。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多次向医生询问病情,但医生始终以“病情复杂,正在观察”为由,未给出明确的诊断结果。

2018年4月,李某病情恶化,经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误诊为脑卒中,实际为心肌梗死。

此时,李某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构成误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就诊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李某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构成误诊。

2. 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李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误诊的法律责任医疗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诊断、治疗或护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出现新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包括误诊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误诊后的治疗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误诊期间患者误工的时间,按照患者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纠纷走法律案例(3篇)

医疗纠纷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患者与医院之间的权益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为切入点,分析患者与医院权益冲突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案例一:患者李某因感冒就医,经诊断患有肺炎,入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医院在患者李某入院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存在医疗过错。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对患者李某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对病情的判断不准确;(2)未及时对患者李某进行有效的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3)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医护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李某死亡。

2. 法院认为,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

由于医院未及时、规范地救治患者李某,导致其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3.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诊疗规范:医院是否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2)医疗水平:医院及医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3)医疗过失:医院及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标准,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关联性;(2)医疗过错对患者损害的直接影响。

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标准,认定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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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专题论述
09级管理学院会计系c班 200900272190 山岳
摘要: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不断。

近几年医疗侵权的增多是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大原因之一。

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有利于平衡医患关系,调解医患纠纷,约束医院行为,保护患者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一、研究背景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

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这是继《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又一次重要的民事法律立法,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

二、案例分析(案例摘自互联网)
2010年9月20日,原告李严主因腹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被收住院。

入院后诊断慢性胆囊炎急发、胆囊结石。

被告医院于2010年9月21日在全麻下为原告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由于被告医院违反手术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原告术后出现全身皮肤、粘膜黄染,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求诊,被告医院在未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仅给予“胆石通”口服,症状无明显缓解。

为求进一步治疗,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到甘肃省人民医院就诊,该院经检查化验,诊断为“梗阻性黄疸、肝外胆管缺损”。

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因其医疗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毕竟摒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采用了“医疗损害”的概念,改变了过去“医疗损害”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的尴尬局面。

也就是说,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再受“医疗事故”的限制了。

《侵权责任法》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将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统一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避免了医疗侵权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改变了现行的法律适用混乱状态,使受害患者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得到平等保护。

原告胜诉。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中医疗侵权部分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

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

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

但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

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

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

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2、“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的确有助于保护患方,患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在医生面前对医疗争议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逼着医生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开大量检查,为不输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为提高安全系数而不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病人,带来了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过度检查。

3、拒绝提供、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院方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今后,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4、医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院方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意味着医院不能再以此理由搪塞,患者可以直接告医院,也可以告厂家。

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对患者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

5、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
2007年,北京一家医院曾发生因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在患者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经过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医院才能实施抢救?《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

6、拒绝小病大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的这项规定,扩大了对就诊患者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约束,对于控制和降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总结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协调好上述三者利益关系,保护好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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