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药事管理学
知识产权保护在医药行业的实践与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在医药行业的实践与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全球医药行业的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医药行业中的实践与案例分析。
二、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知识产权是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有效鼓励创新,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并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回报。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医药行业的整体创新水平和竞争力。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医药行业的实践1.专利保护专利是医药行业中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形式之一。
医药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其研发的新药物、医疗设备等创新产品。
同时,利用专利优势还可以阻止竞争对手的仿制品进入市场,确保企业的市场份额。
2.商标保护商标在医药行业中起到标识产品来源、保护企业声誉等重要作用。
通过注册商标,医药企业可以确保其独特的品牌形象不受侵权。
同时,注册商标还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品牌认知度和市场地位。
3.版权保护在医药行业中,版权保护主要涉及到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药物说明书等信息的保护。
通过版权保护,医药企业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研究成果,确保企业的创新成果有稳定的商业化机会。
四、案例分析1.案例一:制药公司A的专利保护实践制药公司A在新药研发中申请了一项核心技术的专利。
通过专利保护,该公司成功阻止了竞争对手的仿制品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上占据了独立地位。
专利保护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回报,也为其进一步的研发提供了保障。
2.案例二:医疗设备企业B的商标保护实践医疗设备企业B通过注册商标成功建立了其核心产品的品牌形象。
该企业的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为企业赢得了大量用户。
同时,商标保护也使得企业能够依法制止其他企业使用其商标,维护了企业的市场地位。
五、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对策1.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医药行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医药企业可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定和执行,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真实案例来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医药公司之纠纷上海某医药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药物,在全球各地获得了多项专利保护。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发现一家国内竞争对手窃取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并开始生产和销售相同的药物。
该医药公司立即采取了法律行动,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医药公司的专利受到法律保护。
他们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法院会根据专利文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软件侵权事件广州一家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备受欢迎的软件应用。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发现有一家外国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的软件源代码,并发布了类似的产品。
该软件公司决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并联系了律师团队。
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公司的软件应用受到版权保护。
他们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支付损失赔偿。
在国际合作方面,他们可以采取与外国公司的协商、培训和知识产权交流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商标侵权事件北京某餐饮连锁品牌取得了一家国际知名快餐品牌的授权,使用其商标进行经营。
然而,该连锁品牌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一家其他品牌对外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与他们商标相似的标识。
该连锁品牌决定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一旦发现他人使用类似的商标或标识,可以通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
结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意义不可忽视。
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和管理自己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ppt)

典型案例分析
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8-50条规定之三种强制许可事 由:
✓ 基于无法以合理条件获得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而颁布的 强制许可;
✓ 基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颁布的强制许 可;
✓ 基于专利之间依存关系颁布的强制许可。
典型案例分析
本土企业与外企的知识产权纠纷 本土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专利权和审批权 科学研究和试验 外围专利 强制许可
本土企业与外企的知识产权纠纷
本土企业与外企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是外企诉 本土企业侵权,少数案例是外企专利对本土企 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本土企业又反诉外企专 利无效,极个别案例是本土企业诉外企侵权。
“伟哥” 专利案
“伟哥”专利案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审定说明书中,最高一个 级别上是否公开了100多个化合物;技术人员 从这100多个化合物中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特定 的化合物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审定说明 书中记载的效果数据是否指向权利要求书中特 定的化合物;审定说明书中对于权利要求中的 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典型案例分析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性质
其一是认为强制许可制度虽被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所承 认,并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但是到目前为止强制许可之 案例均不多见;
其二,认为各国强制许可实例虽不多见,但是强制许可的 制度本身,从维护低度开发或开发中国家公共健康及人民 健康权的观点来看,不啻提供低度开发或开发中国家国内 厂商进行专利药品许可谈判的有利筹码,仍有其不容忽视
典型案例分析
本土企业与外企的知识产权纠纷 本土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专利权和审批权 科学研究和试验 外围专利 强制许可
“哌舒”专利案
“哌舒”专利案
药事管理学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引言我们进入一个新的时代21世纪,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使得我们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分类1、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发展现状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劳动权。
因为药品是特殊的商品,药品与人们的生活健康息息相关.开展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特别重要的,我们国家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1985年4月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198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有很多法律法规的颁布就不一一例举了,但实践证明,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都对我国的药品开发和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药品知识产权的分类药品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权两大类,而工业权又包括药品专利权、药品商标权、和医药商业秘密权等。
A.药品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是药品专利权人对其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批,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
药品专利权包括法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B. 药品商标权这个权利是指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商标权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C. 医药著作权是作者对他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全;财产权包括了复制权等。
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赔偿数额确定
原告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电子设备,其 保护范围是否涵盖被告生产的产品是 争议焦点。
如何合理确定被告因侵权行为给原告 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 得的利益,是赔偿数额的依据。
侵权行为认定
被告是否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 制造、销售、进口或为上述目的使用 原告专利保护的技术,是判断侵权行 为的关键。
该行为导致某公司遭 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市 场竞争压力。
另一家公司通过非法 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 并用于自身产品研发 和生产。
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根据《反不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 法》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了该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权。
该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该知名品牌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 可能会因为误认而购买到质量低劣的产品。
该公司的行为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
案例结论
侵犯注册商标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对
案例结论
该音乐平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的重要保障,企业和个人应加强自我 保护意识,尊重他人权益。
03
案例三:专利侵权
案例概述
原告
某知名科技公司,拥有某项专利 技术。
被告
某小型企业,生产销售与原告专 利相关的产品。
案例分析
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侵权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企业应该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 律法规,不要从事任何侵犯知识
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1. 背景。
王老吉这个品牌那可是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的。
广药集团呢,拥有王老吉商标。
后来加多宝公司从广药集团那里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授权,然后加多宝就像开了挂一样,把王老吉凉茶做得超级火,大街小巷都能看到红色罐装的王老吉。
2. 争端。
可是呢,授权到期之后,广药集团想要收回商标自己做。
这时候加多宝就不干了,它觉得自己把王老吉品牌做起来可费了不少劲呢。
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的纠纷。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相似的包装装潢,这就好比两个人分手了,一方还穿着和对方类似的情侣装,广药集团肯定不乐意啊。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相似的包装装潢。
这就像给这场品牌大战划了一条界限,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
这一判决也提醒了企业们,商标授权到期后,就得守规矩,别再打擦边球啦。
二、腾讯诉老干妈服务合同纠纷案。
1. 事件经过。
这事儿可太戏剧性了。
腾讯以为自己和老干妈签了服务合同,帮老干妈做了好多广告推广之类的事情。
结果老干妈一脸懵,说根本没这回事儿啊。
后来一查,原来是有三个家伙伪造了老干妈公司的印章,骗了腾讯。
2. 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腾讯在这个过程中,它在自己的游戏等平台上为老干妈做推广,这涉及到广告投放的相关权益,以及腾讯自身的品牌信誉问题。
腾讯以为自己是在合法地为合作伙伴推广,这就涉及到对合作方身份认定的失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也是对自身推广资源等权益的一种错误使用。
3. 结果。
腾讯和老干妈握手言和,那三个伪造印章的家伙就惨了,被依法惩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的时候,一定要核实好对方的身份,别被假合同给忽悠了。
三、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
1. 情况说明。
乔丹体育注册了很多包含“乔丹”字样的商标,大家一听就觉得这和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有点关系啊。
乔丹本人就觉得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了,他可是全球闻名的球星,他的名字就像他的金字招牌一样。
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一、商标侵权案案例:某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一个商标,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标。
经过调查,发现侵权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并且该商品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00万元。
侵权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商标权,理由是该商标是注册过的,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案案例:张某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子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将技术秘密授权给甲公司使用,并签订了保密协议。
但甲公司未经许可将该技术泄露给乙公司,乙公司未经许可将该技术用于生产并销售给客户。
张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著作权侵权案案例:王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出版社发表。
后来王某发现,某网站未经许可将该小说上传到网站上供用户免费阅读。
王某经过调查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四、域名与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例:张某注册了一个域名,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域名,并且该公司的网站与张某的网站内容相似。
张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域名权和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例:国内某企业向美国出口一种新型产品,但未获得该产品的专利权。
美国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国内企业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六、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许可费。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许可费和违约金。
七、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案例:张某和李某共同研发了一种新型技术,并共同申请了专利。
后张某和李某发生纠纷,张某认为自己对该技术的贡献更大,应该获得更多的专利权份额。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知识产权行政处理与行政诉讼案案例:王某在某平台上销售了一款侵权产品,被行政机关查处并罚款1万元。
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真假李逵”商标侵权案。
话说有个知名品牌,就像江湖上大名鼎鼎的大侠一样,有着自己独特的商标标识。
可有些不法分子啊,就想冒充这个大侠,弄出个特别相似的商标来忽悠老百姓。
市场监管部门就像火眼金睛的神探,一下子就发现了这个“冒牌货”。
他们顺着生产源头、销售渠道一路追查,最后把那些造假的窝点一锅端了。
这就告诉那些想蹭名牌热度的人,别以为能蒙混过关,知识产权可不是闹着玩的。
二、案例二:盗版软件的覆灭。
现在软件就像我们生活中的小助手,各种各样的功能可方便了。
但是有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多赚点钱,就开始盗版那些正版软件。
这就好比你辛苦种出的果子,别人不打招呼就摘走还拿去卖。
版权局的工作人员就像果园的守护者,通过各种蛛丝马迹,比如软件的使用范围、销售价格异常等情况,锁定了那些卖盗版软件的商家。
然后雷霆出击,把这些破坏软件市场秩序的家伙给治得服服帖帖,让正版软件开发者能安心地继续开发更多好用的软件。
三、案例三:“山寨”手机的终结。
大家都知道手机现在是人手一个,可有些小作坊看着大品牌的手机卖得好,就开始搞“山寨”手机。
这些“山寨”手机外观看起来差不多,功能却差得远,还经常侵犯别人的专利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就像手机世界的警察,他们检查生产资质、技术来源等方面。
一旦发现有“山寨”手机的生产窝点,就毫不留情地关停取缔。
这让那些大品牌的手机厂商松了一口气,也让消费者不用担心买到质量没保障的“山寨”货。
四、案例四:抄袭的服装设计无处遁形。
时尚界的服装设计师们就像一群魔法师,把各种布料变成漂亮的衣服。
可是有一些“小偷”设计师,不自己创新,就抄袭别人的设计。
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就像是时尚界的裁判,他们对比服装设计的样式、图案、剪裁等元素。
当发现有抄袭的情况时,就对抄袭者进行处罚。
这让真正有创意的设计师能在舞台上大放异彩,不用担心自己的心血被别人偷走。
五、案例五:假冒名牌包包的围剿。
那些名牌包包就像时尚界的明星,很多人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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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专业:姓名:学号:2015年4月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摘要:传统药学研究领域主要研究并开发出安全、有效的新药,生产出保证质量的药品以及合理使用药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合理、有效地应用相应资源,对国家、单位和个人都愈来愈重要,而这些传统的药学领域并不涉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药物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与药品有关的社会问题更是层出不穷,诸如药源性疾病、医药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虚假药品广告泛滥、药品购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药学为基础,运用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来开展研究,为国家干预和管理医药社会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方法,进而为病人安全使用药物提供良好的环境的药事管理变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药事管理学课程及其特点[1]药事管理学是研究现代药学管理活动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是一门正在发展的新学科,与药学科学密切相关,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它运用管理科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原理来研究药学事业中的人,机构,制度,法律,经济和信息,研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对药学事业的影响,探索药学事业科学管理的客观规律,以促进药学事业的发展。
药事管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到法学,管理学,还有经济学。
法学是为指导我国已逐步进入法制社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法律的授权按法定的程序,执行相关的监管活动。
而管理学、经济学为手段药事管理专业课程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必须借鉴经济学、管理学的分析方法,这也就有别于其他传统的药学理论课(药剂学,药物分析,药理学等等)。
也有别于普通的经济学、管理学,它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药事管理专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药学领域中的一些问题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的手段来分析。
药事管理学科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涉及到药学事业的各个层面,与药学活动有紧密的联系。
缺乏药事管理的约束,药学活动就不能有秩序、有规律、公平合法地进行。
任何药学工作者都离不开这门学科的指导。
典型案例及分析2.1“醋酸奥曲肽”知识产权纠纷案:案情介绍及裁判要旨[2]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简称“研究所”)于2000 年11 月2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醋酸奥曲肽的液相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02 年 6 月26 日公开,并在2005 年 5 月 4 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00134258.4[3]。
被告一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四环制药公司”)于2004 年3 月17 日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醋酸奥曲肽原料药的生产许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0405。
2004 年7 月30 日还获得了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生产醋酸奥曲肽原料的GMP 证书。
同时,四环制药公司还获得了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生产醋酸奥曲肽注射液的生产许可。
四环制药公司在生产醋酸奥曲肽时使用的是被告二北京宝依普生物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宝依普公司”)提供的中间体产品——直八肽。
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指控四环制药公司与宝依普公司共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2 案例分析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应由二被告就其生产醋酸奥曲肽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案专利为方法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醋酸奥曲肽,原被告双方产生争议的是醋酸奥曲肽是否为新产品。
根据双方所提证据可知,醋酸奥曲肽注射液虽在我国早有进口,但因该药品的国外制造商在我国申请了药品行政保护,故在我国一直没有企业制造醋酸奥曲肽及醋酸奥曲肽注射液,本院认为,对于新产品的认定应界定在国内第一次制造出的产品,而且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国内已有制造的同类产品相比有明显区别的范畴下。
本案所涉醋酸奥曲肽产品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为新产品。
二被告虽提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国内已有进口的醋酸奥区肽注射液销售,但二被告并未提出醋酸奥曲肽及醋酸奥曲肽注射液在专利申请日前国内有同类产品被制造,故二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以认定本案二被告应就其生产醋酸奥曲肽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关于二被告生产直八肽及醋酸奥曲肽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4个必要技术特征,该4个必要技术特征也是制备醋酸奥曲肽的4个步骤,a)和b)步骤是以带有特定保护基的三肽和带有特定保护基的五肽反应生成八肽,然后脱除八肽上所有侧链保护基,得到还原型奥曲肽(即直八肽);c)和d)步骤是将上述步骤中所得还原型奥曲肽经氧化、纯化、洗脱等工序得到醋酸奥曲肽。
根据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的调查可以认定,宝依普公司实施了上述a)和b)步骤,直接获得的是中间体产品——直八肽。
宝依普公司将其生产的直八肽产品销售给了四环制药公司,再由四环制药公司依据上述c)和d)步骤制成醋酸奥曲肽。
即二被告分别实施了专利方法中的不同的步骤,正因如此,原告指控二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
但是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分别提出了其采用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的不同之处,首先,关于宝依普公司使用的五肽的分子结构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五肽的分子结构不同的问题。
原告虽辩解为权利要求书在打印时出现错误,五肽的分子结构应以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所列分子式为准。
然而权利要求书中所述五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不存在分子式错误问题,况且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仅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而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只是为了充分公开、再现本发明,不能以实施例中公开的技术特征来替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那么本案在实施例中出现的含有“CO”的五肽应认定不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
宝依普公司生产直八肽所使用的五肽恰与权利要求书所述五肽的技术特征不同,故宝依普公司所提不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原告的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四环制药公司在用碱性水溶液调试奥曲肽水溶液时,使PH值超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7.0-8.0的数值范围的问题。
本院认为因原告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的PH值为7.0-8.0的数值范围只是要求水溶液呈弱碱性,并没有特别意义,不存在破坏专利性问题也不存在禁止反悔的问题,故四环制药公司调试奥曲肽水溶液的PH值虽不在该范围内,但应认定为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第三,关于宝依普公司提出的已经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作好了制造醋酸奥曲肽药品的必要准备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根据宝依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宝依普公司自1997年就已购置了可以从事醋酸奥曲肽生产的设备,1999年5月至8月期间即开始试制醋酸奥曲肽新药,具备了研制能力,2000年4月7日试制的3批醋酸奥曲肽样品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质量标准。
故应认定宝依普公司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作好了制造醋酸奥曲肽药品的必要准备,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宝依普公司有扩大该药品生产范围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宝依普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综上,宝依普公司生产合成醋酸奥曲肽的中间体产品——直八肽所使用的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存在不同,且宝依普公司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制造醋酸奥曲肽药品的必要准备,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宝依普公司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
四环制药公司生产醋酸奥曲肽时使用的方法只覆盖了原告专利方法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仅从四环制药公司的生产行为应认定没有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而四环制药公司与宝依普公司之合作生产醋酸奥曲肽的行为,因宝依普公司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故原告指控四环制药公司与宝依普公司共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五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
对于治理、规范药事活动和减少活动违法现象我的意见药事管理体制,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药事系统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是关于药事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是药事组织运行机制的体系和工作制度。
它属于宏观范畴的药事组织工作,对发挥药事单位微观管理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影响。
在我国,药事组织愈加完善。
药事组织机构与相关组织机构之间权限和职能的合理划分,各级各类药事单位沟通、协调、制约等,可以有效的治理、规范药事活动。
药事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用药,保障药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觉得,所以药事管理归根到底是要对从事医学,制药,经营药物等等人员的管理。
首先,我们应该设立关于这类人员的高标准从业资格;该类人员必须从心认识药物对于使用者的重要性,一旦出现差错就是性命攸关的事情。
从业资格要有监督体制,不能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次,建立过期药物赔偿体制,为了防止有关商家为了保利出售和变相出售过期药物。
还有就是国家应该有独立款项对老百姓要进行药事管理和法规的学习和教育。
最主要是要完善国家法律,法律应该照顾到药事的整个过程。
最后,我们应该建立药物数据库,实现所有药物可查阅,索引,实现机器配药。
学习本课程的收获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对《药事管理与法规》这门课程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药事管理对于从事药学相关产业,研究人员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新药的开发,审批,上市,还是治疗用药的生产,以及药厂建设管理都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学习这门课对于我以后从事药品生产,研究和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药事管理学是1984年以来在我国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5],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它越来越成为现代药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应用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与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药事”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体系。
它的建立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规范在研制、生产、使用等环节中从业人员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对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约束,从而保证我国药品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